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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23 清世宗崇尚务实,以“为治之道在于务实,不尚虚名”相标榜,除了上述实政之外,摊丁入地、开豁贱籍、改土归流最为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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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25 (一)摊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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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27 清初赋役制度基本上根据晚明的一条鞭法,征收地银、丁银两项,丁银的科派是不分等则一律按人丁摊派,弊端不少,所以顺治以来许多地方广泛采用“以田载丁”、“丁从地起”的方法。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使丁银总数固定化,为摊丁入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康熙五十五年广东率先摊丁入地,把全省丁银按各州县田亩分摊,每地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0.1064两)。对全国范围摊丁入地影响最大的不是广东,而是直隶。雍正元年(1723年)直隶巡抚李维钧提出摊丁入地具体方案:直隶地银二百零三万余两,丁银四十二万余两,统为核算,把丁银均摊于地银之内,每地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厘。直隶的先例二开,嗣后各省陆续开展了摊丁入地的进程,从雍正二年至七年,各省大体完成,山西、台湾、贵州迟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摊丁入地。摊丁入地又叫作地丁合一或地丁并征,是一条鞭法的进一步发展。其总方针是一致的,但具体做法因地而异,较普遍的做法是把丁银平均摊入地银中征收,另一些地方把丁银按田地面积平均摊派,有的按全省通融均摊,有的按各州县分别均摊。由于田地多者分摊到的丁银也多,负担丁银者必有田地,无地少地农民不摊或少摊丁银,而且又在法律上宣布取消官僚豪绅优免特权,使赋役负担一元化、合理化,它显示了从一条鞭法开始的人丁负担向土地转移的发展趋势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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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29 (二)开豁贱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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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31 雍正五年(1727年)清世宗在给内阁的谕旨中说:“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如山西之乐户,浙江之惰民,皆除其贱籍,使为良民,所以厉廉耻而广风化也。近闻江南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几与乐户、惰民相同……若果有之,应予开豁为良,俾得奋兴向上,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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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33 这里所谓贱民原是特种人身隶属关系的产物,他们不完全具有人身自由,听凭主人支配,在法律地位上低于良人一等。世仆、伴当是一种奴仆化佃农,即所谓佃仆。徽州府、宁国府的伴当、世仆是很典型的佃仆,与其主人有明显的主仆名分。他们或由于租种主人田地,或由于借住主人房屋,或由于葬主人的坟山,或由于入赘于主人家中,或由于负债典押于主人,而成为伴当、世仆。他们不仅要为主人佃种田地,交纳地租,还得终身服役,世代相承。一些庄仆文书表明,他们要为主人看守坟墓、照管山场,在主人家冠婚丧祭及科举赴考时,要听唤应役。显然,他们在法律上属于贱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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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35 乐户、惰民是与世仆、伴当属于同一类型又有差异的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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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37 乐户又称乐籍,据俞正燮《癸巳类稿》考证,乐户古已有之,入乐籍即为倡优,其子孙世袭为业。清初所谓乐户,是指山西、陕西等地编入乐籍的贱民,从事歌舞吹打等业,“绅衿、地棍呼召,即来侑酒”。他们不得穿与良人一样的服装或持有与其身份不相称的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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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39 惰民,又称堕民,列入贱籍。明清之际的惰民,是指绍兴府属各县分散居住的一种贱民,数以万计,其职业卑微,男的充当婚丧礼仪中的帮手、牙侩,女的充当发结、喜婆、送娘子等,禁止读书、缠足,不许与良人通婚,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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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41 清世宗的谕旨宣布把上述这些贱民开豁为良,即除去贱籍成为良人,在法律上承认他们与良人具有同等地位。雍正年间先后开豁为良的贱民,还有苏州府常熟、昭文两县的丐户,浙江钱塘江上的九姓渔户,广东的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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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43 贱民开豁为良后,在法律上具有良人的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身份、地位仍受到原先贱民户籍的影响,捐纳、应试为官必须以三代清白为条件。可见人身隶属关系的消除,不是一二道法令可立时奏效的。但无论如何,雍正年间的开豁为良作为一个开端,其积极作用是不可抹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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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45 (三)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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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47 元明以来边疆地区(主要是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授予原民族的首领爵禄名号,加封其为世袭官员,对该地区进行统治。明朝中叶以后,开始逐步改土归流——把土司改为中央政府委派的流官。改土归流有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土司借口向朝廷纳贡,把负担加倍摊派到人民头上,“其征之私橐不啻百数十倍,而输之仓库者,十不及一二,百不及二三”。土司苛索花样繁多,土司家婚丧、寿诞、生子、盖房、过节都要征派,当地百姓咒骂土司是“生补”、“穷补”、“嫁补”、“娶补”直到“死补”。恣意作恶称霸一方的土司,使得中央政府对该地区只能进行间接统治,所谓“虽在控驭直隶之内,不过供差发属羁縻而已,法令所不及也”。地处边隅的土司,“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致使西南边疆的统治十分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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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49 清世宗为了加强对西南地区的统治,于雍正四年(1726年)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进行改土归流,其理由正如他在雍正五年的一道谕旨中所说:“向来云贵川广及楚省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扰害地方,剽掠行旅,且彼此互相仇杀,争夺不休,而于所辖苗疆尤复任意残害,草菅人命,罪恶多端,不可悉数。是以朕命各省督抚等悉心筹画,可否令其改土归流,各遵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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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51 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一部分地区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增进了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当地土民痛恨土司制度,迫切要求改革,吁请早日改土归流,土司在外有清军威迫、内有百姓要求之下,被迫放弃土司职位,接受改流。另一部分地区,土司负隅顽抗,不愿改流,鄂尔泰以大军进剿,迫使其就范,这种地区的改土归流带有暴力的强制性,留下了政治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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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53 从雍正四年到雍正九年,改土归流大体告一段落。湖南地区全部改土归流,其余地区还有数量不等的土司保留下来。在改流地区,设置了与中原地区同样的府、州、县及镇、协、营、汛,派驻官兵,以中央委派的流官代替世袭的土司统治,并着手改革许多落后的剥削方式及种种陋规恶习。以湖南为例,改土归流后的永顺府,把以前土司征收的“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项杂派私征加以禁革,而代之以与中原划一的制度,按田地肥瘠分别征收数量不等的赋税。改土归流后在西南地区开辟了若干交通要道,使各族人民交往日趋密切,先进的经济文化不断输入少数民族地区,“久荒之土,亩收数倍”。改土归流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对于西南边疆的巩固,自有其不可低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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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55 清世宗即位后,积极推行密折制度,并定下缴批的规则。现存雍正朱批谕旨,就是这样保存下来的。臣下的密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小至天气变化、农业收成、米帛价格,而口才雄辩、笔锋锐利又精于书法的清世宗亲拆亲阅,用红笔写下意见(即朱批),发回具奏人阅后,才缴回朝廷。雍正十年(1732年)清世宗命臣僚选编其中百分之三四十,编印成书,即《雍正朱批谕旨》,成为研究雍正朝历史的基本史料。1949年日本京都大学宫崎市定发起《雍正朱批谕旨》研读会,其后主持人易为佐伯富及小野川秀美。一部书的研究持续近二十年,成果源源不断,足见其史料价值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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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60 国史概要(第四版) [:1707043385]
1707047761 国史概要(第四版) 94.八旗,议政王大臣会议,军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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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63 满兵入关以后,正规军队有八旗兵和绿营兵两种,称为额设制兵。八旗兵是满洲在关外原有的军队,它源于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是满洲早期的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建于努尔哈赤时期。其户口编制大致是这样的:每三百人编为一牛录(满语“大箭”,汉语译为佐领),五牛录编为一甲喇(满语“队”,汉语译为参领),五甲喇编为一固山,每个固山各有黄、白、红、蓝颜色作旗帜,因此汉语把固山译为旗。原先人少,只分四固山(旗),以后人口增多,又增加四固山,在原来旗帜周围镶一道边,即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合起来称为八固山,即八旗,约六万人,“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无事耕猎,有事征调”。每旗由一个满洲贵族管理,称为固山额真,译成汉语就是旗主,以后改称固山昂邦,意即都统。满洲入关时,满洲、蒙古、汉军各有八旗,实际已有二十四旗,习惯上仍称为八旗。编入八旗的人称为旗人或旗下人。顺治以后,八旗中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成为上三旗,因为皇帝原是这三旗的旗主,所以这三旗后来号称“天子自将”,皇帝的警卫也由这三旗的子弟担任。其他五旗成为下五旗,不担任皇帝的警卫,只管贵族王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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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65 八旗兵入关时,人数不到十万,战斗力很强,统一全国,所向披靡。入关后,八旗有京营(禁旅)与驻防之分,京营任卫戍京师之责,以满蒙八旗为限;驻防负地方镇抚之责,与汉人分城而居,开始时仅驻于东北、直隶、山东、山西,后推广至各省。在军事重地设置将军、都统等职。将军位高权重,可监视总督、巡抚,分驻江宁、杭州、广州、荆州、成都、西安、宁夏、绥远。八旗兵大部分集中在北京城内外,约有十二万人,在各省驻防的约有十万人,合计二十二万多人。承平日久,享乐腐化,八旗子弟们游手好闲,不习武艺。顺治七年(1650年)以后,八旗满洲兵、蒙古兵战斗力下降,新旧汉军成为主力,顺治十四年清世祖公开承认“今八旗人民怠于武事,遂至军旅隳敝,不及曩时”。到了康熙十二年(1673年)三藩之乱时,八旗兵已毫无战斗力,只得仰赖绿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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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67 绿营兵是入关后改编或新招的汉军,因军旗绿色,又称绿旗兵。在北京的称巡捕营,隶属于步军统领,列汛分营,约一万人,各省有六十余万人,一省多者六七万,少者万余。有各省总督统辖的督标,巡抚统辖的抚标,提督统辖的提标,总兵统辖的镇标,将军统辖的军标等,标下设协,协下设营,营下设汛。三藩之乱时,清朝统治者先后动员了绿营兵四十万,每遇战事都是绿营兵在前,八旗兵在后。清中叶以后,绿营兵也不堪战斗,不得不依靠各地的乡勇、团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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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69 清初,中央政府机构仿照明朝制度,设置内阁、六部、都察院。内阁由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的殿阁大学士组成,殿阁大学士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员,它是最高行政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对各级衙门的奏章草拟处理意见供皇帝裁决,即所谓“票拟”。雍正初年军机处成立后,内阁成为虚设机构,有名无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意在满汉官互相牵制,其职权比明朝大为削弱,无权决定大政方针,只限于办理具体事务。都察院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员,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由外省总督、巡抚兼任。其职权也较明朝逊色,已无封驳诏令、巡按各省之权,仅限于稽查官府、纠察有司而已。大理寺设卿,满汉各一员,少卿满汉各一员,复审刑部重大疑案,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此外还有理藩院(掌蒙古、西藏、新疆等地民族事务)、通政使司(掌内外奏章提送)、国子监(太学)、钦天监(掌天文历法),以及管理皇室事务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詹事务、宗人府等。以上机构大抵与明朝相仿,所不同的是废除了明朝宦官的二十四衙门,设立内务府,由王公贵族为总管大臣来管理宫廷事务,由上三旗的包衣(家奴)承担宫内各项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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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7771 但是有关军国大事的决策权,由凌驾于内阁之上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操纵。议政王大臣会议,也称国议,全由统率八旗的满洲王公贵族组成,他们掌握兵权,经过他们研究决定的事,称议政王大臣决议,对皇帝也有约束力,内阁只是一个执行议政大臣决议的办事机构而已。这种体制很容易滋生议政王大臣擅权跋扈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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