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72933e+09
1706729330 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精装珍藏版) [:1706725771]
1706729331 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
1706729332
1706729333 共产党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极端化可以追溯到1943年10月1日党中央关于减租的指示以及上面引用过的“十大纲领”。在1944年到1947年间,“减租”发展成了平均农村地权的群众运动,被1947年《土地法大纲》所明确规定下来。在最初的没收财产中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方法是多样化的斗争以及清算账目运动,这在前面已经描述过。就像《五四指示》所指出的,在1946年,至少还使用了其他四种分配财产的方式。它们是:(1)直接没收,主要应用于日本人和汉奸的财产,也应用于“黑地”和在土地抵押中失去的土地;(2)将地主的耕地出售给佃农和其他人;(3)献地运动;(4)平均重分村里的土地和财产。
1706729334
1706729335 一位评论者在1946年9月写到:共产党正在试验用不同方法将土地返还给耕者,为制订一部总的土地法做前期准备。[82]叶剑英将军在1947年2月对记者说了同样的话。他解释党中央将派遣调查员到边区,将他们不同的经验纳入一部统一的土改政策中去。[83]
1706729336
1706729337 这样的过渡时期必定会发生党内争论。不幸的是,关于这些争论的记录语焉不详。卖地和献地很明显是抗日战争期间的遗留,随后的推行只局限于官方发起的边区的实验。重新平均分配和直接没收财产,除了对日本人可以这样做以外,很少出现脱离群众斗争和清账运动而被实施的。在1946—1947年推行土改运动的典型顺序是:先搞清算账目斗争,接下来是越来越趋向平均主义地重新分配斗争果实。这一过程达到顶峰是彻底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和所有浮财,以及基本平分村里所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84]
1706729338
1706729339 直接没收
1706729340
1706729341 这个方法在东北特别重要。在东北,直接没收成为共产党刚开始试行土改的主要特色。根据一份党在1946年4月17日的指示,立即没收日伪占有的一切财产和土地,以及一切开拓地和满拓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85]
1706729342
1706729343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曾报道,林彪指定1.2万名来自军队的干部作为土改干部,带领农民没收这样的土地。由于东北的人口密度比中国其他地区要稀少的多,对拥有75亩以下土地的地主一开始不采取行动。拥有75亩以上土地的地主则往往被自动定义为某种程度的汉奸。[86]
1706729344
1706729345 该办法是由东北土地集中和土地占有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在满人最初控制东北允许汉人居住时,数目相对较少的个体能够利用这一新机遇进行土地投资。一份1927年的研究发现,在东北北部的11个不同的县,单个地主的土地从1000亩到20万亩不等。[87]为了保护他们的土地,很多地主或者积极与日本人联合起来,或者默许他们的侵略。那些不那么顺从的地主经常发现他们的土地被没收或被命令以低价出售。被没收的土地被称为开拓地和满拓地。这些土地中的一些给了日本殖民者,一些让朝鲜人耕作,一些租给中国的佃农。这就是为什么东北的土地集中在日本人和他们的傀儡手上的原因。
1706729346
1706729347 另外一个使得东北与中国其他地区不同的、土地使用上的特点是傍亲制或依附制。当早期中国移民者发现他们的土地太多,没有足够的人力来耕种时,这一体系发展起来。依附于地主的人既不是佃农也不是雇工,他们为地主家庭整年工作,与他们住在一起,并得到一定比例的收成,这就是大家所知的内傍亲。外傍亲是一个依附于地主的人积累了一些钱来购买工具,拥有独立的房子,或许还有自己的牛,地主或富农给他一块地。依附于地主的人于是凭自己的能力也成了地主。他不需要为自己的土地付租金,但是必须为他本来的地主免费工作一段时间,天数从每年60天到200天不等。以这种方式得到土地的人有的时候成为二地主,因为他们经常将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也有自己的佃农。[88]
1706729348
1706729349 关于傍亲制的流行程度,各种资料说法不一,但是在共产党试图将减租计划应用在东北之初,遇到的困难或许有部分是它造成的。所以直接没收和重新分配也许操作起来更容易,虽然甚至连这个方法似乎也没有得到全心全意的赞成。
1706729350
1706729351 1946年7月,嫩江省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齐齐哈尔召开,关于土改问题展开了“生动的讨论”。共产党员只占了代表中的四分之一,与会人士代表了当地的各阶级。一些代表虽然在原则上同意党宣布的“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但他们觉得没收来的日伪土地应该归市当局所有,出租给愿意耕种的人。其他代表,包括农民代表,拥护党的政策:将没收来的土地无偿分给穷苦和没有土地的人。后一种意见最终占了上风。[89]次月,经“热烈的讨论”后,后一种意见被东北民主临时政府采纳,成为全东北官方土地纲领的一部分。[90]
1706729352
1706729353 出售土地
1706729354
1706729355 在抗日战争期间及结束后短时间内,共产党鼓励地主将土地卖给佃农。在这一阶段,出售土地是自愿的,虽然减租压力依然存在,并有上文提及的假买假卖之嫌。这一特别的工作在1946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政府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中发展到了顶点。叶剑英特别提到新的在陕甘宁地区的强制购买方案“只是试验性质”。它从来没有越过这个阶段。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试验表明了党在各地土地政策的方针。强制性的购买针对的是作为一个阶级的地主,不像之前官方规定的那样,有好与坏的区别。
1706729356
1706729357 根据法规草案,地主的每个家庭成员被允许保留该地区的中农每个家庭成员平均拥有的土地数的1.5倍土地。在抗日战争中表现杰出的地主被允许保留中农平均拥有土地数的2倍土地。富农的土地不作强制性出售。乡政府与乡农会以及地主一起定下出售价格,不超过待出售地块两年的平均收成价格,不低于一年收成价格。
1706729358
1706729359 政府这样购买的土地将被出售给少地或无地的人们,价格为收购价格的一半,农民允许用十年付清土地款。假如一个农民太穷而付不起钱,县政府将向边区政府请求免除付款。贫农购买的土地数量加上他已经拥有的所有土地不得超过当地中农平均拥有的土地数。贫农和长工,以及有亲属在军队中的贫穷家庭,拥有购买土地的优先选择权。[91]
1706729360
1706729361 1946年12月24日,新华社宣布在延安100英里以北的绥德县贺家川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首先成功实行了土改。政府购买土地重新卖给穷苦家庭开始于11月25日,9天内完成。村里61户少地或无地的家庭用8000磅粮食购买了超过200亩的土地,由边区银行进行经济上的资助。[92]
1706729362
1706729363 1948年,在共产党正式采用一个更激进的土地方案后,两个同情共产党的评论者评论道:没有有效的方法来执行强制购买,因为涉及土地的数量非常大。在一个遭受战事压力的时期,这会给边区政府的“金融管理”带来严重的问题。因为该计划不适用于小地主和富农,他们将不会被消灭,事实上也许他们的数目还增加了。另外,当地货币市场会被扰乱。由于农村地区发展工业的可能性较小,地主显然不会像当初希望的那样将新获得的财富投资于工业。最后一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土地出售给穷人和无地的人只能加重他们的负债。[93]
1706729364
1706729365 地区党内文件批评了1947年出售和献出地主土地的做法,理由是它们侵犯了通过阶级斗争动员农民的原则,让地主控制了村庄。[94]为什么出售和献田活动时至今日才开展还没有完全搞清楚,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剥夺地主所有权已经进展得很好了。也许这些实验与军事形势有关,是短期内与地主形成统一战线,以打击反扑来的政府军队(下面将有描述)。
1706729366
1706729367 献田运动
1706729368
1706729369 在抗日战争期间,共产党要求地主献出多出来的土地分配给穷人或者他们的佃农。在战争过后,这样的献田运动似乎开始于1946年夏的苏皖边区。在那个时候,该区域是国民党军事上主力攻打的目标。边区参议会、政府和党的成员中在当地拥有土地的——他们中间有周恩来——带头捐献了他们的土地。运动随后传播到晋察冀、陕甘宁、晋鲁豫边区以及东北。[95]
1706729370
1706729371 经常有人表达这样的愿望——至少新华社英语部是如此设想的,希望献田运动能给土改工作以重要的助推力。然而没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对土改有所裨益。献田运动似乎主要被用来没收国民党、军人和边区政府官员的多余土地。可以佐证这个结论的,是来自于捐献了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重要人物的花名册。[96]另外冀鲁豫党委会在1947年初指示:土地改革干部不要在上述人员家庭以外采取献田这一方法。原因是:献田运动减少了斗争,因而就无法在政治上打倒地主并在政治上和思想上解放农民。[97]
1706729372
1706729373 重新平均分配
1706729374
1706729375 在苏北的一些解放区,日军投降后立即开始对汉奸清算账目,随后扩大到包括土豪和劣绅。在该地区,《五四指示》标志着一个转变,这一转变不是从减租减息转变为清算账目,而是从清算账目转变为或多或少平分财产。根据每户家庭的人口在平等的基础上分配土地。所有依靠土地为生的人,包括前地主,都有权利得到相等的一份。每人收到的数目随地区不同而各有差别,取决于可耕种土地数量和人口密度。在某个地区,每人分配到土地的平均数为2.5亩。[98]
1706729376
1706729377 苏北不是在1946年基本实现平均分配的唯一地区。在“填平补齐”的口号下,平均分配在很多地区都有发展。接着实行的办法是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些工作在开始时力求平均划一,结果却并不平均,或许是因为执行力度的不同。1946年一个普遍的做法是留给地主比平均份额稍多一点的土地,条件是他和他的家庭自己耕种。
1706729378
1706729379 在晋冀鲁豫边区豫北的武安县,1946年提出均分口号的时候,中农的财产被用来弥补贫农的不足,因为地主和富农的财产已经基本上没收光了。在晋东南部的一个村庄,在均分土地后,原来7户地主家庭只剩下1户。村里贫农家庭平均每人5.5亩地,中农每人6.2亩地,富农6.9亩。唯一的一户地主家庭平均9亩地。[99]在该边区的另一个县,贫农获得平均每人4.5亩地。地主家庭被允许保有每人11亩地,要求是他们自己耕种。[100]
[ 上一页 ]  [ :1.7067293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