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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坚持革命立场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孟什维克首领唐恩)回答说:不!斯托雷平搞的资本主义还不彻底,还保留了许多封建的东西,因此我们要求彻底的变革,这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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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说法显得很牵强:斯托雷平不仅已经完全允许农民退社,他甚至实际上是强迫农民退社、强行摧毁村社了。你还要他怎么“彻底”?因此列宁对唐恩的说法反驳道:斯托雷平式的解决方案“也是很彻底的,因为他是在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58)。“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59)斯托雷平的改革“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精神”(60)(不是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精神!),它“丝毫没有提到要维护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丝毫没有赞扬宗法式的农业等。”(61)斯托雷平土地法“用暴力来摧毁陈腐不堪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为俄国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62)。相反倒是反斯托雷平的民粹派的主张,消灭地主而保留村社,那才是保留旧制度或者至少“把旧制度保留了一半”的“不彻底”之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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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支持怀有民粹派情绪的农民运动来反对如此“勇敢”、“彻底”、“纯粹”而且“丝毫”不妥协的资产阶级改革,怎么还会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呢?列宁的解释是:村社如今反正是没救了,民粹派反正也不可能使之复活,如今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瓦解村社,也不是瓦解得“彻底”不“彻底”,而是瓦解村社的方式或曰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公平不公平,这种道路有利于谁?又牺牲了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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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指出,斯托雷平的实践表明,“在土地完全可以自由转移的条件下,出色的独立田庄一定能够使所有中世纪式的饥饿现象以及各式各样的盘剥制和工役制立即结束”(63)。农民虽然如今支持民粹派反对斯托雷平,实际上他们将来还是要搞独立农庄的。因此双方实际上争的并不是要不要分家,甚至不是分得彻底不彻底,而是怎样分家?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俄国现在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在革命的基本问题即土地问题上,黑帮同工农群众都实行革命的政策。”(64)也就是都采取了告别过去、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但这两种“革命”的对立却似乎比过去那种革命与保守的对立还要尖锐!在列宁看来,“要把两种互相对立、绝不相容的破坏旧制度的手段调和起来”,那要比把新旧制度调和起来还困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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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斯托雷平代表的“老爷”们与农民群众都要搞独立农庄,问题在于独立农庄应该建立在公社农民经济的废墟上还是建立在化公为私的大地产的废墟上?列宁形象地举例说,在贵族们看来,“如果在特鲁别茨科伊老爷们的土地上建立独立农庄,这就算是‘破坏’;而在破产了的村社农民土地上建立这样的农庄,这就算是‘建设’了”(66)。这就是所谓资本主义发展两条道路即“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争的理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实际上也就是对传统农村公社实行“民主私有化”还是“权贵私有化”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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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列宁的说法,“目前在俄国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普鲁士容克式的缓慢而痛苦的资产阶级演进,或者是美国式的迅速而自由的演进。其余一切都不过是幻影而已”(67)。而“美国式的演进”意味着“生产力能最迅速地发展,居民群众能有最好的劳动条件”,“工人和农民群众处于商品经济下一般可能的最好境况下最迅速而自由的发展;由此给工人阶级进一步实现其真正的和根本的社会主义改革任务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68)。直到1917年以前,列宁一直以这类“最迅速”、“最好”、“最自由”、“最有利”等“最”高级形容词,把“美国式道路”看做民主革命的方向。在这个时期的列宁笔下,俄国现代化的一切光明面几乎都可以归之于“美国式道路”,而一切阴暗面归之于“普鲁士道路”。前者是百善之首,而后者是万恶之源。而这时民主革命的含义显然已经与斯托雷平以前的时代、以至马克思的时代有了很大的不同:它不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冲突,甚至也不是半封建的、不彻底的资本主义与彻底的资本主义之冲突,而是两种可能同样彻底而公平与否大有区别的资本主义道路之冲突,而在土地问题上这两条道路就归结为:是斯托雷平剥夺了村社农民之后建立独立农庄(农民农场)呢,还是农民剥夺了地主之后建立这种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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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问题便由农民与传统公社(以及“公社之父”)的斗争转为农民与地主的斗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第一次认可了平分土地的主张。用列宁的话说:“社会民主党人虽然在土地使用形式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但总的说来接受了民粹派关于分配土地给贫农的假设。”(69)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俄国当前的情况下,农民土地革命的胜利就是民主革命的完全胜利。”这就是后来人们通常把平分土地几乎当做民主革命同义词的由来。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这个说法是在斯托雷平时代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前提是:民主革命的实际内容已不再是反封建,而主要是反走向资本主义的“普鲁士道路”,这个革命的目标也不是复兴传统共同体——米尔公社,而是走上“美国式道路”。显然,它只是马克思主义民主革命中的农民观在当时俄国条件下的运用,并不是一切情况下平分土地都可以与“民主革命”画等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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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五、“土地国有化”:一个“否定”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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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此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还不至于产生根本分歧。在斯托雷平明确主张摧毁村社的情况下,当时无论布尔什维克还是孟什维克或者超然于两派之上的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如普列汉诺夫、托洛茨基等都是主张应当把支持农民反抗村社转变为支持他们反对地主的。但在当时的俄国一般人民,尤其是农民心目中,反对地主等于反对斯托雷平改革,而这又意味着要求复兴农村公社,即“土地社会化”(按:俄语中“社会”与“村社”是同一个词)。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虽然看好独立农庄,但他们不能主张“独立农庄化”,因为这正是斯托雷平的口号。而“土地社会化”一是过去历来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民主革命理论所反对,二是这个口号的使用权如今无疑属于民粹派(社会革命党),社会民主党即便愿意在理论上进行调整,在政治上也不能做民粹派的尾巴。民粹派已经抢了“土地社会化”的潮头,马克思主义者只能另举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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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主张这个旗帜就是“土地国有化”——它过去本是民粹派中最激进的一些人提出来的,但此时民粹派的主流并不认同这一表述,还是提“土地社会化”。因此这一口号既可区别于民粹派,又能给人以比当时的主流民粹派更激进的印象,有利于在反斯托雷平体制的社会运动中争取领导权。因此列宁要求以土地国有化为中心制定新的土地纲领,以取代1906年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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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顿时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轩然大波:因为作为共产主义者,他们对土地“私有化”再无好感,也不会同意在一个专制国家实行“土地国有”——人们认为这就是马克思指斥的那种最落后的“亚细亚制度”。只有民粹派,而且是距离马克思主义最远的原教旨民粹派才会这样主张。普列汉诺夫声称:土地国有化是“我国的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土地或农耕者都是国家的财产,这种制度不过是作为所有强大的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经济制度的莫斯科版本而已。土地国有化会成为使这个制度在我国复辟的一种企图,而这个制度早在18世纪即已受到几次严重打击,并为19世纪下半叶的经济发展进程大大动摇了”(70)。实际上,列宁本人当时也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他认为:“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农民—村社—合作制—集体主义”,这是“警察民粹派”的“公式”。他还指出:土地国有化会导致普鲁士式的“国家社会主义”,“在警察国家里,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就等于……助长一切官僚习气”。(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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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难理解,当列宁转而采取“民粹派式的”土地国有化主张时,即使在布尔什维克一派中也引起了惊愕。在1906年斯德哥尔摩的党的统一代表大会上,不但孟什维克与自认为超然于诸派之上的普列汉诺夫反对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主张,甚至在与会的布尔什维克代表中,列宁的主张也仅有C·И·古谢夫、A·B·卢那察尔斯基、B·B·沃罗夫斯基、Э·M·雅罗斯拉夫斯基等数人支持,其他如C·A·苏沃罗夫、B·A·巴扎罗夫、斯大林等人都反对这一主张。甚至就是列宁本人,也承认普列汉诺夫阐述的土地纲领在“理论部分”是正确的,只是“实践部分”不行,它犯了“政治上的近视”(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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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什么才是政治上的“远视”呢?实际上普列汉诺夫与列宁心中都有数,并且都讲过类似的话。列宁那时十分喜欢引用恩格斯的一句名言:“在经济学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正确的。”普列汉诺夫则说得更清楚:“我们现在正经历着一个非常特殊的、极其罕见的历史时刻,这时农民想‘使历史的车轮倒转’的意图变成了社会进步的泉源。”(73)也就是说,农民反“改革”的村社复兴运动成了推翻沙皇统治的革命因素。由于政治上的“斯托雷平反动”伴随着经济上“进步”的“彻底”改革,因而“政治上”革命者若不想犯“近视”,就应当对“经济学理论上”不“进步的”、“错误的”、“倒转历史车轮的”反对派运动持宽容态度,而当前的村社复兴运动就是这样的运动。普列汉诺夫、列宁(其实也包括大多数社会民主党人)都是这样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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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普列汉诺夫认为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不去反对这种运动就是了。而列宁认为这仍然是“政治上的近视”,列宁主张不仅不反对,而且还要与民粹派抢潮头,站在这场运动的前面来领导它。于是列宁便提出了从字面上看起来比社会革命党的“土地社会化”更激进、更具有“公社世界”意味的纲领:“土地国有化”,而不顾这个纲领与土地社会化一样曾为民粹派所用、为社会民主派所反对,甚至也是他自己曾经批判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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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国有化”的提出为起点,列宁对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评价也来了个大转变。如前所述,社会民主派过去对自由主义的评价高于民粹主义:前者只是“不彻底”的,而后者则是“反动的”。如今列宁则发现,民粹主义具有“过去我们社会民主党人没有给以应有评价的一个特点”,即它“反映着先进的革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74)。过去列宁曾大骂民粹派“为警察局的禁令辩护”,“堕落到公开反动的地步”,而如今列宁则发现民粹主义是“先进的”,只是具有“空想”色彩而已。另一方面,从1907年起,列宁就多次抨击“有些社会民主党人”“认为立宪民主党的土地政策比民粹派的土地政策进步”的错误,后来更指出:“民粹派乌托邦”类似于空想社会主义,而“自由派乌托邦”则是“极端反对民主”的坏东西,前者比后者好得多(75)。于是过去那“不彻底的”自由主义与“反动的”民粹主义,现在则变成“反动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民粹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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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列宁对封建社会、农民、资本主义、议会民主等一系列问题的观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封建社会被视为“公社剥削个人”的传统共同体桎梏,反封建则是个解放“个人”的过程,如今封建社会被视为“大土地私有制”侵犯社会,反封建则被理解为消灭地主。过去认为农民具有维护传统公社的“保守性”和争取成为私有者的“进步性”,如今农民则表现出维护“小私有”的保守性和反对“大私有”的进步性。过去列宁认为西方议会民主能发出工农的呼声,而传统的“农民民主派”则可能成为“专制制度的支柱”,如今他则认为“农民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可能达到的最高限度”,而西方议会民主只不过是虚伪的骗局,如此等等(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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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变化不仅与社会民主派的基本理念相冲突,而且与列宁所用以解释这一时期俄国形势的“普鲁士”与“美国”两条道路斗争论有距离。“美国式道路”要的是公平的分家,可不是大家庭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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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列宁的解释倒是十分机智的,他宣称他所肯定的民粹主义只是一种“否定的概念”,它只表达拒绝什么(拒绝斯托雷平式的分家),而不表达赞成什么(即不是赞成恢复公社)。它只“破”不“立”,只求鼓动群众“否定”了现体制就成,至于“否定”了之后干什么,那是将来的事,现在考虑这些是“官僚的想法”,而不是革命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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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确是列宁特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列宁据以说服布尔什维克一派的社会民主党人实现大转折的,除了“经济学形式上错误的东西历史上可以是正确的”之外,主要就是这样一种“否定的概念”观。而孟什维克和普列汉诺夫尽管也懂得“开倒车的意图”可以推动“社会进步”这样一种“历史辩证法”(77),却无法接受列宁那种“否定的概念”观,因此他们可以容忍这种“开倒车的意图”而不与其为敌,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借用”“开倒车”的纲领并反过来指责纲领的制定者倒车开得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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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列宁却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多次强调:“必须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同时也消灭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农民的国有化思想所包含的就是这些否定的概念。”“在反映农民的要求和希望的民粹主义思想中,占主导的无疑也是……否定的方面。消除旧障碍,赶走地主,‘废除’地界,摆脱份地占有制的羁绊……民粹主义思想中十分之九都是这些东西。……这一切多半都是否定的概念。”(78)于是,列宁自己也只是从“否定”的角度倡导土地国有化。列宁对土地国有化绕来绕去实际上只讲了一点,即它将废除旧有的一切土地制度,而对于土地国有化“立”的方面,即它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列宁却没有肯定任何东西。列宁反对民粹派提出的在村社基础上实行集体耕作以防止分化与兼并的主张(即“公有共耕”),认为这是“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的儿戏”;列宁也反对按村社原则把国有土地作为份地分给农户经营(即“公有私耕”),认为这“是把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保留了一半”;最后,列宁还反对普列汉诺夫等人主张的把土地分配给独立的个体农民(即“私有私耕”),认为这“超越了当前革命的历史任务”。在列宁看来,党“不应该用必须支持某种经济形式的决议来束缚自己”,也不要老是从“官吏的观点”去纠缠土地分配的具体问题,“问题的提法应当是:打倒农奴制”(79)。可见,列宁完全是从“破”的意义上去宣传土地国有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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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土地国有化在“立”的意义上究竟意味着什么,就变成了一个随意性极大的问题。在党内争论中列宁不断暗示,实际上土地国有化的前景仍是在打倒斯托雷平之后走“美国式道路”,是独立农庄化,是土地流转中的“六大自由”(自由业主、自由土地、自由交易、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块、自由的合作社)。然而在社会上,人们却把土地国有化理解为村社化。而后来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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