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704207e+09
1707042070
1707042071 蒐于夷,舍二军,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阳子(阳处父),成季(赵衰)之属(属大夫)也,故党于赵氏,且谓赵盾能,曰:使能,国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
1707042072
1707042073 阳处父当时任太傅之职,太傅原为国君的师傅,具有元老的性质,其政治地位较高,故能在推选将帅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707042074
1707042075 这种“大蒐礼”中具有选定和任命将帅的功能,所选定的将帅名次还长期为贵族所尊重,应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在“大蒐礼”的选定将帅过程中,卿大夫间彼此推让,属于元老性质的太傅有较大的推荐权力,也该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决不是偶然的。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和政权是合一的,军队中的将帅就是政府中的执政,这时“大蒐礼”中对将帅的选定,也就是对执政的选定;卿大夫间对将、帅的推让,也就是对执政的推让。
1707042076
1707042077 (三)制定和颁布法律 春秋时晋国时常通过“大蒐礼”制定和颁布法律。鲁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庐”,就制定和颁布了“被庐之法”;鲁文公六年“蒐于夷”,又制定和颁布了“夷之法”;后来执政范宣子就根据“夷之法”来著作《刑书》,更后来赵鞅、荀寅等又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
1707042078
1707042079 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1707042080
1707042081 晋国在“夷之蒐”颁布的法律,可以用作《刑书》,铸在铁鼎上作为成文法公布,可知“大蒐礼”中所制定和颁布的法,不限于战争时所用的军法,也包括经常统治用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载:郑人铸刑书,叔向给子产的信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杜注:“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古时采用“临事制刑”的办法,所谓“事”,主要是指军事,因此每当“大蒐礼”举行时,常有临事制定的刑法颁布。后来由于统治上的需要,要求进一步制定“常法”,“大蒐礼”就成为制定和颁布“常法”的所在。《左传·文公六年》载:“改蒐于董,……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阳处父)与大师贾陀,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在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与政权是合一的,晋国的中军元帅就是执政,他临时制定的军法就是统治用的“常法”[189]。
1707042082
1707042083 (四)对违法者处刑 《左传·文公六年》载:“夷之蒐,贾季戮臾骈。”贾季即狐射姑,在“夷之蒐”时任中军元帅,掌握赏罚之权,大概臾骈有违反军令行为,其部下有被狐射姑处刑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1707042084
1707042085 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于蒍,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1707042086
1707042087 这里所说的“鞭”和“贯耳”,都是“治兵”礼中因违反军令而受到的军刑。可知楚国“治兵”礼的情况,大体上和晋国“大蒐礼”差不多的。
1707042088
1707042089 (五)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及处理重大问题 “大蒐礼”也称为“简兵”。《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楚国“简兵”的情况说:
1707042090
1707042091 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单身民),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使屈罢简东国之兵于召陵,亦如之。好于边疆,息民五年,而后用师,礼也。
1707042092
1707042093 楚平王在这年派出然丹、屈罢,分别到上国和东国举行“简兵”礼,在“简兵”礼上进行了许多“抚其民”的工作,包括救济贫穷,抚养孤幼老病,收养单身民,救济灾难,宽宥孤寡的赋税,赦免罪犯,诘究奸细,选拔埋没的人才,尊敬外人新来者,进叙旧人未用者,施禄于有功勋者,使亲族和合,按照才能任予官职。几乎把所有关于“国人”间重大的问题,都放在这个“简兵礼”上处理了。《周礼·大宗伯》说:
1707042094
1707042095 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1707042096
1707042097 这里把“军礼”分为“大师之礼”、“大均之礼”、“大田之礼”、“大役之礼”和“大封之礼”五种,其实,这五种礼并不是分别举行的。“大田之礼”就是“大蒐礼”,“大蒐礼”的举行,有时为了出师“用众”,就是“大师之礼”;有时就是为了“恤众”,就是“大均之礼”,也就是《左传》所说:“抚其民,分贫振穷,……”云云。
1707042098
1707042099 “大蒐礼”既然是军事检阅和演习的“礼”,为什么会具有这样多的功能呢?为什么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和任命将帅,制定和颁布法律,对违法者处刑,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以及处理重大问题,都要在这种“礼”上办呢?因为“大蒐礼”就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就带有“民众大会”性质。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是个军事民主机关,群众有表决选举军事首长和高级公职人员之权,有通过法律之权,有最后审判之权,有决定一切生产和生活上大事之权。等到国家成立,军权和政权掌握于贵族之手,武装“人民大会”转变而为“大蒐礼”,所有战士虽然已经没有上述这些大事的表决权,但是也还按照老习惯,在“大蒐礼”上公布这些大事。而且贵族内部还多少保存有一些残余的“军事民主”风气,当选定将帅和执政时,贵族间有彼此推让之风。
1707042100
1707042101 参与这种“大蒐礼”的战士,除了贵族以外,主要是“国人”(国家公民),“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例如齐国在齐桓公时,其三军即由“国”中十五个“士乡”的壮丁编制而成[190]。因为“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是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在历史事变中常起重要作用。春秋时各国国君和卿大夫的立和废,“国人”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各国卿大夫的内讧中,谁胜谁负也往往由“国人”的向背而决定。我国古代的“国人”,虽然没有像希腊、罗马那样比较经常的“民众大会”,有权投票表决国家大事,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常有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而作出决定的,即《周礼·小司寇》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191]。所谓“大蒐礼”,实质上就是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的。贵族所以要把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在这里公布,无非表示对“国人”的重视,并有要求大家公认的目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1707042102
1707042103 晋侯(晋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1707042104
1707042105 《国语·晋语四》也说:子犯“对曰:‘民未知礼,盍大蒐备师尚礼以示之?’乃大蒐于被庐,作三军”。据此,晋文公所以要在被庐行“大蒐礼”,是因为“民未知礼,未生其共”,目的就在于使民“知礼”而“生其共”,也就是说,要通过这种礼的举行,使大家懂得这种礼节而产生共同的认识。“大蒐礼”上所以要公布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就是为了使大家对军队的组织、领导和有关法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统一指挥和行动。《左传·襄公十三年》杜注说:“为将命军帅也,必蒐而命之,所以与众共。”也是说:在这礼上选定和任命将帅,是为了向群众公布,让群众公认。在这礼上有时要做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等工作,又无非是为了团结“国人”,防止“国人”没落下去,以加强这个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
1707042106
1707042107 古代罗马把“民众大会”的决议称为“法律”,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见到这种情况,但是最初的法律,也是在具有“国人”大会性质的“大蒐礼”上公布的,而且就以举行“大蒐礼”的所在地命名,如称为“被庐之法”、“夷之法”等。我国最早公布的一种成文法——晋国范宣子所为《刑书》,就是根据“夷之蒐”所公布的“夷之法”的。
1707042108
1707042109 “大蒐礼”既然具有政治和军事上的“大会”性质,所以西周时天子举行“大蒐礼”,又常召集诸侯会盟。《左传·昭公四年》载:“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周成王这个“岐阳之蒐”,就曾召集诸侯会盟,《国语·晋语八》载:“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茆蕝,设望表,与鲜卑守燎,故不与盟。”该就指“岐阳之蒐”这会盟事。到春秋时,霸主也有借“大蒐礼”来召集诸侯会盟的。如《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
1707042110
1707042111 前节我们谈到,早期的“大蒐礼”是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的。为什么由军事民主时期武装“人民大会”变来的“大蒐礼”,会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演习呢?看来,我国远古的军事民主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既具有“人民大会”的性质,具有表决通过一切重大问题的政治权力,同时也有集合进行军事训练的性质,而这种军事训练就是借用当时尚流行的狩猎来进行的。因而到国家产生以后,武装“人民大会”转变成为“大蒐礼”,既具有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的性质,也还保存有武装“人民大会”的残余形态。
1707042112
1707042113 “大蒐礼”就其本身礼节来看,即所谓阅兵式和军事演习,其具有练习战争的作用,是很显然的。“大蒐”也或称为“治兵”、“振旅”、“大阅”等,《公羊传》和《穀梁传》在庄公八年,解释“治兵”和“振旅”,都说是“习战也”。其具有检阅军事实力的作用,也是很显然的。《左传》和《公羊传》在桓公六年,解释“大阅”,都说是“简车徒也”。其具有耀武扬威的作用,又是很显然的。《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
1707042114
1707042115 齐侯既伐晋而惧,将欲见楚子,楚子使薳启强如齐聘,且请期,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
1707042116
1707042117 所谓“社蒐军实”,就是在社神面前举行“大蒐礼”,以检阅军事实力。所谓“使客观之”,就是使楚国使者参与阅兵式,以夸耀其军事力量。
1707042118
1707042119 在战争前后,举行“大蒐礼”,就具有军事部署和整顿部队的性质,因此战争中常有所谓“蒐乘补卒”或“简兵蒐乘”,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载:鄢陵之战,苗贲皇曾说:“蒐乘补卒,秣马利兵,修陈固列,蓐食申祷,明日再战。”襄公二十六年晋楚之战,也有“简兵蒐乘,秣马蓐食”的记载。哀公十一年又有鲁国武叔“退而蒐乘”,决心对齐抗战之事。“大蒐礼”既常是战争之前的军事部署性质,因此在某种场合举行这个礼,就具有武力威胁性质。如《左传·宣公十四年》载:“晋侯伐郑,为邲故也(杜注:晋败于邲,郑遂属楚),告于诸侯,蒐焉而还。”这在伐郑之后,再举行“大蒐礼”而还,分明具有武力威胁的作用。《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这里所说的“蒐”,也具有军事部署和武力威胁的意义。
[ 上一页 ]  [ :1.7070420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