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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以降,里制渐坏,屯、聚、村、坞以及更晚的庄、寨(砦)、堡等聚落类型兴起。但在很长时间内这些聚落类型也未发现有以姓氏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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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为例,日本汉学界曾有过关于“村”起源的讨论。宫崎市定说“村(屯)”起源于屯田之“屯”,而崛敏一认为“屯”与屯田无关,它起源于“屯聚”,因而村与“聚”有缘。(47)但屯、聚也好,村、坞也罢,宋以前都极少与姓氏相联系。笔者以电脑检索“二十五史”,得“村”之记载共1738处。其中最早是《三国志》卷十六《魏书·郑浑传》中“村落齐整如一”之说。《三国志》、《晋书》都只有这类“村落”、“村坞”的一般提法,正式以村为地名,则始于南北朝,主要是南朝。如《宋书》中有康亭村(卷二十九)、牛门村(卷八十三)虎槛村(卷八十四)等30处;《魏书》有高柳村(卷二十四)、商王村(卷七十七)等26处。总计南五史(宋齐梁陈四书及《南史》)出现117处,北四史(魏齐周三书及北史)出现84处(含重复),但没有一处是以姓名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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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两代仍然如此。《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各出现村名17、46、12处,基本都与姓氏无涉。如隋之宋谷村(卷二十三)、白土村(卷六十四)、孝敬村(卷七十二),唐之白石村(旧卷十一)、襄王村(旧卷十九)、水门村(新卷四十三)等。但这时已出现了个别例外(《隋书》、《新唐书》各有一例)。如《隋书》卷二十三:“大兴城西南四里有袁村。”这是检索出正史中以姓名村的首例。但其起源可能仍然与上层有关,正如大兴(隋都,即后之长安)附近(48)当时已有的韦曲、杜曲、樊川等地名一样,不是以当地居民姓氏而是以与当地有关的某显贵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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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时,以姓名村开始多见。《旧五代史》有任村(卷七)、杨村(卷九)、王村(卷十)、罗村(卷十三)、杨村寨(卷九)、杨村渡(卷五十六);《新五代史》有赵村(卷十一)、王村(卷四十五)等。到了《宋史》中,以姓名村之例就多达37处,占该史记载239处“村”名的15%。《辽史》、《金史》各有以姓名村2例与15例,分别占总村名的28.5%与16%。《元史》有34例,占总村名的41%。《明史》77例,占36%。《清史稿》则多至377处,占56%。可见,以姓名村之风,是宋代兴起,到明清才大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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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村”以外,其他以族姓得名的聚落称谓也是如此。由电脑检索可知,“×各庄”一类地名明以前未见,始见于《明史》也只有卷八十六“纪各庄”一例,而《清史稿》则有2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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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庄”清以前没有,《清史稿》则有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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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村”,《宋史》2例,《金史》1例,《明史》2例,而《清史稿》多至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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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集”,明以前无,《明史》有5例,《清史稿》则多达9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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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寨”始见于《旧五代史》1例,以后《辽史》3例,《元史》5例,《明史》19例,《清史稿》4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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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镇”始见于《金史》1例,《明史》2例,《清史稿》达到6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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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堡”是出现较早的姓氏化地名,但早期它基本上只见于边防要塞式居民点,始见于《宋史》者凡12例,皆在西北抗夏军事前沿。以后一度少见,《金史》、《元史》仅各l例,《明史》9例,而《清史稿》有36例,并且扩及了河南、江苏、湖广等内地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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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庄”在《宋史》中出现6处(北宋2、南宋4),《金史》4例,《元史》10例,《明史》41例,《清史稿》则有116例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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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检索固然只具有概率意义,正史中没有不等于实际不存在(49),但对于宏观判断而言概率分析比案例分析更重要。当然,即使从概率意义上讲以上检索方式也受到晚出诸史篇幅多较大、地名出现也较多的影响,但即使作篇幅除权处理,上述趋势仍然能够体现。何况《宋史》篇幅也很大,宋以后的趋势显然不是篇幅差别造成的。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的是:在中国,乡村聚落以居民姓氏命名的历史并不很悠久。这种现象以前基本没有,隋唐始见其萌,宋元渐多,而明清尤其是清代才大为流行。可见乡村聚落与姓氏的联系,其实是近古始然,并不是可以无限溯源于“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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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相对聚居的存在不是宗族组织尤其具有实质性功能的宗族得以形成的充分条件,但应当是必要条件。在古代生存状态下,距离对于人际交往的限制要比近代大得多。如果人们不住一处,仅凭所谓共同祖先的“伦理”基础是很难保持稳定交往、发展公共认同并形成功能性组织的。如今人们论述“国权不下县”时往往强调古代技术条件对国家权力延伸的限制。其实制度化权力组织本身就是可以创造“奇迹”(当然不一定是好的奇迹)的。像金字塔、始皇陵那样靠近代技术也不容易搞起来的惊人之举就是明证。而相对于能够凭借权力调动各种资源的统治机器而言,传统技术条件对民间远距离交往的限制才真正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尤其在统治权力不喜欢这种交往(50)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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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我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血缘共同体(所谓家族或宗族)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被允许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但是那时的乡村当然并不处于“无政府状态”,那么当时的“国家”是怎样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在汉魏之际、隋唐与明清间的几次较大的变革中这种控制有些什么变化?宋以后尤其是入清后的乡村宗族与所谓乡绅同朝廷、官府或所谓“国家”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的演变与近代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尤其是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意义又有什么关联?在中国(而非在西方)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建构”或乡村“去自治化”的过程,还是一个“乡村自治”或“去一元化”的过程?抑或是乡村治理与国家治理各自都需要现代化?我们以后会继续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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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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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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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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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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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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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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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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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与两湖地区农民协会运动:与广东的比较》,南京大学博士后论文,1998年,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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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例如在极端状态下当残留户数为1时,“最大姓占总户数的比率”将恒为100%,而实际情况通常不可能达到这个比率。而当残留户数为2时,计算出的这个比率或为100%(两户同姓)或为50%(两户不同姓),而实际上这个比率的定义域(可能取值范围)为0~100%,当计算值为100%时,实际值一般达不到这个数;而当计算值为50%时,实际值可能趋近于零,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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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8~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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