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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基督教世界里的外交官承认自己所代表的一方出手便是“非基督教原则”,已明言美国向中国勒取的这些赔偿既不合上帝的道理,也不合人间的道理。然而不合道理的赔偿能够列入约章,正说明中西之间由议约而立约的苦逼和研磨里,上帝的道理和人间的道理都被已经分出来的强弱踏在了脚下。随后是西方人的准则化作条约的准则,中国人则同时成了“受害”的一方和“担负责任”的一方。美国人沿着这种“非基督教原则”得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而作为一个典型事实,其间所贯穿的单面制宰,又非常明白地显示了西方世界对待中国共有的和共用的通则。因此,西国的政府和公使以勒迫之心追究中国人的条约责任,便一定会成为一个西方人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是非立法则,来制约中国、摆布中国和改变中国的过程。西方人的利益、西方人的意志与西方人的是非本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和异己的东西,但时当管总署的中国人力竭于“洋人性情执拗,拒之逾坚,则持之逾力”;(86) 而管地方的中国人被压得曲屈变形,由不识条约和不怕条约变为“曲事洋人”和“见好洋人”之日,则这种原本外在的东西便已经填入和正在填入中国社会的构架之中,从而是异己的东西已经化为和正在化为内在的东西。而后,西方人从条约中获取的利权以及这种利权在运用中的扩张遂沛然莫之能御,成了与中国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同时存在并常相扞格的另外一种支配力量。这是一种由外交官来代表,并且由外交官所掌握的力量。与个体的洋人之搅动民间相比,外交官手里的这种力量常常会导致他们在交涉之外还要直接干预中国的内政。干预之不同于交涉,盖在于后者立在中国政府的对面而前者则立在中国政府的上面。在这个过程里,是领事更恣肆而公使更深鸷。薛福成曾说“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守土官”即管理民政的地方官,以公法引此比彼,实为不可思议(87) 。这种不可思议的权力本在外交官的正常职责之外,从而自始便没有对应的章法来管制和约束。因此西国的领事官多了一重不受管制和约束的权力,大半都有一派汹汹气势。同治八年(1869)奕訢奏报西人在地方“肆行无忌”,说是“各口洋人滋事之案,多系英国兵船,亦多起于英国领事官”(88) 。这种“起于”领事的“滋事”直接带给地方以灾殃,用意当然不是在交往而是在压倒。其间因不知分寸而弄过了头,便会成为“对于暴力的热爱和倾向”,一路横行,走得比英国政府还要远(89) 。一年后法国领事在天津向地方官和“人群开枪”(90) ,也是意在压倒而做得太像强人模样。至光绪年间福建发生牵涉英国人和美国人的“古田闹事案件”,随后有过一个领事和其他外国人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这个过程里的西方人同样强霸,因此以为自己理所当然地可以支配中国一方:“英美两领事均认为,调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视为最后的定论,总督不得加以更改”(91) 。在事关中国人的“裁决”里,由“英美两领事”作主一言否决掉中国总督的合法权力,则其间的压倒遂已变成了西人的至上。而“调查委员会”的“裁决”是在以中国的法律为涉事的中国人量刑,已无异于接管了中国政府的司法权。比之用治外法权庇护一部分与他们利益相粘连的中国人,这种西方人在中国直接行使司法权的事,显然是更深地伤到了中国人彼时称作“国体”的东西。“领事职分甚卑”(92) ,但在那个时候的中国,像这一类领事引用条约权利和引申条约权利的兴风作浪,却常常能把官场中的人逼到旮旯里去。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有几个外国人在湘西的水路里遭围抢,当地知县“亲自下到江面上,说是只要答应不将事情提交领事去处理,他愿意答应”这些外国人“想要提出的任何数额的赔款”(93) 。显然是西国的领事越来越像“守土官”,遂使中国的地方官越来越难做守土官了。同领事相比,公使与总署相交涉,便是以朝廷为对手。咸丰年间英法俄美向中国人争修约,曾以外国使节驻京为要目而成为中西之间由冲突走向战争的导因之一,亦可见其于此一节的全力以争和不获不止。在西方人的意中,是公使久驻北京,便可以就近行其劫法,用条约罩住中国政府,从而通过“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压力来强制各地方官遵守条约”,使在华的外国人“能行使自己的特权”(94) 。然而北京政府之不得不施加“压力”,总是北京政府先受重压的结果。驻京的公使虽不是守土官,但其间更多因相互的呼应而汇为炎炎声势,由此形成的特点全在共鸣和群哄。同治初年法国公使因贵州教案向总署作叱喝,其照会中引为胁迫的是“本大臣争执此事,非只保护本国,并保护欧罗巴诸国各人在此交涉之道”。之后英国公使至总署“言及此事,谓此即中国背约薄待外国之证,并明言各国现已联为一气”。英国公使以自己的胁迫证明了法国公使的胁迫,而后是西人的胁迫化成了中国人的紧张。受了逼迫的奕訢在奏报里说:“观其忿激情形,直欲假公义之名,以逞其藉端启衅之意”(95) 。被奕訢称作“公义”的东西在西方人一面称作条约的“神圣性”(96) 。比之地方官场的困厄以具体性为特征,总理衙门所常常要面对的这种场面,已是西人在“公义”或“神圣性”的名义下形成的一种合围,与此相对称的,则是条约的制约力和管束力也随之而节节膨胀,成了一种被成倍地放大了的东西。因此,在西人的条约勒逼面前,是地方受到冲击更直接而总署受到的压力更沉重。西人以“北京政府”压迫地方政府为理路,其预设的前提是“它的权力非常集中,能够强制各省执行它的命令”(97) 。但在19世纪的中国,朝廷其实并不拥有这种“非常集中”的权力,西人的预设是已经“跑到中国现行行政制度的前面去了”(98) 。熟知中国社会情状的赫德曾在20世纪初年告诉西方世界,中国是一个“既脆弱之极而又强硬之极的帝国”。它“有二十来个省,每个省本身就是一个王国,有自己的预算和税收制度”。因此每个省都有“省里的实情和需求”(99) 。这是一种由既定的社会构造派生出来的不统一性;而咸同两朝十多年内战里形成的国家权力下移,又在使庙堂管制地方的臂力非常明显地处于累积的弱化之中。后来的历史学家说:就西方人“所加给中国的义务来说,无异是在省自治权、内地税征收、以及军队调配等这类重大问题上,要求帝国整个改组,而帝国的这种改组,在清廷如此懦弱无能的时候,却是绝对不可能的”(100) 。因此事关中西交涉,在这种已有的格局里便不可能产生出朝廷对地方普遍的“强制”。同治五年(1866)奕訢因“法国来照情词叵测”而作奏报,申说“臣等窃思自立约以来,办理各国事件,一经该使知照,无不立予查办。但事之办结与否,全在各省大吏督同地方官权衡妥办”。而“今该使照会所到各条”,事涉“直隶总督刘长佑、署两江总督李鸿章、四川总督骆秉章、成都将军崇实、河南巡抚李鹤年、陕西巡抚刘蓉”,皆已“业经臣衙门屡次奏催、咨催各省迅速办理”。屡催而未“办结”,显然是无法实现自上而下的“强制”(101) 。至同治九年(1870),总署为西人所追逼,又专折奏请“饬下各省督抚将军及南北洋通商大臣等,切饬所属,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务即认真查办,务即迅结”(102) ,申说的仍然是同一个题目。后来的岁月里,一面是地方官的撤任、革职、摘去顶戴,一面是既定的社会构造和已经下移的国家权力仍然不能造出一种可以行使“强制”的统一性,于是这个题目还会在庙堂里被一说再说,三说四说。而介入了这个过程的西方人眼看总署“咨行各省者,并未见一处立即遵办完结”,推想“总是为各省大吏延搁,自作主张”(103) ,遂常常要以疑忌之心猜度疆吏,并常常要越出折冲交涉应有的界度,以自己的好恶为尺度伸手干预朝廷对于疆吏的任用。同治二年(1863)劳崇光由两广移云贵总督。李慈铭在日记中录邸抄,然后作注说:“闻此从英人之请。又闻署黔抚韩超罢任,以张亮基兼署黔抚,而不见明谕,亦出英人意也。”(104) 他所说的“英人之请”犹属以阴柔行威逼一路,相比而言,则同治五年(1866)法国公使伯洛内照会总署,一意要“将骆秉章及相帮同谋之官均移开川境”;又直指“李鸿章在江苏主事,中外必不能有安然相好之日”,并以“本大臣定然竭力不欲其在江苏任事”为意志和主张。其手法全然都是在以暴烈作威逼,所以奕訢奏告之际遂比为“狂吠”(105) 。这一类公使以督管疆吏为己任的事实说明:当“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压力”达不到西方世界预想中的程度时,代表西方世界的外交官便会用干预的办法自己来施加压力。然而外交官调度疆吏,是西方人的意志和权力不仅进入了中国人的地域空间,而且进入了中国人的国家政事。这种干预已经越出了中西之间已有的条约内容,从而已经越出了中西之间的条约界限,但这种干预又是西方人在其实现条约利权的过程里一路延伸出来的。因此自西方人的理路而言,以条约的名义越出条约界限便成了此中的势有必至和理所当然,而自中国一面言之,则是“泰西各国竞尚兵力,其于中国情势亦然。力所不能胜,而欲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106) 。当日另一个法国公使哥士耆(Kleczkowski,Michel Alexandre,Comte)曾经沿着同一个理路走得更远,其“悍悖”在于专门照会总署,一手包办地代“两湖总督官(文)、湖南巡抚毛(鸿宾)、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西巡抚沈(葆桢)”拟定“晓谕”士民的“告示”,主旨皆在痛责“内地民人”之“不顾背违和约,欺侮远人”,并儆以“倘敢惑众肇衅,再蹈前辙,本部堂、部院定即严拿惩办,坐以倡始背约之罪”(107) 。这种由西方人作成的“告示”,显然都是在表达一面之词,但外国公使自以为是地代疆吏作告示,与其一面之词连在一起,并引为起源和根据的“不顾背违和约”和“倡始背约之罪”,则非常明白地显示了彼时外交化为内政,西人用来丝丝入扣的东西都是条约。而比之外交官在条约的名义下以督管疆吏为己任,哥士耆的做法已是在条约的名义下督管“民人”,其意中的对象和范围自然又更广了一层。当西方人持条约为理由干涉中国内政成为惯态和常态之后,与之相对应的一面,便是中国人本有的治民的成法和治吏的成法,在侵蚀和啃噬之下的日趋缺失破裂而无复旧日模样。同治八年(1870)山西巡抚李宗羲奏报“教民控案已会勘讯结”。其中一段叙述事由,说是“嗣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称,据法国使臣送来教民认种地段清单一纸,令即转饬丰镇厅,将教民所种地段依照清单量定亩数,核准税额盖印,给予执照,迅速妥办等因”(108) 。其间的来龙去脉,是“咨”、“送”、“令”、“饬”都因“法国使臣”而起,并向“法国使臣”交代,然则“法国使臣”几乎像是另一个中国政府了。以清代二百多年的历史作比照,这是一种深度异化。后一年天津发生教案,“法使照会”始终“归咎官吏”,同时“大俄国署理全权大臣布、大布钦差大臣代管北德意志公会事务李、大美国钦命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镂、大英署理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威”联衔照会以为呼应和声援。而后是天津的地方官虽然并无大罪,却在西人沉重的压力下成了被送交刑部发落的罪人。然而这种压出来的罪名与中国人的律例没有办法对得拢来。当日刑部的奏议说:“臣部例内,只有刁民滋事,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革职之语,此外遍查律例,并无另有作何治罪明文。”但彼时朝廷与地方都在重压之下,律例里的“革职”显然不够用来息西人之怒,于是刑部的“公同酌议”不能不绕出“例内”既有的成法而别作引申,“于革职罪上请旨发往军台效力赎罪”(109) 。就事理而论,这种绕出了成法的别作引申无异于中国人的律例为西方人的喜怒而改变,其结果便是管司法的刑部身不由己地成了枉法的地方,而原本被当作公器的法律则因之而丧失了尊严和权威。以同治比顺康雍乾,则刑部的枉法与法律的丧失权威,也是清代二百多年以来的深度异化。在这一类事实里,中国人的行政、吏治和法律都已因西人的干预而日积日异地今时不同往昔。今时不同往昔,其间的历史内容正是西人的利益、西人的意志和西人的是非在支配中国的过程里又在一层一层地造成中国社会的脱胎换骨。而在西人的眼中,这些都是拖着中国在向西方世界靠拢。所以同治九年(1870)美国公使镂斐迪致书国务卿,由天津教案之后崇厚出使法国起讲,欣欣然言之曰“这看来是沿着正确方向走出的一步。这表明(中国)有意按照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来处理他们的邦交”(110) 。他所说的“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都是构成西方世界本来面目的东西,因此镂斐迪之所以欣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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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和社会脱榫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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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西人在条约的名义下越出了条约范围的制宰和干预,又是一种逆来而不能顺受的苦相煎逼。当日奕訢奏议各国事务,叙事之际常用“不胜发指”、“桀骜愈甚”、“讹诈之风大起”、“倍难理喻”,以及“舌敝唇焦,智尽能索”、“实出公法情理之外”等等(112) 来摹写情状。说的都是西国公使的干预和总理衙门的不肯甘心被干预。光绪朝曾在军机处行走的徐用仪当日口碑不算太好,而一则记载说他作“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时,与外人交涉,遇有事理不平者,必反复辩论无少屈,甚或拍案相争”。然后作注曰:“公与余历述数事,深致愤慨,乃知局外人动谓译署之人,一味逊顺,真耳食之误也。”(113) 这些都说明:虽然“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而在那个时候的总理衙门里,与西人以口舌相抗争依然是一种不得不做和不能不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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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衙门以办理“外国事务”为职分,本是由《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延伸而来的,从而是被彼族的强势逼出来的。这种历史因果决定了当日办理“外国事务”,中国人自始即处于退守和被动的一方。然而由办理“外国事务”而置身于“外国事务”之间,则总理衙门中主事的人物也因此而比别人更先地识得:当中西之间以战争为形式的交往转变为条约交往之后,已经签订的条约不仅是西方人用来制束中国的东西,而且是处于退守和被动一方的中国人据以自卫的仅有的界线。奕訢说:洋人之“各国连和,所以必重条约者,盖以条约为挟持之具”,凡事一旦入条约,已“字字皆成铁案,稍有出入,即挟持条约,纠缠不已”(114) 。但被“纠缠”的中国人也由此而直接弄懂了“必重条约”中内含的理路,然后取而效之,是条约既成“铁案”,则西方人可以用“铁案”来挟持中国人,中国人也可以用“铁案”来抵挡西方人。所以西国的公使以总署为对手,总署也以西国的公使为对手,奕訢称之为“臣衙门总理一切交涉机宜,无非驾驭各该住京使臣,令其约束在外洋人,不得无故生衅”(115) 。他所说的“约束”洋人之“无故生衅”,正表达了以“必重条约”来对付“必重条约”的主观意愿。对于缺乏条约传统的中国人而言,这是一种学而知之。这种学而知之的过程志在把彼族拦在条约界线的里面,当日奏章叙述此中曲折,谓之“令其就我范围”(116) ,然则同“范围”比,条约本身始终不是目的之所在。但是移用西方人独擅的理路与西方人龂龂相争于条约交往之中,而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中西之间已有的约章便不能不成为共有的前提和唯一的前提,前一种意义里的“条约”和后一种意义里的“条约”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因此,中国人虽然深深地痛恶条约,而这种学而知之的过程却不得不以“恪遵”条约为自己的起点(117) ,盖“条约所已载者,彼既照约而请,则信义所在,我更不可故违。此中之隐忍含容,皆出于万不得已”(118) 。中国人以“隐忍含容”显示“信义之所在”,同时是在向西方人对等地索取他们的“信义之所在”。同治四年(1865)罗马教皇驻川东代表范若瑟(Dèsfleches,Eugène Jean Claude)由法国公使陪同赴总署,指责川事“办理失权”而“伊不甘心”,之后以“将来恐不免衅起干戈”为辞作要胁。当日总署用来抵御要胁的只有这种维系彼己的“信义”。事后奕訢作奏告叙述说:“该教士始犹倔强,继经臣等严词申斥。”追溯川事由来,列指地方之衅端皆“自彼而开”。以条约为共有的前提和唯一的前提,是衅端之所归便成为条约责任之所归,由此相诘责,遂使“该教士理屈情亏,气焰顿减,该公使柏尔德密在旁亦知其无理,不为作主”(119) 。这个实例说明:起源于欧西的条约法则为中国人所遵行和移用之后,也能够造出使西人一时意沮的场面。因此,当日总署与西国公使往还交涉,便常常会见到“坚词拒绝”(120) 、“驳回法国照会”(121) ,以及照会英国公使,责以“竟视条约为具文、置和好于不顾,殊出情理之外”(122) 等等以条约法则力守中外界限的具体情节。稍后,绾洋务的南北洋大臣和众多疆吏也先后学会了这一套路数,渐知“抱定约章”可以驳阻西人。张之洞总督湖广之日曾奏报“湖北利川县教堂买地一案,法领事悻悻来见,词气暴横,经臣接引指出,法国条约法文并无准其买地之语,明白揭破,严词驳斥,该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123) 。由“词气暴横”到“默然而去”,是逼来的西人又被条约法则逼了回去。西人持之以诈吓中国多年的东西,一经中国人弄明白其中的来龙去脉之后,则诈吓不复再能借用条约名义以成其沛然莫御。在这个过程里,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又一路联带地引入了被时人当作“筹边之一助”(124) 的《万国公法》。比之一个一个的条约,公法在更高的层次上包纳了更大的范围。中国人接受“万国公法”,是“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尤喜“其中颇有制伏领事官之法”(125) ,最初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办理“外国事务”,从而都在于引公法为手段。然而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董恂为《万国公法》的中译本作序文,则感叹“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126) 。他所注目而视的,其实已是与公法相对应的那个世界秩序了。这是一种由西方人建立的世界秩序,但中国人引公法为手段,同时是中国人也在进入这种与公法相对应的世界秩序之中。同治三年(1864),曾有“布(路斯)(127) 国(公使)坐来兵船,在大沽拦江沙外,将丹(麦)国商船扣住三只”。彼时“布国”与“丹国”为仇,但这种此夷和彼夷之间的事发生在“中国洋面”而且“惊中国地方”,因此此夷与彼夷之间的事便成了与中国有关系的事和不得不管的事。当时总署与“布国使臣”交涉,即用“外国持论”作理据,以区分“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各国公共之地”与“此次扣留丹国货船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的不同,从“万国律例”里引出“我国家定夺”之权,而后责其“任意妄为”和“首先违约”,并“饬令释放”被扣的丹麦船。这件事屡经照会往来相辩驳,最后以“布国使臣”敛手后退为了结(128) ;而中国人“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同时,也由此知道了二千多年来一直被看成是混沌一片的浩瀚洋面,已被“万国律例”分成了“公共之地”和“专辖之内洋”。总理衙门既执之以为理据,则此后中国沿海七省所面对的水域便一定会随之而立领海和公海之界,并一定会沿着这种界限深入,从“万国公法”中寻找自己在这个海洋世界里的位置、责任和事权。总署印行《万国公法》之日,奕訢在奏疏里称之为“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129) 。显见得不能算是真心喜欢而又不能不“采”来补苴罅漏。然则像这样的依样而变未必都是自愿的,却不会不是自觉的。后数年李鸿章说:彼族“要求之事,无非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盖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若使内地百姓不能自养,中国财赋不能自理,岂惟非与国和好之义,抑实背‘万国公法’之例”(130) 。他在“万国公法”里寻找一种更普遍的法意,用来抵拒西方人的“侵”与“夺”。比之“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持子之矛攻子之盾,这一段论说把中国人的“利权”和“生计”托付给“万国公法”,是已信公法之理可以与中国的利益对接,从而相信公法能够主持公道。然而以“万国公法”为轨辙“与众国往来”的过程,同时又是“皆默认诸国往来之通例”的过程(131) 。这种“通例”所写照的都是形成于欧西历史之中,并已在向中国移来的那种规则、法度、条理、典制。当中国的利益与公法之理相对接的时候,则中国人已不能不把这些原来陌生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与自己接起来。这是一种不可逆转而又逐层深入的趋跄与走势。相对于此前总署与“布国使臣”以海权作争持,并因之而引“专辖之内洋”为名目与大沽口的海域相匹配,则此日李鸿章所说的“利权”和“生计”已代表了一个牵涉更广的范围,在这个范围里与公法之理作对接,显然要用更多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来匹配对应,并且循名责实。而后是古老的中国在抵御侵逼的过程里一步一步地走入了由这些东西构筑起来的世界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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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并因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而自觉地接纳了“万国公法”,反照出与西人直接相折冲的一部分中国人在办理“外国事务”中所发生的变化。奕訢曾概言之曰“第办外国事,与办中国事不同”(132) 。这种“办外国事”的“不同”,使身在局中的人们能够在中国人的秩序与法则之外又识得了西方人的秩序与法则,并因之而最先从缺乏条约意识和缺乏条约知识的状态里走出来。而后是以条约法则与公法之理为主导的中西交涉一层一层嬗蜕,在由古而今的变化里越来越多地取得了一种近代外交的形态。接受了条约法则和公法之理的中国人,仍然是在为自己这个民族守护边界与利益的中国人,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同当时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瞋目排拒者在精神上相去并不太远。但在近代外交的形态里为自己这个民族守护边界与利益,已是“昔日允之为条约,今日行之为章程”(133) 。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非常明显地处身于另一种不同的观念、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场景之中,并不能不随这种不同的观念、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场景一路转移,从一种法理进入另一种法理。在这个过程中,“窥知中国情事”的西方人一面用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立条约以囿制和范围中国;一面又“协以谋我”,用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不断打破条约,“与之利而不知感,商之情而不即应,绳之以约而不尽遵”(134) ,遂使中国人一面苦于条约,一面苦于不断地打破条约。然而与西方人交涉于这种既苦于条约,又苦于不断打破条约的困境之中,困境本身便会成为一种独特的启蒙,促成中国人从自己的磨难里具体而又切入地领会西洋法系中的“主权”意识。随后,由同治朝而光绪朝,是“自主之权”(135) 、“固有之权”、“一国之私权”(136) 等等命题先后进入照会和策论,化作立说的谛义。在天朝体制和夷夏之辨分崩离析之后,中国人同世界相交往,不得不由“自古要盟不信,本属权宜”的不识条约而变为“坚守条约”(137) 。其间与“隐忍”、“含容”、“信义”、“辨论”、“申斥”、“驳回”相表里的,是西方人越来越懂“大清律例”而中国人越来越懂“万国律例”(138) 。主权成为自觉的意识正是沿着这个过程而来,并且在这个过程的累积之中形成的。然而与“隐忍”、“含容”、“信义”、“辨论”、“申斥”、“驳回”之牵萝补屋和就事论事相比,“自主之权”、“固有之权”和“一国之私权”的本色在于拥有旨理和阐述旨理。旨理是一种普遍性,因此它们能够概括和贯通多样性、具体性和个别性,并以“万国”共奉的道理和道义立根本,为久处于被动和退守的中国人构筑起面对西人而足以自立的精神骨架。于是,在天朝体制分崩离析之后,主权观念所提供的这种旨理使中国人第一次有了一种可以替代天朝体制的东西,引此以入中外交涉,便成为“凡有国者自主之权”,即“不应听命他人”和中国自有法度,“非外国所应干预”(139) 的不可渡让与不肯渡让。光绪中叶之后关税权成为一个大题目,正是直接由主权之说衍伸出来的,于是在西方人以单面的道理主张修约之后,又有了中国人以自己的道理主张修约。后来的岁月里,同一种东西又会催生出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在夷夏之辨碎裂解体之后,民族主义的产生则使中国人第一次有了一种可以替代夷夏之辨而用以动员社会的力量。由此形成的变迁说明:庚申之变后的三十多年里,西方人在中国用条约连接条约和条约派生条约构成了异样的制度,又以这种制度改变了中国和改造了中国。而当古老的中国为条约所牵,一步一步走入西方人主宰的那个世界秩序之中的时候,与中国人的窒迫困苦相表里的,是中国人从西方世界获得的种种旨理又在促成古老中国的新旧嬗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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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交部档案原稿”,第17组,第500卷,1868年10月12日哈蒙德的备忘录,见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68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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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一),第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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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6页,三联书店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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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52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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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五册,第31页,中华书局2000年。后文所引《清末教案》编者皆同此注,不再一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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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丹涅特著,姚曾廙译:《美国人在东亚》,第96—97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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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52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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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张汇文译,第一卷,第352—353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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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清末教案》第五册,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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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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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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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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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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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韬:《王韬日记》,第112页,中华书局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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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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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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