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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干部承担繁重的任务并不是山东减租运动开展缓慢的唯一原因。无论调查多么不完善,它仍然揭示出山东干部中间存在三个基本问题。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被称为“特殊论”。山东干部并不把减租减息视作一项重要的革命任务,因为这项政策既不能发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削弱农村的“封建势力”。原因是山东的土地所有权并不集中,利息也不高。山东农村经济的性质比较特殊,它的主要成分是小地主和小商人。一些村庄根本不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几乎没有或很少有地主和佃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对立。相反,一些干部发现“群众最迫切的要求”是减轻赋税。另一些干部认为打击腐败和当地恶霸是当地最重要的问题。这些干部对农民状况的判断和城市自由知识分子基本一致。党的领导注意到了这种相似性,他们对地方干部的“小资产阶级”倾向进行了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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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主要发生在有地主的地区。这里的一些干部,即使他们意识到减租政策的重要性,仍然担心这一政策的实施会使地主不再支持抗日事业。另一些干部干脆认为减租政策是错误的,他们的理由是,减租不符合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原则,因为它“鼓动了阶级斗争”。不仅如此,减租不过是“收买穷人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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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依然是山东干部的认识上的偏差,这种错误认识可能有其他的思想根源,尤其具体地表现在他们执行减租政策的具体方式上。我们在其他地方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右倾行为,它们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机械教条地执行减租政策。作为一个整体的党组织仍然没有把握住群众运动,教育和组织农民,发动农民起来斗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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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势力会不择手段地维护既有权利,因此群众斗争是十分必要的。在1944—1945年期间,由于担心遭受日益激烈的群众斗争的打击,超过2000名沿海地区的地主和富农从海上逃离了山东。其他一些人投靠了日本人,或者加入了国民党的秘密组织和武装。但逃走的毕竟只是一小部分人,更多人留了下来。留下来的人采取了以下一些办法对抗土改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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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农民的恐惧心理,告诉他们国民党马上会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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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回此前正式售出或上交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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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威胁或有时收回佃农租赁的土地。在这种或其他威胁下,农民常常同意暗地里支付以前的利息。调查员发现,在据称减租政策已经彻底实行的10个村子里,只有40%的佃农家庭的地租实际减少了。在莒南县大店镇附近地区,调查员发现,那些支付较少地租的主要是富农,穷一些的农民支付的仍然是以前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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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某些干部缺乏经验制造矛盾,并抹黑新的群众组织。例如,指责干部利用妇女扫盲培训班“搞破鞋”——结交生活不检点的妇女——从而破坏群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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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入民兵组织,并制造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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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让一个儿子参军取得军属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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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诉军队家属部队供应不足,煽动他们攻击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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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利用农民对宗族的忠诚破坏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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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土改运动中所有受过打击的成员,包括中农和被斗争的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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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贿赂干部和新上任的村干部。行贿受贿在中国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一种痼疾。在共产党早期基层行政机构中,腐败一直是一个严重问题。调查显示,在大店镇附近地区,地主成功地贿赂了2名村长、3名农民协会会长、3名妇女协会会长、2名互助小组组长,以及2名其他村一级机构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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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种抵抗,在山东和其他地方,共产党特别强调下面一点也就可以理解了:必须通过“群众斗争”实现减租减息。如果农民感到不满,我们将很难发动他们。我们必须组织和教育农民,使他们意识到抵抗国民党的反攻符合他们的利益,否则胜利只是暂时的。只有当农民学会主动运用他们新的权力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后,传统的精英权力才可能被打破。共产党的领导层极为重视对农民的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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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主席黎玉指出,“许多同志”对减租减息抱一种错误的态度,非无产阶级倾向是这种错误态度的根源。这些同志并没有真正理解党的群众路线,他们从未站在贫苦农民的角度思考自己的工作。或许除了官方立场之外,对这些同志中的大部分人而言,革命仅仅意味着和日本人打仗。他们的“独立性”也是源于这种思想。结果,他们忘记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他们甚至懒得讨论、研究、宣传党中央和山东分局的指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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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干部 为了纠正上述错误,山东省政府采取了1942—1944年延安整风运动使用的学习和改造方法。实际上,山东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清楚地显示了整风运动究竟要解决哪些问题。山东所有地方党组织都被号召学习延安整风的经验。共产党再次强调自己的革命属性。这种强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此时共产党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党外人士,其中有些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党的长期目标很可能被其他主张“稀释”甚至取代。但仅仅通过抽象的方式,或者通过小组学习会议,自我批评,净化阶级,强调组织纪律,以及举办“发动农民群众运动的方法”讲座,这些简单方法还不足以说明党的革命属性。党的革命属性和党所宣传的革命原则必须经受实践的考验。“实践”意味着将党的革命目标转变为现实。在1944年至1945年期间,减租就是这些革命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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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共产党遇到了一个难题,他们必须使减租政策适应山东农村的社会经济条件。共产党一边敦促当地干部改变自己的态度和倾向,一边寻找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最迫切的任务是找到除减租减息之外,其他可以获取农民支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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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问题 面对山东的困难局面,共产党采取了两项措施。首先,共产党对山东的土地租佃性质和债务关系进行了调查,所有与支付租金和利息有关的行为都被定义为土地租佃。其次,共产党承认,山东的大部分农民都拥有土地,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减少和消灭农村地区政治和经济上“最不合理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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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干部在山东滨海、中部、南部地区发现了一些与土地租赁有关的“额外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农民依照惯例要给地主送礼;佃农或他的妻子每年要为地主提供一定天数的无偿劳动。另一种形式的无偿劳动被称作“代种地”,即为地主耕种土地而不收取报酬。佃农除了耕种自己租赁的土地,通常还要无偿为地主耕种几亩土地。在胶东地区,还存在农民在租赁土地之前先交纳一部分地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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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按照借款的性质、数额大小以及时间将利率分成许多种不同的类别。他们发现,短期现金贷款利率一般为每月3%—5%。其他类型的贷款剥削性更强,这些贷款不但利息较高,而且借贷者通常是在春播到秋收这段时间入不敷出、生活艰难的贫农。这些贫农一般只会借一小笔钱,借款的时间也很短。借贷双方根据习俗和各自要求确定具体条款。有种涉及粮食的借贷规定,如果在春天借粮(此时粮价最高),秋天还粮(此时粮价最低),每借1斗粮食要还2—3斗。春天借粮的通常是最穷的农民。此外,春天借贷的现金也可以以粮食或其他农产品的形式在秋天归还,但后者的价值通常按市场价格的1/2或1/3计算。另一种季节性的贷款规定,借贷的现金或粮食可以通过劳动来偿还,劳动价值按照当时短期雇工工资水平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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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的调查员发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为土改运动提供了切入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有两种:合法和非法的。关于后一种情况,干部发现,在一些“落后的山区”,当地掌权者不择手段地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在日本人占领的地区,伪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力霸占土地。据称,归还这部分土地满足了农民的“迫切需求”,并成为反对恶霸和汉奸的斗争中的一个重要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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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土地所有权转移与借贷有关,但它不同于典型的抵押借贷协议。根据一份这样的协议——也可以视作出售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地契,在限定的时间内,土地的卖方可以以当初出售土地的价格赎回土地。这一价格通常是市场价值的2/3。如果他到期无法付款,除非买方同意延长赎回期限,买方将正式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另一种协议被称作“抵当”,类似于抵押出售,实际是一种商业交易。一旦买方支付了土地实际价格一半的现金,就能立刻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耕种权。但卖方可以在两到三年内以相同的金额赎回土地。如果卖方到期无法付款,将永远失去土地所有权,虽然他还可以就赎回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买方协商。大部分农民都希望保留自己的土地,他们宁愿相信自己会时来运转。因此在经济状况窘迫时,他们通常会选择上述的抵押出售,或直接签署抵押借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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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种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这种方式最近才出现,在农民中引发了许多不满。由于地主害怕共产党和它的计划,并且为了规避土地改革——无论是真实还是预期的——才想出了这种方式。为了避开累进税,地主纷纷出售自己的土地。但战争即将结束时,税率又降低了。这时,从前的土地所有者通常会强行从新所有者那里买回土地。为了规避减租,地主还会强迫租种他们土地的佃农签订虚假的售地协议。作为补偿,佃农要继续向地主支付地租,不仅如此,佃农还要为自己“新得到的土地”缴纳土地税或公粮。[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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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共产党发现、分析、宣传、并改善或消除了上述引起农民不满的问题,但它仍然承认,在山东,地主和农民的对立关系只是少数情况,并不具有代表性。共产党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的“特色理论”,而是试图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它。“一般来说”,山东的土地所有权并不集中。但在有租赁关系的村庄,租地的家庭一般为总户数的1/5到1/4。据进一步估计,山东5个行政区的村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土地租赁关系,比例从30%至90%不等。这一比例在渤海地区最低,那里的地主很少。莒南县的情况则相反,该县有513个自然村,其中430个村有土地租赁关系。到1945年,该县已经成为山东省土地政策实施最彻底的地区之一。无论如何,山东省有“为数不少”的佃农。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对立关系的确可以作为发动山东农民的一个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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