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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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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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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发现,早在《二年律令》的时代,已经施行的是“斩首二级拜爵一级”,完全不能以《商君书·境内》中的斩首一级拜爵一级对应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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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而广之,“大通上孙家寨汉简”的军律规定,至少在制度原则上,就是从汉初发展下来的,甚至可能是从秦朝成熟的军律中继承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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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大通上孙家寨汉简”中又有“凡为公乘者”的残句,对照汉高帝八年对刘氏冠的规定,都说明,“公乘”爵可能存在与军事行为直接相关的界限。只是不为我们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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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二年律令·户律》中分级授田的规定施行,就有另外一个时间可能,即吕后元年赐爵后,所有低于“卿爵”的军功授爵者,全部集中在“五大夫爵”,成为一个稳定的、共同权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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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二年律令·户律》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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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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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昭帝时,标准又变了,见《盐铁论·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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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今日阙(当为关字)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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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自五大夫以下”即包含“五大夫”爵,实质上是将原本的“贵族爵”平民化,其生活居所与编户齐民等同,则完全失去了“宗邑”“食邑”等“封建”特权,只是拥有更多礼仪和经济特权的平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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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差距最直观的就是《二年律令·贼律》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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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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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詈”即打骂,吏,只要是有秩以上的吏,人身不受侵犯,而“有秩毋乘车者”只是一百二十石吏,而官吏因公事打骂五大夫以上爵位者,才与上述相同,黥为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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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乘”也是相当于六百石的“显大夫”,却不在上述律文的保护之列,说明“公乘”并不是社会管理意义上的重要节点,而“五大夫”才是。等到汉武帝朝之后,连汉初还保持“贵重”的“卿爵”也不值钱了,才会出现“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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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贵族”阶层权利的下坠,往往并不只是“制度规定”带来的后果,而是社会运动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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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汉书·惠帝纪》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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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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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贾谊在《汉书·食货志》中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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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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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帝、惠帝、文帝时代允许百姓卖子、卖爵,都属于“荒政”的一部分,为了百姓荒年自救。而汉惠帝五年夏天,刚刚发生了大旱灾,“卖爵令”下在了汉惠帝六年十月至汉惠帝六年六月之间,有两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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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这场大旱灾可能持续影响到了当年冬天、次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所以,才因为公私蓄积不足,不得不允许民卖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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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可能即“令”民得卖爵,而不是“被动允许”民卖爵,是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百姓卖爵的程序和操作性,很有可能根本与前一年的旱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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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前者,则反证了汉初高爵者的合法收入、生活水平并没有达到他们理论上“人君”的层次,而是和其他的编户齐民一样,“民且狼顾”,否则以他们家庭人口占全国人口1:5的比例,一户2000亩土地,还不能为大汉帝国的荒政事业做点儿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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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没有劳力耕种的土地,有与没有并无区别,汉帝国的老兄弟们既然找不来1500万人为他们开垦3亿亩土地,就更没有办法找来6000万人为他们耕种只在纸面上的12亿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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