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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这里看,儒道两家是相同的。但它们也可能不同。因为就在杜光庭所引的文献中,即有人主张“乐以声聚,饵以味聚,过客少留,非长久也,是以蘧庐不可以久处,仁义觏之而多责,故人君体道清静,淡然无味,始除察察之政,终化淳淳之人”,“饵以美口,食毕而众离。虽留止于一时,故难期于永久,唯无为理国,则众归而不可离”,并不认为以饮食徕民是最好的办法。这个观点,在《庄子》外篇中的《胠箧》亦已有之。它援用《老子》第十章之说而发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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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容成氏、大庭氏、伯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畜氏、轩辕氏、赫胥氏、尊卢氏、祝融氏、伏羲氏、神农氏,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邻国相望,鸡狗之音相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来。若此之时则至治矣。今遂致使民延颈举踵曰某所有贤者,赢粮而趣之,则内弃其亲而外去其主之事,足迹接乎诸侯之境、车轨结乎千里之外,则是上好佑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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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或其后学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他们另有一套饮食观,对反于儒家之说(或者说是对周代“郁郁乎文哉”的反动)。故儒者强调知味、重视饮食甘美,庄子便发挥老子“道之出口,淡乎其无味”之义,说:“古之真人,其食不甘。”(《大宗师》)孟子推崇易牙善于烹调,庄子则举了齐国另一位善于庖膳的俞儿说:“于味,虽通如俞儿,非吾所谓臧也。”(《骈拇》)孔子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割不正不食,庄子则说列子悟道之后,“归,三年不出,为其妻爨,食豕如食人”(《应帝王》)。不但跟儒家远庖厨的态度相反,亲自下厨替老婆煮饭,且根本不讲究美食,吃的跟猪吃的一样。足证儒家是美食者,庄子则不然,所以《齐物论》先是质疑美食之美并无普遍性:“民食刍豢、麋鹿食荐、蝍且甘带、鸱鸦嗜鼠,四者孰知正昧?”然后又在《胠筐篇》主张不必追求美味,只要自甘其食、自安其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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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态度,亦可通贯于庄子其他的主张。例如不讲究美食,与其推崇隐士是相符的。隐者如许由,说“庖人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逍遥游》),则是自安其味之外,尚要自安其位,如此则不可能“以割烹要汤”。再者,儒者也说饮食须有节制,不可纵欲,所以孔子对哀公问,谓君王须“食不二味”(《礼记·曲礼上》,又见《哀公问》),又在许多典礼的设计中凸显“太羹玄酒”的地位,太羹玄酒皆淡乎无味,以此为至美之味,正显示儒者也有“味尚质质”的想法。但是,老庄毕竟对味更有戒心,故老子云五味令人口爽,秉国者不应提倡,庄子也说“五味浊口,使口厉爽”,为生之害。循此而发展来的政治观,自然也就会主张不养之养,与儒家主张养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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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儒家或道家论治,均有浓厚的饮食思维。而这样的倾向,实由上古渊源发展而至。论思想史者,观澜而索源,则必深察乎礼之始与夫人文之初起,饮食之义大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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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第三讲 男女:人伦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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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两性关系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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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讲“礼始诸饮食”,此处则要谈“人伦造端于夫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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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两种,一种是女人,一种是男人。而这两种人,又必须交配,才能生得出人来,人类也才能依此繁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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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交配呢?交配乃是生物自然的本能,当然依生物自然的状态来进行。例如某些动物一年发情一次,某些多次;某些发情期长,某些短;某些只接纳一位异性交配一次,某些须多次或与多位异性交配。其间的差异,千奇百怪,形成的两性关系亦各不相同。有一雌一雄的,有一雄多雌的,也有一雌多雄或多雄多雌的。但无论如何,此均为天生自然,是由其生物性所决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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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理状况,颇与其他动物不同。因为人自青春期以后,几乎终身都是可交配期,也无明显的生理特征使其只能与一人交配。交配期之长与可交配对象之广,均是动物界罕见的。在这么大的可能性上,两性交媾关系便可以发展出许多变项。而最终会变成什么样,就非生物自然状态所能解释,而是各个地方、各个时代,依不同的考量,形塑出不同的样貌来。因此,人的交媾关系,不是自然的,而是人文的。老虎,无论东北虎还是孟加拉虎,交媾状况都是一个样儿,人则各民族各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同一民族古今也不同。两性交媾,遂因此而非自然生物之事,亦非仅两性之事,而是一种“人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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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书上说“昔太古无常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有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览》)、“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列子·汤问》)、“上古男女无别,伏牺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佐伏牺以重万民之别,而民使不渎”(《竹书纪年》)、“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人民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白虎通·号》)、“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麋鹿生处”(《庄子·盗跖》)等,都是在描述人类交媾由原始自然如麋鹿一般的生物状态,发展到婚姻制度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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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它们形容,上古无婚姻制度,伏牺始定嫁娶之礼。有了这种礼,人才有父母、兄弟、夫妇、亲戚、上下等各种人伦关系。故婚姻制度亦可说是整个人伦礼制的起源或基础。《易》云“人伦肇端于夫妇”,即是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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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种制度推源于伏牺,乃是认为婚姻制度形成于渔猎时期,故此时男子求欢于女,以俪皮为礼。动物求欢,多以力胜,如雄强暴雌,或两雄角斗,胜者才有交配权。人懂得奉物以求合欢,这就是以礼相待之道。后世婚礼,以聘以媒,均由此发展而来。故婚嫁之礼是人类极重要的人文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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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古书对于上古婚嫁之礼的描述毕竟过于简略。以俪皮为礼的,是谁向谁求欢呢?男求女或女求男?伏牺与女娲若是同母的血亲,则是后世所谓兄妹关系;兄妹关系在后世是不可婚的,伏牺时若可婚,则其制度必与后世不同。再者,嫁聚之制虽定,谁嫁谁娶呢?怎知古代一定是男娶女嫁而非女娶男嫁?又怎知古代即是一人嫁一人娶?换言之,婚嫁之制,本身就有许多可能性,中国古代究竟采何种制度,目前尚待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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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曾将人类婚制分成五种型态:一、血婚制:嫡系和旁系兄弟姐妹集体相互婚配。二、伙婚制:一群男子伙同与另一群女子婚配,同伙者不一定是亲属。三、偶婚制:一对配偶结婚,但不专限与固定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只在双方愿意期间才有效。四、父权制:一男子与若干妻子婚配。五、专偶制:一对配偶共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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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种型态并非分列的,摩尔根认为它们有发展的顺序关系。第一种最古老,但至今已无遗存。第二种则是因氏族组织兴起,遏止血亲通婚之后才出现的。第三种,乃是氏族组织稳定的结果。第四种是进一步的发展,男人把妻子视为禁脔,女人在家族中处于与外界隔绝的地位,无平等之权利。第五种,是财产观念制度化使然,与财产继承权有关,男女地位已大体平等;此种制度约在三千年前即已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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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基本采用了摩尔根这个讲法,认为一、二、五最为重要,二、四则为介乎中间的型态。大陆学界因受恩格斯之影响,有很长一段时期均以这个讲法来描述中国古代的婚制与权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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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此讨论,缺点甚多:一、仅涉及“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而未能注意婚制与人伦关系、道德意识诸问题。二、这几种婚制中夹杂着由母系到父系氏族的转变。伙婚、偶婚、父权制都发生在氏族社会,可是伙婚、偶婚时期可能仍是母系,父权家长制家庭却是父系父权的。何以有此转变,摩尔根之理论无法解释。他以生产关系与财产继承问题解释母系到父系的办法,只适用于说明第五种婚制之兴起。三、相同的婚制并不必然形成相同的社会或文化内涵。同样是氏族组织,中西之氏族便大不相同;同样是专偶制,中国家庭内部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也不同于欧美。摩尔根式的讨论,完全忽略了这个问题。套用其说以论中国古代文明,当然也就全然搔不着痒处了。四、各类婚制,只是“不同”还是“开化程度高下之差异”?例如摩梭族迄今仍不采专偶共居制,是否即代表了它尚未开化?过去不少人持“进化”的观点来看婚制,认为某些较文明,某些又较原始;也用此类观点看家庭型态,以为人类是由大家庭、复合式家庭向核心家庭演变。其实彼等所谓最文明最进步的制度,往往只是他自己活着的那个时代或社会采用的制度罢了。揆诸历史,西汉以核心家庭为多,东汉以聚族共居为盛,何尝是先大家庭而后再进化至核心小家庭?现代虽以专偶共居为法定婚制,又何尝无以此为虐政而希望采行他法者?故以婚制论文明开化之程度,如摩尔根之所云云,实多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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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论古代社会,也不能无一假说以供讨论。目前参稽史料,佐以考古及人类学所见,略为勾勒,则古代的情况大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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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姓氏与祖先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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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古史者大抵皆认为我国早期是母系社会,至尧舜时,正当母系社会末期,夏代则已由母系转为父系了。我则以为,母系父系并不是一线连接演变的,可能早期曾并存着父系与母系两种社会形态(更古远、无社会的“杂交”、“不知有父”不算在内)。所以父系社会里有母系社会的遗存,所谓母系社会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到有关父系的事项(这点,在底下论“姓”、“氏”时也可看到,其演变状况并非一线直下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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