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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非共产党来源的(有关农村人口数量、维持一个农村家庭所需的土地、负债情况)统计数字和估计基本准确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确定,这两个省相当一部分农村家庭无法仅靠自己的土地生存,他们必须租赁土地、做雇工或从事副业生产才能维持生计。这一部分人相当于共产党分类表中的贫农。在上述三组调查的第一组中,有37%的农村家庭属于贫农。如果加上雇农家庭,这一比例上升到了43.6%。在另两组调查中,贫农家庭的比例分别是54.9%和47%(如果加上雇农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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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晋察冀边区的北岳区9个县25个村庄的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虽然这一调查是1941年完成的,但彭真仍在1944年11月将调查结果写进了他的工作报告中,因为这段时间里,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1944年年底之前,农村一直没有改变的迹象。[22]这次调查的对象有4177个农村家庭(18401人),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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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晋察冀北岳地区土地和牲畜所有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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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承认,这些数字似乎并不能反映地主和富农在农村中的支配地位。但他指出,有些指标说明了农村经济状况的不平等。例如,地主和富农拥有大部分肥沃的土地和最好的牲畜。更重要的是,只有他们才有剩余的粮食和资金,因此他们能够控制粮食市场和村里的经济。彭真还指出,在河北省中部7个县进行的另一次调查发现,46.8%的农民是贫农,38.6%是中农,6.3%是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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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以引用另外两个例子。韩丁对山西东部潞城县的一个村进行了考察,解放以前村里的构成如下:贫农的比例为46.8%,雇农为6%,中农为40%。这个村约有250个农户,其中只有1户是完全的佃农。[24]对(河南北部)涉县的一个村的调查发现,土地改革之前,该村979个家庭中,600个家庭要么是中农,要么是刚刚成为中农,300个家庭被划归为贫农。共产党解放这一地区几年之后,1946年,这个村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这个村开展了至少两次减租运动和其他斗争,因此有许多农民变成了中农。[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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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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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之后,共产党同样在东北进行了土地改革,但与其他地区相比,我们能够找到的有关东北的统计资料要少得多。一份来源不详的1927年统计数据显示,在东北所有2549699个农民家庭中,28.6%为佃农,27.6%为半佃农,43.9%为地主或地主兼自耕农。[26]1931年9月之后,东北处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日本人估计,大约30%的中国农民是佃农,20%为半自耕农。一份日本资料这样描述他们的生活状况,“大部分满洲佃农仅能依靠他们从地主那里租来的一小块耕地勉强维持生活”,半自耕农的生活几乎同样糟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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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统计数据不包括流动工人和其他雇工——一般认为,他们在东北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要比华北高得多。1936年,日本扶持的伪满洲国“政府”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被调查的30个村子里,雇农家庭的比例平均为20%。这样一来,雇农比例加上日本人估计的佃农比例大约是50%。而“满洲国”进行的另一次调查发现,无地的家庭约为48%,这两个结果正好是吻合的。[28]或许这些统计不能完全让人满意,但我们可以基本确定,差不多一半的东北农民是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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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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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争取对象不仅仅是佃农,还包括更大的贫农和雇农的群体。他们在农村人口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他们有这样的共同点:受剥削最严重;缺乏基本生产资料;要靠租赁土地、出卖劳动力、借贷维生。事实上,人们普遍认为,在所有农民中,他们的生活水平是最低的。他们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统治的基础。仅仅取消地租并不能使共产党在华北农村获得足够的“群众”支持,因为对北方农民来说,地租并不是一个那么重要的问题。大部分农民耕种的都是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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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数据还显示,虽然在东北,贫农和雇农可能占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但在华北的农村,情况并非如此。在华北的任何一个地区,贫农和雇农即使加在一起仍然可能少于在当地占绝对多数的中农;或者是,贫雇农的数量与中农接近,但他们都只占当地农村人口的少数。如果东北的情况在共产党描述的土地改革中具有代表性,华北则并非如此。此外,据保守估计,在1945年,东北一共有1670万公顷(约41.3万英亩)的未开垦的可耕地,包括日本移民撤走后空出的土地。[29]而华北没有如此丰富的未开发资源。我们主要的问题是要弄清共产党在华北农村政策的性质和意义。因为共产党一直声称,在内战期间,是土地改革政策让他们能够广泛动员农民,而这一理论在华北遭受了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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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共产党土地改革的关键口号“耕者有其田”是一个既清楚又模糊的概念。一般认为“耕者有其田”主要指废除土地租赁关系。的确,土地租赁被废除了。但土地租赁只是华北农村许多问题中的一个。在取消地租的同时,共产党还致力于改变农村经济生活的另一个基本事实,即财富的不平均。其结果是,1947年10月,共产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它不仅要求废除所有土地租赁关系,还要求平分农村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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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战时期,土地改革在最基本的层面上代表了一种简单政治平衡。“我党必须给东北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毛泽东写道,“群众才会拥护我们,反对国民党的进攻。否则,群众分不清国民党和共产党的优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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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土地改革政治上的重要性不仅仅限于它能在经济上吸引穷人,同样重要的是,它具有一种破坏的力量。土地改革不仅消灭了地主和富农经济上的优势,还有效地摧毁了作为他们统治基础和手段的政治权力结构。共产党随后建立起了属于自己、并得到贫农积极支持的政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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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自由知识分子也主张“耕者有其田”,但共产党的实际做法比知识分子头脑中的概念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共产党之所以直接使用这一最简单的口号,因为它不仅具有广泛的吸引力,还包含广泛的含义。在任何情况下,共产党都可以说,他们仍然在执行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第三个原则——“民生主义”,只不过采用的方式和孙当年预想的稍有不同而已。“耕者有其田”只是孙全部土地政策中的一部分,孙自己的说法是“平均地权”。[31]无论孙自己对“平均地权”有怎样的理解,如果形容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这个不那么流行的口号显然更加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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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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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这是共产党即将改变其抗战期间的减租减息政策的第一个官方信号。作为党的新土地政策的指导文件,《五四指示》后来被广泛引用,但在当时,它仍然是一份只能在党内传阅的文件。《指示》的内容并不特别激进,同时缺乏系统的描述。新土地政策的目标是摧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并将土地所有权转移到耕种土地的农民手中。随后,在实施《指示》的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某些地区,这一运动甚至是以较为激烈的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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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土地法大纲》,结束了土地改革中这一具有实验性的阶段。《大纲》提出了系统的土地改革计划,目的是消除地主阶级以及平均土地所有权。为了完成这些目标,《大纲》制订了一系列没收和再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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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5月25日,党中央指示,开展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军事上完全巩固;大多数农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有足够的干部引导群众,而不是盲目跟从“群众自发的行动”。在1947年夏季之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这些条件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条件得不到满足的地区将暂时不开展土地改革,而实行较为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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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共产党在1946年重新进行土地改革并不是一件多么令人吃惊的事。1940年,毛泽东已经将土地改革政策视作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的一部分。毛泽东当时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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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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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距离毛泽东在1945年4月党的七大上的发言仅仅一年,就发生了这一转变,毕竟是许多人意想不到的。毛泽东曾在大会上指出,抗日战争结束之后,党将继续执行减租减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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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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