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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40 12月24日,新华社专门向全国发出电讯,介绍了贺家川村通过政府征购和平赎买地主土地,再由政府银行资助无地少地农民获得土地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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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42 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定要对此后土改政策激进化负责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康生,这时也于12月10日受命带人前往陇东调查土地公债的推行情况。他调查的结果,一样是正面的。回到延安后,他就在中央党校作了一个报告,公开宣称:“用公债征购土地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好办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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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44 1947年1月,陕甘宁政府进一步派出工作团,在各个分区推广了土地征购工作。仅在初步完成征购的5个乡,就使农民承购到土地2.6万亩。以米脂县桃镇区8个乡为例,此次征购前地主人平均占有土地12.1垧,征购后减少为4.4垧;富农征购前人平均占有土地6.4垧,征购后仅占4.3垧。同样的情况,葭县倍甘区一、五两乡经此次征购后,地主、富农的土地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贫农的土地已接近于全乡人均占有土地的平均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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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46 到1947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还进一步修订了《陕甘宁边区征购土地条例》,取消了有关“土地之承购应以现耕为基础”的条款,强调“征购土地之分配,应按人口分配给无地及少地之贫苦农民,使每人所有之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的平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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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48 对于陕甘宁边区的这一和平赎买政策,中共中央不仅支持,而且为其成功而一度颇感鼓舞。在已经宣布暂缓发表征购土地办法三个月后,刘少奇在1947年1月10日又再度致电给各中央局领导人,说明:“土地改革已获伟大成绩,在运动深入的广大地区,地主已屈服,数千万农民已得到土地。但尚有约三分之一地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在已解决土地问题的地区中,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发生了一些毛病”,“为了在这些地区继续深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请你们考虑并收集意见后,答复我……是否由各解放区政府各自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一切地主多余的土地,无代价地分给农民,以便采用一般合法方式,最后取消地主这一个阶级?”[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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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50 根据陕甘宁边区试点调查的结果,刘并且在2月8日更进一步指出:“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过去大家担心农民负担不起,政府财政有问题,实践证明:“在土地改革时期,地价大跌,故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市价很低,公债本息偿还时期又规定很长,故我们政府与群众完全能负担得起,很为群众所欢迎。我们最初认为(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偿还公债本息的想法,是不合实际的。”故“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是只有好处而无害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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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52 受此影响,冀东行政公署等也相继发行了土地债券,帮助农民据此取得土地。[51]华东局规定:“地主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由政府征购等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52]包括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作暴力土改始作之地的晋绥边区,这时不仅没有着重去考虑如何通过土改从农民手中取得资源,以支援战争的问题,反而在2月中旬也通过一项决定,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共同“节衣缩食”,一方面减少税收,一方面拿出90亿元边币贷给农民,“让群众喘一口气,使群众能够发展生产,发展土特产”,“让群众翻身”。[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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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54 由上不难看出,通常为许多研究者所怀疑的中共和平赎买地主土地的做法,并非是一种用于掩盖其暴力土地政策的虚晃一枪的对外宣传手段,相反,它确曾是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后其土地改革政策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从一般所说国共内战爆发的1946年6月以后,直到1947年初,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仅没有因为内战的爆发而将土地改革运动推向极端,反而是从“五四指示”的方针上进一步后退,采取过更加和平的土改办法,即发行公债征购地主土地,然后分给农民或贷款由贫苦农民购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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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56 关于中共和平土改可能性的一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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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58 按照通常的说法,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土地的做法,是因为国民党军队1947年3月初大举进攻边区,并于15日占领了延安而被迫中断的。这种说法显然为中共实行和平土改的可能性留下了某种悬念。人们有理由猜想:如果国民党不打断中共中央的这种和平土改的尝试,一个月之后是否还会发生众所周知的异常激烈的暴力土改的风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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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60 历史固然很难假设,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依据种种蛛丝马迹,对中共土改政策发展的可能脉络,依据逻辑进行某些合理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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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62 在这里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中共中央自身对和平征购土地的办法其实就一直担心“是不是会妨碍发动群众”[54]?多数中央局和中央分局也同样更感兴趣用群众清算的办法来搞土地,而对中共中央和平赎买土地政策不十分热心。这时土地改革运动已经搞得比较激烈的晋冀鲁豫中央局的答复最具代表性。它表示:“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土地办法,在我区似不迫切需要,因我区土地问题是采取直接的,平均分配的办法解决,谁都认为分配土地是应该的,是大势所趋,清算就是分配土地(农民认为这是土地还家),这在地主及农民中间均已认为合法合理。但颁布这样法令亦无妨害,对解决干部家属及民主人士等的土地问题有好处,且可给群众多一层合法斗争的工具亦有好处。”[55]由此不难了解,多数中央局因为所处地区条件与陕甘宁边区不同等缘故,明显地对中共中央的这一主张持消极怀疑态度。但它亦必须要考虑到干属和民主人士的特殊情况,因而也还是同意,个别情况下有此办法,便于灵活掌握。而既然存在着这样一种考虑,再加上中共中央这时的三令五申,因此如果和平赎买政策能够延续,像晋冀鲁豫边区的土改斗争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策牵制,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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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64 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毛泽东在农民运动问题上“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以及“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去反对”,对中小地主,包括旧富农,“实际上也是要侵犯一些的”之类的说法,我们也应当清楚地了解,真正意义上“和平土改”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通过和平赎买的方法来取得地主土地,为了达成铲除地主阶级统治基础,建立共产党的统治权威,发动贫苦农民用斗争的方法彻底摧毁地主在农村中的地位和影响,也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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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66 1947年2月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针对和平赎买政策的推行,毛泽东就特别提出:土地问题不仅要尽早解决,而且一定要“用群众运动来与地主决裂,来得到土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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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68 所谓决裂,其实就是要农民与地主撕破脸。这就清楚地反映出,即使和平赎买土地的办法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继续,毛泽东考虑的,也是要以与地主决裂的方式来进行,而不赞同“温良恭俭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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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70 换言之,公债征购土地的和平赎买办法,并非一定会是“和平”的。正如西北局在指示下一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中所说明的那样:公债征购形式很好,但这种“征购只能在群众斗争深入的基础上去实行,形式是公债征购,内容则是退租算账;算账算来的是大部分,征购卖出的只是残余;看来是由上而下的法律办法,实质却是由下而上的群众斗争”[57]。这也就是2月17日康生在晋绥分局财经会议(即专员会议)上所讲的,土改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搞清算”和“自上而下的搞征购”两条腿走路。表面看起来,征购还可以进行,但这种征购却是建立在诉苦清算,组织农民批斗地主,“教育农民敢于同地主撕破脸斗争,要把地主的气焰打下去”的基础上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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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72 原载《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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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74 [1] 中共还把坚决反对“和平土改”的思路搬用到了越南北方的土改运动中去,批评越南党过去土改太过和平是错误的,通过顾问团直接指导越南也全面改行了斗争土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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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76 [2]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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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78 [3] 陈永发认为中共当时只是为了争取国民政府地区舆论的同情,搞过温和的土改试验,实际暗中则在大力推行暴力土改。见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大陆杂志》第九十二卷第一至三期。相近观点的文章亦可见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21世纪》网络版2003年6月号(总第15期);李炜光:《暴风骤雨般的土地改革与战时财政动员》,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sjj/article_201001207475.html,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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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80 [4] 赵效民主编:《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22—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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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82 [5] 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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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84 [6] 金冲及:《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382—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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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86 [7] 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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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4988 [8] 金冲及前引书,第377页;罗平汉前引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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