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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对藏宣传工作。外交部认为,应该对西藏作“有计划之宣传”。如由驻藏办事处编印藏文报纸刊物,中央电台广播藏语新闻,驻藏人员与研究佛学之僧侣也应该“随时随地从事宣传工作”。宣传资料应“着重三民主义、总理遗教、总裁言论及报导抗战胜利消息,并注意民族平等、信教自由之理解”,以使藏人“了解党国政策,消除藏人过去之误会,且增加信仰中央之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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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增加西藏寺庙布施。由于藏人崇信佛教,僧众多,寺庙到处皆是,因此,布施在藏传佛教中是一个要举。外交部认为,布施是弘扬中央政府德意的好时机。中央政府对于拉萨三大寺每年均有布施,但“每年之布施数……不过50万两”。建议中央对藏中寺庙之布施费增至每年藏银300万至500万两,范围自拉萨三大寺扩充至后藏扎什伦布等地著名寺庙,这是博得藏民好感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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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展医药救治。由于藏人“肺痨、水肿诸病,极为普遍”,所以在藏开展医疗救治很重要。外交部建议,先在拉萨的驻藏办事处内附设诊所,对藏民免费施诊,然后,再在拉萨和藏中各城市设立医院。同时,在印行的藏文报纸刊物中,“予藏人卫生上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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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英交涉。外交部认为,今后对于藏务,应避免同英国交涉,“纵英方向我提出,在可能范围内以敷衍与拖延之法应付之,至不能再延,方表示我方对藏案谈判之标准”。该部认为,1924年北京政府外交部所定的对英交涉各项要求是今后对英交涉西藏的原则与标准,即西藏完全为中国领土,依照天然界址不能更动;西藏外交应由中国主持;中国对于西藏之交通、内政均有自由之主权;藏境税关税款应由中国派员监督接管;藏边乱事及匪患应由中国军队剿办肃清;为保卫西藏之治安,中国应在西藏驻兵设警;中国驻藏办事处长官有管辖全藏内政外交之权。外交部强调,以上各项条件,如果缺一,宁可不同英国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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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强同尼泊尔、锡金、不丹三小国之关系。外交部认为,英印政府对藏惯用的伎俩是:“遇藏人不能就范之时,辄唆使尼、锡、不等出而与藏为难,然后出而调停,从中渔利”。假如中国政府对上述3个国家“联络与亲善,则英人纵欲利用,亦难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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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印度独立与西藏问题。外交部认为,英国侵略西藏是以印度为根据地的,现今印度酝酿独立对西藏产生的影响,很值得加以关注。外交部的判断是,战后印度独立将是大势所趋,但“印度之独立与否,与西藏问题并无深切关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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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以后,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属的中央设计局在拟定的《战后蒙藏政治设施方案》中,就战后蒙藏应实行的政治体制,提出了“依据本党主义及国家政策,并针对当前事实与国防需要”而采行的原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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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青、康等省的藏族土司、千百户等区域,以尽快推行省政为原则。“土司、千百户等之世袭及各种特权,应逐渐予以取消,俾贯彻改土归流而期还政于民”。其一切地方自治事宜,悉由所在省、县政府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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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援照外蒙古之例,允许西藏地方高度自治,称为西藏特别自治区。中央与西藏特别自治区之权限,采取“均权原则”。凡国防、外交(渐次扩至教育、司法、交通)及有全国一致性之事项,“概由中央统筹办理”,其他如宗教、农牧、警政、卫生与一切地方事业,悉归该特别自治区政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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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藏特别自治区可自制宪法,但不得违反国宪及三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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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在西藏特别自治区设立常驻办事长官公署,设正、副长官各一人,代表中央,一面执行国家行政(如外交等事),一面辅导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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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藏特别自治区之各级政府组织法,由中央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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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西藏特别自治区之地方自治事宜,由该自治政府因地制宜,自行办理,中央仅立于辅导地位。但该自治政府须培植人民自治能力,及实行中央自治方案为施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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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俟情势许可,应将西藏特别自治区划分为若干国防军区,由中央酌派国防军常川驻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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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央对于西藏特别自治区之宗教发展,取绝对放任主义,唯宗教与政治应以分治为原则,宗教领袖及各寺院,不得干涉政治及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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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西藏特别自治区与西康省之界限,应由中央派员会同两方勘定,以杜争端而畅交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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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强调的是,外蒙古在战后的独立,给国民政府的西藏政策带来不小的冲击。参议员格桑泽仁[3]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其于1945年9月5日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指出:“就国内边疆问题而言,若不通盘筹划,配合处理,将有使原来已动荡纠扰之边疆局势更加尖锐之可能。国族之分合与地方治乱、国防安危,均息息相关,似未可因一时对外关系而忽视整个边疆严重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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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中国边疆蒙、藏、回各民族均有连带关系,政府应自动自主的求其全盘解决……若政府迁就外交,被动地将边疆某一部分地方单独解决,其结果将影响于全边疆蒙、藏、回各族地方之紊乱。”他指出,西藏的人口、经济、文化等条件“实较外蒙为优”,且西藏“自立自治”已有30年以上;康藏界务之争执,迄未解决;西藏固有的“宗教主政”传统,宗教人士及大多数民众“均无脱离中国之思想”,“惟近年一般维新贵族派……见外蒙已允许独立,难免不主张援例要求”。因此,他建议中央政府“亟应选派专员,前往西藏宣示政府之政策与意志,以高度自治之原则,维持其固有教政体制,确实磋商适宜办法,加强联系,促进团结,并从速勘定康藏界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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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外交部认为,“西姆拉会议”之所以破裂,其主要原因在于西藏界务问题未能协议一致。因此,“在西藏政治地位问题未能确定以前,似不应贸然提出,以增纷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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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看待和解决“西藏问题”,蒋介石在国防最高委员会和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临时联席会议上宣称:“西藏民族的政治地位,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本已决定予以高度的自治,扶助其政治之进步与民生之康乐。我可以负责声明,如果西藏民族此时提出自治的愿望,我们政府亦必本我一贯之真诚,赋予高度的自治。如果他们将来在经济条件上能够达到独立自主的时候,我们政府亦将与对外蒙古一样,扶持其独立,但必须西藏能巩固其本身永久独立的地位,不致蹈袭高丽过去的覆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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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蒋介石的讲话,西藏各阶层反应强烈。民众方面,因“久苦差役繁重,极度剥削,纵能获得自治,仍望中央予以扶持”;僧侣方面,由于西康和青海籍僧侣占十之六七,“因宗教种族关系,向来倾中央,西藏自治后仍愿拥护中央,保持密切联系”;官吏方面,“今得中央许以自治,认为私人权利不受影响,表示欣慰”,并极力主张派代表前往重庆参加国民大会。而少数人“则在中央势力未达到前,不敢吐露真意,揣其心理,一系慑于英人虚声,且亚东、江孜有英驻军……一面心存观望,欲挟英以自重”。[7]因此,与英国政府交涉从西藏撤军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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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民政府要求英国废除在藏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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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所订立的有关西藏的不平等条约,主要有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1893年《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4年《英藏条约》系其附约),1908年《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等。通过这些条约,英国人在西藏享有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驻藏各商务委员随带卫队(实即驻兵)主权,设置邮政及电报权,限制西藏自藏边至江孜、拉萨设置国防之权,英人可自由从印边分两路出入亚东、江孜及噶大克3商埠经商而中方不得加以限制之权,等等。根据英藏双方于1914年所订的《西姆拉条约》及其密约,英印政府更将西藏划为其权力范围。但中国因未正式订约,故已公开宣布不承认该条约,因而,《西姆拉条约》被视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非法文件。但自西姆拉会议以来,英国在西藏的侵略与扩张有恃无恐,获得了更多的权益(见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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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英在藏权益及侵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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