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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转变开始于4月,在同一个月,边区党委发表了《关于改正左倾冒险主义的指示》。[172]指示命令:(1)改正对中农的过激行为,退还他们的财产;(2)“将一切扫地出门”的做法即没收坏地主的所有个人财产——应该被看成是一个暂时的教育手段,应该允许这类人保有足够的赖以维生的财产;(3)取消对人民民主权力所做的过度限制。(4)只有人民法庭才有判决死刑的权力,执行死刑的办法是枪毙,所有其他形式的肉刑和体罚从此以后禁止实施;(5)所有的工商业,包括地主和富农在城市和农村拥有的工商业,将受到保护,不被清算、没收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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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潞城县,工作队干部不得不对突然的转变负起很大一部分的责任,因为他们在两个月前低估了土改的进度。在4月的县土地会议上,村工作队被批评过分强调满足贫农的所有要求,忽略了中农的利益,在他们与基层党员打交道时把他们当作阶级敌人对待。在每户家庭根据党的标准重新划分成分后,将所有从中农那里非法没收来的财产赔偿给他们。[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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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潞城县和整个边区,转变同步发生,一齐转向打击“左”倾冒险主义,这说明“左”倾的主要责任事实上不是来自工作队干部。以下事实加强了这一结论:转变在边区发生的日期相对较晚,比毛泽东将“左”倾过激作为关注中心要晚三个多月。有的人也许会争论在晋冀鲁豫边区落实党中央的政策,执行它的路线本来就需要这么长时间。然而,一个更合理的解释似乎是,边区官员在推进工作时力求与当地情况和发展群众运动辩证地保持一致。并且该过程清楚地记载在党中央2月22日关于土改情况三个不同类型的指示中。在第三个类型中,土改没有被彻底执行的地区,党中央依然批准对村里土地进行基本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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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在1927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了“矫枉必须过正”。这是人们能找到的对“群众运动法则”最简洁的表述。[174]这一法则贯穿了20世纪40年代群众斗争和土改运动的始终。彭真、黎玉和最后中央委员会本身,都指出右倾是运动开始阶段最大的障碍,在实现新层面的统一和放宽政策之前,必须利用“左”倾的路线来克服“右”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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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领导来说,最严重的问题既不是过右也不是过左,而是无法正确地判断一个阶段已经过去另一个阶段应该开始的那个关键点。黎玉在1945年警告山东干部:发展群众运动的关键点是正确判断在特定地区,这两种倾向与具体情况的关系。假如过早实行和平的重新和解,那就无法彻底克服当地的抵触,农民因此就不能独立,形势将归于失败。1945年在山东,过激的作用是将减租运动转化成了真正的群众对“封建势力”的攻击。就像在同一时间,毛在提及关于发展减租中的极端主义时写的那样,任何在这个阶段犯下的过激都可以在以后被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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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大纲》第一版所规定的试图均分乡村财产的决议也许在绝对意义上是错误的,但是它同样是土改运动“左”倾阶段的一部分;而且,该阶段不但没有受到批驳,反而在2月22日中央委员会指示中被重新肯定。它确定,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在土改没有实行、农民没有被发动起来的地区,土地应该被彻底地——假如不是绝对地——被平分。指示提到了在这样的地区,中农可以被允许拥有比贫农稍多一些的土地,也提到了中农多余的土地未经许可不得强取,但是指示不像1947年年中华东局所说的那样,完全不准动中农的土地。依然是只有在已经彻底实行土改、土地分给村里贫农的地区,才开展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和将他们重新吸收到村行政结构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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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中农犯下的“过激”似乎是当群众运动与中国乡村的社会经济现实相互作用时,前者的内在冲动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它的作用是打击培养了村里特权阶级的经济不平等和确保把物质利益分配给华北的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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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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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总结在本章导论中提出的三个问题的答案了。关于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温和的土地政策和从中吸取的革命教训的性质:减租减息显然在根据地开始形成时所起的作用很小。直到1942年,减租才开始在群众范围内实行;而且直到根据地获得了基本的军事和政治安全后,才成功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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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选择,中国共产党的主力在日军侵华初期被局限在华北。考虑到抗日统一战线的好处,中国共产党抛弃了激烈的没收土地和重新分配的政策。共产党曾用这种办法动员农民,获得他们的支持,以及破坏现存农村权力结构。减租减息的统一战线土地政策使共产党面临一个两难处境:要么他们找到新的方法使得财富从有钱人那里转移到穷人手中;要么他们无限期地放弃他们作为革命政党的身份。对共产党来说,第一个选择极其巧妙,因为它既使得他们保存了政党的性质,又提升了他们在华北的成功机会。在华北,租佃无论如何都不是主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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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寻找新的财富转移方式的结果,到1945年,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得到了拓展,将一套新要点包含其中。这些新要点通过清算旧账目的策略,能够给华北的基本群众提供利益。除了分配战斗成果的物质激励外,共产党还解决了所有农民的心头之患:在农村中,有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大搞腐败和专权。通过促使这些问题的处理,以及所有其他关于土地所有和使用、无偿雇工和债务的问题解决,中国共产党发现了“通过阶级斗争动员群众”的方式,甚至在地主不是村里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地区也适用。这个方式是共产党从抗日战争中学到的第一个革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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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经验与该方式的应用过程有关。中国共产党不但发现了破坏农村经济、政治权力系统的方法,他们还发现了如何动员农民、在他们的支持下建立一个新的系统的诀窍。他们掌握了如何把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变成中心工作,即“所有其他工作之母”。就像潘复生说的那样,在抗日战争开始的时候,所有单位各行其是,主要工作和次要工作之间没有协调和区别。之前取得的成果微乎其微,直到党学会了将通过阶级斗争作为动员群众的中心工作。在山东,黎玉将斗争运动描述成所有其他乡村工作——包括党建和征兵工作——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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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抗日战争岁月中学到的第三个重要经验是成功发起斗争运动所必需的条件。在党的土地政策在任何地区彻底实行之前,军事上必须赶走敌人、破坏他的政治统治,是建立新权力结构的核心。所有党的指示,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强调在受敌人直接威胁的地区将阶级摩擦最小化的重要性。只有在整个地区满足一定军事和政治前提后,土地政策和它发动的农村斗争才能成为农村工作的焦点。抗战动员了人力。1943年后,日军开始力有不逮,中国共产党为在华北大规模创造这些前提提供了所必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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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内战期间,土改计划是共产党革命工作的关键。该计划在华北的发展以及从它的执行方式和所需条件中获得的经验,必定是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期间学到的最重要的革命经验之一。党1946年的《五四指示》中将这些经验明确起来,表示官方将从减租转换到了土改。事实上,《五四指示》所标志的,不是土改的开始,而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贯穿整个抗日战争的多样化斗争运动的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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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成功实现的最基本的条件是保护它不受敌人破坏的军事能力。1946—1947年国民党军队出其不意地进犯共产党根据地,以上结论得到检验。这样的进犯使得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发动村内阶级斗争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共产党军队不再能自由采取行动,中央政府开始在农村重新建立它自己的政权结构,并得到共产党在斗争运动期间创造的敌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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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1948年5月25日的指示承认了想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改的危险。该指示重新确立的前提条件,与抗日战争时期所采取的本质上是相同的。甚至当共产党准备向南移动的时候也是这么做的。在这些南方地区,租佃比华北更普遍。除非涉及的地区军事上是安全的,除非大部分农民要求土地重新分配,除非有足够的干部领导工作,否则不实行土改。这些条件在1947年夏以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还不是普遍具备的。这些区域接到命令暂时放弃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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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回答上面提出的三个问题中的第二个——中国共产党停止在这些地区实行土改是因为土改成功实行的前提条件还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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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行土改条件具备的地方,土改动员和组织了“基本群众”,把他们吸收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农村政权结构中成为可能。标准的解释是当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他们的觉悟也提高了,他们愿意行动起来。当然共产党寻求,也毫无疑问地得到了“支持”——作为重新分配财产所提供的实物利益的回报。但是这一过程远不像所说的这么简单。党内批评显示由斗争运动和重分财产激发出的新的阶级觉悟不像1946—1947年所声称的那样,能够直接产生对国民党作战所需要的特定类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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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点而言,颠覆现有农村“精英”阶层是土地革命首要的目标。在任何特定的村庄,政权是否由地主支配不是问题所在。关键的因素是土改破坏了当地当权者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基础,这是创造新秩序的必要一步。新秩序的建立是土改作为“所有其他工作之母”的第二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像一位作家所说,这使得党的政策能够深入群众。参加多种多样的控诉运动最活跃的农民,有的入伍成为共产党的新兵,有的进入村里新的领导班子。分到土地和财产的农民加入了农会和其他村机构。就是这个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体制结构,共产党可以依靠它,由它负责组织军事运输队,以及对不愿意应征入伍的人施加社会压力。这就是当自由派评论家提到作为土改的结果,党在农村扎下根时,想要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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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斗争运动不考虑阶级界限。这是当共产党想要寻找转移财富和动员华北农民的新方法时,斗争对象众多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1945年之前,运动的这一特征在分配斗争果实中也很明显,虽然大体强调将富人的财产给穷人。在1945年之后,阶级界限的划分更清晰了,党在这一方面更努力了,即:特别要让贫农和雇农分到财产。这一努力的结果是第一版的《土地法大纲》。《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平分村里的财产,这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耕者有其田”的解释远远超出了消除地主—佃农关系。由于财富之少和中农数目之多,如果要绝对平分财富的话,就必须侵犯新中农和老中农的利益。党对待中农的一大特征——相互矛盾之处,似乎最终被这样解决:含蓄地要求在平分土地和财产的过程中,将他们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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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初,当考虑到中农利益而抛弃了绝对的平均主义政策后,有一点开始变得很明显,那就是:中农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试图将贫农作为一个阶级消灭,在1947年很明显是一个太过超前的目标。但是在群众运动的背景下,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完全地抛弃掉——虽然这样有疏远中农的危险。因此对中农态度的摇摆不定继续着,甚至在制定党的内战土地政策最终决策时也不能免。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只有在土改已经完全实行的地区,才会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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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精装珍藏版) [1]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3—24页。他在对这两种看法进行了总结。如果读者想了解20世纪30年代中国自由作家和左翼作家关于土地问题的看法,可参阅《农业中国:选自中国作家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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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经济周报》,第3卷第16期,194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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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的对外关系》,1946年,远东中国卷,第1284—1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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