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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196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和“折变”。“支移”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却是所输纳的物品,官家未必需用;所不输纳的,却反要用,于是临时改变他所输纳的东西”。“支移”看“户等”的高下,以定道里之远近。不愿支移的,便要另缴“道里脚价钱”。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折变”却说所取的物品虽然改变,其“价格”要和原取之物相当的。其算法,是用征收的一个月中的“中价”计算。然而“支移”往往不能按“户等”的高下,叫富的人输送到远处,穷的人输送在近处;而且“脚钱”(就是道里脚价钱)本是所以代支移的,到后来往往支移之外,还要出脚钱。“折变”则计算价格,未必能公平,又往往只顾公家;缺乏了什么东西,便叫百姓改输,却不管百姓有这东西没有。又往往折了又折,几个转身以后,价格便大相悬殊。譬如西川起初,绢一匹=钱三百,草一围=钱二,于是输绢一匹的,叫他折输草一百五十围。到后来,却把草一围,估作钱一百五十文,再叫他改输钱。于是三百文的税,倒纳到二万二千五百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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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198 其害人最甚的,尤莫如南宋的公田。原来宋朝从南渡之后,权要之家,占田甚多。其有籍没的,都募民耕种,即以“私租”,之额为“官税”之额。然而私租之额,还有时而可以少纳,官税则不能了;而且还不免有额外的侵渔。韩侘胄死后,籍没他的田,合着其余籍没的田,置了一个“安边所”,收田租以供给外交上的费用(开衅以后,就用他去补助军费)。末年钞价大跌,又有人替贾似道划策,说莫如多买公田;公田所收的租很多,得了这一大宗入款,就可拿来维持钞价了。贾似道听了他的话,就去用贱价勒买。有价值千缗,而只给四十缗的。又要搭发“度牒”、“告身”。官吏争以多买为功,买来的不都是腴田,却硬押承种的人,也要出腴田的租额,浙西六郡的人,因此破产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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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00 辽朝的制度,因史文简略,无从详知。但知其田有“沿边屯田”、“在官闲田”和“私田”的区别。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颇近乎古代的井田制度)。治在官闲田和种私田的,则都要“计亩出粟”。头下军州:唯酒税赴上京缴纳;市井之赋,均归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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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02 金则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税则“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五升。又纳“秸一束”,计重十五斤。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亦名“牛头税”。“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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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07 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则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第四章第二节。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寻又变为招募。绍兴以后,讲究“推割”、“推排”之法。推割者,田产倘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推排”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公元1169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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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09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则亦是行差役法的。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又置“主首”,以佐里正督察非违。置“壮丁”,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一人,掌同里正)。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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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11 物力钱,也是计算人民的“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藏镪”等,以定其数的。金朝的征收物力钱,很为严酷。上自公卿,下至庶民,无一得免。甚至出使外国回来,说他受了“馈遗”,就要多征他的物力钱。其查察物力的法子,最初系“三年一籍”,后来变做“通检”,最后又变做“推排”。通检、推排,也是很骚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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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13 元朝科差的名目有两种:一种唤做“丝料”,一种唤做“包银”。丝料之法: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谓之“二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位”,谓之“五户丝”(这是诸王、后妃、公主、功臣收的,但不得私征,仍由地方有司代行征收给予)。包银之法:汉人每户出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但其取之,亦因户而不同。此外又有“俸钞”。“全科户”输一两,“减半科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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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18 此外,“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每户科细丝四斤。“复业户”,“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与旧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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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20 总而言之,从租庸调变做两税之后,又于其外另取庸调一类的税,实在是叠床架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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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22 大中国史 [:1707086153]
1707090223 第六节 租税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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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25 田税而外,其余的租税,共有两种:一是官卖的东西,二是各种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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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27 官卖的东西,宋朝共有五种:便是盐、茶、酒、香、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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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29 盐被认为一种税源,由来最早。《管子》上,理论已经是很完备了(《海王篇》)。汉武帝曾行专卖之法,已见第二篇。从三国到南北朝,盐也大都有税。然而这时候,在财政上还不占重要的位置。隋文帝既定天下,把盐税全行豁除。唐初还是如此。高宗时,才听右拾遗刘彤的话,重行“禁榷”。但是这时候的办法,又和前此不同。前此的官卖,是直接卖给吃盐的人。这时候,却专卖给大商人,听他去零卖。这便是所谓“通商法”。然而这时候,盐税还是粗略的。到肃宗时候,第五琦做了盐铁使,才大变盐法。其法:于产盐之地,设立“盐院”。籍民煮盐,谓之“亭户”。煮就之后,堆积在盐院里,卖与商人。后世的盐法,大都以此为本(盐价本十钱一斗,第五琦骤加了一百文。德宗时,陈少游为盐铁使,又加了二百文,共卖三百十文一斗。第五琦去后,刘晏代之。初年盐税的收入,四十万缗,末年加到六百余万。天下之赋,盐利居半。顺宗时,李巽做盐铁使,初年也收六百余万,末年又加到三倍)。宋朝的盐,依出产的区域,分为“海盐”、“解盐”(解州、安邑两盐池)、“井盐”(四川)三种(海盐、解盐,都由官卖〈制海盐之民曰“亭户”,亦称“灶户”。制解盐之民曰“畦夫”〉。四川井盐:大者曰“盐”,小者曰“井”。盐由官掌。井则听凭人民制造贩卖。只要纳税而已)。亦行禁榷之法,又和“人中”、“刍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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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31 茶税,也是起于唐德宗时候的。当时不过就栽制的人,课之以税。文宗时,宰相王涯改变茶法,才禁民栽制;把所有茶树,通统移植“官场”。官自焙制,卖与商人,就和第五琦的盐法一样。宋时,植茶之处,谓之“山场”。采茶之民,谓之“园户”。园户除岁纳若干的茶,作为租税外。其余的茶,一概由官收买(买茶的钱,是预给的,谓之“本钱”。但是往往不能依时发给)。在江陵(如今湖北的江陵县)、真州(如今江苏的仪征市)、海洲(如今江苏的东海县)、汉阳军(如今湖北的武汉市汉阳区)、无为军(如今安徽的无为县)、蕲州的蕲口(如今湖北的蕲春县)设立榷货务六处,官收下来的茶,或送到榷货务,或就本场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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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33 “酒税”也起于唐德宗时候。五代时,相沿未废。宋时,州城内皆官置“务”自酿,其县镇乡闾,则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其法:愿酿酒的人,官须查察其资产,长吏和大姓,共同作保。岁课不及额,保人须负赔偿的责任。当招商承办的时候,倘有两人以上,同时愿办,自然先尽认课多的。因而每当承办的人换易的时候,可以招徕商人,令其出价竞争,这个谓之“扑买”。其初承酿的,都是有资产的人。国家看了这一笔收入,也不甚认真,不过拿来补助补助地方上的经费。南宋以后,财政竭蹶了,酒税的进款,各路也就看做认真的收入。州县不得不解上去。而这时候,承办的人又往往纳不及额,就有酒已不酿,而向来所收的岁课,仍责州县收解之例。其结果就至摊在众人头上去,变做一种赋税(参看《文献通考》卷十七水心叶氏《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曲”亦归官专卖。其初唯三京有之。天圣以后,北京亦然。官卖曲亦有一定的界限,不得阑出界外。南渡以后,赵开又立一种“隔槽”之法,官设了场,并预备了酿酒的器具。人民要酿酒的,都叫他自备了米,到官场上来酿;而官收其税(每米一斛,收钱三千),当时收数大增。但是到后来,就有酿不足额,而强迫酿酒之家,叫他缴“一定的额的钱”的弊病(譬如向来酿米一斛的,现在就只酿半斛,也要缴足三千钱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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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35 矾的官卖,也是起于五代时候,而宋朝因之。管理卖矾的机关,亦谓之务。有“镬户”,制造入官(亦有时“募民粥”,又有时候用做入中的预备)。“香”则南渡后才官卖。其制,《宋史》不详。又由市舶运来的东西,属于“香药”、“宝货”两种的,必须要卖给官,由官再出卖。天圣以后,常用他偿给入边刍粟的人。南渡以后,又时时用他称提钞价(参看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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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37 “入中”是商人输钱于京师榷货务,官给以券到一定的地方,去取一定的官卖品。“入刍粟”,则商人纳刍粟于边郡,边郡给之以券,或到京师和其他积钱的地方去取钱,或偿之以官卖品。宋初,大抵以解盐为陕西之备,东北的海盐,为河东之备,东南的海盐,为河北之备。雍熙(太宗年号,984年至987年)以后,茶亦为边籴所资。真宗时,又益之以香药犀齿。这种办法,是为收财利于中央及减免运输的烦劳起见。原不失为一种巧妙的政策。然而官吏和商人,往往表里为奸,就生出许多弊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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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39 真宗末年,以缗钱和茶和香药犀齿,偿给入刍粟于西北边的人,谓之“三税”。于是西北边郡,专想招徕刍粟(这句话还是假的,其中一定还有别种弊病),不惜将刍粟的价格抬高(谓之“虚估”),国家偿给入刍粟的人的东西,就都变成贱卖了(据后来所计算,西北边得了价值五十万缗的刍粟,国家却费掉价值三百六十余万缗的茶)。又边郡收了刍粟,只顾发券,并不管国家现存的货物共有若干。以致持了券,兑不到物品,券价大跌。入刍粟的,本是沿边的土人,得了券,并不自己去取物,都是卖给商人和京师的“交引铺”的。商人和交引铺,都要抑勒他的价钱,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券价一跌,更其反要折本,自然无人来入刍粟。于是国家虚费了许多官卖品,而边郡的刍粟,仍不充实。仁宗时,李咨乃议改茶法,行“贴射法”。宋初官卖的茶,本是除掉“本钱”,再加上利息,卖给商人的(譬如罗源县的茶,每斤官给园户本钱二十五文,卖给商人的价,是五十六文,则三十一文就是息)。这时候,就不给本钱,令商人和园户直接买卖(但园户仍须把茶运到官场,商人就官场买之)。国家但收向来所取的“息”(譬如商人到罗源去买茶一斤,就得输息钱三十一文给国家),至于入刍粟于边郡的人,给券到京,一切都偿以现钱,谓之“现钱法”。这种办法的主意,在于国家“卖茶”和“买刍粟”,都以钱为价格的标准,不以茶与刍粟做那“物物交易”的买卖。到后来,法又不行了。而且加之以盐,谓之“四税”。于是薛向出来,把入边刍粟废掉。边郡所需的刍粟,一概从京师运钱去和籴。这么一来,茶就和边备无关,而通商之议起。公元1059年(仁宗嘉祐四年),把向来息钱的半额,均摊在茶户身上,谓之“租钱”。茶户输租之后,听其自由买卖(唯建州腊茶,仍行禁榷),此为“嘉祐占通商法”。历神宗、哲宗两朝,无甚改革。徽宗时,蔡京才重行禁榷。其法:产茶州军的人民,许其赴场输息,给与“短引”,在旁近州郡卖茶。其余的,悉令商人到榷货务纳金、银、缗钱,或沿边州军人刍粟。榷货务给之以“钞”。商人持着这“钞”,到茶场上去取茶。茶场发茶的时候,另给一张“长引”。长引上载明商人“所指的州军”(就是商人所要到的州军),商人拿着这张“长引”,就可以一直到“所要去的州军”去。既到之后,再完纳一次商税。这是公元1102年(崇宁元年)的办法。公元1105年,又罢各茶场。令商人就京师或所在州县请给“长引”或“短引”,拿着“引”,自己向园户去买茶。南渡后,赵开总领蜀中财赋,所行的也是这种法子。不过特立“合同场”,以稽察商人和园户的买卖罢了(这种法子,平心而论,自尚可行,不过蔡京的意思,在于聚敛,务以多收为功。茶税既重,而又废掉茶场,无以稽察商人和园户的买卖,私茶自然蜂起。却又峻刑法以治之,所以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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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41 解池的“盐钞法”,亦为蔡京所变乱。先是“盐钞法”之行:积盐于解池,积钱于京师榷货务,积钞于陕西沿边州郡。入边刍粟的,得了券,或到京师取钱,或到解池取盐。当时愿得解盐的甚多。蔡京要行聚敛之策,就把解池盐钞,改在京师发卖。却又才发钞,就换钞;既换钞,又立个名目,叫人贴输钱;一共要出三次钱,才拿得到盐。有出了一次两次,以后出不起的,就把他所输的钱全行干没。数十万金的券,顷刻都成废纸。做这买卖的人,有“朝为豪商,夕同流丐”,赴水投缳而死的。这简直是抢劫了。南渡以后,赵开所行的盐法,是和他所行的茶法一样的,而稽察得更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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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43 又有所谓“和籴”及“和买”:“和籴”是(一)什么地方丰收了,便派人去增价籴谷;(二)或者什么地方要米谷,而转运为难,便派人去设法收买(这种办法,其初大概是注重于边郡的,到后来才推广到内地)。“和买”则所买的是布帛。亦有预先给钱,随后输帛的,则谓之“预买”(“和籴”也有预给钱的,便是陕西所谓“青苗钱”。但是天圣以后,罢不复给)。这本是同百姓做买卖的事,并不是收税。然而到后来:便有(一)强买,(二)仰价,(三)不即给价,(四)给价不足,(五)但给“官告”、“度牒”等不值钱不能流通之物,(六)和籴则每石取“耗”,(七)预买则按户硬配,(八)或外加名目收钱,(九)或预买的帛,令折输钱,(十)或预付的钱,重取其息等弊病,已不啻加重人民的负担。到南渡以后,就一概变为“折帛钱”,变成一种赋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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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0245 商税起于唐朝的藩镇。五代时,更为烦琐。宋朝虽尽力蠲除,毕竟不能废掉。其法: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的专官措置,小的就委“令”、“佐”兼理。税额分为“住税”、“过税”两种:住税取千分之三十,过税取千分之二十。所税的东西,随地不一。见于宋史的:有“耕牛”、“鱼鸡”、“果蔬”、“竹木”、“柴炭”、“力胜钱”(载米商船所出)、“典卖牛畜舟车”、“衣屦”、“布絮”、“谷粟”、“油面”等。这种税,一望而知其为苛税。南渡以后,更其苛细。而且有时候,竟是讹诈的行为。(譬如〈一〉琐细的贸易,亦指为漏税。〈二〉空舟则说他是载货的舟。〈三〉食米指为酒米,衣服指为布帛等。甚至行李亦指为货物,再甚就空身也要勒索,绕路避他,就更要拦截讹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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