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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藏自治区党委五届六次全委扩大会上,郭金龙提出,制定“十五”计划,面向西藏今后5到10年的目标、任务,必须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抓住历史机遇,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二要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三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15]在西部大开发之中,结合西藏实际推进跨越式发展,西藏地方既注重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又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注重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注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同时,注重保护高原生态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明进步的统一。到2005年,全区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7.74亿元,比上年增长3.9%,其中农业产值29.89亿元,增长2.3%;牧业产值30.05亿元,增长0.8%。国有经济完成投资149.94亿元,比上年增长9.4%;集体经济完成投资6.74亿元,增长4.6倍;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完成投资25.09亿元,增长12.0%;个人投资14.42亿元,增长86.1%。公共服务能力大有提高:全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4.57万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4.4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6.50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3.59万人;全区共有4.39万人的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全年发放低保救济金5143万元;年末全区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3277张,收养各类人员1702人。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4335万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1517万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款3296万元。[16]生态保护和建设也迈出了新步伐,2005年,全区共有各类环境检测站8个,水质监测站34个,水土保持监测站3个。全区共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38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自然保护区面积40.83万公顷,占西藏自治区国土总面积的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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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西藏多种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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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西藏地区公有制经济涵盖了全部领域,非公经济几乎没有存在的余地。改革开放后,西藏地区大力推进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商业企业经营机制,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个体、私营、股份和其他经济形式竞相发展,市场主体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多元化巨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推进,所有制结构也出现了重大的调整,公有制经济从部分领域退出,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不断提升。特别是1999年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通过采取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发展政策等措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壮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极大地保障和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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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改革开放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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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根据这个建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明确了西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任务和措施。西藏地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任务是:从西藏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探索西藏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西藏经济活力;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并对它们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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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中央召开的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要求西藏地方在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的情况下,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适当变通的原则,着眼于建立新机制和从根本上解决西藏地区经济体制的主要问题。西藏自治区党委在四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指出:西藏地方的经济体制改革,要着重增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性,明确西藏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用好、用活国家给予西藏的一系列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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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为贯彻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西藏自治区党委在第六次党代会上提出,推进跨越式发展,必须以体制创新为保障,深化改革,增强活力,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逐渐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逐步打破计划经济的体制障碍,基本实现政府调控由计划指令等直接手段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等间接手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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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同时,自治区不失时机地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156个行政审批项目,改善了投资软环境,用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弥补了西藏地区投资硬环境的不足。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促进了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了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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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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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89年以来,西藏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走过了全面承包、公司化改制和战略调整三大阶段。1989年,西藏自治区党委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的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扭亏增盈计划,认真抓紧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全面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明显不合理的承包经济指标要作适当调整;合理确定企业利润留成的使用办法,加强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适当提高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充实自有流动资金,建立风险基金,不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监督职能,使党政工齐心协力办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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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决定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1990年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中提出,1990年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这个中心,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技术进步和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千方百计地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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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印发1994年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通过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产业结构有所调整,股份制改革进程加快,培育出了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品牌,扭亏脱困有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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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底,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有650多家,职工7万多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达到150多亿元;国有企业上缴税金占全区的66%,国有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的68.5%。国有经济在西藏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控制作用继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入21世纪,西藏地区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经济结构和布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培植和发展了一批具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使国有经济在全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明显加强,控制力得到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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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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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指出:西藏地区“应少搞国家经营的工商企业,主要发展个体和集体经济,大力扶持各种专业户,除国家调拨的商品外,西藏本地区的产品可以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意见,西藏地方进一步放宽经济政策,扩大市场开放,大力建设非公有制经济体系,规定农畜产品除麝香、贝母、虫草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许多工业品价格也相继放开,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经营,鼓励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鼓励长途贩运,让利于民。同时,鼓励和欢迎内地省区市的集体和个人到西藏地区从事各种形式的餐饮、服务业和集市贸易。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规定新发展的工商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对适合集体、个体经营的,以发展集体、个体为主。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发展我区个体私营经济意见》,进一步明确个体和私营经济经营范围,支持城乡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私营经济,制止、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据统计,1991年,全区个体工商户达到3.93万户,从业人员5.43万人。与此同时,私营企业也应运而生,到1991年,西藏私营企业已发展到60余家。至此,西藏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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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1993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中提出,凡是个体、私营能干的事情,放手叫他们去干,同时加强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同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适时地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点由城镇转移到了农牧区,进一步放宽了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农牧区实行了“先经营、后登记、免收费”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了农牧区经济的发展。为了增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竞争中的抗风险能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个私经营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并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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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和西藏自治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1999年,西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中指出,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西藏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重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放手发展。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经营方式不限。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对农牧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坚持“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继续执行农牧区各项优惠政策。区外人员可申请在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各方面待遇与区内公职人员相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营活动及收益,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并与国有企业同样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放宽用地政策,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体系。从此,非公有制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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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西藏自治区坚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2002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扶持那些解决就业多、纳税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帮助它们解决投资、征地、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扶持那些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私营企业,帮助它们解决启动资金不足、周转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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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定不移地推进对内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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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进入了大发展的历史新时期,但西藏地区由于达赖集团的干扰破坏,社会局势不稳,没有抓住大好的发展机遇,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在中央的支持和西藏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西藏地方逐渐确立了对外开放特别是对祖国内地开放的工作重点,以开放推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1990年,胡锦涛在中共西藏自治区第四次代表大会上要求:要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交流,对内对外开放的重点,就是要放在引进技术、引进管理、引进人才、引进资金上,借用外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1992年,陈奎元在拉萨地区地专级以上党员干部会议上提出:开放还是封闭,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传统理论的分水岭之一,是现行政策与过去“左”的政策的根本区别。历史经验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成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的现代经济,它客观上要求打破地域界限,使各种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自由、合理流动。扩大开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总方针、总政策,和改革一样是强国之路。对于处在相对封闭状态的西藏经济来说,对内对外开放能促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实现加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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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指出:西藏地方诸多弊端都与封闭有关,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封闭观念,加大开放力度,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西藏应加大对内地各省区的开放力度,鼓励与支持内地经济实体及个人进藏兴办各类实业,以优惠的政策、丰富的资源,积极扩大与内地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与交流,优势互补,实现西藏经济与全国大市场的接轨,建立西藏地方经济与全国经济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西藏经济积极稳妥地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友好往来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贸易。同时,西藏外贸搞好口岸建设与管理,以樟木、普兰等口岸为窗口,以边境县为开放带,逐步进入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市场。1997年,热地在西藏自治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西藏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依托和强大推动力是对内、对外开放。西藏地方的经济,在现有条件下,唯有扩大开放,才能促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才能发展繁荣经济、脱贫致富。今后一个时期,西藏地区寻求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主要依靠对国内的开放,即走与内地省区市联合开发、经营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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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陈奎元在全区经济工作座谈会闭幕时的讲话中要求:要进一步扩大开放,敞开大门,欢迎区外的人、区外的企业参与西藏地方的大开发,自治区必须给予外来的企业和个人以公平的待遇。对区外来西藏地区发展的企业,不但不能歧视,而且要给予帮助。适应大开发的需要,不仅市场应当开放,资源、建设项目也要开放。没有这个思路,我们的事业就发展不起来,这就进一步丰富了西藏对外开放政策的内涵。2001年朱镕基在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继续扩大开放,重点是加大对内地的开放力度,活跃和发展边境贸易,努力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以开放促发展。特别要加强和改进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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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郭金龙在自治区第六次党代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西藏地区诸多弊端囿于封闭,要把开放作为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的结合点,大力推进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郭金龙要求,必须把开放型经济作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主体,使西藏地方的资源优势同区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优势有机结合,真正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外开放程度直接关系到西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成效,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与内地特别是对口支援省市和国有大型企业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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