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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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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乃食邑”看起来似乎概括了“卿爵”和“五大夫”“公乘”“公大夫”的封邑食租,后面又强调了列侯食邑,看起来又像在说列侯和关内侯,对于“入蜀汉、定三秦者”,则仅仅强调了“世世复”的待遇,并不能否定上述两种可能性中的任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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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清晰的变化,在《二年律令·户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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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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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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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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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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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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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田宅当入县官而抢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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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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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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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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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析一下这段律文,涉及的方面极多。不过一个基本的结论就是,《二年律令》规定施行爵位对应的田宅授予制,理由就是(9),接受授田、授宅后,无论是赠予还是买卖,都不得再次申请授予田宅,既然有“受”这个程序,就说明汉初国家曾施行过至少一次爵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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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3)则详细规定不同爵位等级对应的授田宅标准,一个显著区别就是授田只到“关内侯”爵位,而授宅则到“彻侯”爵位,这实际上与“彻侯”有封国、封地有关,不需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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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则涉及田宅继承,如户主死亡,先由“后子”(即继承人)择田,这个继承的过程又涉及爵位继承的问题,据《二年律令·置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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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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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不止4字)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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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是因公当时殉职或受伤后二十天内死亡,都是“死事者”,让他的儿子继承爵位不减等,没有爵位的则为第一级公士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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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户主正常死亡,那么除了彻侯、关内侯为世袭继承,其余爵位均为“减等继承”,卿爵的继承人都是公乘,五大夫的继承人为公大夫,公乘继承人为官大夫,公大夫继承人为大夫,官大夫继承人为不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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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后子”,其他儿子也有继承权,不过这个减等更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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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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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意味着,户主正常死亡后,会产生超出“后子”爵位规定的大量富余土地,所以让“后子”先选择田地,然后“它子”再选,哪怕是已经单独立户的,也可以从中继承,如果田宅不够,还要补上。不过如果“宅”不比邻,就不得分配“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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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秦宗邑瓦书”,其中明确地记载了“右庶长歜”受封“子子孙孙以为宗邑”。也就是说,秦制下“卿爵”是世袭继承封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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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制的这种“有条件世袭”和“减等继承”田宅的制度规定,明显已与秦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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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则表明,田宅存在收入县官的情况,也就是“充公”,结合上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诸子以爵位继承后多余部分的田宅要“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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