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7011175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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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76 (7)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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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78 (8)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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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80 (9)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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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82 详细分析一下这段律文,涉及的方面极多。不过一个基本的结论就是,《二年律令》规定施行爵位对应的田宅授予制,理由就是(9),接受授田、授宅后,无论是赠予还是买卖,都不得再次申请授予田宅,既然有“受”这个程序,就说明汉初国家曾施行过至少一次爵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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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84 (1)和(3)则详细规定不同爵位等级对应的授田宅标准,一个显著区别就是授田只到“关内侯”爵位,而授宅则到“彻侯”爵位,这实际上与“彻侯”有封国、封地有关,不需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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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86 (2)则涉及田宅继承,如户主死亡,先由“后子”(即继承人)择田,这个继承的过程又涉及爵位继承的问题,据《二年律令·置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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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88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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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90 □□□□(缺不止4字)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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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92 注意,如果是因公当时殉职或受伤后二十天内死亡,都是“死事者”,让他的儿子继承爵位不减等,没有爵位的则为第一级公士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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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94 如果是户主正常死亡,那么除了彻侯、关内侯为世袭继承,其余爵位均为“减等继承”,卿爵的继承人都是公乘,五大夫的继承人为公大夫,公乘继承人为官大夫,公大夫继承人为大夫,官大夫继承人为不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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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96 除了“后子”,其他儿子也有继承权,不过这个减等更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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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198 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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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00 这也就意味着,户主正常死亡后,会产生超出“后子”爵位规定的大量富余土地,所以让“后子”先选择田地,然后“它子”再选,哪怕是已经单独立户的,也可以从中继承,如果田宅不够,还要补上。不过如果“宅”不比邻,就不得分配“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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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02 反观“秦宗邑瓦书”,其中明确地记载了“右庶长歜”受封“子子孙孙以为宗邑”。也就是说,秦制下“卿爵”是世袭继承封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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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04 汉制的这种“有条件世袭”和“减等继承”田宅的制度规定,明显已与秦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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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06 (6)则表明,田宅存在收入县官的情况,也就是“充公”,结合上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诸子以爵位继承后多余部分的田宅要“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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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08 (7)则表明,宅地可以买卖,不过必须在原宅地的旁边,不靠着不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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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10 (8)更像是例外说明,即官吏和“宦皇帝者”允许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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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12 (4)则是一个阶级照顾条款,卿爵所自行耕种的田地(特别强调“自田户田”,也就意味着不是所有户田都免租),不要收田租、田刍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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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14 综合以上的汉律规定,已经可以确认,至迟到《二年律令》的时代,也就是惠帝、吕后时期,在秦制中位居“高爵”的“公大夫”到“轮侯”(汉为关内侯)之间的12级爵位,已经完全没有传之子子孙孙的“封邑”,而代之以“田宅”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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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16 那么,关内侯以下爵位都不再有“封邑”,是不是表明“食邑”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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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18 这个变化,或者说刘邦的政治承诺的“食言”到底发生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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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20 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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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22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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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224 在《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还有一条,两简拼接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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