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723504e+09
1706723504
1706723505 1934年初,第五次反“围剿”激战正酣时,中共中央决定展开进一步肃反的检举运动。3月21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在动员开展检举运动的大会上,推举产生9人组成的检举委员会,领导整个中央苏区的检举运动。4月8日,临时中央政府中字第五号《命令》明确规定废止1931年底至1932年初为纠正肃反错误而制定的将死刑判决权上收、严格司法程序等条例,表明中共中央准备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4月19日,《红色中华》发布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第二号训令,指出目前敌人五次“围剿”的决战已到了最紧张最尖锐的决定最后胜负的阶段,为保证战争的胜利,必须检举“苏维埃机关内的消极怠工的分子,贪污腐化、浪费的分子,脱离群众离开群众利益和工作上的官僚分子,退却逃跑、动摇不坚定的分子,包庇地土富农与妥协的分子,违反法令与破坏纪律的分子,特别是检举暗藏在苏维埃机关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反革命。”由此,检举运动在中央苏区开展起来。
1706723506
1706723507 为推动运动的深入发展,1934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给各级党部党团和动员机关的信》,提出:“敌人进攻更加紧张,反革命活动也更加厉害。”“因此,我们必须更加提高阶级警觉性来对付各种各式的、埋伏的或公开的反革命分子。对于各个机关和赤少队,必须继续进行检举,不仅检举其成分,特别要注意从政治上检举。检举机关、裁判部、保卫局的系统,必须活跃起来。但突击队须更负责的领导肃反的工作,不要机械的等待保卫局裁判机关与检举机关。”[12]同时,中共中央领导人连续发表文章,号召展开严厉肃反,强调:
1706723508
1706723509 不认识苏维埃法庭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压迫敌对阶级的武器,而表现出单纯的法律观,机械的去应用法律。不知道法律是随着革命的需要而发展,有利于革命的就是法律。凡是有利于革命的可以随时变通法律的手续,不应因法律的手续而妨碍革命的利益……许多裁判机关,侧重于法律手续,机械的去应用法律、对镇压反革命的重要工作却放松了,这是裁判机关在工作上的极大缺点,而且是严重错误……清理档案,凡有反革命事实的豪绅地主富农等阶级异己分子,经公审后,立即执行枪决。[13]
1706723510
1706723511 《红色中华》则发表社论要求:“在战区边区,我们对于任何反革命的活动,必须立刻采取最迅速的处置,凡属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豪绅地主、富农、商人、资本家、老板、流氓,必须立刻捉起。除个别最重要的分子须严究同党外,其余无须详审,无须解县,一概就地枪决。就是他们中间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走,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社论以异常严厉的口气强调:“一切对于反革命的宽容与放纵,一切‘讲究手续’与‘法律观念’,一切犹豫不决与迟缓,在目前同阶级敌人决死战的时候,客观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与帮凶。”[14]
1706723512
1706723513 检举运动铺开后,中央苏区清洗了一大批干部,万泰“检举出了县苏军事部长、收发员、窑下区苏主席是AB团,破获了AB团的县团部,并且还检举出了县内务部的科员包庇地主偷公章,少共县委总务科长偷路条并且贪污”。[15]运动后期,《斗争》曾发表文章总结运动成果:
1706723514
1706723515 中央政府各部共洗刷了六十四人,其中有九个贪污的,十五个破坏苏维埃法令和政府威信的,四十个消极怠工自由回家的,江西乐安县一级及善和增田两区乡共洗刷了六十二人,万太县区各机关中洗刷了六十人,胜利县一级二十三人,石城县一级洗刷了二十八人。区一级二十五人、乡一级四人……粤赣于都自进行检举以来,在县一级洗刷了三十八人,在区乡共五十五人,合作社洗刷了三十一人;西江在县一级洗刷了二十人,区乡共六十人;会昌检举才开始,已在县一级洗刷了九人。[16]
1706723516
1706723517 总结中谈到的数据主要还是针对领导干部的,社会上的清洗尚不在其列,即使如此,已可看到其牵涉之大。
1706723518
1706723519 检举运动中,扩大化的事例处处可见。1934年5月,西江一县在“下半月短短的半个月中,即捕获了几百名反革命分子,只判处死刑的即有二三百名(城市区在红五月中共杀了三十二名反革命,破获了AB团、暗杀团、铲共团、社民党、保安会的组织,共捉了四个暗杀团长,两个AB团长,数十名连长、排长、宣传队长等)”。[17]西江是由瑞金、于都、会昌划属的小县,人口仅数万人,半月内即出现如此之多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组织,这本身已极不正常,而这种做法还作为正面典型受到鼓励。瑞金“一个七十岁的贫农,在闲谈中说到白军到了清流归化,却判决了死刑”。[18]闽赣省裁判部的钟光来甚至“把裁判部犯人大批的不分轻重的乱杀一顿”,在由樟村退往石城途中,更是“沿途格杀群众”。[19]恐怖的气氛,“使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催生出“因为肃反工作的加紧而逃跑到高山上去了的反革命武装”。[20]肃反扩大化的问题,正如张闻天所反省的:“一些地方,赤色恐怖变成了乱捉乱杀,‘阶级路线’与‘群众路线’也不讲了。在一些同志中间正在形成‘杀错一两个不要紧’或者‘杀得愈多愈好’的理论……对于肃反中的恐怖主义,那更是没有人敢讲话,因为恐怕批评这种倾向时,人家就会把他当作反革命的同道者看待,而性命难保。”[21]
1706723520
1706723521 现存的一些案例真实反映出当时中共中央在肃反问题上的偏差。1933年,江西宜黄判决的几个反革命案例分别是,卢章秀:“(一)该犯任黄陂区委少队部的时候,五月间,往中央总队部开会,自愿报名加入少共国际师,结果回来向县队部请假回家,将近两个多月,不但不去少共国际师当兵,而且坚决不来工作。(二)不经过介绍,自由行动去保卫局工作。”曾彦贵:“该犯于今年三月间到保卫局当看守兵,因看守不注意,走了二个靖卫团,就坐了十余天禁闭。(二)后放他出来,后在保卫局当挑夫,一贯的消极怠工。(三)叫该犯去买米,故意贪污大洋一元。”罗宦泉:“(一)该犯联名孟章,坚决担保反动富农(陈国芳妻),代表土豪说没有钱,结果把(陈国芳妻)放出来,随即跑下宜黄城去了。(二)我红军独立营捉获一个反革命,该犯又亲自来担保。”[22]从文件看,上述几个案犯都没有确切的反革命罪的证据,列举的问题,不足以构成事实上的犯罪,将其定为反革命犯,反映出法律观念的淡漠。正如于都报告的,在打击反革命时,“捉了一些造谣的,都没有多大事实”。[23]
1706723522
1706723523 由于政治凌驾法律,定罪随意性强,冤假错案发生几率很高。于都的一个案例很具代表意义:新陂中塅乡丁福生“用恐吓的手段,对付红军家属丁昌早要量米给他吃,因没有满足他的敲索,便弄国民党证,到政府妄报丁昌早为国民党员,当时政府也不加以调查和侦察,听信所言的话,便把丁昌早家产没收,弄得丁昌早全家苦不堪言”。也许是丁福生从这种政治陷害中尝到了轻易得手的甜头,随后他“又与丁昌钊因为耕牛的嫌隙,妄报丁昌钊为地主,其实丁昌钊经调查确系中农”。丁福生的行径固然恶劣,但仍属于挟嫌报复的诬告行为,并不一定具有破坏革命的主观企图,但是当丁的诬告行径暴露后,却被定性为:
1706723524
1706723525 丁福生的这种企图,是动摇红色战士,故意破坏苏维埃联合中农的策略,有意帮助反革命的实际行动,是苏区里面的内奸。此事幸经发觉,经于都县裁判部判处该犯以监禁半年,送交省裁判部审查,认为该犯妄报红军家属为国民党员,是动摇红军军心,妄报中农为地主,是破坏苏维埃对中农的政策,很明显的是反革命作用,应判处死刑,已批复该县遵照批示执行。[24]
1706723526
1706723527 这样的判决,以判断代替事实,处理显然失之草率和严苛。
1706723528
1706723529 事实上,由于反革命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当时许多触及法律者被加以反革命罪论处。于都岭背区的谢锦波、谢正月生等十余人“受查田运动浪潮的冲激,便主谋逃往白区”,他们联系了一批人,其中有人报告了苏维埃政权,结果这些人“行经梓山地方过,就被区府预先埋伏在那里的革命武装,通统捉着,一个也没逃走……在群众的呼声喊杀之下,对谢锦波、谢正月生和豪绅地主富农总共十一名都判处以死刑,并就地执行枪决了。”[25]惩处这一案件中的首犯自无问题,但重判理由、范围及就地执行的方式其实都缘于反革命这一定罪,而一旦被视为反革命,在当时的环境下,结局就几乎决定了。张闻天曾明确表示:“在某种条件之下,从法律上说来某个反革命分子枪决的法律根据还没有找到,但是在群众的热烈要求枪决的条件之下,我们把他拿来枪决,以满足群众的要求,发动群众的斗争,还是为我们所容许的。”甚至强调:“必须经常使用群众的暴力去与反革命作斗争。一切法律观念是极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杀的。”[26]
1706723530
1706723531 在加紧肃反的思路指导下,执法机关出于慎重对一些案件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被指为“机械的法律观念”,“客观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与帮凶”。[27]公略县裁判部长对案件处理较为慎重,重大案件强调送上级批准和材料充分,即被指责为“浓厚的机械的法律观念”,[28]作为动摇妥协分子典型受到严厉批评。苏区中央领导人公开表示:“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他就可以正确的给犯罪者以应得的处罚。”要求:“以后的案件,应随到随审,非有特别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就要解决。”仅仅是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起,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29]领导人这样的认识加上中央苏区本就薄弱的法律背景,使法律运用难以健全:“有些地方(会昌、石城),审判案件不是在法庭上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长的房间里,甚有将处死刑的案件,未经过法庭审判,在房间里写个判决书,送上级去批准执行,群众不知道究竟为什么事情杀人。”[30]同时,逼供成为审讯的重要方式,虽然苏区有关法令明令“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但又规定“为取得犯人实供,如敌探等有时得用肉刑讯问”。[31]1933年初,中共湘鄂赣省委也提出:“对审讯犯人固然要纠正‘左’倾的单凭刑询的错误,但是认为刑询便是‘左’倾亦是另一个极端的右倾错误。”[32]这实际是在为刑讯手段开方便之门。
1706723532
1706723533 肃反中对打击面的任意扩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共与民众间原有的信任关系,当时,在苏区一些地区“看到反动标语,似乎并不算一回事”。[33]边区有些地方国民党组织的民团武装“敢长驱直入的到四边围绕有赤区的区政府捉人、缴枪”,而“群众对此事好象没多大关系一样”。[34]更严重的是:“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35]对地主肉体消灭的做法甚至到1949年中共横扫江南时仍使一些人心有余悸:“江西许多地区的地主、富农,因受过去十年内战时期土改的偏向影响,误认为划成地富不但是多要粮,而更重要的是要命的问题。”[36]其负面影响不可谓不深。
1706723534
1706723535
1706723536
1706723537
1706723538 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 [:1706719706]
1706723539 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 2.工作作风问题的滋生
1706723540
1706723541 中央苏区和全国各苏区一样,是在实际的革命运动中成长壮大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毛泽东本人的工作作风所体现的,注重实际、强调调查研究、不务虚文是其明显的特点。中共中央领导人陆续进入中央苏区后,着力进行正规化建设,在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使苏区政治再上一个台阶。不过,作为一个崭新的革命政权,在形成新的政权架构、行政理念和工作作风时,中共仍然面临着相当多的考验。苏区在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的同时,缔造出具有支配权力的强势管理者,而苏区的现实状况又完全符合列宁所说的官僚主义的经济温床:“小生产者的分散性和涣散性,他们的贫困、不开化,交通的闭塞,文盲现象的存在,缺乏农工业之间的流转,缺乏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37]在这样的环境下,正如列宁所说十月革命后一年多时间,“官僚主义就在苏维埃制度内部部分地复活起来”[38]一样,在苏区它也很难避免地会成为吞噬苏维埃制度活力的怪兽。而中共中央具体指导中,在加强正规化同时对所谓“经验主义”的批评,又给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多的养分。潘汉年曾形象描绘苏区基层党支部开会走过场的情形:
1706723542
1706723543 参加支部会议的方式,多半是学得县委,做一个又长又臭的报告,弄得支部同志都不肯或不敢发意见,一连催几声:“同志们!话!话!”假如还没有人说,支部书记或参加的区委,便提高喉咙问一句:“大家听懂没有?”下面齐声答应:“听懂了!”上面再问:“冒马格意见?”“冒!”或者再来一问:“同意唔同意?”又是齐声响亮的回答“同意!”[39]
1706723544
1706723545 在苏维埃胜利发展时期,上述问题还不是那么引人注目。第五次反“围剿”开始后,由于军事不利,苏区社会经济环境恶化,不利的形势加剧了苏区政治中的一些问题,而且使其影响更加放大,最明显的反映就是为支持前方战事而在后方的强迫命令。
1706723546
1706723547 1933年后,为应对国民党军的封锁,应付战争需要,中共中央不得不大规模发行公债,向民众大量借谷,使地方政权面临很大压力。有关研究显示,1934年中央苏区农民负担平均达到其收入的15.7%,有的甚至达到30%以上,“不能不承认负担是重的”。[40]沉重的负担使已经饱经战争摧残的苏区民众难以承受。1933年8月苏维埃中央决定发行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到11月15日江西实际收得现款仅42万余元,不到江西全省领去的公债数的20%,其中杨殷、南丰、太雷、长胜、崇仁等县未收到一分钱。[41]在苏区行政效率相当高的背景下,这一状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民众财力已告空乏。但当时的苏区领导者对此缺乏足够认识,为维持军队和政权的运转,仍不断推出一些过高的指标与要求,并以机会主义、动摇倾向指责没有完成高指标者,使各地为完成指标而强迫命令成风。万泰县冠朝区十个乡,公债销售中“摊派的七个乡”;“会寻安有几个乡扩大红军成为群众的恐怖,听到工作人员下乡,就纷纷上山或躲避不见”。[42]当时,这些问题绝非个别,正如苏维埃中央反省的:“坐禁闭,罚苦工,差不多是这些工作人员对付群众的唯一办法”。[43]
1706723548
1706723549 客观而言,在战争形势下,加强对资源的吸取,有其可理解的不得已之处,但是,忽视民众必要的利益要求,一味要求民众作出牺牲,则不免有竭泽而渔之嫌。而将反对、抵制这种做法的干部或仅仅是提出意见者都视作异己分子加以批判,无异是在自毁墙脚。远在莫斯科的王明通过中共赴莫斯科代表了解到苏区实况后,对此提出批评,指出中共中央“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名义下存在的“不可忽视的严重的弱点”:
1706723550
1706723551 A.对于缺点和错误的过分和夸大的批评,时常将个别的错误和弱点都解释成为路线的错误……决没有领导机关的路线正确,而一切被领导的机关的路线都不正确的道理,此种过分和夸大的批评,既不合乎实际,结果自不免发生不好的影响,一方面不能真正推动工作,另一方面使地方党部的工作人员发生害怕困难,对困难投降的情绪,而且甚至使一部分幼稚的同志发生跳不出机会主义的泥坑的烦闷心理,以致有的发生对党和革命抱悲观失望的态度。B.对于党内斗争的方法有时不策略,比如在中央苏区反对罗明路线时,有个别同志在文章上,客观上将各种的错误,都说成罗明路线的错误,甚至于把那种在政治上和个人关系上与罗明路线都不必要联系在一起的错误,都解释成罗明路线者。这样在客观上不是使罗明孤立,而恰恰增加了斗争中可以避免的纠纷和困难。[44]
1706723552
1706723553 王明的批评可谓中肯,动辄以“路线错误”责人,是政治正确逻辑下官僚主义的另类生存,如此盲目上纲的结果只能造成人们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李维汉当时曾撰文批评道:“某某省工会和县委的负责同志,误解思想斗争是禁止别的同志对于工作上实际问题发表不同的意见。干部间在共同一致为要完成中央给予突击任务的时候,对于实际办法与领导同志有不同意见时,一概拒绝,甚至批评他们反党。结果许多干部见了某某省工会和县委的负责同志,不敢说话,只是‘唯唯而退’。”[45]人们后来回忆,由于怕犯错误,被打成反革命,“那个时候做工作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出了范围就不行,怕犯错误。这是在那个时期的现象”。[46]
[ 上一页 ]  [ :1.70672350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