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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的土地纲领除了“退社自由”外,另一个内容便是“收回割地”。如果说1885年还没有提出后者,那么到1903年的第二个土地纲领中便两者并列了。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二大党纲中的土地纲领是列宁起草的,它包括:“废除赎金与代役租,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把以赎金和代役租形式从农民手里勒索去的钱归还给农民,把1861年改革后从农民手里割去的并成为盘剥农民的手段的那部分土地归还给农民,成立农民委员会。”(53)这里所谓“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实际上就是指废除村社桎梏。而地主的问题这时只以收回“割地”的形式涉及,全面平分土地或曰“平均地权”则不在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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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05年革命后,在农村已经出现平均地权的农民自发要求,连自由派的立宪民主党人都在杜马中呼吁纠正“现存的土地分配不公正”,要求通过立法无条件、强制性地废除大地产(54),而且在土地问题已经激化成革命形势后,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才在第三个土地纲领中提出针对所有大地产的要求。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党四大上通过的土地纲领是孟什维克起草的,但在讨论中吸收了布尔什维克的若干意见。这一纲领要求支持农民革命,“直到没收地主的土地”;农民可以无偿地变份地为自己的私有土地,而没收来的地主土地则实行“地方公有化”,即由地方自治机关所有并出租给农民耕种;而在“不利的条件下”如果不能实现地方公有化,则应把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私人占有(55)。这个纲领首次主张完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对于村社,则由于当时已处于斯托雷平改革前夕,“反村社”已成为当局的主张,因而作为反对派的社会民主党转而降低了调子,不再明确提出废除村社的桎梏的问题。但土地“地方公有”实际上是主张农民份地私有化,“分配制”更意味着包括地主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归小农私有。通过拒绝“土地社会化”与“土地国有化”,这一纲领实质上也是否定村社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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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直到斯托雷平改革时,社会民主派历次土地纲领都具有反村社的色彩,而且至少对前两个纲领而言,反村社的色彩甚至比反地主的色彩更鲜明。因此不难理解,尽管在对待地主土地的问题上社会民主党与社会革命党(民粹派)都主张无偿没收,它与立宪民主党的强制赎买主张距离较大,但由于社会民主派与自由主义反对派都反村社,而民粹派却是村社捍卫者乃至重建者,所以对于早期社会民主派来说,民粹派的土地纲领要比自由主义反对派的纲领更难以接受。如果说自由主义者的土地改革论在他们看来是“不彻底”的,那么民粹派的土地政策就几乎可以说是“反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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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到这时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农民一土地问题思想与《法德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中的思想、乃至更早时马克思的农民观、尤其是民主革命意义上的农民观,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把民主革命或由封建社会转变为“市民社会”的革命理解为一场“人的独立性”战胜传统共同体束缚的革命,同时它又为自由竞争中“大生产”战胜“小生产”奠定了基础(至于这种大生产为更进步的公有制大生产取代,从而“大私”、“小私”都被“大公”取代,那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事了)。这种赞成“人的独立性”又反对“小生产”的立场决定了他们心目中的民主革命是自由农民摆脱传统共同体的过程,而不是“小私有”取代“大私有”的过程,更不是传统共同体吞没“小资产阶级”、超经济强制机制消灭“小商品生产者”的过程。因此他们支持独立小农反抗村社,但不支持小农瓜分可能是“资本主义”的大地产,更坚决反对用村社来束缚“个人主义”的小农。而在所有这三点上,他们与民粹派都是完全对立的(与反对派自由主义者则只是部分对立)。然而他们坚决反对的是民粹主义的“村社稳固论”。至于所谓“小农稳固论”,如果它意在排斥“大生产”,则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此论,如果它意味着支持自由小农摆脱村社,则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恰恰是支持的——而这两点也恰恰与民粹派相反。以批判民粹派起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就这样显示了自己在土地—农民问题上的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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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四、“美国式道路”反对“普鲁士道路”:民主革命的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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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情况在1905~1907年革命失败后的“斯托雷平反动时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布尔什维克一派社会民主党人的土地纲领从原来极端反对土地国有化变成主张土地国有。这个转变与当时的俄国历史进程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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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1907年民主化进程中断以后,斯托雷平在政治上强化专制的条件下搞经济自由化,由维护“畜群式的”农村公社急剧转变为“强者的”私有化,用强制的办法瓦解村社。这个改革对提高农业的效率是有一定作用的,也使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个时期大有发展。但“强者”对村社的不公正掠夺加强了俄国社会的不公,使俄国农民和整个社会激起了强烈反弹,要求复兴农村公社。这就是以前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曾严厉批判的民粹主义。由斯托雷平改革激起的民粹主义复兴,使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面临两难处境:假如你还坚持原来反村社的那一套土地纲领,那么你就会脱离农民,亦即脱离绝大多数俄国人民。如果你站在下层的立场上,要推翻当局,那么你就要改变纲领。这在列宁《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899年初版与1908年再版的几处相反的提法上十分明显。1899年版强调:“农村公社对农民的危害现在看来是越来越大了。”到1908年版中,这句话完全倒过来了,他说:“瓦解公社给农民的危害越来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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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社会民主党原先的土地纲领并不能面对这一形势。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原来纲领中的“唯一要求”(即农民退社自由)“现在已经通过独特的斯托雷平法案实现了”(56)(当然,斯托雷平对此并不领情,他对“我们”照样镇压不误);另一方面,当时社会上,或者说是农民中,却兴起了一股反斯托雷平改革的,因而实际上也是反对那被斯托雷平实现了的社会民主派“唯一要求”的强烈情绪,并已经在形成一场有可能把斯托雷平法案与“我们的唯一要求”一勺烩了的群众运动!这就不由得使许多社会民主派担心起来:“过早的农民暴动对革命运动的胜利将是有害的!”(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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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斯托雷平改革的形势下,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在内的反对派与沙皇当局的斗争到底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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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派历来认为,沙皇的罪孽就在于引来了资本主义或“西方个人主义瘟疫”而破坏了伟大的俄罗斯集体主义的传统,因而反抗当局就是要以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或者说以“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落实到农民问题上就是复兴农村公社,取消私有农业(包括地主与独立农户)。这种“社会主义革命”观是俄国马克思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就坚决反对的,他们从来认为反抗沙皇当局的斗争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即使它是由无产阶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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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皇当局还是“公社之父”,而马克思主义者号召农民摆脱村社走向市场的时代,这样说无疑是顺理成章的。但在“斯托雷平私有化”时代,如何说明反对这种“私有化”的斗争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事实上,当时的确有许多原先曾积极投身于1905年革命的自由主义反对派人士在新形势下发生了“路标”转向,认为现在是支持政府搞资本主义的时候了,而仍然搞“革命”就会滑向民粹派、滑向“人民专制”的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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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坚持革命立场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孟什维克首领唐恩)回答说:不!斯托雷平搞的资本主义还不彻底,还保留了许多封建的东西,因此我们要求彻底的变革,这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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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说法显得很牵强:斯托雷平不仅已经完全允许农民退社,他甚至实际上是强迫农民退社、强行摧毁村社了。你还要他怎么“彻底”?因此列宁对唐恩的说法反驳道:斯托雷平式的解决方案“也是很彻底的,因为他是在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58)。“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59)斯托雷平的改革“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精神”(60)(不是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精神!),它“丝毫没有提到要维护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丝毫没有赞扬宗法式的农业等。”(61)斯托雷平土地法“用暴力来摧毁陈腐不堪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为俄国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62)。相反倒是反斯托雷平的民粹派的主张,消灭地主而保留村社,那才是保留旧制度或者至少“把旧制度保留了一半”的“不彻底”之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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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支持怀有民粹派情绪的农民运动来反对如此“勇敢”、“彻底”、“纯粹”而且“丝毫”不妥协的资产阶级改革,怎么还会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呢?列宁的解释是:村社如今反正是没救了,民粹派反正也不可能使之复活,如今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瓦解村社,也不是瓦解得“彻底”不“彻底”,而是瓦解村社的方式或曰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公平不公平,这种道路有利于谁?又牺牲了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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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指出,斯托雷平的实践表明,“在土地完全可以自由转移的条件下,出色的独立田庄一定能够使所有中世纪式的饥饿现象以及各式各样的盘剥制和工役制立即结束”(63)。农民虽然如今支持民粹派反对斯托雷平,实际上他们将来还是要搞独立农庄的。因此双方实际上争的并不是要不要分家,甚至不是分得彻底不彻底,而是怎样分家?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俄国现在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在革命的基本问题即土地问题上,黑帮同工农群众都实行革命的政策。”(64)也就是都采取了告别过去、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但这两种“革命”的对立却似乎比过去那种革命与保守的对立还要尖锐!在列宁看来,“要把两种互相对立、绝不相容的破坏旧制度的手段调和起来”,那要比把新旧制度调和起来还困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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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斯托雷平代表的“老爷”们与农民群众都要搞独立农庄,问题在于独立农庄应该建立在公社农民经济的废墟上还是建立在化公为私的大地产的废墟上?列宁形象地举例说,在贵族们看来,“如果在特鲁别茨科伊老爷们的土地上建立独立农庄,这就算是‘破坏’;而在破产了的村社农民土地上建立这样的农庄,这就算是‘建设’了”(66)。这就是所谓资本主义发展两条道路即“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争的理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实际上也就是对传统农村公社实行“民主私有化”还是“权贵私有化”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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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列宁的说法,“目前在俄国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普鲁士容克式的缓慢而痛苦的资产阶级演进,或者是美国式的迅速而自由的演进。其余一切都不过是幻影而已”(67)。而“美国式的演进”意味着“生产力能最迅速地发展,居民群众能有最好的劳动条件”,“工人和农民群众处于商品经济下一般可能的最好境况下最迅速而自由的发展;由此给工人阶级进一步实现其真正的和根本的社会主义改革任务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68)。直到1917年以前,列宁一直以这类“最迅速”、“最好”、“最自由”、“最有利”等“最”高级形容词,把“美国式道路”看做民主革命的方向。在这个时期的列宁笔下,俄国现代化的一切光明面几乎都可以归之于“美国式道路”,而一切阴暗面归之于“普鲁士道路”。前者是百善之首,而后者是万恶之源。而这时民主革命的含义显然已经与斯托雷平以前的时代、以至马克思的时代有了很大的不同:它不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冲突,甚至也不是半封建的、不彻底的资本主义与彻底的资本主义之冲突,而是两种可能同样彻底而公平与否大有区别的资本主义道路之冲突,而在土地问题上这两条道路就归结为:是斯托雷平剥夺了村社农民之后建立独立农庄(农民农场)呢,还是农民剥夺了地主之后建立这种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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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问题便由农民与传统公社(以及“公社之父”)的斗争转为农民与地主的斗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第一次认可了平分土地的主张。用列宁的话说:“社会民主党人虽然在土地使用形式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但总的说来接受了民粹派关于分配土地给贫农的假设。”(69)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俄国当前的情况下,农民土地革命的胜利就是民主革命的完全胜利。”这就是后来人们通常把平分土地几乎当做民主革命同义词的由来。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这个说法是在斯托雷平时代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前提是:民主革命的实际内容已不再是反封建,而主要是反走向资本主义的“普鲁士道路”,这个革命的目标也不是复兴传统共同体——米尔公社,而是走上“美国式道路”。显然,它只是马克思主义民主革命中的农民观在当时俄国条件下的运用,并不是一切情况下平分土地都可以与“民主革命”画等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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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五、“土地国有化”:一个“否定”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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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此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还不至于产生根本分歧。在斯托雷平明确主张摧毁村社的情况下,当时无论布尔什维克还是孟什维克或者超然于两派之上的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如普列汉诺夫、托洛茨基等都是主张应当把支持农民反抗村社转变为支持他们反对地主的。但在当时的俄国一般人民,尤其是农民心目中,反对地主等于反对斯托雷平改革,而这又意味着要求复兴农村公社,即“土地社会化”(按:俄语中“社会”与“村社”是同一个词)。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虽然看好独立农庄,但他们不能主张“独立农庄化”,因为这正是斯托雷平的口号。而“土地社会化”一是过去历来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民主革命理论所反对,二是这个口号的使用权如今无疑属于民粹派(社会革命党),社会民主党即便愿意在理论上进行调整,在政治上也不能做民粹派的尾巴。民粹派已经抢了“土地社会化”的潮头,马克思主义者只能另举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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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主张这个旗帜就是“土地国有化”——它过去本是民粹派中最激进的一些人提出来的,但此时民粹派的主流并不认同这一表述,还是提“土地社会化”。因此这一口号既可区别于民粹派,又能给人以比当时的主流民粹派更激进的印象,有利于在反斯托雷平体制的社会运动中争取领导权。因此列宁要求以土地国有化为中心制定新的土地纲领,以取代1906年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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