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285525
1707285526
且乾坤无定指,其本身也是相需相待而成的。所以京房《周易章句》说需卦:“阴阳之体,不可执一为定象。于八卦,阳荡阴、阴荡阳,二气相感而成体,或隐或显。故《系》云:一阴一阳之谓道。”船山《周易内传》也说:“盈天地之间,惟阴阳而已矣,一一云者,相合以成主持而分剂之谓也。无有阴而无阳,无有阳而无阴。而两相倚而不离也,随共隐显,一彼一此之互相往来。虽多寡之不齐,必交待以成也。”阴阳相需、相感、相倚、相互往来,是动态的关系,孤阴不生、孤阳不长,又是相互的关系。故《庄子·则阳》说:“阴阳相照、相盖、相治。……雌雄片合……安危相易,祸福相生,缓急相摩,聚散以成。”
1707285527
1707285528
这种模式,既非乾为本坤为末,亦非乾坤阴阳始终循环,而是交替迭用、互待互济。后世运用此一模式者甚多,大家都知道,所以就不再多说了。
1707285529
1707285530
(四)中和
1707285531
1707285532
与阴阳这个模式相关的,是“中”的问题。
1707285533
1707285534
就如晏婴所说:大小、高下、清浊、阴阳相济,相济了就是中,就是和。故老子曰“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四十二章),庄子《田子方》曰“至阴肃肃,至阳赫赫。肃肃出乎天,赫赫出乎地,两者交通成和,两物生焉”,《淮南子·泛论》曰“积阴则沈,积阳则飞,阴阳相接,乃能成和”。中,是阴阳清浊刚柔等各异质之两端相合相济以后形成的和谐平衡状态。中国人一向强调这种状态,是以凡事均希望能够得中。
1707285535
1707285536
中道的思想,不只弥漫于《诗》、《书》、《易》,更早还可推源于上古。《史记》即说:“高辛生而神灵。普施利物,不予其身,聪以知远,明以察微,顺天之义,知民之急。……其幼也时,其服也士。帝喾溉执中而遍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服从。”执中,据孔子所说,乃尧舜禹一脉相传的心法,帝王均应“允执厥中”,否则就会“天命永终”,见于《论语·尧曰篇》。若由《史记》这段话来看,则在尧以前,诸帝王已以此为心法了。若依《左传》成公十三年载刘康公说,则中道也是老百姓应遵循的法则:“吾闻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仪、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既然中是君子与老百姓都应遵守的法则,那么它就是天下共循共守之道,此所以《中庸》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有焉。”
1707285537
1707285538
中和,是一切都适当、均衡的状态。追求这种境况,是中国人思考各种事情时的倾向。国人自称“中国”,不只是在地理上自居中央,更是在意识上强调这个中。前文曾说先秦诸子征引《尚书》时都喜欢引“王道荡荡,无偏无陂”之类话,不偏不颇,不倾斜于任何一方,就是中、就是和、就是平。凡事均以得中为贵,正是中国人思维的特色。
1707285539
1707285540
可是,如何才能得中呢?阴阳、清浊、刚柔、徐疾两种相反之物,相与调济,可以中和,是一种方法,此称为“折衷”或“折中”。如后儒所说“群言淆乱,折衷于圣人”之类,即指此。一曲音乐里,刚柔徐疾轻重相调剂,或一人之性格刚柔并重、做事宽猛得宜,也都可以说是中和的。
1707285541
1707285542
但两物既相反,往往就无可折衷,是一种不能中和的关系,犹如水火之不可相容也。水与火要如何相济呢?以水济火,不是火蒸发了水,就是水淹熄了火。亦如矛与盾,不是盾挡住了矛,就是矛刺穿了盾,两物性反,无可折衷。因此,水火阴阳之相济或中和,不能仅认为是相加或折衷。相加,是一阴一阳成了二;折衷,是一阴一阳各折其半,以合成一个一。水火阴阳之相济得中,却是另一种综合的方式,是阴阳水火相异者之外的中。
1707285543
1707285544
用老子的话来,那就是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四十二章)。二是一阴一阳,三就是中。中不是一阴一阳加成的二,也不是半阴半阳折中的一,而是一阴一阳之外的三,表示这个中和是超越地中,辩证地作用性保存了阴与阳,或超越了阴与阳。
1707285545
1707285546
这可以有两种型态。一是既有阴也有阳,双是得中;一是既非阴又非阳,双遮得中。例如《庄子·养生主》说“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督脉在人背脊中,所以缘督就是中道的意思。这是既不为善,又不为恶,双遮而自居于中。犹如庄子说要自居于“才”与“不才”之间。若从平面看,即从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看,A与非A之间,是排中律的,不可能有一个A与非A之间的东西或位置。所以庄子所说的中,只能是超越辩证的中,才既非其所慕,不才又非其所能,所以双遣俱斥,超越两端而得中。孔子或《中庸》所讲,则是另一型态,乃是取两用中。例如孔子说“文胜质则史,质胜文则野,文质彬彬而后君子”,文质彬彬就是文也要、质也要,文质兼得而为中,有文有质,但又不落在文这一边或质那一边。
1707285547
1707285548
这两种得中的型态,普遍存在于后世文献中:佛道思想常见双遮得中者,儒家思想较偏于双是得中者。例如严羽《沧浪诗话》说“诗有别材,非关学也。然非多读书多穷理则不能极其至”,学是A,不学是非A,多读书多学才能极诗之至,就是超越辩证地综合,达到中和极致之境。类如此等思维模式,在我国文化传统中是不胜枚举的。
1707285549
1707285550
(五)系数
1707285551
1707285552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云云,还涉及了另一种思维模式,那就是“系物以数”。
1707285553
1707285554
系物以数,以《易经》为大宗,但《尚书》等文献中亦不罕见,如《洪范》论九畴:“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晨用八政,次四曰协用五纪,次五曰建用皇极,次六曰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验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九畴本身就是以“九”论“畴”,属于系物以数的模式。九畴之中,五行、五事、八政、五纪、三德也都是系物以数。
1707285555
1707285556
《易》以“九”“六”二爻相变成卦,卦再变而重卦,形成六十四卦。这六十四卦,除了乾、坤、离、坎、颐、大过、中孚、小过这八个卦以外,全都以“倒序对应”的方式来构成,也就是说有二十八双卦是倒序对应的,例如“剥”是666669,“复”就是966666。这样成对的两卦,不但在卦序方面紧邻着,吉凶也正好相反,如剥与复、泰与否、遁与大壮、晋与明夷、蹇与解、损与益、渐与归妹、涣与节、既济与未济等。至于乾坤等八个卦,之所以不用倒序对应的方式,是因为它倒序仍是自己,上下爻序是对称的。可是它们彼此之间,仍可以爻序相反的原理配成四对,比如“中孚”的爻序是996699,则“小过”的爻序就是669966。整个《易经》卦爻,乃因此而是一严密的数学构造,莱布尼茨会用二进算术法求之,良非无故。但这不只是以数成卦而已。每一卦代表一种状况,人生的各种状况见诸卦爻,事实上也就显于数中,故可以历算而得。易学中象数一派之论数者,正因此为大昌。这不就是系物以数之思维的运用吗?
1707285557
1707285558
前引晏婴语“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亦是系物以数。当时此类说法甚多,如:
1707285559
1707285560
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彰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志。……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久气。(《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707285561
1707285562
服物昭庸,采饰显明,文章比象,周旋序顺,容貌有崇,威仪有则,五味实气,五色精心,五声昭德,五义纪宜,饮食可餐,和同可观,财用可嘉,则顺而建德。(《国语·周语中》)
1707285563
1707285564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礼记·王制》)
1707285565
1707285566
这类言论,也是不胜枚举的。系物以数,而论事理,后来在以两仪、三才、四季、四方、五行、六合、七音、八风、九歌、十二月、十二律、廿四气相比配方面,越来越形成为一个庞大的系统,正是此一思维模式之推衍。
1707285567
1707285569
二 思维的方法
1707285570
1707285571
以上这些思维模式与希腊传统是极为不同的。例如从巴门尼德斯区分真理与俗见、柏拉图区分理型世界与现实感官世界以来,在存有论上有真实与虚假之分,在价值论上有价值真假之分。依这个两分的模式,大抵把世界划分成一个真实且具永恒或完美性(perfectio)的本体界和另一个较不真实也较不完美的感官界。这种二分模式,或称为两领域定理(zweisphärenthenorem,指本体与现象之分),自柏拉图以降,可谓一脉相承,影响深远,至康德,才将之翻转,认为现象界是真实的,本体才是一种权宜概念(problematischer begriff),并非实相。但这虽逆转了柏拉图以来的真假区分与价值判断,且谓柏拉图硬说现实世界虚妄不实是自作孽(selbst schuldig),可是整个二分的模式并未突破。本体与现象之分,依然是西方最重要的思维模式。
1707285572
1707285573
据柏拉图说,先有床的理念,才有具体的床。后来亚里士多德再区分:床有质料部分和形式部分。兹先谈这种二分。二分的思维,就是将物事一分为二,A与非A;A之中再分成A-1、A-2,非A也可再分为二,一直分下去。这是整个分类学的基础,也是逻辑的起点。因为A与非A,形成“矛盾律”;其间并无另一物,两者为相排斥的穷尽关系,则是“排中律”。依此二分之法,主客分了,理性与感性分了,本质与现象分了,一般与个别也分了。主体之中,又可再分为心灵与身体;客体事相,亦可分为实体与属性。凡此等等。
1707285574
[
上一页 ]
[ :1.70728552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