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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英滇案交涉之际,又是中国政府侷促于四面交困当中的时候。一方面,由日本侵台引发的衅端虽然甫得平息,而日本之咄咄逼来则刚刚开始。另一方面,西征在军事上的一路推进已经使中国军队与占据了伊犁的俄国人越来越近,从而与中俄之间的危机和交涉越来越近。而同一个时间里,法国在越南不息的掠取又正日趋日近地化为对于中国持续的冲击和强烈的冲击。这些起于中日、中俄和中法的事端都发生于滇案之外,但由此引发的紧张和忧患悬在头上,则不会不具体地而且直接地制约中国人在滇案中的交涉。因此同“叠与相持”和“痛加驳斥”相交错的,常常还有主事的中国人由四面交困下的一旦“决裂”,而引出“值此饷绌兵单,大局尤可危虑”的涉想和担心。[26]而后,中外关系里的这一面便不会不导致交涉中的“深知事势紧要”而“曲予通融”,[27]从而导致中国一方在这种交涉,冲突,再交涉,再冲突的过程里一边为守护利权作撑持,一边为“力保和局”[28]向后退。所以每次由交涉而中断交涉到再起交涉,英国人都能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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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光绪二年(1876)七月,发生在土耳其的“大乱”已从远处牵制了英国。之后,是英国外交部“非常希望云南问题从速解决”[29]的训令又实在地牵制了已经“无所借口”,但还“觉得不满足”的威妥玛。[30]而在中国一面,则是出现于华北的旱灾正以其空间上的不断的延展而形成越来越大的规模和范围,使本在四面交困里的中国更深一层地进入了内忧与外患的交困之中。这种内忧与外患交困形成的内外互相牵动,不能不使中国人在交涉中的余地更少。原本的单面制约已演为两面各有各的牵制,因此,在经历了17个月的折冲之后,代表中国政府的李鸿章同英国公使威妥玛在烟台面议约章,以了结滇案。这个过程又费时二十多天。最后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分作三部分。第一部分以“昭雪滇案”为总目,大端在遣使谢罪,赔偿白银20万两,商订滇缅通商章程。第二部分以“优待往来”为总目,大端在协定中国官员同各国外交官往来的礼节,以及各口岸事涉中外的“承审章程”。第三部分以“通商事务”为总目,大端在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新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并俟轮船上驶之后再议重庆,辟沿江六处地方停泊轮船并上下客货,进口洋药(鸦片)一并在海关完税纳厘。此外还有“另议专条”名目,主旨在准许英国派员入藏探路。[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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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列入了约章的条目里,英国人不仅可以沿长江一路从下游而至中游,从中游而向上游自如地伸展;而且可以沿滇缅通商一路从西南锲入并且远伸,以经营中国的边地和内陆。由此拓出来的广袤空间,已是大幅度地实现了他们“蓄谋已非一日”的扩张意向。而同时的“承审章程”又别立一种法权结构,使之能够侵入中国政府的司法审判;至英人进西藏一条,则以后来藏地的不宁为中国人带来了历时久远的祸患。这些都说明:《烟台条约》已使英国人获得了影响后来的种种利权。但当时的英国商界经十多年期待悬想之后已所望太奢而不能知足。由此不能知足所催生的鼓噪,尤不满于《烟台条约》的“通商事务”一端。加上法国、德国、俄国、美国和西班牙联合起来,以备忘录方式反对英国“片面行动”,[32]遂使英国政府批准这个条约在时间上比中国政府迟了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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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案由马嘉理之死而起,因此在交涉滇案的过程里,中国一方始终以“彻底确查”当日之真相为杜绝彼族“多方逞志”的要义。[33]光绪元年(1875)四月朝旨已令署云贵总督岑毓英“彻查根究”;一个月之后又特派湖广总督李瀚章为钦差大臣“赴滇查办”。[34]朝廷前后相继地驱动一个总督和另一个总督,皆意在先得真相,以势位与责任比,又以后者为重。因此,自当年十一月至次年五月,李瀚章六次奏报“英员马嘉理在滇被戕情形”都被总署引入交涉之中,一以“不法匪徒”与“野人”之“伺隙乘机劫杀”[35]为滇事的因由所在和来龙去脉。“伺隙乘机劫杀”是一种一哄而起和四散而逃,以此立论,显然是李瀚章的查办并没有把云南的官府拖入漩涡之中。但郭嵩焘并不相信云南的官府不在漩涡之中,并在当时就滇案之起因曾另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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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在闽臬任内屡接云南信报,多云云南抚臣岑毓英探知英官柏郎带有缅兵入境,檄饬腾越厅、镇防备;腾越厅、镇又檄饬南甸一带土兵、练勇防备。辗转相承,浮言滋起,以致无故杀毙译官马嘉理一员,贸焉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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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之再劾其事后“意存掩护,又不查明肆杀情由据实奏报,而一诿其罪于野人”,并请“将岑毓英先后酿成事端之处交部严加议处”。[36]比之“查办”所得,这些情节说明了疆吏的识度、判断、意志和权力在当日滇边所造成的骚动和盲动,以及这种骚动和盲动与滇案的因果关系。然则深究始末,从“匪徒”和“野人”很容易推导到官府。但那个时候相信郭嵩焘的人并不多。奉旨“查办”的李瀚章且对郭嵩焘的奏议作逐层指驳,而以“拿获各犯供认抢劫不讳,委非归罪于野人也”为总结之词。[37]迨滇案了结而云贵总督换了刘长佑,则“各犯供认”全变。彼时刚刚与英国人缔结了《烟台条约》的李鸿章在给沈葆桢的信里已说是“烟台定议条款,势迫于不可中止。旋接荫渠、琴轩来函,以岑中丞去滇后,犯供全翻,与威使访查情节一一吻合,足见彦卿手眼神通能障蔽家兄等耳目,而几贻国家之大祸,可不惧哉”。[38]显见得刘长佑和潘鼎新的信所证明的,是岑毓英介入滇案的程度其实比郭嵩焘推断的还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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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迟来的翻供说明的是,在一年又六个月的中英交涉里,总署对于滇案的真相始终没有弄得十分明白。而作为对比,是英国一方曾不断地追究岑毓英的责任,并执意要将岑毓英“提京审讯”。[39]由此造成的压力,成为总署在交涉过程中备极窘迫和苦恼的题目之一。若以刘长佑、潘鼎新信中所说的“与威使访查情节一一吻合”为可信,则英国一方的这种追逼不会全是虚声恫喝。但烟台议约一经开局,威妥玛即收手不再追逼,至中英双方以《烟台条约》议结滇案之后,威妥玛且为“官犯”与“野匪”代求恩典,“以为责其既往,莫若保其将来,请将案内各犯宽免”。[40]其间的直起直落,正说明了同已得的种种权益相比,在英国公使心中,其实“马翻译被戕之事亦算不得什么”。[41]于是中英交涉的最终结果留给这一段历史的,仍然是种种细节上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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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一,第26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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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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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46、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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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六十三卷,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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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六十三卷,第3—4、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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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91、93、107—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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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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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144—145、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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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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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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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139、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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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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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引自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第241页,人民出版社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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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2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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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320页;《清季外交史料》一,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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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见《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册,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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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三,《请酌允威使一二事》(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卷四,《偕丁中丞与英国威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七月三十日),《偕丁中丞与英国梅正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八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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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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