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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在论文集中的有些论文,虽然论述的角度不一样,但内容有的还是比较接近的,因而难免会造成一些观点和资料上的重复,倘若因为收进集子而加以删改,并不利于保持各篇论文的相对独立性,所以收录时仍然保持了论文的原貌,敬请读者鉴谅。其次,这24篇论文发表于不同的书刊,原来的注释等体例各不相同,本次收录时尽量作了一些统一。此外,对个别论文的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或增加和补充了史料,或在论述上作了一定的变动,这些在篇末都加以说明。收录时发现有的论文原发表时有错别字,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标题不统一,这次结集时直接作了改动,不另外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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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说明的是,由于本人的理论水平以及掌握史料的能力有限,而且有的论文写作的时间较早,因而论文中的论述和探索还是很不够的,甚至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这些都得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加以改进。同时也希望学界同道对我论文中的问题进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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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个序言时,编选论文集的工作大体已经完成。论文集中所收录的,是我以往历史研究成果的一部分,是对我研究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兴奋之余,觉得还是要说明一下,这本论文集应该不是我学术研究的最终,相信在今后自己会加倍努力进行学术研究,能够不断开阔视野,拓展研究领域,取得更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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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论文集的出版,谨向长期以来所有关心帮助我的师长和同道表示感谢,向上海交大出版社的编辑致以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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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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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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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经济与社会研究 经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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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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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统治者一般将属民划分成士、农、工、商四等,商人位居其末,地位最为低贱。然而,在唐代,这一划分开始有了松动,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以往学者对此注意不够,探索甚少。笔者试就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商人地位变化的原因及其意义作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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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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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商人的社会地位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而中唐以后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其具体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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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商政策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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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立国,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抑商政策。政府严格规定工商者不得任官,“士农工商,四人各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1]。即使是大功以上亲有经商的,也不准入仕:“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及风疾、使酒,皆不得入仕。[2]工商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但不能授官,因而在唐前期我们是难以看到商人任官的例子。此外,衣着的质量、颜色、车乘和丧葬等,对商人控制也极为严格。商人常被称为“贱类”、“下人”,实际上与部曲、奴婢等贱民的地位相差无几。在经济方面,商人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例如贞观二年设立义仓,普通百姓亩纳二升,按当时实际受田每丁约六十亩为准,每丁须交纳义仓税一石二斗,而法律规定“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3],假定商人户均为中中等,则每户也须交三石地税,商人在地税一项上要比农户多交一半以上。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大历时,其目的就是为了“拯贫乏之人,赋役商贾,抑浮惰之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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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唐以后,随着各种形势的变化,唐政府商人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从纯粹的抑商开始向保护经商过渡。(1)政府极力提倡、保护通商。如唐德宗曾云:“通商惠人,国之令典。”[5]表明了他对通商所持的态度。文宗时,曾令御史于江南道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价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潜有约勒,不必更待文牒为验,便具事状及本界刺史县令观察判官名衔闻奏”[6]。宣宗也二次下令:“如商旅往来兴贩货物,任择利润,一切听从,关镇不得邀诘。”[7]此外僖宗、昭宗等,都有类此诏令。(2)禁止向商人征收杂税及摊派杂役。为使商人能正常贩运,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向商人征杂税、摊杂役。如宪宗令:“百姓商旅诸色人中,有被分外无名赋敛者,并当勒停。”[8]文宗开成二年,罢去泗口税场征收的商客通过税[9]。对经营茶盐的官榷商人,政府的保护法令就更多了。如第五琦变盐法时,百姓愿为国家经营盐者“免其徭役”[10]。武宗也令:“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11] 3)保护商人合法经营权,禁止侵犯商人经营的行为。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官吏的经商,以保护民间商人的利益。如代宗于大历十四年诏:“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诸节度观察使于扬州置回易邸并罢之。”[12]政府还严格禁止各级官吏侵犯商人的行为。如咸通时政府雇商人船海运,“访问商徒,失业颇甚”,因而懿宗下令:“宜令三道据船数米石船牒报所在盐铁巡院,令和雇入海船,分付所司”,“如官吏妄行威福,必议痛刑。”[13]光启时僖宗也诏:“近关州府通舟船处,不得约勒商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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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对商人态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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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由于继承了传统的“抑末”政策,因而整个社会都将商人看作是“怠惰游手”。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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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中唐后,随着政府对商人态度的改变,社会上对商业和商人的看法也起了变化。许多人认为商业并非是末业,应该和农工并列。如刘秩认为“物重则伤农,钱轻则伤贾”[15],提倡农商不可偏废。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16]主张保护工商业。当时一些人认为末业是制作、贩运奇货,而贩运日常生活用品却是本业之一,应加以保护。如杜元颖认为必须“禁末作,绝奇货”,才能做到“惠工商”[17],从而对末业这一概念作了新的界定。甚至有人将商业的作用与农业摆在同一地位,指出有利民富民之效,如柳宗元谈及柳浑任永丰令时,曾使“耕夫复于封疆,商旅交于关市”,因而“既庶且富,廉耻兴焉”[18]。一些文人在作碑志时常将官吏保护商业、发展商业作为功绩之一,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对商人的新认识,从贬视为“贱类”的人身侮辱中渐渐有了公正的看法。牛僧孺曾借韦元方之口云:“始吾之生也,常谓商勤得财,农勤得谷,士勤得禄,只叹其不勤而不得也。夫覆舟之商,旱岁之农,屡空之士,岂不勤乎?”[19]指出商人获得财富也经过了辛勤的劳动,并非是不义之财、不劳而获。一些诗人摆脱了传统对商人的蔑视情绪,常将商人作为正面歌颂的对象,如“嫁与商人头欲白,未曾一日得双行。任君逐利轻江海,莫把风涛似妾轻”[20]。歌颂了商妇相思之情,表现了经商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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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人在服饰、丧葬、车乘等方面已能与庶民百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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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代商人在服饰、车乘等方面被明令低于普通百姓一等。至唐前期,这些限制仍十分严格。乾封二年,“禁工商不得乘马”[21]。永隆时,“商贾富人,厚葬越礼”,高宗便令地方官“严加捉搦,勿使更然”[22]。武则天也称:“富商大贾衣服过制,丧葬奢侈,损废生业,州县相知捉搦,两京兼委金吾检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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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唐以后,一些富裕商人已不再顾及政府的禁令,如骑马者“乘骑雕鞍银镫,装饰焕粉烂,从以童骑”[24]。商人妻女身上装饰各种珠宝,“绿鬟富去金钗多,皓腕肥来银钏窄”[25],“妻约雕金钏,女垂贯珠缨”[26]。对于商人在服饰等方面的变化,政府的对策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在不违反封建等级制度的前提下,政府承认商人与庶人、胥吏具有相等的享用权利。如大和三年敕:“胥吏及商贾妻,并不得乘奚车及檐子……其胥吏及商贾妻女老病者,听乘座车及苇舆车。”[27]会昌元年御史台也奏:“工商百姓诸色人吏无官者,诸军人无职掌者,丧车魌头同用合辙车。”[28]政府实际上已完全将商人与平民同等看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对一些富商凭经济实力在服饰等方面违反了封建礼仪等级制度的,政府仍予以禁止。如大和三年禁止“最为僭越”的商人乘马,官僚的丧葬和商贾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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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人具有入仕做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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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这是自汉以来一贯执行的法令,至唐前期仍然如此。至中唐以后,商人入仕的现象就比较普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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