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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法者处刑 《左传·文公六年》载:“夷之蒐,贾季戮臾骈。”贾季即狐射姑,在“夷之蒐”时任中军元帅,掌握赏罚之权,大概臾骈有违反军令行为,其部下有被狐射姑处刑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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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于蒍,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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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鞭”和“贯耳”,都是“治兵”礼中因违反军令而受到的军刑。可知楚国“治兵”礼的情况,大体上和晋国“大蒐礼”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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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及处理重大问题 “大蒐礼”也称为“简兵”。《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楚国“简兵”的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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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单身民),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使屈罢简东国之兵于召陵,亦如之。好于边疆,息民五年,而后用师,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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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平王在这年派出然丹、屈罢,分别到上国和东国举行“简兵”礼,在“简兵”礼上进行了许多“抚其民”的工作,包括救济贫穷,抚养孤幼老病,收养单身民,救济灾难,宽宥孤寡的赋税,赦免罪犯,诘究奸细,选拔埋没的人才,尊敬外人新来者,进叙旧人未用者,施禄于有功勋者,使亲族和合,按照才能任予官职。几乎把所有关于“国人”间重大的问题,都放在这个“简兵礼”上处理了。《周礼·大宗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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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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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把“军礼”分为“大师之礼”、“大均之礼”、“大田之礼”、“大役之礼”和“大封之礼”五种,其实,这五种礼并不是分别举行的。“大田之礼”就是“大蒐礼”,“大蒐礼”的举行,有时为了出师“用众”,就是“大师之礼”;有时就是为了“恤众”,就是“大均之礼”,也就是《左传》所说:“抚其民,分贫振穷,……”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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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蒐礼”既然是军事检阅和演习的“礼”,为什么会具有这样多的功能呢?为什么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和任命将帅,制定和颁布法律,对违法者处刑,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以及处理重大问题,都要在这种“礼”上办呢?因为“大蒐礼”就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就带有“民众大会”性质。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是个军事民主机关,群众有表决选举军事首长和高级公职人员之权,有通过法律之权,有最后审判之权,有决定一切生产和生活上大事之权。等到国家成立,军权和政权掌握于贵族之手,武装“人民大会”转变而为“大蒐礼”,所有战士虽然已经没有上述这些大事的表决权,但是也还按照老习惯,在“大蒐礼”上公布这些大事。而且贵族内部还多少保存有一些残余的“军事民主”风气,当选定将帅和执政时,贵族间有彼此推让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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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这种“大蒐礼”的战士,除了贵族以外,主要是“国人”(国家公民),“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例如齐国在齐桓公时,其三军即由“国”中十五个“士乡”的壮丁编制而成[190]。因为“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是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在历史事变中常起重要作用。春秋时各国国君和卿大夫的立和废,“国人”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各国卿大夫的内讧中,谁胜谁负也往往由“国人”的向背而决定。我国古代的“国人”,虽然没有像希腊、罗马那样比较经常的“民众大会”,有权投票表决国家大事,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常有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而作出决定的,即《周礼·小司寇》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191]。所谓“大蒐礼”,实质上就是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的。贵族所以要把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在这里公布,无非表示对“国人”的重视,并有要求大家公认的目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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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侯(晋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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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晋语四》也说:子犯“对曰:‘民未知礼,盍大蒐备师尚礼以示之?’乃大蒐于被庐,作三军”。据此,晋文公所以要在被庐行“大蒐礼”,是因为“民未知礼,未生其共”,目的就在于使民“知礼”而“生其共”,也就是说,要通过这种礼的举行,使大家懂得这种礼节而产生共同的认识。“大蒐礼”上所以要公布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就是为了使大家对军队的组织、领导和有关法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统一指挥和行动。《左传·襄公十三年》杜注说:“为将命军帅也,必蒐而命之,所以与众共。”也是说:在这礼上选定和任命将帅,是为了向群众公布,让群众公认。在这礼上有时要做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等工作,又无非是为了团结“国人”,防止“国人”没落下去,以加强这个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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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把“民众大会”的决议称为“法律”,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见到这种情况,但是最初的法律,也是在具有“国人”大会性质的“大蒐礼”上公布的,而且就以举行“大蒐礼”的所在地命名,如称为“被庐之法”、“夷之法”等。我国最早公布的一种成文法——晋国范宣子所为《刑书》,就是根据“夷之蒐”所公布的“夷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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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蒐礼”既然具有政治和军事上的“大会”性质,所以西周时天子举行“大蒐礼”,又常召集诸侯会盟。《左传·昭公四年》载:“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周成王这个“岐阳之蒐”,就曾召集诸侯会盟,《国语·晋语八》载:“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茆蕝,设望表,与鲜卑守燎,故不与盟。”该就指“岐阳之蒐”这会盟事。到春秋时,霸主也有借“大蒐礼”来召集诸侯会盟的。如《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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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节我们谈到,早期的“大蒐礼”是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的。为什么由军事民主时期武装“人民大会”变来的“大蒐礼”,会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演习呢?看来,我国远古的军事民主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既具有“人民大会”的性质,具有表决通过一切重大问题的政治权力,同时也有集合进行军事训练的性质,而这种军事训练就是借用当时尚流行的狩猎来进行的。因而到国家产生以后,武装“人民大会”转变成为“大蒐礼”,既具有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的性质,也还保存有武装“人民大会”的残余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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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蒐礼”就其本身礼节来看,即所谓阅兵式和军事演习,其具有练习战争的作用,是很显然的。“大蒐”也或称为“治兵”、“振旅”、“大阅”等,《公羊传》和《穀梁传》在庄公八年,解释“治兵”和“振旅”,都说是“习战也”。其具有检阅军事实力的作用,也是很显然的。《左传》和《公羊传》在桓公六年,解释“大阅”,都说是“简车徒也”。其具有耀武扬威的作用,又是很显然的。《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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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侯既伐晋而惧,将欲见楚子,楚子使薳启强如齐聘,且请期,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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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蒐军实”,就是在社神面前举行“大蒐礼”,以检阅军事实力。所谓“使客观之”,就是使楚国使者参与阅兵式,以夸耀其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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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争前后,举行“大蒐礼”,就具有军事部署和整顿部队的性质,因此战争中常有所谓“蒐乘补卒”或“简兵蒐乘”,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载:鄢陵之战,苗贲皇曾说:“蒐乘补卒,秣马利兵,修陈固列,蓐食申祷,明日再战。”襄公二十六年晋楚之战,也有“简兵蒐乘,秣马蓐食”的记载。哀公十一年又有鲁国武叔“退而蒐乘”,决心对齐抗战之事。“大蒐礼”既常是战争之前的军事部署性质,因此在某种场合举行这个礼,就具有武力威胁性质。如《左传·宣公十四年》载:“晋侯伐郑,为邲故也(杜注:晋败于邲,郑遂属楚),告于诸侯,蒐焉而还。”这在伐郑之后,再举行“大蒐礼”而还,分明具有武力威胁的作用。《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这里所说的“蒐”,也具有军事部署和武力威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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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蒐礼”是按照一定制度,征调士卒前来集合参加的,它除了直接为练习战争和准备战争以外,也还可以借此来统计壮丁人数。前引《国语·周语上》所载仲山父的话,曾说:“蒐”、“狝”、“狩”,“是皆习民数者也”。同时,更具有训练“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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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春秋时代各国的军队,是以贵族成员作为骨干的,三军的甲士就是按贵族和“国人”的组织情况编制而成的,在“大蒐礼”中,各级指挥都有一定的车服、旌旗和鼓铎镯铙,其阵势和行列也必须按照贵贱、少长来排列。《左传·隐公五年》载臧僖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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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昭文章(杜注:“车服旌旗”),明贵贱,辨等列(杜注:“等列,行伍”),顺少长,习威仪也(注:“出则少者在前,还则在后,所谓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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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释天》也说:“振旅阗阗,出为治兵,尚威武也(郭注:‘幼贱在前,贵勇力’)。入为振旅,反尊卑也。”(郭注:“尊老在前,复常仪也。”)由此可见,“大蒐礼”和当时其他的“礼”一样,可以“昭文章,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对维持宗法制度和巩固贵族组织,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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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这种由军事民主制时期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的“大蒐礼”,已完全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和推行其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当时国家职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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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内政来看,通过这种武装的“民众大会”,可以重新整顿和编制军队,选定和任命将帅,制定和颁布法律,对违法者处刑,并可借此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公布国家大事,统计壮丁人数,还能使大家学习分辨贵贱少长的礼仪。这是当时国家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团结“国人”和加强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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