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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洋人施教而中国人受教的过程里,是朝廷被西人压出了条约意识,而地方官被朝廷压出了条约意识。是以光绪三年(1877)的一道上谕里曾专门说到,“地方官务将条约详研熟悉,融会贯通,以期深明窽要遇事办理妥协”。[76]从公使勒迫总署到朝廷处分地方官,西方人始终是执条约以范围和究诘中国人的一方,而在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里,中国人正视条约的意识与畏惧洋人的意识便成了同时产生并分剥不开的东西。而相比于约章款目以“本极细密”为辨读之苦,[77]由洋人之喜怒揣摩中西之事理似乎更加容易一点。因此,当日的地方官一旦由旧时的不识条约和不怕条约回头转身,则畏惧洋人的意识,又常常会比正视条约的意识更先地显露出来和更多地显露出来。同治初年在贵州做巡抚的张亮基曾经久作疆吏而惯见世路风波,本非惫驽一流,但治黔之日一面困于法国主教无休无止的齮龁,一面困于朝旨“维持大局”的督责,弄得动辄得咎,手足无措,不知章法之所在。而后是一腔伉直化作“投鼠忌器”之小心翼翼,自谓与驻黔的天主教头目“酬酢往来,事事致敬尽礼,凡其请托之件,臣亦未尝不降心以从”。其文字叙述之中尽见身心俱疲。然则“投鼠忌器”正是一种畏惧。而当他不肯甘心久在贵州坐看洋人的脸色,抚黔四年之后奏请“召还京师赏给闲散差使”,朝旨又斥之为“更复成何事体”。[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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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亮基来说,这种不知章法之所在的畏惧无疑是与痛苦和无奈连在一起的。而在缺少了这样一层痛苦和无奈的地方官里,畏惧便会非常容易地变成畏葸。同治八年(1869),曾有福建管洋务的盐法道因“曲事洋人,极意卑顺”被弹劾。比较而论,在他那里显然是没有那么多的痛苦和无奈,因此“正月间邀请领事筵宴,传戏至四班之多”,至二月间又“忽请省中教士筵宴”,功夫所在,都是一厢情愿的巴结。而尤其不能为当日士论所容忍的,是“往拜领事,用小字衔名,如部属之见堂官帖式”。[79]其时外国领事与中国道员相敌体,本以对等为中西之间的礼数,但畏葸使人糊涂,遂致其不知不觉中已是把外国人当成了上司。这种因“曲事洋人,极意卑顺”而被弹劾的实例,说明了以本源而论,世间的人心和士林之清议不喜欢地方官的畏葸。由此划出来的是一种德性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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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德性之外,与地方官的“曲事”和“卑顺”更直接地连在一起的,还有一重一重的形格势禁,以及形格势禁之下的祸福之念常常淹没德性之知。时人曾概括其间之层层曲折,而总论之曰:“且夫地方官非畏夷人也,畏督抚之制压耳;督抚亦非畏夷人也,畏通商衙门之诘责耳;通商衙门亦非畏夷人也,恐一旦失和,肇启兵端,而己将蒙首祸之罪耳。”[80]在条约构成的中外关系里,西人的压力已内在地转化为中国政府自上而下一层一层的压力。这是一种在累积里日趋固化的东西,从而是一种弹劾所改变不了的东西。因此,弹劾之后还会有不断出现于压力下的曲屈和变形。光绪中叶四川反洋教,成都将军奏报说:“各该地方官将洋人迎入衙署,外虑不逞之徒乘间伺隙,昼夜提防;内慰洋人之心,曲意供给,积受磨折,其情亦不无可悯。”[81]与这种抱畏惧之心徊徨于中西之间的“可悯”相比,则三年后川东道办江北教案已是手法出格而不在“可悯”之列,时论指为“挟私偏执,一意取媚美国领事”。他用“锐意株连”以“见好洋人”而成为中西之间的一面倒,最终把原本不大的事情弄得不可收拾。[82]比之同治年间福建的盐法道,其“曲事”和“卑顺”的程度显然随时势之走向更深了一层。以三十多年之前的地方官为原本,则这样的人都应当是异类。因此,当这样的人物出现和多见于南北的州、县、府、道之中时,他们同时又以自己的存在,具体地写照了三十多年之间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节节嬗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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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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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知条约和不怕条约到“曲事洋人”和“见好洋人”,是西方人用他们那个世界里的条约规则来改造中国的结果。这个过程的本质,用英国人戈登的话来说,便是“我们所做的是强加给他们一种生活方式,并强迫他们为这种生活方式付出很高的代价”。[83]在这种“强加”和“强迫”的历史里,条约既是捆绑的绳索,也是牵引的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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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国的中外约章肇端于中国在战争中被打败,并且以中国人的不识条约为起点。所以李鸿章后来说,“从前中国与英法两国立约,皆先兵戎而后玉帛,被其迫胁,兼受朦蔽,所定条款吃亏过巨,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84]而同时的奕以总理各国事务为职分,久与西国公使折冲角牴于约章之间,“吃亏”的滋味尤熟知之而备尝之,曾直言其间种种情状“皆非所愿,恨不得一齐斥绝,无奈条约先已订定”。[85]然则中国人的“被其胁迫,兼受蒙蔽”,以及由此激生的“恨不得一起斥绝”都说明,中西之间的约章,是以西方人的利益为利益、西方人的意志为意志、西方人的是非为是非的。其中的一个实例,是美国在《天津条约》里为本国的商人向中国索取商业赔偿,而直接导致了美国人的商业损失的,则是咸丰六年(1856)英军进攻广州的那场战争。因此,立条约的美国公使列卫廉(Reed,William Bradford)回国之后对商界作演讲,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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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要为你们索取的损害赔偿,大部分是出诸最近的事故,是在中国人捍卫他们本国领土时(美国)商馆中的财产损失,而对于这种损失,中国人只有依照英、美公法上那项永远由受害方给付损害赔偿的非基督教原则,才会担负责任的。[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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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基督教世界里的外交官承认自己所代表的一方出手便是“非基督教原则”,已明言美国向中国勒取的这些赔偿,既不合上帝的道理,也不合人间的道理。然而不合道理的赔偿能够列入约章,正说明中西之间由议约而立约的苦逼和研磨里,上帝的道理和人间的道理都被已经分出来的强弱踏在了脚下。随后是西方人的准则化作条约的准则,中国人则同时成了“受害”的一方和“担负责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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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沿着这种“非基督教原则”得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而作为一个典型事实,其间所贯穿的单面制宰,又非常明白地显示了西方世界对待中国共有的和共用的通则。因此,西国的政府和公使以勒迫之心追究中国人的条约责任,便一定会成为一个西方人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是非立法则,来制约中国、摆布中国和改变中国的过程。西方人的利益、西方人的意志与西方人的是非本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和异己的东西,但时当管总署的中国人力竭于“洋人性情执拗,拒之愈坚,则持之愈力”[87],而管地方的中国人被压得曲屈变形,由不识条约和不怕条约变为“曲事洋人”和“见好洋人”之日,则这种原本外在的东西便已经填入和正在填入中国社会的构架之中,从而是异己的东西已经化为和正在化为内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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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西方人从条约中获取的利权,以及这种利权在运用中的扩张遂沛然莫之能御,成了与中国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同时存在并常相扞格的另外一种支配力量。这是一种由外交官来代表,并且由外交官所掌握的力量。与个体的洋人之搅动民间相比,外交官手里的这种力量常常会导致他们在交涉之外还要直接干预中国的内政。干预之不同于交涉,盖在于后者立在中国政府的对面,而前者则立在中国政府的上面。在这个过程里,是领事更恣肆而公使更深鸷。薛福成曾说“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守土官”即管理民政的地方官,以公法引此比彼,实为不可思议。[88]这种不可思议的权力本在外交官的正常职责之外,从而自始便没有对应的章法来管制和约束。因此,西国的领事官多了一重不受管制和约束的权力,大半都有一派汹汹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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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八年(1869),奕奏报西人在地方“肆行无忌”,说是“各口洋人滋事之案,多系英国兵船,亦多起于英国领事官”。[89]这种“起于”领事的“滋事”直接带给地方以灾殃,用意当然不是在交往而是在压倒。其间因不知分寸而弄过了头,便会成为“对于暴力的热爱和倾向”,一路横行,走得比英国政府还要远。[90]一年后,法国领事在天津向地方官和“人群开枪”[91],也是意在压倒而做得太像强人模样。至光绪年间福建发生牵涉英国人和美国人的“古田闹事案件”,随后中外之间交涉曾有过一个领事和其他外国人组成的“调查委员会”。主其事的西方人同样惯于把条约权利化为强霸,因此以为自己理所当然地可以支配中国一方:“英美两领事均认为,调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视为最后的定论,总督不得加以更改。”[92]在事关中国人的“裁决”里,由“英美两领事”作主,一言否决掉中国总督的合法权力,则其间的压倒遂已变成了西人的至上。而就“调查委员会”的“裁决”是在以中国的法律为涉事的中国人量刑而言,则已无异于接管了中国政府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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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之用治外法权庇护一部分与他们利益相粘连的中国人,这种西方人在中国直接行使司法权的事,显然是更深地伤到了中国人彼时称作“国体”的东西。“领事职分甚卑”,[93]但在那个时候的中国,像这一类领事引用条约权利和引申条约权利的兴风作浪,却常常能把官场中的人逼到旮旯里去。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有几个外国人在湘西的水路里遭围抢,当地知县“亲自下到江面来,说是只要答应不将事情提交领事去处理,他愿意答应”这些外国人“想要提出的任何数额的赔款”。[94]显然是西国的领事越来越像“守土官”,遂使中国的地方官越来越难做守土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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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领事相比,公使与总署相交涉,便是以朝廷为对手。咸丰年间英法俄美向中国人争修约,曾以外国使节驻京为要目而成为中西之间由冲突走向战争的导因之一,亦可见其于此一节的全力以争和不获不止。在西方人的意中,是公使久驻北京,便可以就近行其劫法,用条约罩住中国政府,从而通过“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压力来强制各地方官遵守条约”,使在华的外国人“能行使自己的特权”。[95]然而,北京政府之不得不施加“压力”,总是北京政府先受重压的结果。驻京的公使虽不是守土官,但其间更多因相互呼应合为炎炎声势,由此形成的特点在于共鸣和群哄。同治初年,法国公使因贵州教案向总署作叱喝,其照会中引为胁迫的是,“本大臣争执此事,非只保护本国,并保护欧罗巴诸国各人在此交涉之道”。之后英国公使至总署“言及此事,谓此即中国背约薄待外国之证,并明言各国现已联为一气”。英国公使以自己的胁迫证明了法国公使的胁迫,而后是西人的胁迫化成了中国人的紧张。受了逼迫的奕在奏报里说,“观其忿激情形,直欲假公义之名,以逞其藉端启衅之意”。[96]被奕称作“公义”的东西在西方人一面称作条约的“神圣性”。[97]比之地方官场的困厄以具体性为特征,总理衙门所常常要面对的这种场面,已是西人在“公义”或“神圣性”的名义下形成的一种合围;与此相对称的,则是条约的制约力和管束力也随之而节节膨胀,成了一种被成倍地放大了的东西。因此,在西人的条约勒逼面前,是地方受到冲击更直接而总署受到的压力更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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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人以“北京政府”压迫地方政府为谋想中的理路,其预设的前提是,“它的权力非常集中,能够强制各省执行它的命令”。[98]但在19世纪的中国,朝廷其实并不拥有这种“非常集中”的权力,西人的预设是已经“跑到中国现行行政制度前面去了”。[99]熟知中国社会情状的赫德曾在20世纪初年告诉西方世界,中国是一个“既脆弱至极而又强硬至极的帝国”。它“有二十来个省,每个省本身就是一个王国,有自己的预算和税收制度”,因此,每个省都有“省里的实情和需求”。[100]这是一种由既定的社会构造派生出来的不统一性;而咸同两朝十多年内战里形成的国家权力下移,又在使庙堂管制地方的臂力非常明显地处于累积的弱化之中。后来的历史学家说,就西方人“所加给中国的义务来说,无异是在省自治权、内地税征收以及军队调配等这类重大问题上,要求帝国整个改组,而帝国的这种改组,在清廷如此懦弱无能的时候,却是绝对不可能的”。[101]因此事关中西交涉,在这种已有的格局里便不可能产生出朝廷对地方普遍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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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1866),奕因“法国来照情词叵测”而作奏报,申说“臣等窃思自立约以来,办理各国事件,一经该使知照,无不立予查办。但事之办结与否,全在各省大吏督同地方官权衡妥办”。而“今该使照会所列各条”,事涉“直隶总督刘长佑、署两江总督李鸿章、四川总督骆秉章、成都将军崇实、河南巡抚李鹤年、陕西巡抚刘蓉”,皆已“业经臣衙门屡次奏催、咨催各省迅速办理”。屡催而未“办结”,显然是无法实现自上而下的“强制”。[102]至同治九年(1870),总署为西人所追逼,又专折奏请“饬下各省督抚将军及南北洋通商大臣等,切饬所属,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务即认真查办,持平迅结”。[103]申说的仍然是同一个题目。后来的岁月里,一面是地方官的撤任、革职、摘去顶戴,一面是既定的社会构造和已经下移的国家权力仍然不能造出一种可以行使“强制”的统一性,于是,这个题目还会在庙堂里被一说再说,三说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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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介入了这个过程的西方人眼看总署“咨行各省,并未见一处立即遵办完结”,推想“总是为各省大吏延搁,自作主张”,[104]遂常常要以疑忌之心猜度疆吏,并常常要越出折冲交涉应有的界度,以自己的好恶为尺度伸手干预朝廷对于疆吏的任用。同治二年(1863),劳崇光由两广移云贵总督,李慈铭在日记中录邸抄,然后作注说:“闻此从𠸄人之请。又闻署黔抚韩超罢任,以张亮基兼署黔抚,而不见明谕,亦出𠸄人意也。”[105]他所说的“𠸄人之请”犹属以阴柔行威逼一路。相比而言,则同治五年(1866)法国公使伯洛内照会总署,一意要“将骆秉章及相帮同谋之官均移开川境”,又直指“李鸿章在江苏主事,中外必不能有安然相好之日”,并以“本大臣定然竭力不欲其在江苏任事”为意志和主张,其手法全然都是在以暴烈作威逼。所以奕奏告之际遂比之为“狂吠”。[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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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类公使以督管疆吏为己任的事实说明,当“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压力”达不到西方世界预想中的程度时,代表西方世界的外交官便会用干预的办法自己来施加压力。然而外交官调度疆吏,是西方人的意向和权力,不仅进入了中国人的地域空间,而且进入了中国人的国家内政。这种干预已经越出了中西之间已有的条约内容,从而已经越出了中西之间的条约界限,但这种干预又是西人在其实现条约利权的过程里一路延伸出来的。因此,自西方人的理路而言,以条约的名义越出条约界限,便成了此中的势有必至和理所当然;而自中国一面言之,则是“泰西各国竞尚兵力,其于中国情势亦然。力所不能胜,而欲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107]当日另一个法国公使哥士耆曾经沿着同一个理路走得更远,其“悍悖”在于专门照会总署,一手包办地代“两湖总督官(文)、湖南巡抚毛(鸿宾)、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西巡抚沈(葆桢)”拟定“晓谕”士民的“告示”,主旨皆在痛责“内地民人”之“不顾背违和约,欺侮远人”,并儆以“倘敢惑众肇衅,再蹈前辙,本部堂、部院定即严拿惩办,坐以倡始背约之罪”。[108]这种由西方人作成的“告示”显然都是在表达独断之辞,但外国公使自以为是地代疆吏作告示,与其独断之辞连在一起,并引为起源和根据的“不顾背违和约”和“倡始背约之罪”,则非常明白地显示了彼时外交化为内政,西人用来丝丝入扣的东西都是条约。而比之外交官在条约的名义下以督管疆吏为己任,哥士耆的做法已是在条约的名义下督管“民人”,则又具见条约制度下外交化为内政的了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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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西方人持条约为理由干涉中国内政成为惯态和常态之后,与之相对应的一面,便是中国人本有的治民成法和治吏成法,在侵蚀和啃噬之下的日趋缺失破裂而无复旧日模样了。同治八年(1870),山西巡抚李宗羲奏报“教民控案已会勘讯结”,其中一段叙述事由,说是“嗣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称,据法国使臣送来教民认种地段清单一纸,令即转饬丰镇厅,将教民所种地段依照清单量定亩数,核准税额盖印,给与执照,迅速妥办等因”。[109]其间的来龙去脉,是“咨”、“送”、“令”、“饬”都因“法国使臣”而起,并向“法国使臣”交代,然则当日的“法国使臣”,已几乎像是另一个中国政府了。以清代二百多年的历史作比照,这显然是一种深度异化。后一年天津发生教案,“法使照会”着力追究知府和知县,同时“大俄国署理全权大臣布、大布钦差大臣代管北德意志公会事务李、大美国钦命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镂、大英署理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威”联衔照会以为呼应和声援。而后是天津的地方官虽然并无大罪,却在西人沉重的压力下成了被送交刑部发落的罪人。然而,这种压出来的罪名与中国人的律例没有办法对得拢来。其时刑部的奏议说:“臣部例内,只有刁民滋事,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革职之语,此外遍查律例,并无另有作何治罪明文。”但时当朝廷与地方都在重压之下,律例里的“革职”显然不够用来息西人之怒,于是,刑部的“公同酌议”不能不绕出“例内”既有的成法而别作引申,“于革职罪上请旨发往军台效力赎罪”。[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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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理而论,这种绕出了成法的别作引申,无异于中国人的律例为西方人的喜怒而改变,其结果便是管司法的刑部身不由己地成了枉法的地方,而原本被当作公器的法律则因之而丧失了尊严和权威。以同治比顺雍康乾,则刑部的枉法与法律的丧失权威,也是清代二百多年以来的深度异化。在这一类事实里,中国人的行政、吏治和法律都已因西人的干预而日积日异地今时不同往昔。今时不同往昔,其间的历史内容正是西人的利益、西人的意志和西人的是非之直接支配中国,又在支配中国的过程里一层一层地造成中国社会的脱胎换骨。而在西人的眼中,这些都是拖着中国在向西方世界靠拢。所以同治九年(1870)美国公使镂斐迪致书国务卿,由崇厚出使法国起讲,欣欣然言之曰,“这看来是沿着正确方向走出的一步。这表明(中国)有意按照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来处理他们的邦交”[111]。他所说的“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都是构成西方世界本来面目的东西,因此镂斐迪之所以欣欣然,正在于这种“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搬移到中国社会的过程,同时是西方世界在按自己的面目为中国重造一副面目的过程。而李提摩太自述光绪初年在山东传教赈灾,曾遇到“一大群人派出的代表,大家希望我能做他们的首领,举行暴动”。[112]这种请洋人领着造反的故事,则折射了西人的支配力成为一种可见的事实之后下层社会的出格想象。李提摩太提供了一个历史细节,却写实地说明了改造朝廷的东西也在改造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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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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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西人在条约的名义下越出了条约范围的制宰和干预,又是一种逆来而不能顺受的苦向煎逼。当日奕奏议各国事务,叙事之际常用“不胜发指”、“桀骜愈甚”、“讹诈之风大起”、“倍难理喻”,以及“舌敝唇焦,智尽能索”、“实出公法情理之外”等等[113]来摹写情状,说的都是西国公使的干预和总理衙门的不肯甘心被干预。光绪朝曾在军机处行走的徐用仪当日口碑不算太好,而一则记载说他作“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时,与外人交涉,遇有事理不平者,必反复辩论无少屈,甚或拍案相争”。然后作注曰:“公与余历述数事,深致愤慨,乃知局外者动谓译署之人,一味逊顺,真耳食之谈也。”[114]这些都说明,虽然“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而在那个时候的总理衙门里,与西人以口舌相抗争依然是一种不得不做和不能不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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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衙门以办理“外国事务”为职分,本是由《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延伸而来的,从而是被彼族的强势逼出来的。这种历史因果决定了当日办理“外国事务”,中国人自始即处于退守和被动的一方。然而,由办理“外国事务”而置身于“外国事务”之间,则总理衙门中主事的人物也因此而比别人更先地识得:当中西之间以战争为形式的交往转变为条约交往之后,已经签订的条约不仅是西方人用来制束中国的东西,而且是处于退守和被动一方的中国人据以自卫的仅有的界线。奕说,洋人之“各国连和,所以必重条约者,盖以条约为挟持之具”,凡事一旦入条约,已“字字皆成铁案,稍有出入,即挟持条约,纠缠不已”。[115]但被“纠缠”的中国人也由此而直接弄懂了“必重条约”中内含的理路,然后取而效之,是条约既成“铁案”,则西方人可以用“铁案”来挟持中国人,中国人也可以用“铁案”来抵挡西方人。所以西国的公使以总署为对手,总署也以西国的公使为对手,奕称之为“臣衙门总理一切交涉机宜,无非驾驭各该住京使臣,令其约束在外洋人,不得无故生衅”。[116]他所说的“约束”洋人之“无故生衅”,正表达了以“必重条约”来对付“必重条约”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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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缺乏条约传统的中国人而言,这是一种学而知之和困而知之。这种学而知之和困而知之的过程志在把彼族拦在界线的里面,当日奏章叙述此中曲折,谓之“令其就我范围”,[117]然则以“范围”为要义之所归,则条约本身始终不是目的之所在。但是,移用西方人独擅的理路与西方人龂龂相争于条约交往之中,而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中西之间已有的约章便不能不成为共有的前提和惟一的前提,前一种意义里的“条约”和后一种意义里的“条约”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因此,中国人虽然深深地痛恶条约,而这种学而知之和困而知之的过程却不得不以“恪遵”条约为自己的起点,[118]盖“条约所已载者,彼既照约而请,则信义所在,我更不可故违。此中之隐忍含容,皆出于万不得已”。[119]中国人以“隐忍含容”显示“信义之所在”,同时是在向西方人对等地索取他们的“信义之所在”。同治四年(1865),罗马教皇驻川东代表范若瑟(Dèsfleches,Eugène Jean Claude)由法国公使陪同赴总署,指责川事“办理失权”而“伊不甘心”,之后以“将来恐不免衅起干戈”为辞作要胁。当日总署用来抵御要胁的只有这种维系彼己的“信义”。事后奕作奏告叙述往来折冲说,“该教士始犹倔强,继经臣等严词申斥”,追溯川事由来,列指地方之衅端皆“自彼而开”。以条约为共有的前提和惟一的前提,是衅端之所归便成为条约责任之所归,由此相诘责,遂使“该教士理屈情亏,气焰顿减,该公使柏尔德密在旁亦知其无理,不为作主”。[120]这个实例说明,起源于欧西的条约法则为中国人所遵行和移用之后,也能够造出使西人一时意沮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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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日总署与西国公使往还交涉,便常常会见到“坚词拒绝”、[121]“驳回法国照会”[122]以及照会英国公使,责以“竟视条约为具文、置和好于不顾,殊出情理之外”[123]等以条约法则力守中外界限的具体情节。稍后,绾洋务的南北洋大臣和众多疆吏也先后学会了这一套路数,渐知“抱定约章”可以驳阻西人。张之洞总督湖广之日曾奏报,“湖北利川县教堂买地一案,法领事悻悻来见,词气暴横,经臣接引指出,法国条约法文并无准其买地之语,明白揭破,严词驳斥,该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124]西人持之以诈吓中国多年的东西,一经中国人弄明白其中的来龙去脉之后,则诈吓不复再能借用条约名义以成其沛然莫禦。由“词气暴横”到“默然而去”,是逼来的西人又被条约法则逼了回去。在这个过程里,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又一路联带地引入了被时人当作“筹边之一助”[125]的《万国公法》。比之一个一个的条约,公法在更高的层次上包纳了更大的范围。中国人接受“万国公法”,是“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尤喜“其中颇有制伏领事官之法”[126],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办理“外国事务”,从而都在于引公法为手段。然而,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董恂为《万国公法》的中译本作序文,则感叹“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127]他所注目而视的,其实已是与公法相对应的那个世界秩序了。这是一种由西方人建立的世界秩序,但中国人引公法为手段,同时是中国人也在进入这种与公法相对应的世界秩序之中。同治三年(1864),曾有“布(路斯)[128]国(公使)坐来兵船,在大沽拦江沙外,将丹(麦)国商船扣留三只”。彼时“布国”与“丹国”为仇,但这种此夷和彼夷之间的事发生在“中国洋面”而且“惊中国地方”,因此,此夷与彼夷之间的事便成了与中国有关系的事和不得不管的事。当时总署与“布国使臣”交涉,即用“外国持论”作理据,以区分“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各国公共之地”与“此次扣(丹国)船处所,乃中国专辖之内洋”的不同,从“万国律例”里引出“我国家定夺”之权,而后责其“任意妄为”和“首先违约”,并“饬令释放”被扣的丹麦船。这件事屡经照会往来相辩驳,最后以“布国使臣”敛手后退为了结;[129]而中国人“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同时,也由此知道了二千多年来一直被看成混沌一片的浩瀚洋面,已被“万国律例”分成了“公共之地”和“专辖之内洋”。总理衙门既执之以为理据,则此后中国沿海七省所面对的水域便一定会随之而立领海和公海之界,并一定会沿着这种界限深入,从“万国公法”中寻找自己在这个海洋世界里的位置、责任和事权。总署印行《万国公法》之日,奕在奏疏里称之为“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130],显见得不能算是真心喜欢而又不能不“采”来补苴罅漏。然则像这样的依样而变未必都是自愿的,却不会不是自觉的。后数年李鸿章说,彼族“要求之事,无非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盖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若使内地百姓不能自养,中国财赋不能自理,岂惟非与国和好之义,抑实背‘万国公法’之例”。[131]他在“万国公法”里寻找一种更普遍的法意,用来抵拒西方人的“侵”与“夺”。比之“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持子之矛攻子之盾,这一段论说把中国人的“利权”和“生计”托付给“万国公法”,是已信公法之理可以与中国的利益对接,从而相信公法能够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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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万国公法”为轨辙“与众国往来”的过程,同时又是“皆默认诸国往来之通例”的过程。[132]这种“通例”所写照的都是形成于欧西历史之中,并已在向中国移来的那种规则、法度、条理、典制。当中国的利益与公法之理相对接的时候,则中国人已不能不把这些原来陌生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与自己接起来。这是一种不可逆转而又逐层深入的趋跄与走势。相对于此前总署与“布国使臣”以海权作争持,并因之而引“专辖之内洋”为名目与大沽口的海域相匹配,则此日李鸿章所说的“利权”和“生计”已代表了一个牵涉更广大的范围,在这个范围里与公法之理作对接,显然要用更多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来匹配对应,并且循名责实地随这种“原不尽合”的东西而今时不同往昔。之后是古老的中国在抵御侵逼的过程里,一步一步地走入了由这些东西构筑起来的世界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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