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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093 《说文·比部》:“比,密也。”《说文解字注》:“其本义谓相亲密也。”[3]今文《尚书》中“比”表情态,可译为“一致地”,为其本义之引申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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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095 罔罪尔众,尔无共怒,协比谗言予一人。      《商书·盘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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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097 1.3 别,凡5见。可作名词。副词语例3见,皆作状语,说明其修饰的动词进行的是新的动作行为,可译为“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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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099 岷山导江,东别为沱。      《虞夏书·禹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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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01 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      《周书·康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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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03 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      《周书·康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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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05 《助字辨略》:“别,另也。”[4]《词诠》:“表态副词,与今言‘另’同。”[5]“别”之构形从呙,从刀,义为用刀切割分解。本义为动词,后引申虚化为副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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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07 1.4 笃,凡7见,用作副词和动词。副词4见。主要作情态副词,凡3处,余1见用作程度副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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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09 朕及笃敬,恭承民命。      《商书·盘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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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11 公功棐迪,笃罔不若时。      《周书·洛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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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13 笃棐时二人,我式克至于今日休?      《周书·君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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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15 笃,《说文》:“马行顿迟也。”《说文解字注》:“顿,如顿首,以头触地也。马行箸实而迟缓也。”[6]引申为状动作行为笃实、淳厚之情状。故《尔雅·释诂》即有“笃,因也”“笃,厚也”之解。后世文献语言又以描写情状之副词进一步虚化为程度副词,今文《尚书》亦有一例,见于《周书·洛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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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17 1.5 断,凡5见,主要用作副词。单音副词和复音副词各1见,皆作情态副词,表示施动者在发出动作行为时的坚决态度,可译为“断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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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19 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      《商书·盘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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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21 《白话尚书》:“断,断然。”[7]《助字辨略》:“断,决辞。”[8]《词诠》:“断,表态副词,决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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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23 《说文·斤部》:“断,截也。”《释名·释言语》:“断,段也。分为异段也。”本义当为以斧断物。《说文解字注》:“引申之义为决断。”[10]可见“断”作副词表“决然”“断然”义之为“截断”动作义之引申虚化。后世文献语言多表示对事理的肯定性推断,可译为“一定”。《汉语大字典》:“断,相当于‘一定’。”现代汉语一直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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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25 1.6 分,凡4见,用作动词、助动词和副词。副词语例2见。皆见于《虞夏书》,表示集合的主体分散进行活动,可译作“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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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27 分命羲仲,宅嵎夷,曰旸谷。      《虞夏书·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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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29 分命和仲,宅西,曰昧谷。      《虞夏书·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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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31 《说文·八部》:“分,别也。从八,从刀,刀以分别物也。”“分”是个会意字,本为动词,《尧典》亦有用为本义例。“分北三苗”之“分”,其义即为“别”。《孔传》:“三苗幽暗,君臣善否,分北流之,不令相从。”孔颖达疏曰:“分,谓别之。”“北,背也。善留恶去,使分背也。”[11]“分”后常与别的近义动词连用,动词义逐渐弱化,副词的修饰功能逐渐强化。《尧典》亦反映了这一变化。“分命羲仲”承前“乃命羲和”句,义为“分别命令(羲氏和和氏中的)羲仲”。“分”为副词,后世文献多此类用例。例如《三国志·魏书·夏侯惇传》:“(夏侯惇)性清俭,有余财则以分施。”“分施”则为“分别馈赠他人”。“分”在现代汉语中孳乳出许多复合词,诸如:分给、分发、分管、分派、分享、瓜分、平分。倘“分”在谓语位置全句仅有一个谓语,“分”则作动词,这种用法一直延续到现代汉语的书面语和口语。当然,“分”修饰动词的副词功能也一直延续到现代汉语的书面语和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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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33 1.7 刚,凡6见。主要用作形容词。副词仅1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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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35 矧汝刚制于酒!      《周书·酒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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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37 “刚”用在动词之前,表示动作行为是在强制下施行的。有“强行”之义。《白话尚书》:“你们要强行断绝饮酒。”[12]《说文·刀部》:“刚,强断也。”《说文解字注》:“强者,弓有力也,有力而断之也,《周书》所谓‘刚克’,引申凡有力曰刚。”[13]可推知“刚”在今文《尚书》中用作副词实为“刚”之引申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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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39 1.8 赓,情态副词,仅1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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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63141 乃赓载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虞夏书·皋陶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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