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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固然很难假设,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依据种种蛛丝马迹,对中共土改政策发展的可能脉络,依据逻辑进行某些合理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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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中共中央自身对和平征购土地的办法其实就一直担心“是不是会妨碍发动群众”[54]?多数中央局和中央分局也同样更感兴趣用群众清算的办法来搞土地,而对中共中央和平赎买土地政策不十分热心。这时土地改革运动已经搞得比较激烈的晋冀鲁豫中央局的答复最具代表性。它表示:“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土地办法,在我区似不迫切需要,因我区土地问题是采取直接的,平均分配的办法解决,谁都认为分配土地是应该的,是大势所趋,清算就是分配土地(农民认为这是土地还家),这在地主及农民中间均已认为合法合理。但颁布这样法令亦无妨害,对解决干部家属及民主人士等的土地问题有好处,且可给群众多一层合法斗争的工具亦有好处。”[55]由此不难了解,多数中央局因为所处地区条件与陕甘宁边区不同等缘故,明显地对中共中央的这一主张持消极怀疑态度。但它亦必须要考虑到干属和民主人士的特殊情况,因而也还是同意,个别情况下有此办法,便于灵活掌握。而既然存在着这样一种考虑,再加上中共中央这时的三令五申,因此如果和平赎买政策能够延续,像晋冀鲁豫边区的土改斗争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策牵制,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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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毛泽东在农民运动问题上“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以及“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去反对”,对中小地主,包括旧富农,“实际上也是要侵犯一些的”之类的说法,我们也应当清楚地了解,真正意义上“和平土改”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通过和平赎买的方法来取得地主土地,为了达成铲除地主阶级统治基础,建立共产党的统治权威,发动贫苦农民用斗争的方法彻底摧毁地主在农村中的地位和影响,也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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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2月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针对和平赎买政策的推行,毛泽东就特别提出:土地问题不仅要尽早解决,而且一定要“用群众运动来与地主决裂,来得到土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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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决裂,其实就是要农民与地主撕破脸。这就清楚地反映出,即使和平赎买土地的办法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继续,毛泽东考虑的,也是要以与地主决裂的方式来进行,而不赞同“温良恭俭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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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公债征购土地的和平赎买办法,并非一定会是“和平”的。正如西北局在指示下一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中所说明的那样:公债征购形式很好,但这种“征购只能在群众斗争深入的基础上去实行,形式是公债征购,内容则是退租算账;算账算来的是大部分,征购卖出的只是残余;看来是由上而下的法律办法,实质却是由下而上的群众斗争”[57]。这也就是2月17日康生在晋绥分局财经会议(即专员会议)上所讲的,土改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搞清算”和“自上而下的搞征购”两条腿走路。表面看起来,征购还可以进行,但这种征购却是建立在诉苦清算,组织农民批斗地主,“教育农民敢于同地主撕破脸斗争,要把地主的气焰打下去”的基础上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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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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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还把坚决反对“和平土改”的思路搬用到了越南北方的土改运动中去,批评越南党过去土改太过和平是错误的,通过顾问团直接指导越南也全面改行了斗争土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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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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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永发认为中共当时只是为了争取国民政府地区舆论的同情,搞过温和的土改试验,实际暗中则在大力推行暴力土改。见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大陆杂志》第九十二卷第一至三期。相近观点的文章亦可见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21世纪》网络版2003年6月号(总第15期);李炜光:《暴风骤雨般的土地改革与战时财政动员》,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sjj/article_201001207475.html,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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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效民主编:《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22—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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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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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冲及:《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382—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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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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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冲及前引书,第377页;罗平汉前引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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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央关于形势和任务的指示》,1946年2月1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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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共中央关于国大代表选举问题给各地的指示》,194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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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共中央致各中央局并告聂荣臻、贺龙等电》,1946年3月6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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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毛泽东关于东北前线指挥及在四平、本溪歼敌问题给林彪的指示》,1946年5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卷,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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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见毛泽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的几点估计》,1946年4月,《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181—1182页。此一文件毛4月下旬拟就后只发给政治局几位常委私下传阅,而未向政治局其他领导人,更未向政治局以外的党员干部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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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77—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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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第377—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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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所谓“一条批准”是指批准“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九条照顾”是指指示要求照顾中农、富农,照顾抗属、军属,照顾中小地主,照顾被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普通农民,照顾工商地主,照顾知识分子、开明士绅,包括对逃亡回乡的地主要给以生活出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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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1947年9月13日,《刘少奇选集》(上),第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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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国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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