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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戈尔斯坦的研究,黎吉生本人否认发生过检查根顿群培信件的事;英国和英印政府的档案中亦未发现有关这一事件的记录。[66]他认为,印度警方在1946年2月初发现邦达饶嘎订购了4000份“西藏革命党”党员申请表、2000张党员登记卡和一枚同苏俄标记惊人相似的徽章,于是,他们开始注意邦达饶嘎的活动。[67]锡金政务官古德(Basil Gould)当时问一位西藏官员:“邦达饶嘎目前在噶伦堡干什么?既然他没有任何职业,那么他是如何谋生的呢?”英国人在思考是否应该将这一政治组织告诉西藏噶厦。古德4月初致英印政府外务部的信反映出这种谨慎。古德说:“我原来的想法是我们应该将有关整个案例的所有文件都提供给西藏政府。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他们将会注意此事,同时,我们行动的消息将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最好的办法似乎只能是逐步地、一件一件地透露这些情报,并视他们的反应决定下一步行动。”古德因而指示黎吉生,可以让西藏地方政府了解文件A碰巧落入他的手中,同时暗示,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时候才愿意透露更多的情报。[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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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黎吉生向西藏地方政府通报说,有“西藏革命党”存在,但未提及涉案的任何个人的姓名。黎吉生向古德报告说,他向西藏“外交局”展示了除邦达饶嘎致斯平克(Thacker Spink)以及致西藏“外交局”的信以外的全部附件。“外交局”的反应是立即把这些文件同邦达饶嘎联系起来。“外交局长”索康札萨说,他知道沈宗濂先生给了邦达饶嘎14000卢比,此款用于购买一台电动印刷机。黎吉生说,在索康等人的请求下,自己向他们提供了上述附件的副本,索康说将立即呈递给噶厦。黎吉生当即表示,如果他们希望看到邦达饶嘎是这一事件主使人的证据的话,他能够向他们提供。[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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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西藏“外交局”对黎吉生所提供的情报表示感谢,并请求印度政府将邦达饶嘎引渡到西藏。黎吉生说,他将转达这一请求,但他解释,这一请求未必能获得准许,因为邦达饶嘎宣称他是中国国籍。黎吉生本人建议将其驱逐回中国,据此说明,邦达饶嘎正在将印度作为中国反对西藏地方政府的一个活动基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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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邦达饶嘎当时身为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又持有中华民国官员护照,印度政府外务部遂于1946年6月4日致函中国政府驻印度专员公署,声称居住于孟加拉省噶伦堡Relli View的中国官方护照持有人邦达饶嘎“将会依法受到起诉”,故请该公署“饬知饶嘎于1个月内离境”。[71]中国驻印专员公署接到英印当局的信函后,当即指示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72]速令邦达饶嘎速从噶伦堡来加尔各答。饶嘎于6月14日应召来到加尔各答总领馆,陈质平立即向其出示了英印政府外务部致中国驻印度专员公署信函之抄件,警告他,印度警察很快就会查抄他的住处,要其速返噶伦堡,并“将所有同党相关的文件销毁,尤其是党员名单”。[73]这一则史料,更进一步地证实了西藏革命党同中国国民党在组织上的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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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嘎本人还于6月17日致函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原信为英文),请求中国政府出面干预,说服英印政府收回成命。饶嘎在信中指出,他于1935年来到印度,同年便赴重庆。1936年进入蒙藏委员会任职,同年返回印度,且一贯忠于职守,并为能服务于中国政府而感到荣幸。在他1943年前往中国之前,房屋和土地都已划归他妻子名下,于是,他们便在噶伦堡的印度法院将上述房屋和土地登记注册为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然后,他于1943年9月动身飞赴重庆,并在那里居住了4个月。他叙述说,1944年1月,他持着中国官方护照返回印度。当他和妻子在噶伦堡塔那(Thana)警察局登记注册时,警务人员曾间接告诉他,“如本人声明与中国政府无关,可免登记”。但他当时未予理会,他没有介意英印警察所说的话,因为他为中央政府服务的信念未有丝毫动摇。因此,他反对英国政府的激情自然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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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道,最近,英印政府已经通知在新德里的中国专员公署,要求该公署饬知他于1个月内离开印度。他说:“假如我按照他们的要求离开印度,毋庸说我将丧失我的财产和生意,且此地藏人的士气亦将低落。所以,我通过此信请求你们立即利用你们巨大的影响敦促(英印政府)满足我的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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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依然像过去一样作为一名持有中国政府护照的中国政府雇员待在这里。如果这是不可能的话,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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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便依据其他藏人那样的公民身份留居噶伦堡。如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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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少应该给我1年时间,以便对我的房屋、土地、我所管理的遍及各地的生意以及治疗我那重病的妻子作出必要的安排。”[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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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6月19日,英国人查抄了邦达饶嘎和被怀疑从事间谍、革命活动的其余6个人的家。根据戈尔斯坦的研究,这6个人是强巴俄色(Jampa Wosel)、波波拉(T.Borbora)、李培兴(Li Pei-Thing)、索波达玛(Sogpo Tama)、江乐金(Canglocen Kung)和沈某(F.M.Shen)。[75]但根据陈质平的报告,军统局在噶伦堡的工作人员张方堃的住处也遭英印警方搜查。张方堃的文件原寄放于友人李某处,当6月19日搜查时,李某适将文件一箱送还,遂被一并搜去。张方堃不久即被拘押,噶伦堡学校的英国友人出面担保,亦未获英印当局准许。张方堃于7月14日被押解到加尔各答。英印警方通知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张方堃系根据印度国防法第129条第1款被拘押,仍候孟加拉省政府训令办理。据推断,张方堃的朋友李某,极有可能是上述6人中的李培兴。又据陈锡璋回忆,邦达饶嘎将文件托在噶伦堡开照相馆的李之扬代为保管,适于警察搜查饶嘎住处时,李将一箱文件送还,被英印警察逮个正着。但因陈锡璋其时在西藏,只是听说,回忆或许有误。[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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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质平报告说:“6月21日,该员(指邦达饶嘎)来馆报告,谓返噶后将有关文件移置他处,19日被大吉岭警察搜查时,仍搜出本人与江祝建、宫必拉3人组织西藏进展党之合约,约内说明该党服从蒋委员长、奉行三民主义及改造西藏成为民主政体(附件7)。嗣又报告,尚有入党志愿书2000份亦被取去。后复据其印人雇员谓,尚有日记簿1册,内有某月某日发某处文电与晤见某人之纪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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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英印当局驻噶伦堡中央情报局官员报告,警察在饶嘎住处搜出了一份由饶嘎、江乐金和土登贡培等三人署名的《噶伦堡西藏革命党简明协定》和饶嘎写给中国人的几封信。这正好印证了陈质平的报告。《简明协定》即陈质平所称的《西藏进展党合约》,其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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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首先必须把三民主义和蒋主席的命令化为行动。我们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同中央政府的主义和政策保持一致。我们决不违反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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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蒋主席已经宣布允许西藏自治。据此,我们必须为把西藏从现存的专制政府中解放出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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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同党组织协商或未得党组织批准,西藏革命党党员不得擅自去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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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必须与同情本党的人进行合作并给予援助,我们必须结成统一战线以反对本党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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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居住在西藏境内外的西藏革命党党员必须牢固地团结起来。本党党员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而遭遇危害时,本党其他党员必须齐心协力地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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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本党决议,我们不能同任何政府或政党建立联系或进行对话。党员个人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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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了管理本党财务和为本党募集资金,本党必须通过决议,账目应当按月提交给党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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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规定了西藏革命党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和纪律,包括“遵守党的规章和主义;允许自由讨论关于本党的任何问题,但一旦形成决议必须绝对遵守;保守党的秘密;在外人面前不得攻击本党同志或本党机关;不得加入任何其他政党;不得组织宗派和小集团”。[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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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质平报告的附件里,有英印警察当局从邦达饶嘎处搜去的西藏革命党合约和党员登记表主要内容的英文译件。合约的主要内容有:“服从蒋委员长、奉行三民主义”;“不论中国政府是否帮助,我们都应该顺应国际发展,像中国和其它国家那样,在西藏推行民主制度”。还有“新党员须有2名老党员作介绍人”“本表须用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党员须提供本人2寸照片一张”等填表规定。[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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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印度政府外务部再致函中国驻印专员公署,谓“饶嘎仍未离印,决将递解出境,已饬孟加拉省政府办理”。[80]7月6日,邦达饶嘎在噶伦堡也收到警察局转交的印度政府内务部签发的驱逐令,限邦达饶嘎于命令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从加尔各答出境,并不准其再返回印度。[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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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达饶嘎于1946年7月22日离开印度,回到上海。邦达饶嘎来到南京后,曾致函蒋介石,痛陈抛妻别子、离开印度之痛苦,加上在印度生意上的损失,要求中央补助其卢比10万盾。[82]结果,蒋介石批给他2万卢比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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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登贡培的住处亦遭到英印警方的搜查,英印当局遂宣布他为不法分子,限其7天内离开印度。陈质平报告说,“据土登贡培报告,噶伦堡警局人员,曾告本人及江乐金,谓饶嘎将出境,不久将及彼等。询欲何往,(土登贡培)本人当答以如果当局不欲彼等居留,则赴上海去”。[83]在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的帮助下,土登贡培亦飞往上海。土登贡培后转往南京,曾找过拉萨驻京办事处帮助,但该办事处置之不理。土登贡培在内地生活穷困潦倒,极其困难,所带的东西全部卖光,有时一天只能喝一碗粥。后经班禅驻京办事处计晋美和益西楚臣的关照,介绍其到蒙藏委员会任职。[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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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乐金亦遭驱逐,但由于其是不丹王族子弟的家庭教师,经过不丹王族出面交涉,得以留在印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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