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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不必真有,纵有,不必真如此;然而,其中揭出不得侵官的观念,反映官僚制度运行秩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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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能力专业化及职务专业化两点,配合上论功升赏的观念,战国时的一些治术学者,又引申出一种在本行内升迁或降黜的说法。所以“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即是由于试过此人的能力,而且按照功劳定等次的。此无他,只因大将名臣,都必须在自己的一行获取一些背景的训练。据说以阳成义渠,身为名将,而“措于屯伯”;公孙亶回是名相,仍旧不能不承认,“关于州部”是不能免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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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一词,常被人误解为讲究用刑罚的法律学派,事实上,法家最注意的是政学治术,其中各派当然也各有偏倚,自来即有慎到重势、商君重法、申子重术之分。单从官僚制度的论点说,商君一派似最不讲求,商君目的在富国强兵,故着重于奖励耕战,治术则非其长,所以集法家大成的《韩非子》一书,特别指出商鞅用首功定官爵之不合理。韩非子以为执讯获首是勇力的表现,而行政人员所须具备的是智能,用勇力之士做官,等于用斩首之功来衡量医士的医道,或工程师的技术。另一方面,申子则专门讨论“治不逾官,虽知不言”。韩非子对“治不逾官”不加反对,然而反对“知而弗言”,其实,后者不过是前者的推广尽致而已。申不害理论的要点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就是本文所谓专业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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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考核的最后决定权在国君,既然国君须无所不管,他该管的职务也就因此而说不出;说不出比说得出要有更大的权力,正如无限大不能用任何度量名词来说明一样。这种无限大的权力,申不害和韩非子称之谓“无为”,其源当溯自道家以静制动,以无当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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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庄子•天道》篇,有一段即讨论由职务分配,到考核名实,最后按成果赏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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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贤尚能的观念,与亲亲尊尊的观念,不是能十分相协调的。在战国时,已有人检讨到仅凭亲戚之不足,也了解用到贤能之士,就不能再顾忌到出身与关系,《吕氏春秋•壹行》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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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于春秋,自鲁隐公以至哀公十有二世,其所以得之,所以失之,其术一也。得贤人,国无不安,名无不荣;失贤人,国无不危,名无不辱。先王之索贤人无不以也,极卑极贱,极远极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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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当真“天下之士”都来立于朝,君主显然不能盼望在封建制度下约束君臣的亲密关系继续发挥其效力,代替宗族亲戚的感情,君主必须寻觅一套有实效的控制方法,维持这些本无关系的臣子对君主的忠诚。除对等报施关系外,威胁利诱及劫持人质,也似乎是战国君主持用的手段,也就是韩非子所谓的“三节”—质、镇和固。质是亲戚子女,用来劫持贤者;镇是高爵厚禄,用来投贪饕者所好;固是“参伍责怒”,用来穷诘奸邪。三者之中,“质”虽然在中国行政史上,发展出很重要的一些制度:推荐人对被推荐者的连坐责任,在秦国是确立了的规矩;汉世的郎官,也实际上是任子之法,虽然后来发生了人才培育训练的其他功能。至于“固”,似乎即是用多方面的报告互相核对,以稽核臣子的行为及成绩,其中当也包括循名责实,以课群臣之能,以察群臣之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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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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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分光镜 二 二 春秋鲁郑晋三国官制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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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战国制度做一对比,仍须指出一些春秋时代若干国家官制的特质。特质之一,是各国的制度异致。以《左传》所见记载最多的鲁国与晋国言之,鲁国似乎缺乏一些制度化的政府系统。公元前492年,鲁国一次大火灾,烧去了桓、僖两公的宗庙,救火的贵族纷纷来到火场,每一个人都下了一些不同的命令,接受命令的下级官员显然各有专司,如周人管理典籍,宰人管理礼书,校人掌马,巾车掌车;然而发布命令的大夫们之间,显然没有明确的协调,至少比之郑国在公元前573年大火灾时的表现为逊色。那一次郑国的大火,从火发到火熄,子产分配了一切的工作,儆戒的任务由贵族们率众担任,而小官也各有专司,包括司马与司寇的防护外宾、列居火道、府人库人注意府库。然而,郑国的制度虽然在子产的统辖下稍觉有秩序,依旧未有组织化的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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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的情形就不同了,自从文公复国以后,各军的将佐是执政的卿,其中的中军元帅是确定的主要行政官,在将佐之外,每军还有军尉司马一类官属,及统兵的什吏—十夫长,因此公元前560年时,由于新军没有适当的将佐人选,怀缺不补,让新军的“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于下军”。由这一段记载推论,晋国的军是一个有组织的结构,即使没有首长,这一个结构仍旧存在。晋国的行政组织就是军事单位,但是首长既然就是政吏,军也随之可能发展为一个行政系统。军的单位下有一些常设的僚属,行政组织大致也会有一个常设僚属系统的。晋国的政府大约包含了“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至于其详,则史阙有间,无从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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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制度在官僚组织的意义上,还有值得称道的一点,即是职务的迁转略有规律性。春秋列国的卿位,通常由若干大贵族家包办,以鲁国为例,三桓之中,季氏总是高踞首席,全鲁的权力分属三家,而三家未有在一个职位上轮替的现象,所谓“叔出季处”,是鲁国的常态。宋、郑、楚三国的卿位,也略可推究,普遍的迹象似乎是非制度化的任贤(或任力),换句话说,某一个职位因死亡或政变而出缺时,或以亲,或以贤,或以势,另一个贵族接替了这个位置。只有在晋国,各军的将佐有一定的迁转次序,除少数特例以外,躐等上升的情形不多,至少,每一个高级贵族都有过由较低职位升级的经历。举例来说,荀林父由中行,经过上军佐、中军佐,然后升为中军元帅;栾书曾担任过下军佐、下军将,因能超迁为中军元帅;赵武始佐新下军,稍迁将新上军,升上军将,然后由上军将升为中军元帅。《左传》及《国语》都记载了晋国郤至的故事,这位有功然而傲慢的贵族,立功时不过是新军的将领,当时晋国有中、上、下及新军,共四军,他的位置据说是“位于七人之下”,而他妄想要做执政的中军元帅,有人就警告他:“吾子则贤矣,晋国之举,不失其次。吾惧政之未及子也。”当别的国家未有任何显而易见的规律时,晋国的这种制度化,即使偶有例外,终是值得称道的。战国时不少发生在三晋的行政制度及观念,晋国在春秋时代的发展方向,毋宁有其历史上的亲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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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分光镜 二三 中国文官制度的目的性与制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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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时代文官制度已极为庞大,极有效率,从秦始皇在各地的刻石来看,他也有目的性的关怀,他是要使老百姓安居乐业,其实与儒家思想不抵触。固然秦始皇强调守法,与儒家墨家的观念并无抵触,不过在整个治理过程,秦代文官制度终究只是工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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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制度的本身可以继续运作,所以在秦始皇死后,整个帝国的运作仍持续着。甚至在过去西周共和时候,厉王被逐的十四年中周室也仍然维持得很好,就是因为即使是刚萌芽的阶段,略具雏形的文官制度仍能继续运作一段时间,而不致立刻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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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与汉朝都是state与society斗争的时候,尤其在汉武帝时大力打击社会势力,不管是朱家、郭解一类的游侠,或是大财主、地方豪强、旧日权势人物,甚至连功臣的子孙也是打击的对象。最后终究是国家得势,打散了社会势力。国家得胜的结果是发展出察举制度,以察举制度提升新的社会里的才智之士参政,使国家(state)和社会(society)有了沟通,也建立了国家的社会基盘。本来汉代帝权利用新的成分来打击社会上旧的成分,过了一段时候,察举变成“国家”和“社会”的桥梁,使各地的俊杰之士经过察举而进入政府,政府的政令也经由各地俊杰之士达到各地,而文官系统也同时获得了儒家意念,于是文官系统在由纯工具性蜕变成兼顾工具性和目的性的过程中,竟蜕变为自成一格的合理制度。这一个新的文官体系便不断传承下去。这个体系的运作本身并不要紧,要紧的是甄选的过程。选拔人才的过程,始终普及于全国各地,始终想用最公平合理的方式来找人才,也始终要使人才具备儒家意念。这一工具性和目的性兼具的文官体系在中国继续了两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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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文官体系的社会性格在选拔的过程中出现,它的国家性格和治理机构则在文官体系运作中出现,所以能够使国家与社会形成均衡,发挥制衡的功用。在选拔的过程中,选拔的方法逐渐趋于严格,汉代的察举最后形成世家大族独占,而隋唐的考试卷子是公卷,宋代改为弥封,到明清全国的考试中还有分区分榜,都是想要网罗全国人才,使野无遗才。而且分省分榜更具意义,这是为了顾全全国各地的社会性格。相反地,这一选拔方式也有国家的性格存在,运作时以制衡、考核为手段,不致滥用权力,也不致使组织完全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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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体系所具有的目的的性格又造成另一种形势:文官体系与王权的对抗。照理说,文官体系应该与国家互补,但因为文官体系具有儒家意念的目的论,所以与王权实际上不断有对峙的紧张。专业的官员总是怀有儒家的理想,碰到不合理的现象时,国家的文官系统就会用社会的后援力来与王权对抗,这也是韦伯的工具性文官制度所缺少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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