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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06 根据上面的论述,关于“贽”的授受仪式的作用与“委质为臣”制度,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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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08 (一)“贽”的授受仪式,包括授受地点、执“贽”手法、授受方式以及受而是否归还,用来表示确立和维护贵族的等级、名份以及彼此关系,从而巩固贵族组织,维护贵族统治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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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10 (二)陈放地上而不亲相授受的“奠贽”方式,把“贽”付给主人而不再收还的“委质”方式,是小辈见尊长的“贽”的授受仪式。用来确立长幼的亲族关系、弟子与老师的师徒关系、臣下与君上的君臣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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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12 (三)“委质为臣”,不仅用来表示君臣关系的确立,还用以表示对君上的臣服、忠心,并对君上应尽义务(包括人力和财物的贡献)的承担。同样的,用“束脩”作为“贽”,“委质”请为弟子,不仅表示确立师徒关系,还表示愿为老师服劳役和学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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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14 西周、春秋时,许多政治上重要的制度,往往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根据本文的论述,很清楚地可以看到,这种“贽见礼”不仅是一种交际的仪式,更重要的,是一种确立和维护贵族的组织关系的人事制度,其作用在于表明贵族的各等身份和地位,确立和维护贵族内部的各种组织关系如君臣关系、亲族关系、师徒关系等,明确相互关系中彼此应尽的责任和应得的权利,从而巩固贵族的组织,加强贵族阶级的统治。这是在战国时代确立官僚制度和集权的政治组织以前[225],贵族统治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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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16 (《中华文史论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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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18 [209]“聘”古或称“覜”,也或误作“頫”或“眺”,如《国语·齐语》说:“以骤聘眺于诸侯。”《说文》说:“诸侯三年大相聘曰覜。”《周礼·典瑞》郑注又说:“大夫众来曰覜,寡来曰聘。”其实,古书上“聘覜”时常连言,意义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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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20 [210]“朝”古或称“觐”。《周礼·大宗伯》说:“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周礼·大行人》也有“春朝诸侯”和“秋觐”、“夏宗”、“冬遇”的说法。《礼记·曲礼》又说:“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这样,硬把“朝”“觐”区别开来,实在缺乏根据。其实,古书上“朝觐”时常连言,意义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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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25 [211]《史记·五帝本纪》引《尧典》“贽”作“挚”,《说文》又引作“  ”,说:“  ,至也,一曰《虞书》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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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27 [212]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膳用六牲、雁宜麦、大夫执雁”条,又卷十“纳采用雁、下大夫相见以雁”条,有详细考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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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29 [213]凌廷堪《礼经释例·通例》说:“凡授受之礼,敌者于楹间,不敌者不于楹间。”这是根据贾公彦之说。这个说法不确切,黄以周在《礼书通故》卷二十一《相见礼通故》中已有驳正。黄氏说:“古人授受之礼,杀者行于庭,通行之礼皆在堂上两楹间,不敌者亦在两楹,不过东西有别耳。凡宾臣主君,行礼在东楹西。《聘礼》宾觌,进授币当东楹;又礼宾,受币当东楹;皆谓东楹西也。时宾在西序,以西言之,故曰当,则不敌者之授受亦在两楹明矣。《聘礼》公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间,谓中堂东、东楹西也。时公位在东楹东,宾趋就之,敬君也。归饔饩及问卿,受币堂中西,趋君命,亦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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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31 [214]《左传正义》引贾逵说:“《周礼》公之孤四命执皮帛,卿三命执羔,大夫再命执雁,鲁废其礼,三命之卿皆执皮帛,至是乃始复礼尚羔。”又引郑玄说:“天子之卿执羔,大夫执雁,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故传曰:唯卿为大夫,当执雁而执羔,僭天子之卿也,鲁人效之而始尚羔,记礼所从坏。”杜预注又说:“礼,卿执羔,大夫执雁,鲁则同之,今始知执羔之尊也。”这三个说法,都没有什么根据,如同猜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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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33 [215]外国资产阶级学者如勒孚所著《玉》一书(芝加哥一九一四年出版),林泰辅《从中国上代石器玉器所见之汉民族》(日本《史学杂志》三十八卷七号、八号),滨田耕作《古玉概说》(我国有胡肇椿译本,中华书局一九三六年出版),在这方面有大体相同的见解,但是都未能明确说其演变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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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35 [216]凌廷堪《礼经释例·器物之例上》对此表示怀疑,认为“礼经腶脩,妇人之挚,男子无用之者”,古书中谈到的束脩,“疑是馈问之物,非挚也”。但是,我们认为弟子犹如童子,其挚自应较成人为轻,可以用束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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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37 [217]《左传》杜注解释“策名委质”说:“名书于所臣之策,屈膝而君事之,则不可以贰。”孔颖达《正义》据此,把“质”解释为“形体”,把“委”解释为“屈膝而委身体于地”,显然是错误的。清代学者驳斥此说的很多,不列举。《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索隐》引服虔注说:“古者始仕,先书其名于策,委死之质于君,然后为臣,示必死节于其君也。”《国语》韦注解释“委质”说:“质,挚也,士贽以雉,委贽而退。”又解释“委质而策死”说:“言委质于君,书名于册,示必死也。”这些解说都比较确切,但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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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39 [218]“委质为臣”,古时也或称为“传质为臣”,《孟子·万章下》说:“庶人不传质为臣,不敢见于诸侯,礼也。”赵岐注:“传,执也。”不确。“传”当为“布”的意思,与“委”意义相同。也或称为“错质为臣”,《荀子·大略》篇说:“错质之臣不息鸡豚。”“错”当读为“措”,与“委”意义相同。杨注:“错,置也,质读为贽。……谓执贽而置于君,……或曰:置质犹言委质,言凡委质为人臣,则不得与下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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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41 [219]《周礼·膳夫》郑注:“郑司农云:以羔雁雉为挚见者,亦受之以给王膳。”《周礼·司士》郑注又说:“郑司农云:‘膳其挚者,王食其所执羔雁之挚。’玄谓膳者入于王之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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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43 [220]据《仪礼·聘礼》,使者所执之圭,由贾人保管,郑注:“贾人在官知物价者。”《周礼·玉府》有贾八人,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执圭既由贾人保管,就是当作重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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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45 [221]《左传·桓公二年》载师服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服虔注:“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仪礼·既夕礼》正义引)。有人据此,认为周代贵族的家长可以把子弟当作奴隶来使用。其实,从上下文来看,“士有隶子弟”,是说“士”这个阶层的“宗子”(即家长)所属有“子弟”,犹如“大夫有贰宗”、“庶人工商各有分亲”,并不是说家长可以把子弟当作奴隶。但是当时贵族的小辈,对于尊长确有侍奉和服役的责任。《论语·为政》载:“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此处所谓先生即指长辈,所谓弟子即指幼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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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47 [222]《吕氏春秋·尊师篇》说:“治唐(场)圃,疾灌寖,务种树;织葩屦,结罝网,捆蒲苇;之田野,力耕耘,事五谷;如山林,入川泽,取鱼鳖,求鸟兽;此所以尊师也。视舆马,慎驾御,适衣服,务轻暖;临饮食,必蠲絜;善调和,务甘肥;必恭敬,和颜色;审辞令,疾趋翔,必严肃;此所以尊师也。”很具体说明当时弟子对老师有贡献和服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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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49 [223]《史记·宋世家》载:“周武王伐纣克殷,微子乃持其祭器,造于军门,肉袒面缚,左牵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于是武王乃释微子,复其位如故。”这个记载与《左传》逢伯所说,颇有出入,“肉袒”“牵羊”则与《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记郑伯迎降的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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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51 [224]《吕氏春秋·行论》篇载:楚庄王“兴师围宋九月”,“宋公肉袒执牺,委服告病,……乃为却四十里,而舍于卢门之阖,所以为成而归也。”所谓“肉袒执牺,委服告病”,即行投降的“委贽礼”,“执牺”就是以牺为贽。但是《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这事,说是“使华元夜入楚师,登子反之床,起之曰:寡君使之以病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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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3253 [225]关于战国时代的官僚制度和集权的政治组织,详拙作《战国史》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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