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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经元善集》,前言第3—4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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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经元善集》,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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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经元善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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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申报》光绪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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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津门杂记天津事迹纪实闻见录》,《天津事迹纪实闻见录》,第40—41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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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亲历晚清四十五年》,第82、89—90、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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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亲历晚清四十五年》,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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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津门杂记天津事迹纪实闻见录》,《天津事迹纪实闻见录》,第40页,文中“地”前衍一“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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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亲历晚清四十五年》,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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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亲历晚清四十五年》,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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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亲历晚清四十五年》,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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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申报》光绪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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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和社会脱榫(增订版) 强邻迫视与边患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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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变比邻:“马嘉理”案的始末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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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元年(1875),英国领事官马嘉理(Margary,Augustus Raymond)被杀于云南。当年二月,英国公使七天之内十多次照会总署,[1]并在此后的一年多里屡次追迫威慑,遂使滇案成为中英之间的巨案。在这种追迫威慑之中,命案从一开始便被用来深作引申,致马嘉理之死实际上已经越出了其一人一身的本来范围,而不可解脱地与英国人谋之既久的商业利益相牵连,并因之而成为英国人商业扩张的一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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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八年(1858)的中英《天津条约》列有“税则并通商”各项俟“十年再行更改”[2]一款。而后的中英通商,常常是逐利与纠纷相虬结,从条约中获得了利权的商人又深恨条约空间之太过逼仄,因此,十年期满之日,各个口岸皆群起喧哗。九江的英商要求“外国汽船有权在扬子江和鄱阳湖上航行”;烟台的英商要求修筑通到济南的铁路,以及“获得开采这一地区煤矿的特权”;镇江的英商要求“赋与女王的领事们更大的权力”以对付“中国的官僚”;上海的英商要求“在内地居住和设立栈房的权利”;福州的英商要求“整个中国海岸都对外国贸易和船只开放”;厦门的英商要求口岸外围“免交厘金税”,又要求“关税减半”;天津的英商要求“整个中国都对‘基督教和商业’开放”并“建筑铁路和电报线”,等等。[3]这些主张虽各立名目,但其共有的不肯囿于约章的扩张之势则代表了在华英国商人的普遍意向。因此,同治七年(1868)英国公使阿礼国先后三次向总理衙门送“修约节略”,其中开列的概免厘金,删改税则,内河准行轮船,长江与沿海增开口岸,海关设立官栈,退还洋货厘金,洋盐进口,开采煤矿,以及由此“牵及”的“铜钱(电报)、铁路”,[4]都是这种商人的普遍意向化作了英国使节的外交立场。但在中国人的眼中,西人的扩张已是伸展太过而逼迫太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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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索要的东西,既涉国家财赋又涉民间生理,因此,当日朝廷和疆吏最不能顺受的是这些东西涌入中国之后的伤“国政”和害“民生”。所以,随后八个多月里的中英折冲以“婉商”、“恫喝”、“严辩”、“驳复”相交错为常态,往往“此既舌敝唇焦,彼亦词穷语竭”。然而“其愿未偿,其心未已”,[5]则交涉终无了期。于是,次年折冲再起。最后议定的新约,是中国一方让出了比过去更多的利权;而这些让出的东西在英国一方却是“远不能满足商人的要求”。由此引出的在华英商“对于条约一切细节的反对”和伦敦商界“抗议批准条约”,使英国政府不得不“奏请女王中止批准”这个同阿礼国的名字连在一起的新约。[6]显然,商界之阻止新约,表现的是其扩张意向在积久之后不能自抑的炽盛。而新约之能够被阻止,又一定会使其扩张的意向在后来的岁月里愈益炽盛。在后来的岁月里,这种既存于中英之间而没有借修约获得满足的“要求”,便不能不持续地影响和制约英国的驻华公使,并因之而不能不持续地为历史造因果。阿礼国之后,面对商界并且代表商界的是继任的威妥玛。而他一定会比阿礼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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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着眼于一个更大的范围,则与厘金、税则、航运、采矿之类相比,英国人的商业扩张还在于久谋以云南为入口的“中国帝国西南边陲的那条路”,以期由此取径,“可以在那个国家的内地胜利地作一切将来的竞争”。[7]自19世纪二十年代至五十年代,英国人在两次侵缅战争之后已经据有下缅甸。对于中国人来说,英国人在地理空间上的这种移动,是本来的“岛夷”和“海国”最终已变作此日的近邻和强邻。于是,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从缅甸进入中国云南之想便顺次而起,成为英国商界和政府议了又议的题目。与这些群起的议论相匹配的:是六十年代后期接连有过两次由英国政府和印度当局组织的探路,其中的一次已到达中国境内的腾越(腾冲),[8]可谓眼到脚到,节节远伸。而与英国人的节节远伸相仿佛,是相近的时间里法国人用同样的手段占据了越南的南部,并因之而同样由“海国”变成了中国的强邻。之后,当英国人从缅甸向东面的云南探路之日,法国人也在从越南向北面的云南探路。总署在奏报里统谓之“蚕食之谋,匪伊朝夕”。至七十年代中期,滇边所面临的已是法人“窃据越南各省十之六、七,欲由越南溯九龙、澜沧、黑惠、漾濞各江,并沿江各陆路自南而来”;英人“与缅甸立约通商,即由缅境历猛卯、腊撤各土司界,自西南而来”。[9]两者都在为中国造大患。但就英国人而言,一心溯江而上并“在极力和英国竞争”的法国人又是一个使人不能安心的直接的对手。[10]就这个意义而言,法国人在滇边的存在和躁动如同是对英国人的一种催促。除了这一面之外,七十年代中期英国的对华贸易已在“销沉和停滞”之中。随这种变化而来的,是商界为“产品寻找新的市场”[11]的强烈冲动又在使这个议了又议的题目变得日趋急切。因此,同治十三年(1874),在伦敦的提调之下,印度当局再度指定陆军上校柏郎(Browne,Horace Albert Colonel)领队探路,以勘测滇缅之间的陆路交通,同时要求其驻华公使派译员作引导。刚刚调入上海领事馆的马嘉理遂奉命入滇缅,并于次年一月在八莫与柏郎会合。之后马嘉理由缅境返回中国,行至蛮允附近被杀。已在东进途中的柏郎一行也半路受阻,就此折回八莫。在当日的奏议和后来的叙述里,这一段史事便被称作“滇案”或“马嘉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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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嘉理之南行,是由中国政府发给“执照”的。发“执照”的总理衙门同时又曾“函致该省督抚,饬属于该翻译官到境量为照料”。[12]前一面是条约义务,后一面则是不在条约之内的格外当心和格外提防。但彼时云南的回民起事以及牵连弥广的长久动荡甫得平息,滇西犹在不宁之中。对于太过遥远的京城来说,便是当心和提防都只能鞭长不及马腹。因此总署虽已“函致该督抚”,而当马嘉理被戕杀19天之后英国公使威妥玛的照会送到了面前,地方文报还没有说起过这件事。于是在由此开头的中英交涉里,总署便成了后知后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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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英国人来说,马嘉理之死直接打断了他们预想中的探路。但当时英国外相德比(15th Earl of Derby)对威妥玛作训示,特别提醒的还是与中国政府交涉之际,要“牢记印度政府派柏郎上校率领探测队去云南的目的”。[13]显见得探路虽然一时中断,而促成了探路的那种商业扩张的意向却仍然支配着英国一方。在同一个时间里,还有过美国的一个外交官站在局外对总署作旁白,说是“英国上下议院绅耆率多巨商,久欲开通云南一路,兹闻马嘉理被戕,群情愤忿,即议请印度总督派兵进滇,藉端用强夺取”。[14]这段话以其同属西方世界的闻见之知为根据,具体地描述了这种扩张之势移入滇案的情节和过程,则意思又进了一层。因此,作为身在这些背景之中的英国公使,威妥玛同总署交涉滇案,从一开始便不肯作就事论事之想。光绪元年(1875)二月,他在送递总理衙门的“备忘录”里开列的是:一、中国政府派员调查,并应有英国官员全程介入;二、准由印度当局再次派队探路;三、赔银十五万两;四、作为《天津条约》给予英国使节的权利,实现“适当的和满意的觐见”;五、“确保”英商免除正税和半税以外的一切征课;六、“立即予以满足”历年累积的“各口未结等案”。[15]其中与马嘉理之死直接相关的有两条,而英国官员介入调查和预先勒取十五万两两节,以当日的万国公法而论,已皆属离奇。[16]余下的四条则同马嘉理个人全无关系,其命意所在大半是英国人的生意,都是《天津条约》之后英国人向中国屡索而不能得的东西。以滇案的本义和范围相衡量,显然太过牵连无度而枝杈旁生,然而按英国人的理路,“备忘录”所开列的六条还意犹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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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年夏秋之交威妥玛过天津,同奉命羁縻的李鸿章“叠次”面谈滇案,于六条之外又立“七条”名目。其大端为中国政府须派大员赴英国道歉,以及朝廷明发上谕切责云贵总督岑毓英等等,而其侃侃而谈中所力持的裁撤厘卡、多开口岸和“上谕内所称‘英国’字样必要抬写”以示敬意之类尚不在七条之内。[17]然而滇案没有了结,则七条犹不是止境。至光绪二年(1876)五月,英国公使与总署“累经往返议论”而动辄“忿激异常”之后,又有过七条变为六条,六条再变为八条的波澜兴作。由此添加出来的,是“中国人有伤害英国人案件,准英国派员观审”;会商“滇省边界商务”;英国派员驻大理(或云南他处)”及重庆,并列“奉天大孤山、湖南岳州、湖北宜昌、安徽安庆、芜湖、江西南昌、浙江温州、广东水东、北海等处”为口岸。而赔银之数,又因加上“派兵护送”和“多调兵船”之费,须由英国另作核定。[18]其深作开掘,显然用心都在滇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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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过程历时一年又数个月,与这种越来越多的指索相匹配的,是代表英国的威妥玛在同中国作交涉的时候始终不懈地施以凌厉激亢。总署当日作奏报,遂于叙事之中不能不累举其“词意极为激切”、“愤激不平之气,狂妄无理之言,殊堪诧异”、“咆哮急迫”的种种脸相狰狞。[19]后来的一个法国历史学家论中英之间这一段史事,用为刻画的也威妥玛“最为好战的意图”。[20]因此,威妥玛的职份虽在交涉,而更喜欢用的则是胁迫。他对总署说的是,“若弗照行,从此绝交”,使馆“各员全行出京”;[21]他对李鸿章说的是,若再拖延,“我只好出京,把云南事交与印度大臣办理,各口通商事交与水师提督办理,英商税饷概不准完纳”,并预言,“那时兵端必开,再议新章断不止此数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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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类语言胁迫之外并作为这一类语言胁迫的一种实证,英国政府应威妥玛之请,曾于光绪二年(1876)春专门从印度调来四艘军舰进入中国海面,以期用炮口助声势。昭示这种用来打仗的东西,是意在告诉中国人,语言的胁迫并不仅仅止是以口舌作风波,其直露的一派躁急是自额尔金以来所没有过的。[23]但中英滇案交涉的不断延续,以及威妥玛在这个过程里的一再“愤激”和一再胁迫,又说明了英国一方的六条、七条和八条都没有被中国人全部收受。光绪元年(1875)总署概论滇案交涉,曾言之明切地说:“自庚申定约以来迄今十有余年,各使臣觊觎中国,屡欲扩充,均经臣等力持而止。”是以此日英国公使“所求通商等事”皆“蓄谋已非一日而特于滇案发之”。然则“就洋情而论,则所求各节为本图,而滇案其藉端也”。[24]这些话说明了英国人的利害所在和中国人的利害所在。于是英国人要把这些东西同滇案混起来,而中国人不得不把这些东西同滇案分开来,统归之为“一切拉杂之词”,并“叠与相持”而“痛加驳斥”。[25]交涉的过程遂因之而成为一个不断冲突的过程和屡次中断交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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