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701110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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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08 (9)强硬要求郡守、郡尉及长吏督促部下官吏按照法令规定授予对应爵位田宅,同时对高爵者予以礼遇(秦制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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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10 整体来看,“汉高帝五年诏”中展示的汉初爵制与秦爵制除了授予田宅和礼仪尊重的现实无法实现,在制度规定层面区别不大,唯一一个可能的区别即在于“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而秦制确定的是“右庶长”“五大夫”有分封“宗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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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12 “宗邑”也就是“封邑”和“食邑”应有一定区别,《商君书·境内》中的记载就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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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14 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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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16 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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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18 这里涉及“邑”的,就有税邑、赐邑两种说法,又最后归结到“五大夫”爵身上统一为“税邑六百家”。考虑到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提及,五大夫爵有“家吏”,也就是说,在商鞅变法时的“税邑”等于“食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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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20 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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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22 列侯国置相(其秩各如本县主,治民如令长,不臣也。但纳租于侯,以户数为限),其官随国大小为增减,食邑千户以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此家臣也,使理家事);不满千户,则不置家丞。旧置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官,又悉省。[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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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24 在《商君书·境内》中,庶子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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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26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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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28 也就是有爵者可以申请无爵者作为自己的庶子,一级爵位给一人,有爵者不参战,则庶子“役其大夫”,也就是官员或领主服役每月6天,有爵者参战,则要带着庶子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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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30 通俗地说,就是在原有封建关系(含对领主大夫或国君这个大领主)之外,订立有爵者和庶子之间的战场上的封建关系,不恰当的比喻,类似于欧洲骑士与其侍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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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32 而同在《商君书·境内》,还有一个类似的封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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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34 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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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36 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解“客”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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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38 客,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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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40 《史记·李斯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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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42 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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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44 这是秦朝的旧事,李斯下狱,宾客与宗族同捕。可见,宾客本身与权门虽然属于相对松散的“以市道交”,也就是利益交换关系,但在政治上,仍有一定的主从关系,只是不如“家吏”“家僮”捆绑紧密,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记嫪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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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46 嫪毐家僮数千人,诸客求宦为嫪毐舍人千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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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48 诸嫪毐舍人皆没其家而迁之蜀。[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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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50 家僮、客、舍人三者分称,客又求为舍人,说明三者是不同的三个概念,家僮即私奴婢,客即食客、宾客,舍人则为亲近“家吏”和“家臣”,而“家吏”与主家的关系就比“客”紧密,所以,会被秦王政迁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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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52 总结一下,也就是秦制下,“五大夫”爵有资格“受客”。这个“客”是有一定主从关系的宾客、食客,而非国家分配的佃户或者农奴。推而广之,即公大夫、公乘二级爵位,虽有“食邑”,却无“封邑”,虽属分封,却为“虚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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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54 所以,刘邦的“高帝五年诏”强调了公大夫、公乘两级高爵之上,“皆令食邑”,这就是对秦制的继承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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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56 比较奇怪的是,时隔7年后,汉高帝十二年的“政治遗嘱”中,却只隐约提到了一点儿军功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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