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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和战问题上,毛泽东相信中共尚未作好全面战争的准备,故一方面坚持寸土必争、寸步不让,另一方面却又不希望马上开战,故再三强调:“我党基本方针应是在不丧失基本利益下实现和平。”他要求周恩来等要“竭力争取和平”。称只要蒋答应停战,就要全力争取,并且要设法“变暂时停战为长期停战”,说“长期战争于我不利”。即使蒋介石非打不可,也“必须使全国性内战爆发的时间尽可能推迟”。真打起来,也要争取议和。并表示说:“大打后,估计六个月内外时间如我军大胜,必可议和;如胜负相当,亦可能议和;如蒋军大胜,则不能议和。因此,我军必须战胜蒋军进攻,争取和平前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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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土改问题上,一方面,从战争需要和新区巩固的重要性出发,毛泽东再三指示东北局等说:“今年务必将土地问题全部或大部解决完毕。土地问题解决,兵也有了,匪也容易剿了,大城市也巩固了”,此点“至关重要”。[31]但另一方面,因为毛泽东这时的基本思想还是想和,而非想战,故他深知维护统一战线和联合中间势力的极端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他自然对随着“五四指示”下发的《土地政策发言要点》中的一些鼓励各地不要怕农民的平均主义,不要怕吓跑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之类的说法[32],感到不尽妥当。鉴于许多地方这时已经发生了过火斗争的情况和中间派人士开始发出明显的怨言,经反复斟酌后,毛泽东于6月27日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正式提出:“中央正考虑由解放区发行土地公债发给地主,有代价地征收土地分配农民”,“如此可使地主不受过大损失”。[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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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共中央内部这时多数人怀疑,战争将起,各地有无可能拿出许多钱来贷给农民,而那些贫苦农民是否有能力向政府借贷来购买地主多余的土地,是否有能力偿还公债利息等,但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后,中共中央还是很快就起草了和平土改的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19日正式下发征求各中央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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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电报称:“为了公开宣布我们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使农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土地改革运动与各解放区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法令相互配合,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推进土地改革运动的规模和速度。同时为了公开宣布保障地主在土地改革后必需的生活,以缓和地主逃亡,分化地主内部,并减少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和中间人士的动摇怀疑,以巩固反对内战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使土地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中央正在研究一种可以公布的土地政策。即准备根据孙中山的照价收买的办法,“由政府发行土地公债,交付地主地价,分十年还本。公债基金,或者由得到土地的农民担负一部分,农民每年向政府交付一定数量的地价,分为十年至二十年交清。另一部分由政府在自己的收入中调剂。或者根本不要农民出地价,由政府在整个财政税收中调剂。除公债办法外,在抗日战争期间,地主负欠农民的债务,农民亦可当作交付地价折算”。“在土地改革后地主所保留的土地及财权、人权均受政府法律保障,不得侵犯。”[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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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这个时候提出这样一种极为温和的土改方案,无疑是与军事形势紧张,因而重新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的态度变化有关的。中共中央这时专门给在重庆的周恩来等去电,要求他们向民盟等中间派人士解释说明:“各地农民在抗战八年中,曾三次起来要求土地,我党均用了极大的说服解释工作,推延下去。自日本投降后,各解放区广大农民起来清算汉奸恶霸,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我党无法和不应阻止这种群众的正当要求。”“农民起来之后,在个别地区或有过火之处,仅仅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这是难免的。但根据最近苏北的统计,淮海区在减租、反奸清算之后,全区现有地主一万一千零五十二户,共有土地一百三十四万二千九百五十亩,如平均计算,每户地主尚有一百二十一亩,如以每户八人计算,地主每人平均有十五亩,等于中农每人土地的五倍。太行区最近反奸清算后的统计,地主每人平均有地十三亩七分,中农每人只三亩一分地,贫农每人只二亩一分地,地主每人平均所有的土地,等于中农四倍半,等于贫农六倍半。其他各区地主保留的土地,等于中农的两倍至五倍。这些材料,证明解放区农民忍受了很大的损失,来照顾地主在土地改革后必需的生活,希望民盟人士对解放区的农民土地改革运动,加以全面的具体的调查研究。”至于中共中央的政策,则准备“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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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随后也再三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必须和各界人民亲密合作,必须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人。在农村中,一方面应坚定地解决土地问题,紧紧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另一方面,在进行解决土地问题时,应将一般富农、中小地主分子和汉奸、豪绅、恶霸分子,加以区别。对待汉奸、豪绅、恶霸要放严些,对待富农、中小地主要放宽些。“凡亲自从事耕种土地之中农及富农的土地,不问其多少,应免于征购。”[36]尤其是,为了粉碎蒋介石的进攻,“我们必须自觉的向富农让步,坚持中央不变动富农自耕土地的原则”。在土地问题已经解决的地方,应保障一切地主必需的生活条件,并“应对一切地主采取缓和态度”。[37]在一切土地问题已经解决的地方,除少数反动分子外,应对整个地主阶级改取缓和态度。对一切生活困难的地主阶级给以帮助,对逃亡地主招引其回来,给以生活出路,借以减少敌对分子,使解放区得到巩固。如此做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准备努力生产,使一切必需品,首先是粮食和布匹,完全自给。争取在战争全面爆发之后,使自卫战争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同时又必须使人民负担较前减轻,使我解放区人民虽然处在战争环境,而其生活仍能有所改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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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土地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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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的是,提出土地征购的设想,也是与中共中央对其所在地陕甘宁边区统战情况的了解和认识密不可分的。因为边区有一半地区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分配了土地,已鲜有所谓地主和旧富农了,另一半地区抗战期间通过减租减息,地富的土地财产也已受到极大削弱。再加上边区未被日军占领过,不存在反奸清算的条件,相反农村富裕阶层中相当多开明士绅和被统战人士,以及抗属、烈属和干属等,简单地指望通过减租清算运动来平均土地,肯定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波动。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此种影响难免会对中共自身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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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在于,各个敌后根据地的情况与陕甘宁边区的情况相去甚远。不仅各个根据地都是抗战期间建立起来的,没有经过土地革命,而且在抗战过程中也多经历过与日军反复拉锯的过程,因此反奸清算早已成为各根据地用来向地主斗争的最主要也是最简便易行的政治方式了。对于这种复杂情况,中共中央很快就注意到了,却又颇难简单决策,因此它只能去征求各中央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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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为此特别询问各中央局:如果我们目前宣布这样的法令,对当前正在发展的群众运动有否阻碍?地主多留地和用公债征购及农民出一部分地价等办法,农民是否赞成,有无损伤农民的基本利益?现在由政府宣布土地法令是否已到时机?如果你们那里土地问题大部分已经解决,那就要采取批准农民既得果实,由政府调剂补救地主的必需生活资料和土地的办法,这样的法令是否适当?如果在大部没有解决,群众运动刚开始的地区,宣布这样法令又是否适当?等等。[39]但是,多数中央局和中央分局都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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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由于各中央局的意见分歧甚大,中共中央决定暂缓发表征购土地的提议文件。其指示电就此解释说:“中央关于征购土地提议,有些地区要求暂缓发表,以免影响群众的反奸清算运动;有些地区要求提早发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老区内解决抗日地主、抗属地主的土地。我们将各地意见研究之后,认为目前暂不公布为有利,等过了阳历年各地将土地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再看情况决定发布问题。”但是,指示同时还是明确要求:即使反奸清算,也应该遵照如下原则行事,即:“(甲)保障地主在土地改革后的必需生活,给他们留下不少于中农或多于中农每人所有的半倍到一倍的土地;(乙)一般不动富农的土地,坚决实行‘五四指示’的原则;(丙)中农必须使之在土地改革中得到利益,决不能侵犯中农利益,如中农的土地被侵犯者,必须退还和赔偿。”[40]这一指示说明,中共中央这时固然因为担心影响正在反奸清算运动中的部分地区的群众情绪,决定暂缓发表征购土地的文件,但并不是认为这一新的政策有什么问题。不仅如此,它还生怕各地的运动不注意照顾地主,更不允许动富农的土地和侵犯中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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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征购地主土地的文件虽然没有在各地公开发布,但仍在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进行了试点。1946年9月底,边区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试行土地公债的决议。11月,即在蒋介石不顾中共反对,断然宣布召开国民大会,国共关系面临全面破裂之时,陕甘宁边区第三届第二次政府委员会发布决议称:“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以贯彻减租,并采用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额土地的办法,以消灭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在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亦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土地整理登记,将公地适当分配给无地和地少的农民,调解农民相互间的纠纷,确定地权。”[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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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边区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首先在距延安不远的绥德县贺家川村进行试点,由政府向地主用征购的方式买地,然后再卖予贫苦农户。仅九天时间,村里61户无地少地农民就在边区银行的资助下,用8000磅的粮食买到了200多英亩的土地。[42]随后进行试点的,还有庆阳、关中两个分区的一些村子。[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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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12月初,边区政府公布了《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明文规定:“一、在抗日战争中、自卫战争中,对边区著有功绩之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一倍;二、中小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百分之五十;三、大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等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四、恶霸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等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百分之八十。凡地主自力耕种之少量土地,不得征购。”[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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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党内一些领导人犹感不足。时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谢觉哉就主张:“解决土地问题是消灭封建,繁荣农村,不是对地主取报复。因此,二、三、四项的分别规定没有必要。‘对边区’、‘少量’字也不必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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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新华社专门向全国发出电讯,介绍了贺家川村通过政府征购和平赎买地主土地,再由政府银行资助无地少地农民获得土地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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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定要对此后土改政策激进化负责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康生,这时也于12月10日受命带人前往陇东调查土地公债的推行情况。他调查的结果,一样是正面的。回到延安后,他就在中央党校作了一个报告,公开宣称:“用公债征购土地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好办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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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月,陕甘宁政府进一步派出工作团,在各个分区推广了土地征购工作。仅在初步完成征购的5个乡,就使农民承购到土地2.6万亩。以米脂县桃镇区8个乡为例,此次征购前地主人平均占有土地12.1垧,征购后减少为4.4垧;富农征购前人平均占有土地6.4垧,征购后仅占4.3垧。同样的情况,葭县倍甘区一、五两乡经此次征购后,地主、富农的土地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贫农的土地已接近于全乡人均占有土地的平均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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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47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还进一步修订了《陕甘宁边区征购土地条例》,取消了有关“土地之承购应以现耕为基础”的条款,强调“征购土地之分配,应按人口分配给无地及少地之贫苦农民,使每人所有之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的平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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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陕甘宁边区的这一和平赎买政策,中共中央不仅支持,而且为其成功而一度颇感鼓舞。在已经宣布暂缓发表征购土地办法三个月后,刘少奇在1947年1月10日又再度致电给各中央局领导人,说明:“土地改革已获伟大成绩,在运动深入的广大地区,地主已屈服,数千万农民已得到土地。但尚有约三分之一地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在已解决土地问题的地区中,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发生了一些毛病”,“为了在这些地区继续深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请你们考虑并收集意见后,答复我……是否由各解放区政府各自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一切地主多余的土地,无代价地分给农民,以便采用一般合法方式,最后取消地主这一个阶级?”[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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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甘宁边区试点调查的结果,刘并且在2月8日更进一步指出:“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过去大家担心农民负担不起,政府财政有问题,实践证明:“在土地改革时期,地价大跌,故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市价很低,公债本息偿还时期又规定很长,故我们政府与群众完全能负担得起,很为群众所欢迎。我们最初认为(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偿还公债本息的想法,是不合实际的。”故“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是只有好处而无害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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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此影响,冀东行政公署等也相继发行了土地债券,帮助农民据此取得土地。[51]华东局规定:“地主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由政府征购等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52]包括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作暴力土改始作之地的晋绥边区,这时不仅没有着重去考虑如何通过土改从农民手中取得资源,以支援战争的问题,反而在2月中旬也通过一项决定,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共同“节衣缩食”,一方面减少税收,一方面拿出90亿元边币贷给农民,“让群众喘一口气,使群众能够发展生产,发展土特产”,“让群众翻身”。[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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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不难看出,通常为许多研究者所怀疑的中共和平赎买地主土地的做法,并非是一种用于掩盖其暴力土地政策的虚晃一枪的对外宣传手段,相反,它确曾是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后其土地改革政策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从一般所说国共内战爆发的1946年6月以后,直到1947年初,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仅没有因为内战的爆发而将土地改革运动推向极端,反而是从“五四指示”的方针上进一步后退,采取过更加和平的土改办法,即发行公债征购地主土地,然后分给农民或贷款由贫苦农民购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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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和平土改可能性的一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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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常的说法,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土地的做法,是因为国民党军队1947年3月初大举进攻边区,并于15日占领了延安而被迫中断的。这种说法显然为中共实行和平土改的可能性留下了某种悬念。人们有理由猜想:如果国民党不打断中共中央的这种和平土改的尝试,一个月之后是否还会发生众所周知的异常激烈的暴力土改的风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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