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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多干部只注重重新分配土地,即改善农民生活和改变地主和农民的关系,而忽视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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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对晋察冀边区土地政策发展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土地改革运动的几个基本组成部分都与较为温和的减租政策——无论是在这一政策的“彻底”阶段,还是“过激”阶段——相关。也就是说,只有在减租政策得到积极实施的地方,才存在这种关联性。然而,就整个根据地而言,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大部分时间更加担心过于“宽大”的右倾错误,而不是彭真所警告的“过火”的“左”倾行为。因此,我们的描述大致可以让读者了解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究竟积累了怎样的经验和教训。其他根据地的数据将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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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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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这个边区,党的文件中将“消灭剥削”列为减租减息之外的另一个专门目标。此外,边区政府特别说明了他们认为还存在其他哪些剥削,同时也指出,在那些地租和利息虽然过高、但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强烈不满的地区,暂时不要处理其他的剥削。边区政府还提到了他们在因地制宜地运用中央土地政策、试图取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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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晋冀鲁豫边区并没有立刻实施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至1944年期间,河南以及周边地区的严重干旱和饥荒让减租政策的推广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了。[46]边区政府一边对灾民进行救济,一边推行基本的土改措施。冀鲁豫分区党委在1943年6月发布了一条关于减息的指令。旱灾过后,许多农民被迫以更高的利息借贷。该指令规定,前一年冬季和当年春季的利息可于秋收之后偿还,利息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在受敌人威胁较大的地区,这一比例可放宽到50%。如果这一指令得到切实执行,将极大缓解农民的经济负担,据称这一时期贷款的利息普遍超过了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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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横跨京汉铁路的太行分区发起了救灾和春耕运动,并努力控制粮食价格。在武安县的一个村子,边区政府通过搜查和没收地主和富农囤积的粮食来缓解饥荒。没收的粮食被免费发放给穷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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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在这段时间,这一地区首次废除了农民过去的债务。尽管对有钱人进行了这样公开的打击,但在所有方面,取得的成果依然是有限的。罗晶是当地一名基层干部,他描述了武安县南部的涉县土地运动的发展历程。罗同志以元楚村(音)为例,他承认在1942年之前,共产党在这个村的工作开展得极为不够。群众完全没有被发动起来,没有乡绅和地主的同意,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边区政府于1942年发起了大规模“清算旧债”的群众运动,在1943年发起了饥荒救助和反汉奸运动,这两项运动促进了1944年和1945年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即使这样,对农民的动员仍然不够“平均、深入或广泛”。[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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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群众斗争 正如罗同志所指出的,在党中央1943年10月1日发布了有关土地政策的指令之后,这一地区积极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更有效地“发动了群众”。共产党总结出的抗日战争十大纲领是它应对日本人的“清乡”运动的重要策略之一。正如前文提到的,日本人在1941年至1942年采取了臭名昭著的“杀光、烧光、抢光”的焦土政策,“三光”政策加速了十大纲领的推出。[50]由于“清乡”运动,解放区内可纳税的人口减到不足5000万,仅仅相当于运动前的一半,八路军的数量减少到30多万。[51]共产党通过1942年至1944年的整风运动强化了内部组织,[52]并根据战争发展的趋势提出了抗日战争十大纲领。1943年之后,日本人的攻势开始减弱,共产党利用整风运动和十大纲领的成果迅速扩大了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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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鲁豫分区党委在1943年11月发布的一份指令中警告道,不要盲目地认为我党已经切实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以此“欺骗自己和别人”。党中央10月1日发布的指令要求各地党委用一个月时间调查和评估农民的生活状况,特别是日本人曾经占领的地区和没有完全解放的地区的农民的生活状况。各地党委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否已经彻底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是否提高了雇工的工资?是否开展了反腐败和查“黑地”的斗争?最贫困的农民是否享受到了斗争取得的成果?是否实施了党的累进税制?[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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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年春天的调查完成之后,冀鲁豫分区发起了一场旨在解决减租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的运动——党中央10月1日的指令也提到过这一问题。为了更好地说明土地政策,毛泽东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被重新印发。在运动刚刚开始的一次发言中,冀鲁豫分区的负责人黄敬质问道:“为什么群众对我们这样冷淡?”据报道,即使在分区最稳固的地区,农民普遍表现得犹豫和消极,干部被孤立起来,生产也没有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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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敬说,农民之所以不敢起来斗争,是因为干部害怕伤害地主,担心农民做得过头。一些地方党委并没有动员农民与地主斗争,只是简单地宣布减租,随后就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生产上面。而黄认为,只有在农民的生活状况得到切实改善之后,才能把生产作为主要的工作任务。一般而言,地主垄断了农村的剩余物资,这样的改善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地主一定会坚决反抗,并试图夺回农民通过党的土地政策获得的利益。为了确保农民得到利益,必须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生活水平。必须将他们发动起来,与地主进行坚决的斗争。黄指出,我们必须改变态度,不要害怕群众犯错误,也不要限制他们的行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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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是为了削弱地主和富农在农村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减租减息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例如,第十二分区的干部发现,清查未注册的“黑地”、反腐败和反恶霸能更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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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很难对恶霸做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恶霸是拥有一定权力并常常依仗这种权力欺压他人的本地人。在中国农村,这种权力最直接的来源是较为明显的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因此,恶霸可能是单纯的地主,也可能是帮会成员,还可能是与地主和其他有钱人关系密切的官员。恶霸因为自己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而无视法律和社会习俗。他或许会毫无必要地使用暴力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恶霸的劣行可能因地而异,一般包括谋杀、殴打、强奸、敲诈勒索、非法夺取他人财产等。任何阶层都可能成为恶霸的受害者。所有人都痛恨他们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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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打击这些恶霸,特别是“恶霸地主”,成了激发农民对整个地主阶级仇恨的一种手段。在没有地主的村庄,干部往往将清算恶霸运动作为切入点,获取农民的支持。因此,边区政府告诫第十二分区党委,不能强行要求群众支持减租政策,群众工作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干部们应调查当地情况,并首先满足农民最迫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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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群众被发动起来后,在反腐败、反恶霸、清查“黑地”的过程中,中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迅速取得了主导地位。共产党警告自己的干部,在土地革命的这一阶段,不要忽视贫雇农的经济利益,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增强他们的政治觉悟,在他们中间培养领导者。一旦“民主斗争”结束,干部应该立刻转向“提高民生的斗争”,即减租和增加工资。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充分发动和有效地组织“基本群众”,使他们在村里确立领导地位,并巩固自己的优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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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地干部普遍采取了“清算”的斗争方式。从1943年至土地改革结束,清算方式,或者说清算过去的剥削,成为共产党土地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清算的地主对农民的“欠债”包括:地主和其他有钱人从农民手中夺走的抵押土地、农民的劳役、地主有意逃避减租,等等。根据农民的要求和指控,这些过去的剥削将被确定并折换成现金、粮食或其他财产。当被指控者无法支付欠债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为了清偿债务,他不得不出售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卖地的收入将交给被剥削(提出控诉)的一方。随着斗争的发展,对这些财产——通常被称作斗争成果——的分配越来越直接、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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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名义上仍然有效时,“清算”方法十分重要,因为它使共产党不必直接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是与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相违背的。更重要的是,在“清算”的过程中,农民必须公开说出自己的要求,这让农民直接参与到斗争中间,并通过展示各种形式的剥削,让他们回忆起过去遭受的所有不公。1945年前后,晋冀鲁豫边区和其他地区的“清算”斗争几乎包括了农民所有的诉求和不满。最后,清算旧账还是将财富从相对富有的人手中转移到相对贫穷的人手中的有效手段。后者不需要等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或下一次贷款就能得到实际的利益。它们也不一定是佃农或债务人。清算旧账不是对未来收益的许诺,它能给予穷人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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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分区的党员干部被告知,在反腐败和反恶霸的过程中,要清算和解决“旧账”,以平息群众的怨气。在清查“黑地”,减租和增加工资的过程中,并不会清算“旧账”。在一些县,只清查抗日政府成立之后的“旧账”。此外,对“黑地”所有者的罚款一般为隐瞒土地税款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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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分区的中心地区此前几乎没有减息工作的经验。在所有地主中,只有恶霸地主要归还抗战之前多收的那一部分利息。其他情况下,清查的只是抗战之后的高利贷。村委会会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阶级成分和家庭状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清算“旧账”。[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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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至少在1943年初,一些地区就开始利用清查“黑地”挑动农民对地主的不满了。1943年2月,分区党委下令,不论贫富,所有人都要主动上报并搜查未登记的土地。一般而言,贫农和中农即使拒绝上报他们的未登记财产,也不会遭到惩罚。但他们必须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补缴全部或部分隐瞒的土地的税款。富农、中农和小地主必须补缴全部隐瞒的土地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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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上报土地状况的大地主不仅要补缴全部土地税款,还要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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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政府特别鼓励在农民尚不具有明确阶级意识的村庄使用最后一种办法。在农民具备较强阶级意识的村庄,群众一般会主动上报土地状况,应该少罚款,尽量减少阶级矛盾。在农民未被发动起来的地区,应孤立最反动的地主,动员农民调查反动地主的土地,确保农民获得切实利益。“罚金的高低和隐瞒土地税款是否全额补缴应由群众运动的发展阶段和村里的具体阶级政策决定。”[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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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行为和中农 晋冀鲁豫边区的“左”倾错误与彭真描述的晋察冀边区的“左”倾行为极为相似。这些错误发生的时间是减租运动热烈开展的1944年,地点在减租政策执行得最彻底的地区。在(河南)滑县和(山东)范县,可以明显看到这样一些倾向:(1)一些干部盲目地信任群众,以至于放弃了领导权,拒绝执行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指令。(2)在一些没有地主的村子,中农成为打击对象。这种错误在范县“最为严重和最危险”,是对“党的阶级政策的严重违反”。在这样的村子里,由于中农被斗争以及在经济上遭到打击,他们变得十分恐惧和缺乏安全感,对生产采取完全消极的态度。他们甚至希望国民党军队回到农村。不仅如此,对中农的打击还挫伤了贫农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3)在其他地区,许多干部未能区别富裕地主和不太富裕的地主、守法地主和恶霸地主、开明绅士和反动分子,甚至不能区别地主和富农。他们不加选择地打击所有人。一些好地主不光是经济上遭到削弱,甚至被夺走所有财产,以至于无法维生。(4)在1944年,解放区和党在解放区的力量得到了极大地扩大和增强。一些同志开始认为,正式恢复激进土地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了。有必要提醒他们,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党的土地政策仍是在政治和经济上削弱地主阶级,而不是消灭他们。[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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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随后的事态发展来看,其中一些错误倾向,特别是第三点和第四点的发生并不是毫无理由的。不仅如此,党的指示对彻底执行和过激实施土地政策的区别十分模糊,似乎是鼓励产生这样的结果。在关于中农的问题上,这一点尤其明显。例如,1944年底的一份地区党委的指令,鼓励干部采取积极行动,而这将不可避免地削弱中农。这份指示还暗示,减租政策可以有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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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令认为,在没有地主或富农的地方,中农控制着整个村子。中农是现阶段民主革命的基本力量。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弱点”。在反对地主的斗争中,他们没有贫雇农那样坚决。在中农控制的村庄里,常常会有恶霸和腐败的官员,这些人通常本身就是中农。应该用政治斗争的方式处理中农的“封建剥削”。事实上,如果大部分农民的确痛恨这些人并且要求斗争他们,当地干部不应给群众“泼冷水”,或因为担心疏远中农而禁止群众采取行动。应该避免对中农进行经济斗争,或在经济上削弱他们,但可以要求他们为过去的政治剥削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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