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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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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注:“禽,雁也。纳采用雁。”其实,“委禽”就是“委质”,女婿到女父家“亲迎”是要“委质”的,因为女父是婿的尊长,“强委禽”就是要强迫行迎娶之礼。《礼记·曲礼下》说:“童子委挚而退。”因为童子年幼,见先生的尊长,按礼要把贽陈放地上,付给主人而退。《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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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设礼,稍诱子路,子路后儒服委质,因门人而请为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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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要自“请为弟子”,就得行拜见老师的礼,老师是尊长,拜见时就必须“委质”。拜见老师所执的贽,就是“束脩”,即十脡干肉。《论语·述而》篇说:“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许多学者都认为这个“束脩”,是拜见老师的“贽”[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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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委质”的仪式,更重要的,是被运用在君臣关系的确立上。它和“策命”礼,同样成为确立君臣关系的重要礼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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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晋惠公卒,怀公命无从亡人(重耳),期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数年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乃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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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狐突这席话,可知当时君臣关系的确立,有“策名委质”的制度[217]。“策名”就是指“策命”礼,亦称“锡命”礼,“委质”就是指“委贽”礼。西周、春秋之际,政治上君臣关系的确立,自上而下,按礼必须经过“策命”礼,由史官当场宣读任命官职的命书,并将命书授给臣下,命书有一定的程式,如同国王当面用口语下命令一样,先呼受命者之名,再任命官职或再叙明任命的理由,并加赏赐,用以表示官职、任务和权利的授予。同时君臣关系的确立,由下而上,按礼必须经过“委质”礼,由臣下拜见君上,“奠挚再拜稽首”,以表示对君上的臣服、忠心,并对君上应尽义务的承担。这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两种确立君臣关系的必要礼节,合称起来,就叫做“策名委质”。《国语·晋语九》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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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穆子帅师伐狄,围鼓。……中行伯既克,以鼓子宛支来。令鼓人各复其所,非僚勿从。鼓子之臣曰夙沙釐,以其孥行,军吏执之。……穆子召之,……对曰:“臣委质于狄之鼓,未委质于晋之鼓也。臣闻之,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无叛质,敢即私利,以烦司寇,而乱旧法,其若不虞何?”穆子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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夙沙釐这席话,可和上述狐突的话互相印证。狐突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就是说经过了“策命”和“委质”,确立了君臣关系,做臣下的必须效忠,不能有二心,如有二心,即是犯罪行为。夙沙釐说:“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同样的,认为既经“委质”成为臣属,必须效忠而无二心,直到死为止,不能为了私利,对自己的“质”有所反叛。由此可见,“委质”之礼在当时确立君臣关系上的重要性。《孟子·滕文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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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霄问曰:“古之君子仕乎?”孟子曰:“仕。传曰:孔子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出疆必载质。……”……“出疆必载质何也?”曰:“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农夫岂为出疆而舍其耒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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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所以在“无君”之后,要“皇皇如也,出疆必载质”,因为要出仕为臣,必须对君上行“委质”之礼,“质”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孟子竟把士的“质”和农夫的“耒耜”,相提并论,无非想说明其重要性[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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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战国时代,君臣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已创立了一套“玺”“符”的制度,但是“委质为臣”的旧习惯也还沿用着。《吕氏春秋·执一》篇载吴起对商文说:“今日置质为臣(高注:置犹委也),其主安重;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轻;子与我孰贤?”商文对答说:“吾不若子。”这是明证。同时,在臣属对君上朝见的礼节中,也还沿用“委质”的仪式。例如魏国在马陵之役被齐国大破之后,魏惠王听从惠施的策略,“变服折节而朝齐”(《战国策·魏策二》),所谓“梁王抱质执珪,请为陈侯臣”(《战国策·魏策四》),就是采用了“委质为臣”的方式。后来只有鲁国的儒士,讲究着古礼,曾用“委质为臣”的方式,参与农民起义领袖陈涉建立的张楚政权。《史记·儒林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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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涉之王也,而鲁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于是孔甲为陈涉博士,卒与涉俱死。……搢绅先生之徒负孔氏之礼器,往委质为臣者何也?以秦焚其业,积怨而发愤于陈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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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论·褒贤》篇记大夫言,也有相同的叙述。孔子的八世孙孔鲋(字甲),在秦末农民起义中,也还沿用孔子“出疆必载质”的办法,带同鲁国儒士,采用“委质为臣”之礼,出任张楚政权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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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宾、主之间行“贽见礼”,主人在受贽之后,是要还贽的。只有“委贽”而成为臣下的,或者成为小辈的(如婿拜见女父),或者成为弟子的(如弟子拜见老师),尊长是受贽而不还的。夏炘《释昏礼不还贽》(《学礼管释》卷九)说:“五雁及纳征之束帛,……以求昏于主人,主人受之而不还,所以许之也。”君臣之间也是如此,臣下以贽自求隶属于君上,君上受之而不还,也是“所以许之也”。如果以禽和干肉为贽的,尊长接受后,就用以充膳。《周礼·膳夫》说:“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以挚见者亦如之。”《周礼·司士》又说:“掌摈士者膳其挚。”[219]如果以币帛之类作为贽的,或者用其他财物作为贽的,既接受而不还,当然也可作为财物来应用。《士昏礼记》说:“挚不用死,皮帛必可制。”昏礼中女父家接受的贽“不用死”,也可以充膳;所接受的皮帛合于制度,就可用来制作衣服。尊长和君上这样的接受“贽”,实际上就成为接受贡献。《礼记·聘义》说:“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反过来说,这样接受贡献“贽”,就具有接受贡献财物的性质。本来“贽”就具有财物的性质,不仅币帛禽鸟是财物性质,玉礼器更具有宝贵的财物性质,所以《仪礼·聘礼》说使者所执的圭是由贾人保管的[220]。《周礼·大行人》说:“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各以其所贵宝为贽。”这样以贵宝为贽,更明显为贡献财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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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委质为臣”之礼,不仅表示确立君臣关系,并由此确定了臣下贡献财物的责任。据前引《 伯簋》,这年九月,周王命令 公率军征伐眉敖,得胜而归,次年二月眉敖即来朝见,献 。很明显,眉敖原先不服王命,由于周的征伐,迫使他不得不前来朝见,所谓“献 ”,也就是“委质为臣”。凡是一经“委质为臣”,就必须负起贡献人力和物力的责任,所谓“淮夷旧我 畮(贿)人(臣),毋敢不出其 ,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 即 ”(《兮甲盤》)。《鲁颂·泮水》说:“憬彼淮夷,来献其琛,元龟象齿,大赂南金。”情况也相同。到春秋时,霸主成为诸侯之长,当霸主召集诸侯会盟时,诸侯前来朝聘的,也要按自己不同的身份执“贽”,更要按等级来贡献财物。《左传·哀公十三年》记载黄池之会的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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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人将以公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曰:“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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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宾主的地位不同,朝聘所用的“贽”也不同,所谓“朝聘玉帛不同”;由于“朝聘玉帛不同”,所负担的“职贡”也就不同。春秋时霸主所采用的这种制度,该就是“委质为臣”之礼的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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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委质为臣”之礼,不仅表示在政治上确立了君臣关系,臣下必须效忠于君上;同时还表示在经济上确立了贡纳关系,臣下必须按规定贡献于君上。同时,小辈对长辈行“委质”之礼,不仅表示确立了长幼的亲属关系,也还表示对尊长负有侍奉和服役的责任[221]。即使师生关系也是如此,弟子对老师行“委质”之礼,以“束脩”献给老师,不仅表示确立了师徒关系,也还表示要为老师服劳役和承担纳学费的责任[222],所以“束脩”就成为学费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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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间,不仅确立君臣关系有“委质”或献贽之礼;如果两国相战,战败国的国君不得不屈服时,更有一种表示投降的“贽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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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僖公六年》载:蔡穆侯带了许僖公到武城见楚成王,许僖公“面缚衔璧,大夫衰绖(丧服),士舆榇(棺)”,楚成王问逢伯,逢伯说:“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榇,礼而命之,使复其所。”[223]楚王就照这样办了。《左传·昭公四年》载:楚国灭赖,赖君“面缚衔璧,士舆榇从之”。楚灵王问椒举,椒举又说:“成王克许,许僖公如是,王亲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楚王又照样做了。这二次投降的贽见礼,都是“面缚衔璧”,以“璧”为贽的。杜预解释“面缚衔璧”说:“缚手于后,唯见其面,以璧为贽,手缚故衔之。”《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军攻克郑国,“郑伯肉袒牵羊以逆”。这个投降的贽见礼,又用“肉袒牵羊”的仪式,肉袒是袒衣裸体,“牵羊”就是以羊为贽。《礼记·曲礼上》说:“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犬者左牵之,执禽者左首,饰羔雁以缋。”所谈的,就是以禽兽为贽来进献的方式。这时郑伯行投降的“贽见礼”,牵羊来迎接,因为按礼,献羊是要牵着的[224]。在上述这种投降的“贽见礼”中,多数用“面缚衔璧”的方式,胜利者都“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释其缚”和“焚其榇”,无非表示采取宽大的处理办法,“受其璧”,更是表示接受其“委质为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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