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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2月24日,新华社宣布在延安100英里以北的绥德县贺家川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首先成功实行了土改。政府购买土地重新卖给穷苦家庭开始于11月25日,9天内完成。村里61户少地或无地的家庭用8000磅粮食购买了超过200亩的土地,由边区银行进行经济上的资助。[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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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在共产党正式采用一个更激进的土地方案后,两个同情共产党的评论者评论道:没有有效的方法来执行强制购买,因为涉及土地的数量非常大。在一个遭受战事压力的时期,这会给边区政府的“金融管理”带来严重的问题。因为该计划不适用于小地主和富农,他们将不会被消灭,事实上也许他们的数目还增加了。另外,当地货币市场会被扰乱。由于农村地区发展工业的可能性较小,地主显然不会像当初希望的那样将新获得的财富投资于工业。最后一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土地出售给穷人和无地的人只能加重他们的负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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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党内文件批评了1947年出售和献出地主土地的做法,理由是它们侵犯了通过阶级斗争动员农民的原则,让地主控制了村庄。[94]为什么出售和献田活动时至今日才开展还没有完全搞清楚,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剥夺地主所有权已经进展得很好了。也许这些实验与军事形势有关,是短期内与地主形成统一战线,以打击反扑来的政府军队(下面将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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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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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日战争期间,共产党要求地主献出多出来的土地分配给穷人或者他们的佃农。在战争过后,这样的献田运动似乎开始于1946年夏的苏皖边区。在那个时候,该区域是国民党军事上主力攻打的目标。边区参议会、政府和党的成员中在当地拥有土地的——他们中间有周恩来——带头捐献了他们的土地。运动随后传播到晋察冀、陕甘宁、晋鲁豫边区以及东北。[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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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表达这样的愿望——至少新华社英语部是如此设想的,希望献田运动能给土改工作以重要的助推力。然而没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对土改有所裨益。献田运动似乎主要被用来没收国民党、军人和边区政府官员的多余土地。可以佐证这个结论的,是来自于捐献了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重要人物的花名册。[96]另外冀鲁豫党委会在1947年初指示:土地改革干部不要在上述人员家庭以外采取献田这一方法。原因是:献田运动减少了斗争,因而就无法在政治上打倒地主并在政治上和思想上解放农民。[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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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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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北的一些解放区,日军投降后立即开始对汉奸清算账目,随后扩大到包括土豪和劣绅。在该地区,《五四指示》标志着一个转变,这一转变不是从减租减息转变为清算账目,而是从清算账目转变为或多或少平分财产。根据每户家庭的人口在平等的基础上分配土地。所有依靠土地为生的人,包括前地主,都有权利得到相等的一份。每人收到的数目随地区不同而各有差别,取决于可耕种土地数量和人口密度。在某个地区,每人分配到土地的平均数为2.5亩。[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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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不是在1946年基本实现平均分配的唯一地区。在“填平补齐”的口号下,平均分配在很多地区都有发展。接着实行的办法是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些工作在开始时力求平均划一,结果却并不平均,或许是因为执行力度的不同。1946年一个普遍的做法是留给地主比平均份额稍多一点的土地,条件是他和他的家庭自己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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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冀鲁豫边区豫北的武安县,1946年提出均分口号的时候,中农的财产被用来弥补贫农的不足,因为地主和富农的财产已经基本上没收光了。在晋东南部的一个村庄,在均分土地后,原来7户地主家庭只剩下1户。村里贫农家庭平均每人5.5亩地,中农每人6.2亩地,富农6.9亩。唯一的一户地主家庭平均9亩地。[99]在该边区的另一个县,贫农获得平均每人4.5亩地。地主家庭被允许保有每人11亩地,要求是他们自己耕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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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均分工作依照不同的解释进行着,那时候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不统一一直延续到1948年初《土地法大纲》的修订版本出台。对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在江西试验过平均分配的中国共产党领导者来说,平均分配很明显来源于意识形态信念。然而在1946—1947年,它的发展似乎除了意识形态以外,还出于战略上的考虑——这两者互相加强。之所以开展平均分配,是因为决策层感到了动员华北无地少地农民打击国民党的需要。该动员工作的直接背景是国民党在晋察冀、晋冀鲁豫、陕甘宁以及华东(山东和江苏)的攻势。当国民党军队在1946年下半年和1947年初深入共产党根据地时,共产党迫切需要更多的新兵、更多的民兵、更多愿意加入到战争中来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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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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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平均化的理由是:即使在已经实施土改的地方,贫穷依旧存在,贫农和雇农的生活依旧没有得到改善。在有的地方,地主和富农家庭的生活水平依旧比贫农高,在最初的重新分配斗争果实的过程中,军人家庭受到偏袒,他们过得也比贫农好。这些基本状况正是1946—1947年“复查”和“填平”运动想要矫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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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华北平原已经无地可分,冀鲁豫分区党委员会在1946年末命令所有政治和军队单位放弃分配给他们用来生产的土地。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响应党发起的“自力更生”运动,曾经把叛徒和逃亡地主的土地和公共土地分给军队和文职部门耕作。[101]但是将这些土地重新分配给穷人实质上只能在很小程度上解决他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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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7年1月的一次党委工作会议上,以及随后一系列的指示中,潘复生同志及分区党委会分析了形势。[102]首先,土地没有彻底分配给农民,地主也没有彻底被打倒。一些地区依然对地主“相对客气”,允许他们保留他们的宅院,保有良田以及藏匿值钱的东西。与此相同,每次农民起来斗争,一些中农的利益总是受到损害。最后,一些干部很难完全贯彻党中央关于把土改和军事工作协调统一起来的指示。自从“爱国自卫战争”开始以来,一度“群众普遍士气低落”。这是因为干部一心扑在战争上,疏忽了土改。由于农民的生活没有得到改善,他们对征兵工作和支持前线的工作也不会报以多大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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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往常那样,该问题是由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综合造成的,即:在那个时期,存在着对贫困和战争等现实问题“投入精力不够和认识不足”的问题。党怪罪最多的是自己:由于党同时面对土改、游击战,对后方服务工作缺乏信心,因此在国民党攻势的直接压力下,注重了战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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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党员内部对土改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想法。同志们似乎不懂得“耕者有其田”意味着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问题和肃清封建势力,即依次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彻底消灭地主阶级。很多干部不恨地主,有些甚至同情他们,说这个或那个地主并不坏,用暴力拿走他们的土地和粮食是错误的。这样的干部还不懂得:地主根据定义来看就是坏的,他们拥有的财产代表着他们对农民的剥削。这样的干部似乎也没有注意到很多农民依旧没有土地。最后,一些同志依然说土地所有并不集中,乡下没有阶级斗争,至少没有严重的剥削。他们称这是不停打击中农的原因,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来满足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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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冀鲁豫分区党委作了如下指示:(1)没有实行土改的地方必须马上实行,与军队征兵运动和战争支持工作一起实行;(2)在游击区,同样的指示也适用,在“一手拿枪,一手分田”的口号下实行;(3)在土改已经实行的区域,应当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进行复查,并根据“填平补齐”进行纠偏。应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连一个人、一亩地都不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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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的具体问题,地主的房子将分给穷人,而不是像有的地区那样将其拆毁。关于商业和工业,分区党委像党中央的《五四指示》那样,将资本家在城市的企业和地主所有在乡下的企业区分开。前者根据党关于城市工商业的政策对待。而地主在乡下的企业,被认为是“地主封建经济”的一部分,因而被分给最穷苦的农民,分配的依据是被用来重新分配土地和浮财的“填平补齐”原则。但是不应当强迫那些不愿意持有股份或者不愿意参与这些企业合作管理的人。[103]干部不应对富农发起经济清算,但是如果群众要求,可以进行。应该允许旧富农保有他们自己耕作的土地;不得对新富农实行没收政策。“总体来说”,不得损害富农的工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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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农问题依旧像往常一样棘手。各种指示所表达的基本路线总结起来可以用另一句口号表示:“中间不动两头动”。这意味着将中农的财产放着不动,将地主、旧富农、贫农和农场工人的土地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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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矛盾的是,“指示”禁止当地干部侵犯中农的财产,同时又使得他们很难不这么做。所以作为一条一般规则,中农的财产将保持不动。假如从他们那里拿走了什么,在复查和填平运动中他们将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作为一项旨在安抚中农,得到他们支持的新举措,潘复生建议将在斗争中没收来的粮食、现金和其他浮财分给他们,而将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平均分给穷人。最后,大村庄被要求试着调整分配,以便匀给小村庄的贫农一些土地——在小村庄里占多数的是富农和中农,而不是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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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总路线也有例外。中农中的汉奸和恶霸可以被清算。同样地,如果农民想要这么做,党的干部可以领导平分那些犯有腐败和欺压等罪行者的财产,虽然在这种时候,强调的是政治而不是经济的清算。最重要的,在土地所有权不集中的小村庄,可以从中农那里取走“一些土地”。必须允许这样做,因为干部同样收到命令,要求他们通过将土地、粮食、农具、牲畜和建筑物分配给贫农以“确保消除贫农”。很清楚,基本问题往往不是租佃而是财富不足——或者,换句话说,穷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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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7月,中共华东局提出了对“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口号更字面上的解释,这就是山东土改指示。[104]这个指示也声称农民还是没有得到足够的土地,而地主和富农被允许保有相对较多的土地。这一区域的党的领导对他们管辖权内出现的问题负了全责。华东局追溯错误的“富农路线”的源头,却发现问题出在1946年9月1日它自己的指示上。华东局批评该指示与党中央关于土改的基本路线“完全背道而驰”。基本路线的目标不仅仅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让无田或少田的人得到足够的土地,同时使得自己亲自耕作、自给自足的中农的土地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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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9月华东局的指示也许与1947年7月的中央路线不一致,但是它看上去与1946年夏的路线差别不大。据说“九月指示”规定中小地主可拥有的人均土地是中农家庭人均土地的1.5倍;军人和干部的地主家庭可以保有的土地是中农人均土地的2倍;清算富农的封建剥削时则使用仲裁的方法。“九月指示”还鼓励献田运动和政府购买地主多余的土地等和平的方法。所有这些办法在1947年7月都被批评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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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方式中的每一种似乎都源自《五四指示》。以下内容《五四指示》中都有:中央赞同地主出售和献出土地,规定在解决农民和中小地主间的问题使用仲裁和双方一致同意的方式,并且除非不得已,不要动富农的土地,即使到了非动不可的时候,他们也不应被“太严厉”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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