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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自五大夫以下”即包含“五大夫”爵,实质上是将原本的“贵族爵”平民化,其生活居所与编户齐民等同,则完全失去了“宗邑”“食邑”等“封建”特权,只是拥有更多礼仪和经济特权的平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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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差距最直观的就是《二年律令·贼律》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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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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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詈”即打骂,吏,只要是有秩以上的吏,人身不受侵犯,而“有秩毋乘车者”只是一百二十石吏,而官吏因公事打骂五大夫以上爵位者,才与上述相同,黥为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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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乘”也是相当于六百石的“显大夫”,却不在上述律文的保护之列,说明“公乘”并不是社会管理意义上的重要节点,而“五大夫”才是。等到汉武帝朝之后,连汉初还保持“贵重”的“卿爵”也不值钱了,才会出现“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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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贵族”阶层权利的下坠,往往并不只是“制度规定”带来的后果,而是社会运动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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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汉书·惠帝纪》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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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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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贾谊在《汉书·食货志》中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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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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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帝、惠帝、文帝时代允许百姓卖子、卖爵,都属于“荒政”的一部分,为了百姓荒年自救。而汉惠帝五年夏天,刚刚发生了大旱灾,“卖爵令”下在了汉惠帝六年十月至汉惠帝六年六月之间,有两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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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这场大旱灾可能持续影响到了当年冬天、次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所以,才因为公私蓄积不足,不得不允许民卖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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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可能即“令”民得卖爵,而不是“被动允许”民卖爵,是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百姓卖爵的程序和操作性,很有可能根本与前一年的旱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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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前者,则反证了汉初高爵者的合法收入、生活水平并没有达到他们理论上“人君”的层次,而是和其他的编户齐民一样,“民且狼顾”,否则以他们家庭人口占全国人口1:5的比例,一户2000亩土地,还不能为大汉帝国的荒政事业做点儿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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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没有劳力耕种的土地,有与没有并无区别,汉帝国的老兄弟们既然找不来1500万人为他们开垦3亿亩土地,就更没有办法找来6000万人为他们耕种只在纸面上的12亿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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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后者,则和《史记·平准书》中说法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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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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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巧可以互为表里,即放松对商贾的管制,具体的措施,正与《韩非子·五蠹》中的说法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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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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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道理很简单,汉初由“食邑分封制”走向“普遍授田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力不足,而农耕人力不足的问题根本无法在保证“军功授爵阶层”利益的前提下解决,两者完全是南辕北辙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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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新贵族”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汉王朝无惧于任何集团外的挑战,另一方面,为了养活他们、满足他们,也基本掏空了汉帝国直辖领地的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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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高帝时代过后,惠帝、吕后、文帝对于兵事的谨慎,如冒顿单于致信侮辱后,汉廷的屈辱接受,与其说是对自我欲望的抑制,不如说是被分光了家底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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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吕后一朝象征性地“置孝悌力田二千石”,以为劝农,实质上却是“兴商”,而汉文帝即位后,屡屡劝农,则捡了惠帝、吕后恢复经济的成果,进行贫富之间、农商之间的资源调配,所以才有“入粟拜爵”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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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汉书·食货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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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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