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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论述,关于“大蒐礼”的演变,可以归结成下列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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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来“大蒐礼”的具体礼节,除了检阅军队以外,还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因为当时田猎方式与战争方式基本相同,很方便的可以借来训练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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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初“大蒐礼”沿袭过去集体狩猎的习惯,按季节举行,以冬季农隙时间举行的较为重要,春秋两季也有,夏季较少。各个季节狩猎方式略有不同,有“蒐”、“苗”、“狝”、“狩”等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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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秋时按季节举行的“大蒐礼”已衰落,只有临时为了政治和军事上的需要而举行的。其中仍有借用田猎来举行的,但已多不用田猎,成为纯粹的军事检阅和演习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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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二 “大蒐礼”具有“国人”(公民)大会的性质,是当时推行政策、加强统治、准备战争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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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时代贵族所实行的“礼”,是由父系家长制时期的“礼”转变而来,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这点我在《冠礼新探》中已有所阐释。“大蒐礼”的起源也当如此,它是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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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民主制时期,是原始社会末期、国家形成之前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这时“军事首长、议事会及人民大会构成了由氏族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主义底各机关。所以称为军事民主主义者,因为战争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成了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了[187]。”在欧洲历史上,荷马时代的希腊、王政时代的罗马以及古日耳曼人等,都属于这个阶段。“议事会”是当时常设的权力机关,最初由氏族的长老组成,后由氏族显贵中选出的代表组成,能对一切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人民大会”是当时最高和最后的权力机关,由全体部落男的成员即全体战士组成,因为这时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已都是战士。“人民大会”一般由“议事会”召开,有权用举手或喊声通过或否决“议事会”所作的决定:有权表决选举军事首长和高级公职人员,有权表决“议事会”制订的法律并授予执法权,还有权对重要的刑事诉讼进行最后审判;更有权决定一切大事,包括讨论本部落有关生产和生活以及保卫本部落的安全等问题,如对其他部落进行谈判、宣布战争、任命使者和出征将帅等。这种武装的“人民大会”,就是当时作为“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的“进行战争的组织”,其组织是按照军队组织编制的,会议往往在广场上举行,在议决重大问题的同时,还具有军事检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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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国家成立,贵族掌握政权,过去的“军事首长”就成为国家元首,过去的“议事会”变成了贵族的元老院,过去的“人民大会”也变成了公民的“民众大会”,都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统治机构。以古代罗马为例,库里亚大会(大氏族会)和森都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都是这种“民众大会”性质,他们原来都有权表决国家大事。森都里亚大会完全按照军队组织“百人团”编制的,百人团就是军事、政治与纳税的单位,也是大会表决时投票的单位。森都里亚大会同时具有军事检阅性质,“在塞维阿·塔力阿之下第一次的检阅,八万公民兵都一律武装起来集合于马齐乌斯广场,各个人均在自己的百人团”。[188]后来有些国家的军事检阅和演习的制度,都是由过去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出来的。例如法兰克王国有所谓“三月校场”,每年一次对民众武装进行检阅,就是过去的武装“人民大会”的残余形态。因为当时组成法兰克社会的基本公民仍是自由农民,他们仍然全是战士,照老例,每年要到“三月校场”集合检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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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性质,同样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演变来的。我们从春秋时代的“大蒐礼”,特别是晋国的“大蒐礼”中,还清楚地可以看到它起源于武装“人民大会”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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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左传》记载,晋国在春秋时代共举行“大蒐礼”四次,即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三年)“蒐于被庐”、鲁僖公三十一年(晋文公七年)“蒐于清原”、鲁文公六年(晋襄公七年)“蒐于夷”和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十三年)“蒐于绵上”。从晋国这四次“大蒐礼”,结合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大蒐礼”具有下列五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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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置和变更军制 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蒐于被庐,作三军”,为晋国创建了上、中、下“三军”的编制。鲁僖公三十一年“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在“三军”之外又增加了“新上军”和“新下军”。鲁文公六年晋襄公“蒐于夷,舍二军”,又取消了上下“新军”,恢复了“三军”的编制。鲁成公三年晋厉公为了赏赐鞌之战的功劳,“作六军”,在“三军”之外,又增加了上、中、下“新军”。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蒐于绵上”,因为“新军无帅”,“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于下军”,把“新军”实际上并到了“下军”中。次年就正式“舍新军”,又恢复“三军”的编制。此后直到春秋末年晋国军制没有改变。在晋国军制的重大变革中,只有鲁成公三年为了赏赐战功,临时“作六军”,没有经过“大蒐礼”。一般说来,晋国军队的重大建置和变更都是通过“大蒐礼”的。这是“大蒐礼”的主要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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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定和任命将帅与执政 鲁僖公二十七年被庐之蒐,在“作三军”的同时,曾“谋元帅”。据《左传》记载“谋元帅”时的情况:“赵衰曰:‘郤縠可。……’乃使郤縠将中军,郤凑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于狐毛而佐之;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到鲁僖公三十一年清原之蒐,又使“赵衰为卿”。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在“大蒐礼”上,将帅选定的过程中,大夫们有彼此推让的风气,这是他处很难看到的。《国语·晋语四》对被庐之蒐和清原之蒐两次选定将帅的情况,叙述得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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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问元帅于赵衰,对曰:“郤縠可。……”公从之。公使赵衰为卿,辞曰:“栾枝贞慎,先轸有谋,胥臣多闻,皆可以为辅佐,臣弗若也。”乃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取五鹿,先轸之谋也,郤縠卒,使先轸代之,胥臣佐下军。公使原季(赵衰)为卿,辞曰:“夫三德者,偃之出也,……。”使狐偃为卿,辞曰:“毛之智贤于臣,其齿又长,……。”乃使狐毛将上军,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赵衰代之,辞曰:“城濮之战,先且居之佐军也善。……”乃使先且居将上军。……以赵衰之故,蒐于清原,作五军,使赵衰将新上军,箕郑佐之,胥婴将新下军,先都佐之。子犯卒,……乃使赵衰佐新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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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详细叙述了晋国大夫在“大蒐礼”的选定将帅过程中相互推让的情况,其中以赵衰最为突出,曾多次的推让。晋文公因为赵衰多次推让,特为举行清原之蒐来加以提拔。为什么晋文公不下令提拔赵衰,必须要在“大蒐礼”上提拔呢?因为按礼,选定和任命将帅是必须经过“大蒐礼”的。《左传》记载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蒐于绵上以治兵”,大夫们也多推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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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士匄将中军,辞曰:“伯游长,……请从伯游。”荀偃将中军,士匄佐之。使韩起将上军,辞以赵武,又使栾黶,辞曰:“臣不如韩起,韩起愿上赵武,君其听之。”使赵武将上军,韩起佐之;栾黶将下军,魏绛佐之。新军无帅,晋侯难其人,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下军。礼也。晋国之民是以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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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上之蒐,晋国大夫在任命将帅时,都如此相互推让,最后《左传》称赞说:“礼也。晋国之民是以大和。”看来,在“大蒐礼”中任命将帅时,大夫间相互推让,是“礼”所当然的,而且推让的结果可以使民众“大和”。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绵上之蒐所选定的将帅次序,曾长期为晋国贵族所尊重。在荀偃去世后,由士匄、赵武、韩起以次出任中军元帅,因为栾黶、魏绛先死,栾黶之子栾盈又被范氏驱逐,后由魏绛之子魏舒代韩起为中军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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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左传》记载鲁文公六年夷之蒐的情况来看,在“大蒐礼”中选定将帅时,太傅和太师是有较大的推荐权力的。《左传·鲁文公六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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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于夷,舍二军,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阳子(阳处父),成季(赵衰)之属(属大夫)也,故党于赵氏,且谓赵盾能,曰:使能,国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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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处父当时任太傅之职,太傅原为国君的师傅,具有元老的性质,其政治地位较高,故能在推选将帅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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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大蒐礼”中具有选定和任命将帅的功能,所选定的将帅名次还长期为贵族所尊重,应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在“大蒐礼”的选定将帅过程中,卿大夫间彼此推让,属于元老性质的太傅有较大的推荐权力,也该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决不是偶然的。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和政权是合一的,军队中的将帅就是政府中的执政,这时“大蒐礼”中对将帅的选定,也就是对执政的选定;卿大夫间对将、帅的推让,也就是对执政的推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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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和颁布法律 春秋时晋国时常通过“大蒐礼”制定和颁布法律。鲁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庐”,就制定和颁布了“被庐之法”;鲁文公六年“蒐于夷”,又制定和颁布了“夷之法”;后来执政范宣子就根据“夷之法”来著作《刑书》,更后来赵鞅、荀寅等又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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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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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在“夷之蒐”颁布的法律,可以用作《刑书》,铸在铁鼎上作为成文法公布,可知“大蒐礼”中所制定和颁布的法,不限于战争时所用的军法,也包括经常统治用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载:郑人铸刑书,叔向给子产的信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杜注:“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古时采用“临事制刑”的办法,所谓“事”,主要是指军事,因此每当“大蒐礼”举行时,常有临事制定的刑法颁布。后来由于统治上的需要,要求进一步制定“常法”,“大蒐礼”就成为制定和颁布“常法”的所在。《左传·文公六年》载:“改蒐于董,……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阳处父)与大师贾陀,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在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与政权是合一的,晋国的中军元帅就是执政,他临时制定的军法就是统治用的“常法”[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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