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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经验与该方式的应用过程有关。中国共产党不但发现了破坏农村经济、政治权力系统的方法,他们还发现了如何动员农民、在他们的支持下建立一个新的系统的诀窍。他们掌握了如何把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变成中心工作,即“所有其他工作之母”。就像潘复生说的那样,在抗日战争开始的时候,所有单位各行其是,主要工作和次要工作之间没有协调和区别。之前取得的成果微乎其微,直到党学会了将通过阶级斗争作为动员群众的中心工作。在山东,黎玉将斗争运动描述成所有其他乡村工作——包括党建和征兵工作——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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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抗日战争岁月中学到的第三个重要经验是成功发起斗争运动所必需的条件。在党的土地政策在任何地区彻底实行之前,军事上必须赶走敌人、破坏他的政治统治,是建立新权力结构的核心。所有党的指示,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强调在受敌人直接威胁的地区将阶级摩擦最小化的重要性。只有在整个地区满足一定军事和政治前提后,土地政策和它发动的农村斗争才能成为农村工作的焦点。抗战动员了人力。1943年后,日军开始力有不逮,中国共产党为在华北大规模创造这些前提提供了所必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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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内战期间,土改计划是共产党革命工作的关键。该计划在华北的发展以及从它的执行方式和所需条件中获得的经验,必定是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期间学到的最重要的革命经验之一。党1946年的《五四指示》中将这些经验明确起来,表示官方将从减租转换到了土改。事实上,《五四指示》所标志的,不是土改的开始,而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贯穿整个抗日战争的多样化斗争运动的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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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成功实现的最基本的条件是保护它不受敌人破坏的军事能力。1946—1947年国民党军队出其不意地进犯共产党根据地,以上结论得到检验。这样的进犯使得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发动村内阶级斗争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共产党军队不再能自由采取行动,中央政府开始在农村重新建立它自己的政权结构,并得到共产党在斗争运动期间创造的敌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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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1948年5月25日的指示承认了想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改的危险。该指示重新确立的前提条件,与抗日战争时期所采取的本质上是相同的。甚至当共产党准备向南移动的时候也是这么做的。在这些南方地区,租佃比华北更普遍。除非涉及的地区军事上是安全的,除非大部分农民要求土地重新分配,除非有足够的干部领导工作,否则不实行土改。这些条件在1947年夏以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还不是普遍具备的。这些区域接到命令暂时放弃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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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回答上面提出的三个问题中的第二个——中国共产党停止在这些地区实行土改是因为土改成功实行的前提条件还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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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行土改条件具备的地方,土改动员和组织了“基本群众”,把他们吸收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农村政权结构中成为可能。标准的解释是当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他们的觉悟也提高了,他们愿意行动起来。当然共产党寻求,也毫无疑问地得到了“支持”——作为重新分配财产所提供的实物利益的回报。但是这一过程远不像所说的这么简单。党内批评显示由斗争运动和重分财产激发出的新的阶级觉悟不像1946—1947年所声称的那样,能够直接产生对国民党作战所需要的特定类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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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点而言,颠覆现有农村“精英”阶层是土地革命首要的目标。在任何特定的村庄,政权是否由地主支配不是问题所在。关键的因素是土改破坏了当地当权者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基础,这是创造新秩序的必要一步。新秩序的建立是土改作为“所有其他工作之母”的第二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像一位作家所说,这使得党的政策能够深入群众。参加多种多样的控诉运动最活跃的农民,有的入伍成为共产党的新兵,有的进入村里新的领导班子。分到土地和财产的农民加入了农会和其他村机构。就是这个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体制结构,共产党可以依靠它,由它负责组织军事运输队,以及对不愿意应征入伍的人施加社会压力。这就是当自由派评论家提到作为土改的结果,党在农村扎下根时,想要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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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斗争运动不考虑阶级界限。这是当共产党想要寻找转移财富和动员华北农民的新方法时,斗争对象众多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1945年之前,运动的这一特征在分配斗争果实中也很明显,虽然大体强调将富人的财产给穷人。在1945年之后,阶级界限的划分更清晰了,党在这一方面更努力了,即:特别要让贫农和雇农分到财产。这一努力的结果是第一版的《土地法大纲》。《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平分村里的财产,这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耕者有其田”的解释远远超出了消除地主—佃农关系。由于财富之少和中农数目之多,如果要绝对平分财富的话,就必须侵犯新中农和老中农的利益。党对待中农的一大特征——相互矛盾之处,似乎最终被这样解决:含蓄地要求在平分土地和财产的过程中,将他们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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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初,当考虑到中农利益而抛弃了绝对的平均主义政策后,有一点开始变得很明显,那就是:中农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试图将贫农作为一个阶级消灭,在1947年很明显是一个太过超前的目标。但是在群众运动的背景下,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完全地抛弃掉——虽然这样有疏远中农的危险。因此对中农态度的摇摆不定继续着,甚至在制定党的内战土地政策最终决策时也不能免。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只有在土改已经完全实行的地区,才会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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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精装珍藏版) [1]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3—24页。他在对这两种看法进行了总结。如果读者想了解20世纪30年代中国自由作家和左翼作家关于土地问题的看法,可参阅《农业中国:选自中国作家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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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经济周报》,第3卷第16期,194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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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的对外关系》,1946年,远东中国卷,第1284—1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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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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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延安新华社,1946年9月14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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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泽东与埃德加·斯诺的谈话,见:《与毛泽东的对话》,《生活周刊》,1971年4月30日,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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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多学者已经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了国家农业调查局的统计。例如费维恺(Albert Feuervwerker):《1912—1949年的中国经济》,第34页;德怀特·帕金斯(Dwight Perkins):《中国的农业发展(1368—1968年)》,第91页;沈祖海(T. H. Shen):《中国的农业资源》,第96页。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北京,1957年,第三卷,第728—7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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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自章有义编辑的《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728—730页。该调查覆盖了22个省的1120个县,但不包括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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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见马若蒙的《中国的农民经济》,附录A,表A—6,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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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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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甘博发现:在河北的定县,有超过92%的农民家庭拥有土地;30%的农民租种土地,只有4.8%的农民是完全的佃农。见:《定县:华北的一个农村社会》,第209—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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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取自发布于1933年的两个文件的官方修订版本:《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47年12月,这两个文件作为“参考文件”被重新发给了各地党委,然后于1948年5月24日被中共中央作为“正式文件”发给各地党委。见:香港《群众》,1948年6月17日,第2—9页。1933年的原始文件翻译可参见萧作梁教授的《中国的土地革命(1930—1934年):文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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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取自山东胶东地区的一份文件《关于清查阶级出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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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共产党用山东省政府取代了战时山东省管理局,省政府包括抗战期间创立的5个分区。这5个分区分别是:胶东分区、渤海分区、鲁中分区、鲁南分区、滨海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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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黎玉的《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以下简称为黎玉报告),有关租赁关系的表格,见第86—88页。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这份调查显示261个家庭租出了3.3万亩土地,而473户佃农家庭只租种了1.1万亩土地。报告并没有解释这一明显的矛盾。如果调查结果无误,可以断定极大一部分土地被租给了被调查的12个村庄以外的农户,或租给了调查表中没有列出的机构或个人。黎玉是在1945年9月的第二次群众工作代表会议上提出这份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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