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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68 按礼,卿大夫对诸侯也有许多必须服从的义务,大体上和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义务相同。同时,诸侯有对卿大夫讨伐处分之权,所谓“君讨臣,谁敢雠之,君命天也”(《左传·定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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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0 礼所以要作这些规定,无非为了加强上级贵族对下级贵族的控制,团结大小宗族的力量,以便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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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2 当时贵族中的大小宗族,有上级控制下级和相互联合的关系。为了加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力量,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便于对外从事掠夺,或者抵抗戎翟部族,诸侯很需要天子统一号令,卿大夫很需要诸侯统一指挥,卿大夫之间很需要联合起来。特别是天子、诸侯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王命”和“君命”还能实行,大小宗族间的联合还比较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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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4 但是大小宗族间也有相互矛盾的关系。由于各个宗族的自私利益,奴隶主贵族的掠夺成性,各个宗族间不可能不发生冲突。特别是在卿大夫力量逐渐强大,天子、诸侯力量逐渐衰弱的时候,上级对下级失却了控制,比较强大的卿大夫之间的兼并战争,就越来越剧烈。在这样的相互兼并中,正孕育着新旧势力的斗争;整个兼并过程中,正逐渐发展为新旧势力的更替。关于这方面,将另文再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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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6 根据本文的论述,十分清楚地可以看出,宗法制度原是奴隶主贵族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和加强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一种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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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9 [126]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说:“《望敦》云:‘唯王十有三年六月初吉戊戌,王在周康宫新宫,旦,王格太室。’《寰盘》云:‘唯廿有八年五月既望庚寅,王在周康穆宫,旦,王格太室。’《颂鼎》云:‘唯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在周康邵宫,旦,王格太室。’此三器之文,皆云旦王格太室,则上所云王在某宫者,必谓未旦以前王所寝处之地也。且此事不独见于古金文,虽经传亦多言之。《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单子逆悼王于庄宫以归,王子还,夜取王,以如庄宫。’二十三年:‘王子朝入于王城,  罗纳诸庄宫。’案庄宫,庄王之庙,而传文曰逆、曰如、曰纳,皆示居处之意。《礼运》:‘天子适诸侯,必舍其祖庙。’《周语》:‘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聘礼记》:‘卿馆于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馆者必于庙,不于敌者之庙,为太尊也。’以此观之,祖庙可以舍国宾,亦可以自处矣”(《观堂集林》卷三)。看来,在宗庙举行重要典礼之前,地位高的主人或贵宾往往留宿在宗庙里,以表示对典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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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81 [127]许慎《五经异义》说:“公羊传: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无主”(陈寿祺辑本)。这是不正确的。《左传·哀公十六年》载:孔悝“及西门,使贰车反祏于西圃”。杜注:“使副车取庙主。西圃,孔氏庙所在。祏,藏主石函”。孔悝所要带走的庙主,当然是孔氏宗庙之主,足见卿大夫亦有主。郑玄《驳五经异义》认为“大夫无主,孔悝之反祏,所出公之主耳”。显然是一种曲解。孔氏姞姓,春秋时只有南燕姞姓,孔氏仕卫已历多世,不知出于何国,怎会有“所出公之主”?这点孔颖达《正义》已反驳。但是孔氏又认为孔悝的“主”,“是僭为之”,也还是一种曲解。卿大夫既建有宗庙,庙中不能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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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83 [128]七庙之说,礼书的记载不一致。《礼记·祭法》认为七庙是二祧(远祖庙)和五庙(自考至祖考),五庙中除了始祖,应是二昭二穆。而《礼记·王制》又认为七庙是太祖和三昭三穆。郑玄又调停其说,以为“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与亲庙四”。七庙之说还不见于《周礼》,恐出现较迟。《吕氏春秋·谕大》篇引《商书》说:“五世之庙可以观怪。”《周礼·夏官·隶仆》说:“掌五寝之扫除粪晒之事。”郑注:“五寝,五庙之寝也。”都是古有五庙之证。清代学者颇多调停其说,如焦循《群经宫室图》认为“盖五庙之制,自虞至周,自天子至附庸皆同。周于五庙之外,更立二祧”。“周天子七庙,惟祧无寝”。也只是一种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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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85 [129]《左传·僖公五年》载:“太伯、虞仲,太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如此说太王之子太伯、虞仲属昭,则太王应属穆;王季之子虢仲、虢叔属穆,则王季应属昭。《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管、蔡、郕、霍……,文之昭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国语·晋语四》也说:“康叔,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如此则文王应属穆,武王应属昭。这种昭穆之制,在春秋时各国贵族中,说法一致,必是很古老的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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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87 [130]《左传·定公八年》载:“子言(即季寤,季桓子之弟)辨(遍)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可见大夫出奔同样有告庙、舍爵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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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89 [131]《左传·襄公十年》载:晋侯“以逼阳子归,献于武宫”。武宫为始祖武公之庙。《左传·昭公十七年》载:晋灭陆浑之戎,“宣子梦文公携荀吴而授之陆浑,故使穆子帅师献于文宫”。可知春秋时还多献俘于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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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91 [132]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注》以为这曹人墓即是《周礼》的“邦墓”。“曹人”当指曹的“国人”。春秋时军队多以“国人”为主力,因晋欲发其祖先之墓,故而凶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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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93 [133]郑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郑玄以“战败无勇”释“凡死于兵者”,不确切。凶死不得入葬于族墓,氏族制阶段已有此种习惯。云南永宁地区纳西族的习惯,凶死的人实行土葬,两、三年再补行火葬,不拾骨灰,不能葬入公共墓地。见宋兆麟:《云南永宁纳西族的葬俗》(《考古》1964年笫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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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95 [134]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臧昭伯如晋,……臧氏老将如晋问”(注:“问昭伯起居”)。《仪礼·聘礼》载卿大夫“授老币”。胡匡衷《仪礼释官》说:“《特牲》注云:宰,群吏之长。此注(指《士昏礼》注)云:老,群吏之尊者。老与宰当即一人。以其主家之政教,谓之宰;以其为家之贵臣,谓之老。宰著其职也。老优其名也。”此说没有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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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97 [135]例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载:“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注:‘室,妻也’),飨其宗老,……老请守龟卜室之族(注:‘守龟,卜人。族,姓也’),师亥闻之曰:善哉!……宗室之谋不过宗人。”《国语·楚语上》载:“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属之曰:祭我必以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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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99 [136]例如冉有为季氏宰,“为之聚敛而附益之”(《论语·先进》)。又曾“帅左师”,“以武城人三百为己徒卒”,用矛攻入齐师(《左传·哀公十一年》)。因为家宰掌管全家政务,有时可作卿大夫的代表,如王叔陈生与伯舆争讼,“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左传·襄公十三年》)。家宰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例如卫的齐豹和北宫喜等共谋作乱,“齐氏之宰渠子召北宫子(即北宫喜),北宫氏之宰不与闻谋,杀渠子,遂伐齐氏灭之”。又如“仲由(子路)为季氏宰,将堕三都”(《左传·定公十二年》)。因为这时季孙氏正掌握鲁的国政,季孙氏之宰就有权力掌管鲁国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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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201 [137]《左传·昭公五年》载:“仲(仲壬)至自齐,季孙欲立之,……南遗使国人助竖牛以攻诸大库之庭,司宫射之,中目而死。”这个司宫参与叔孙氏之乱,当为家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及季姒与饔人檀通”,注:“季姒,公鸟妻,鲍文子女。饔人,食官。”这个饔人当为季孙氏的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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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203 [138]《左传·哀公十四年》载:“叔孙氏之车子鉏商获麟。”《正义》引服虔注:“车,车士。”《左传·哀公六年》:“鲍子醉而往其臣差车鲍点。”杜注:“差车,主车之官。”《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有孟氏之御驺丰点,《正义》认为御驺是掌马兼掌御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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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205 [139]《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叔孙穆子食庆封,……使工为之诵《茅诵》”。杜注:“工,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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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207 [140]“牧圉”为当时对下等奴隶的通称。如卫成公出奔后回国,宁武子与国人结盟说:“不有居者,谁守社稷,不有行者,谁扞牧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献公出奔后回国,责备大叔文子,大叔文子对答说:“不能负羁绁以从扞牧圉,臣之罪一也。”这二处所谓“牧圉”,都是指国君出奔时所带走的奴隶,当然不全是养牛养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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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209 [141]《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注:‘上魏子’),其大宗赂以女乐(注:‘讼者之大宗’)。”这是大宗维护小宗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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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211 [142]在春秋时贵族的观念中,多认为小宗应尊重和支持大宗,否则就是“非礼”。《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叔孙婼聘于宋,桐门右师见之(注:‘右师乐大心居桐门’),语卑宋大夫而贱司城氏(注:‘司城,乐氏之大宗也’)。昭子告其人曰:右师其亡乎!……今夫子卑其大夫而贱其宗,是贱其身也,能有礼乎?无礼必亡。”《左传·哀公八年》载:“吴为邾故,将伐鲁,问于叔孙辄,叔孙辄曰:‘鲁有名而无情,伐之必得志焉。’退而告公山不狃,公山不狃曰:‘非礼也。……今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注:‘辄,鲁公族,故谓之宗国’)。”《国语·晋语八》载阳毕说:“且夫栾氏之诬晋国久也,栾书实覆宗,杀厉公以厚其家(注:‘覆,败也。宗,大宗也。谓杀厉立悼’),若灭栾氏,则民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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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213 [143]例如在晋国,曲沃武公曾对栾共子说:“苟无死,吾以子见天子,令子为上卿”(《国语·晋语一》)。晋景公又“请于王,戊申以黻冕命士会将中军,且为太傅”(《左传·宣公十六年》)。晋景公使上军大夫巩朔“献捷于周”,周定王使单襄公辞谢,理由之一就是巩朔不是“命卿”,“未有职司于王室”(《左传·成公二年》)。晋的下卿栾盈出奔,路过周的西鄙被劫掠,对王的行人说:“天子陪臣盈(注:‘诸侯之臣称为天子陪臣’),得罪于王之守臣(注:‘范宣子为王所命,故曰守臣’),将逃罪”(《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又如在齐国,齐桓公使管仲“平戎于王”,周襄王飨以上卿之礼,管仲辞谢说:“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注:‘国子、高子,天子所命为齐守臣,皆上卿也’),……陪臣敢辞”(《左传·僖公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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