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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中苏两党农村力量的差异只是相对的。布尔什维克在革命前诚然是城市党,但在革命后十多年里它在农村中已有可观的发展。在全盘集体化运动前夕的1929年4月,联共(布)非生产支部党员的社会成分为:工人39.4%,农民36.7%,职员及其他23.9%(21)。从以上数据来看,不能说它在农村中毫无基础。有趣的是:中共农村组织的活动方式基本上是从联共(布)农村活动方式学来的,如主要依靠不脱产基层干部,以阶级路线分化农村,建立贫农团为依靠,共青团、妇女会为助手,通过组织村苏维埃选举控制基层政权等。在集体化前,两党在农村中的组织运作模式十分雷同,倒是城市组织模式的区别更大(苏共在企业中从无中共那样庞大的专职党务机构,另外在20世纪20年代俄国工会对党的影响也要比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大得多)。就后一点而论,所谓基础的差异并不只在农村存在。但联共(布)在城市中并未遇到如在农村那样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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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苏两党在集体化进程中最明显的差异还不是农村基层力量的大小,而是苏共农村组织不仅并未成为运动的原动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于农民抵制集体化的努力,成了运动的障碍。与中共在集体化过程中不断膨胀其农村组织相反,苏共在集体化过程中却不断清洗其农村组织。在1928年冬集体化前夕,联共(布)中央全会称:“在农村组织中,无产阶级分子的比重仍然很小,集体农庄庄员简直寥寥无几。而在某些场合,农村组织成分中占很大比重的却是富裕农民,有时甚至是靠近富农的、腐化的、十足的阶级异己分子。”(22)为此,在1929年的“总清党”决议中强调“必须特别注意审查农村支部的成分”(23),结果有15%的农村党员被当做“持有党证的准富农”而开除了党籍,另外15%受到不同程度处分(24)。到集体化后期的1932~1933年饥荒期间,清洗“党内富农”的斗争再度展开,有关决议号召“打退部分农村共产党员的反抗,他们实际上已成了(富农)怠工的执行工具”(25)。这次全国被清除的党员达22%,比1929年的“总清党”还高一倍,其中主要是农村党员。因此,农村党组织在集体化过程中与其说是加强了还不如说是削弱了,而运动的推动除了靠城里派下来的25000名工作队员外,很大程度是靠作为农村社会边缘分子的贫农团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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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并不是由于布尔什维克在农村缺少组织而使农民的抵抗坐大,而是相反,由于农民的强烈抵制使农村党组织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卷了进去。因此“命令式动员”与“参与式动员”之说不能解答我们面临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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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流行的解释为:中国农民的土地本是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给予的,所以几年后共产党把土地又拿了回去,农民并不十分难以接受。此说的问题首先是夸大了土改的作用。它源于另一种误解,即认为1949年前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尽属佃户,其后来的土地若非全部、至少也是大部分得之于土改。但实际上,民国时期虽有土地集中、租佃率高的地区,然而具有相反特征的地区也并不少见,笔者论证过的陕西关中平原即为典型(26)。这类地区的土改基本上是“政治土改”,农民认同共产党的原因主要是革命的清廉政治与国民党时期乡政腐败的对照,以及和平环境与战乱年代的对照,而地权变动对多数农民来说意义不大。就连通常认为是租佃发达、土地集中之典型的太湖流域,土改中的土地分配意义可能也没有过去说的那么大。张乐天的新著对土改的评价基本沿用旧说,但他书中列举的数据却说明:地处太湖平原的海宁盐官区土改后中、贫农(占当地农户、人口之比均为81.4%)所拥有的土地中,因土改而增加的部分只有11.8%,其余都是土改前固有的(27)。显然,仅从“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难设想,只因某人若干年前给了你一亩地,你就会让他拿走十亩地(包括你原有的九亩)而无动于衷。同时,这种说法也不能解释俄国农民何以强烈抵制集体化,因为他们同样也在十月革命后的土改中得到过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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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种解释是张乐天最近提出的“村落传统”说(28)。他认为“村落(小共同体?)传统”是中国传统的关键所在,人民公社最初所采取的“大公社”形式过分地破坏了这一传统,因而造成了灾难。后来改行“队为基础”,而生产队即传统村落之延续,于是这种“村队模式”便使公社在反传统的同时又顺应了传统,遂能运行20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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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天没有提到俄国。如果说“1958年大公社”之大严重地突破了“村落传统”的话,那么苏联早期的集体农庄倒是多数与传统村社的边界重合的,此即西方学者早就注意到的集体农庄与村社“物理地理学上的同一性”(physicalgeographical identity)(29)。因此,若是张乐天论述的逻辑成立,那么苏联集体化应当更加顺利而中国公社化则是举步维艰,然而事实却刚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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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传统村落”在多大程度上能构成一种共同体纽带,这是本文后面要质疑的。但这里,“村队模式”之说要成立首先还得问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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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村队模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诚然,从数量上看,改革前我国农村生产队数与自然村(聚落)数大体相当。但聚落规模之大小差异却远比生产队规模差异大得多。如20世纪80年代初上海嘉定县每个聚落平均仅有农业人口70人,而河北元氏县聚落平均规模则大致1453人,两者相差20倍。因此一个大聚落(大自然村或自然镇)包含几个生产队,甚至几个大队以及几个小聚落合为一个生产队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我国农村聚落类型中规模与生产队相仿的“集团性密集中小街区聚落”(百户以下、边界清晰的中小村落)分布范围仅占全国面积的42%左右,其他地区都是大街区聚落、稀疏街区聚落、非街区聚落、非集团性聚落等(30)。因此,在总体上把“队为基础”看做“自然村为基础”恐怕是有些大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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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农村改革后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生产队一级组织消失得最彻底。农村中除了“户经济”外,许多地区乡(即前“公社”)、村(行政村,即前“大队”)二级经济亦相当活跃,唯有原先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经济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不仅经济核算职能丧失,土地控制权(发包、调整权)也上收到了行政村(31),就连作为社区组织的“村民小组”在多数农村也形同虚设,社区功能也落到了行政村一级。这就需要解释:如果“村落传统”的力量真是如此强大和富有生命力,以致在公社的强大压力下它不但能延续下来,还能迫使公社妥协乃至“融合”于己,那么在压力消失(至少是明显减轻)后,它怎么反而瓦解了呢?“传统的顽强性”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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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二、集体化与传统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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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几千年传统”是有的,只是它与其说是“小共同体本位”传统,毋宁说是“大共同体本位”传统。对公社制度的反思不仅涉及旧体制,也涉及我们民族的整个文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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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还是从中俄比较谈起。在某种意义上,传统俄国社会类似于传统(中世纪)西欧与传统中国之间的中介类型。与西欧贵族相比,俄国贵族具有浓厚的官僚气味;而与传统中国官僚相比,则又具有浓厚贵族色彩。同样的,传统俄国乡村组织——米尔公社与中古西欧的小共同体相比具有明显的“政社合一”式的官办色彩,但与传统中国的乡里保甲相比却显得更像个自治的小共同体。传统西欧是“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个人依附于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乃至家族等传统小共同体,个性发展受其抑制。但“民族—国家与暴力”则是近代化过程中才发展起来的(32)。而传统俄罗斯则是个“多元共同体本位”社会,就其共同体本位而个性受压抑这点而言,它与一切前近代传统社会相同,就其集权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而言,它与传统中国更类似(这是它后来与中国走上类似体制道路的传统原因)。然而与中国不同的是:俄国传统村社并不是纯由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官僚式管理的产物,而是虽由国家控制但仍保有相当自治性的、内聚而排他的小共同体。前苏联学者B·A·亚历山德罗夫曾把17至19世纪帝俄的村社管理体制分为三种模式:警察式(国家行政控制)、公社式(社区自治)和混合式(前两种方式的综合)。他认为最常见的是混合式。在此形式下,由领主或国家指定的领地管理机构与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公社机构同时存在并形成互相制约之势(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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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乡村而言,1917年“革命”实质是一场反对斯托雷平改革的村社复兴运动。在革命中村社的地位大大提高(34),1918年甚至一度出现“6个月的农民统治”。由于村苏维埃未及设立,村社自治成为唯一的农村秩序(35)。1919年以后,虽然村苏维埃普遍设立,但传统村社的势力仍然强大,形成所谓乡村中“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36)。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大多数村苏维埃没有预算,而米尔村社则控制着土地和社区公共资源,因此往往比村苏维埃更具实质功能。经过革命,“警察式”管理衰落而“公社式”管理更活跃,村社的自治性因而也增加了。当时村苏维埃的选举要讲“阶级原则”,“富农”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而村社及村会的选举则是传统式的,不讲什么“阶级”,于是所谓“富农”控制村社便成了布尔什维克体制在农村遇到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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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时期,苏俄政府对村社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村社作为前近代的传统共同体阻碍农民个性的发展,并以其强大的平均主义职能成为农村资本主义因素与商品性农民农场(脱离了村社的“独立农庄”)成长的障碍,这是使包括斯大林在内的一些人认为它有利于集体化的原因。事实上,政府政策在新经济政策后期逐渐趋“左”,但又尚未下决心搞强制集体化之际,村社也的确被利用来限制“自发势力”,当时在当局“反独立农庄化”政策的压力下不少独立农民又被迫回到村社,从而使村社在市场经济潮中一度有所削弱之后又再度膨胀,并在1925~1928年间出现了村社与(当时尚很少的)集体农庄都在扩张,而一度有所发展的独立农民经济却迅速萎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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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村社作为传统农民自治团体又有抵御外来干预的一面,它的小共同体纽带过去曾抵制了斯托雷平改革的个体化势力,如今对大共同体(集权国家)的一元化势力也起着抵制作用。全盘集体化前夕,国家与村社的斗争激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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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2月,苏俄修改土地法,规定村社对一切土地问题的决定都须经村苏维埃批准。1929年5月,全俄苏维埃“十四大”通过“扩大地方苏维埃权利”的决定,进一步规定村社的任何决定都应经村苏维埃批准才能生效,村社的基金也应由村苏维埃控制。在政治上。1929年在全俄进行村苏维埃改选,不仅使集体农庄庄员大量进入村苏维埃领导层并排挤了村苏维埃中的亲村社势力,从而改变了许多村苏维埃实际上依附于传统村社的软弱状态,而且还把“阶级原则”引进村社,要求把“富农”从村社领导中清除出去,甚至要求取消“富农”分得村社份地的权利(即把“富农”开除出村社)。在全盘集体化高潮中,传统村社终于面临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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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2月,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宣布在实现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在其他地区则授权村苏维埃直接领导村社,有权批准、改变或撤销村社的决定。同年7月,更颁布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的法令,最终取缔了村社。35万个传统小共同体的自治权,最终被一个万能的全俄大公社彻底吞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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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过程自然充满着强烈的反抗。1929年前后的传媒常惊呼农村“两个政权并存”所引起的冲突,并报道,许多“富农”(当时实际上指集体化的反对者)把持村社并迫害“贫农”的案例,如卢多尔瓦伊事件、尤西吉事件等。终媒同时批评许多村苏维埃软弱无为,甘为村社的附庸。显然,自治村社是使俄国农民有组织地抵制集体化的条件。如果抽象地讲姓“公”姓“私”,那么从“公有私耕”的村社到“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从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对小共同体自治权的剥夺这一角度看,其间冲突之激烈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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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再看中国,对于“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更容易被“集体化”便不会觉得奇怪。如前所述,在中国农民集体化的全过程中相对较强的抵制发生在东南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诸省,而这三省(尤其是前二省)在近代恰是中国民间传统小共同体——宗族组织最活跃的地方。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这三省许多地方的传统农民是“小私有者”,不如说是宗族公社成员(37)。在20世纪初,宗族公田占广州府属各县全部地产的比重达50%~80%,非族田类的公田(学田、庙田、会田)又占1%~5%。广州府以外的广东各县公田也占总耕地的30%~40%(38)。浙江各县的宗族公产也很发达,如浦江县全县1/3地产为祠庙公产,义乌县一些地区宗族公产竟占耕地的80%(39)。这与中国的其余绝大多数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长江流域的湖南长沙府、湖北汉阳府、黄州府各县,公田面积都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5%左右,而且在公田中族田(包括义庄田与祭田)只占45%(湖南)和43%(湖北),学田、寺田等非族田类公田比族田多(40)。这与广东的公田中90%以上为族田形成对比。至于北方各地的公产,更是几近于无。李景汉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河北定县所调查的62村共有耕地238563亩,而有族田的宗祠不过13所,总共有田仅147亩,只占总耕地的万分之几(41)。陕西关中三府41县,土改前土地统计中的“族庙公产”没有一县超过1%,可称得上是“纯私有”地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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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集体化阻力较大的地区,不是这些传统上的“纯私有”地区,而是传统上盛行宗族公产的地区。这与俄国村社农民比中国“私有”农民更难集体化是同样的道理,它表明在传统时代,小共同体的缺乏往往并不意味着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的发达,而只意味着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一盘散沙式的“无权者的小私有”也许恰恰是大共同体产权垄断的同构物,它与近代公民私有产权之间的距离不会比自治的小共同体产权与后者的距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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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中俄革命后都出现了激进的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但对小共同体的处理,两国却一时出现了相反的情形:俄国革命后出现了公社化农村,独立农民在革命中也被“公有化”了。后来在新经济政策下虽稍有恢复,但已远无革命前的势头。而中国革命后形成的是农户农村,个别宗族公社活跃地区在革命中完成了大共同体主导的“私有化”,本来就远不如俄国村社那样强固的传统宗族、社区等小共同体纽带在革命中扫荡几尽,甚至连革命中产生的农会,在土改后也因有人担心其产生自治倾向而遭忌讳。1953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的报告说:“农民协会,土改后已无新的任务,逐渐流于形式,但它对农民之良好影响尚在,故应暂存,待土改复查和土登评产全部完毕及互助组占绝对优势后,再行取消。目前农会的任务,主要的应是帮助政府推动生产。”(42)显然,对于农会在“帮政府搞生产”之外的活动,当局已存戒心。不久中央便正式决定在全国取消农会。紧接着在这年10月间,集体化最重要的逻辑前提——统购统销即正式出台。取消农会的决定在主观上虽未必与统购统销这一重大转折有关,但此举无疑使国家在这一转折关头消除了一个潜在的谈判对手,面对着一盘散沙式的小农户,其地位远比面对着自治村社的苏俄国家要有利。至此,我国农村组织前所未有的一元化,任何可能制衡大共同体的自治机制都不存在。因此,“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土地公有”的俄国村社更易于“集体化”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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