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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六、从村社化到集体农庄:“从米尔到康姆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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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2月,沙皇被革命推翻,临时政府最高土地委员会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废除了斯托雷平土地法。“否定”完成了,到“肯定”的时候了,土地国有化应当从“破”转向“立”点儿什么了——然而此时列宁再也不提“美国式道路”。相反在他从国外赶回后召开的布尔什维克第一次会议上他便提出要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而这个革命的第一个步骤便是实行(用列宁自己的话说)“完全是按社会革命党人的委托书照抄的”土地法令。“按照社会革命党人纲领所规定的方式”解决了土地问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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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列宁告诫全党:对民粹派的策略要转变,当然仍然要斥责他们(这是争夺领导权所必须的),但过去我们是说他们的纲领不行,现在我们要说他们是“自己纲领的背叛者”(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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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这时列宁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斗争,就与过去俄国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斗争完全翻了个个——过去批判的是“警察民粹主义”,如今批判的是“自由民粹主义”;过去批判民粹派搞“国家社会主义”,如今批判他们主张“小农经济稳固论”;过去批判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转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分子的观点”(82),如今这已成了彻头彻尾的咱们的观点;而过去我们要“使农民独立地与市场发生关系”,如今这却是可恶的民粹派主张——总之,民粹派“背叛了自己的纲领”,而我们则实行了他们的纲领——但我们是否也实行了自己的纲领、抑或也“背叛”了这一纲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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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的土地改革和中国的土地改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中国1949年前后的土地改革是全面推行小农私有制,不仅分掉了大私有土地,而且分掉了族庙公产等传统村社土地。而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土地改革,在剥夺大土地所有者这一点上和中国一样,但在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个问题上是完全倒过来的。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土地改革实际上是一场彻底的村社化,不仅取消大私有,也取消了独立农民的小私有,使俄国的农村公社比斯托雷平改革前更加发达,一直到新经济政策时期还有95%的土地在村社手里(83)。这样,俄国革命后形成的与其说是小农农村,不如说是村社农村。这种村社化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反现代性(对“经济学上进步”的斯托雷平改革的全面否定),另一方面又具有传统村社小共同体自治倾向,农村出现“村社与村苏维埃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对国家本位的一元化改造具有强烈的抵制能力。因此革命后俄国农村出现了一种左右皆难的局面:走市场经济道路,则需搞“新斯托雷平主义”,以克服小共同体对个人经济自由的压制;走计划经济道路,则需用一元化控制下的“康姆尼”制服自治的米尔,以克服小共同体传统对国家主义的抵制。两者皆难避免社会的剧烈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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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以后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实际上是想走后一条道路,直接在“米尔”的基础上搞“康姆尼”。他在解释那个“按社会革命党人的委托书照抄的”土地法时明确指出:“在由谁掌握土地的问题上,我们让土地公社居第一位”(84),从而清楚表明当时所谓土地国有化实际上就是村社化。但他同时把这个土地法又解释为:“农民已经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了”(85)!而在实践中,当时不仅取消了本来是社会民主党“唯一要求”而斯托雷平时代成为现实的退社自由,强制独立农民返回村社,甚至还恢复了早在斯托雷平改革前的1902年就已取消的村社连环保。同时,这一时期又在米尔的农村中努力发展共耕制的“公社”(名称恰恰就叫康姆尼——Commune),以实现向“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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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时期,列宁一方面对作为政治对手的民粹派打击越来越严厉——从镇压主流派社会革命党,到消灭十月革命时还是同盟者的“左派社会革命党”,另一方面却在理论上史无前例地指出:民粹派政党的“学说中,有着健康的、富有生命力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种子”(86)。这样,列宁对民粹派思想的评价就形成了一个“三级跳”:从斯托雷平改革前“反动的”东西,到斯托雷平时代“彻底的民主主义但非社会主义”,再到如今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种子”。有趣的是,这时列宁与以前一样,喜欢对民粹主义各流派作出区别。但过去他评价最高的是据说正在“向社会民主党学习”、“转向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革命党切尔诺夫派,最坏的则是坚持“反对政治自由”的原教旨民粹派(最高纲领派)。而如今恰恰相反:前者成了最坏的敌人,后者却是“伟大社会主义种子”的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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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直接过渡”遇到了严重的阻力。在农民以至社会上普遍抵制的严峻形势下,列宁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根本改变了”。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又曾试探走前一条道路(至少是想尽量“利用”资本主义成分)。然而村社农业的自给自足倾向使农民农场的商品粮生产潜力无法发挥。尽管在这一时期相对宽松的经济政策下到新经济政策后期苏联又一度出现了独立农民的苗头,但很快就在“反对独立农庄化”的旗号下被压了下去。其结果,新经济政策的所谓“向农民让步”实际上成了向传统村社让步,而不是向“小农”、向农民家庭农场让步。村社农业的自然经济性与苏联工业化原始积累所需的巨额廉价商品粮和其他农产品供应之间的严重矛盾最终导致了1927~1929年间连续几次“粮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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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农业没有前途,“独立农庄化”又不能搞,那就只有化“公有私耕”为“公有共耕”、以国家控制下的强制性农业生产与几乎是调拨性的强制收购来解决农产品供应问题了。而这恰恰就是当年民粹派主张的“从米尔到康姆尼”之路。1929年,斯大林在击垮了“亲农民的”布哈林等党内反对派之后,又以俄国村社农民没有“小土地私有”为由批评了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中“过分谨慎”的观点,旋即发动了“大转变”,放弃新经济政策,开展“全盘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的浩大运动,结果引起了强烈的农民反抗。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公有私耕”的传统村社农民反而比具有一盘散沙特征的“小私有者”更难集体化,与斯大林的设想相反,传统村社的自治功能与“集体主义”纽带恰恰成了农民拥有的组织资源,使其更能抵制来自外部的强制。从宰杀大半牲畜的消极抗拒,直到出现70万农民卷入的“斯大林的农民战争”。斯大林以“既然割下了脑袋,也就不必怜惜头发了”的决心,进行了代价惨重的军事镇压,终于完成全盘集体化,实现了“从米尔到康姆尼”的社会变革(87)。一个囊括全俄的超级大公社从此取代了俄罗斯土地上的35万个传统小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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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苏联终于解决了“小农”问题,建立了计划经济的“大农业”,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了工业化,发展为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但是,这种社会主义不仅与马克思、恩格斯、考茨基、普列汉诺夫直到早期列宁所设想的大有区别,而且与他们当初对民主革命(以及这一革命的土地纲领)的设想,包括摆脱共同体束缚,实现“人的独立性”、从“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分配”到自由的交换、从传统村社社员到独立农民等,更是判若霄壤。不仅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与苏联的现实南辕北辙,当年马克思主义者作为底线的最低纲领,即通过民主革命走上“美国式道路”,也并没有在苏俄历史的任何时段成为现实。在斯托雷平时代的特殊背景下以平分土地代替民主革命的上述内容,使得民主问题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这最终导致了70多年后的那场“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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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七、合作制与“传统集体主义”的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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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逝世前在病中口授了《论合作制》的两则短文。在总结新经济政策初期的经验教训后,列宁说了一句话:“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他还表示,我们要“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他认为“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应当是“文明的商人”,他们不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也是“按欧洲方式做买卖”(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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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列宁思考了许多东西,但健康状况使他只能语焉不详。这两则短文发表后引起众说纷纭。有人非常强调他“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因而认为他这时设想的“社会主义”肯定“根本”不同于后来斯大林搞的那一套。有人则认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也一直打着合作化牌子——尤其在农业领域,与列宁的想法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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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列宁是个十分灵活的思想者,他一生的“根本改变”已有多次,上述斯托雷平时代的大转折就让时人惊愕不已。但那时他生命旺盛,思想与实践条缕可析。而他临终的这次“改变”到底意味着什么,恐怕只能是千古之谜了。然而列宁的想法虽然后人已无法“复原”,他所讲的合作制本身,尤其是合作制与“按欧洲方式做买卖”是什么关系,它们在俄国的历史命运又是如何,这还是可以说清楚的。也许弄清了这一切,我们对列宁的那些想法也就可以猜想个大不离(只能说是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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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产生于西方,但却并非产生在那社会秩序的“目的并不是把应属于每个人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而是维持集体的团结”的中世纪中叶(89),也是产生在“人的独立性”高度发达的近代市民社会。并且是产生在英、法、美等个人权利被视为神圣的国家,而不是在那些“米尔”、“扎德鲁加”等各种传统公社仍普遍存在的东、南欧地区。合作经济的早期倡导者不少是像欧文、傅立叶这样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可惜的是,他们搞的试验大都不成功。然而,在他们身后,合作经济之花却在似乎并不那么理想主义的土壤上蔚为壮观地开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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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69年,美国农民合作社成员达640万之众,而全美农户还不到200万!显然,大多数农民至少参加了一个、往往是同时参加了几个合作社。那年全美农产品的36%是农民合作社生产的,而20年前仅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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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北欧的农民合作社比美国更发达。以畜牧业现代化闻名全球的丹麦,农民合作社控制着91%的牛奶、65%的黄油和90%的生猪出口(90)。德国的合作运动在20世纪初就已驰名于欧洲,1914年合作社社员已达600万户以上,以致一些学者认为:“合作运动紧紧控制了农民社会”;合作社对农民的作用“比所有关于农业与关税的法律加在一起都要多”(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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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卫星照耀下的资本主义社会——以色列,农村经济中“公共经济”比重高达80%,“个体经济”只占20%。公共经济中包括“柯布兹”——从事商品经济的集体农庄;“莫沙乌”——劳动合作社,生产资料公有,农户独立经营并接受集体指导的供销、信贷与大型机器使用的联合体;以及介于二者间的其他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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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资本主义农业”?当我们被几十年集体化运动折腾得精疲力竭而不得不另觅出路时,看到这么一幅图景,怎不令人顿生“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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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发出这种感慨的还不只是我们。当年俄国的民粹派也是合作化运动的狂热鼓吹者。而且他们坚信,俄国农村公社(米尔)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劳动组合传统”是合作运动的天然土壤;村社的合作化又将使这种“集体主义”更加发扬光大,最终实行“由米尔到康姆尼”的“社会主义”事业。因而从“革命民粹派”到“合法民粹派”,从“到民间去”的民粹主义斗士到自治局的民粹主义土地专家,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推进合作运动。然而结果却是“阳春之曲,和者盖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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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俄国的合作制却在农民“个人主义”的土壤上悄悄崛起。1865年,俄国第一个合作社出现在早已不存在村社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此后合作制也一直与“独立农庄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以独立农民为主的帝国西部合作制发展始终遥遥领先于村社农民为主的中、东部。到了1906年,俄国发生以解散村社、土地私有化和独立农庄化为核心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无论革命民粹派还是合法民粹派都对这场“个人主义瘟疫”蔓延的改革痛心疾首,愤怒不已。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村社大破坏”的结果却是合作制的大发展。斯托雷平改革的短短七年(1906~1913年)间产生的合作社的数量几乎五倍于此前的四十多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已是世界上合作制较发达的国家。而那时农村的33000个合作社中,有83%是在改革中建立的。最后,民粹主义的合作制专家只得承认不如斯托雷平,承认“米尔与合作制度不容两立”。“欲一面维持米尔制度,一面求合作制发达,实为事买所不可能。”(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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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21年,苏俄的新经济政策开始。掌握政权四年后的布尔什维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集体农庄运动失败后再一次把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正如列宁在上述短文中表现的那样。他们宣布:“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93)整个20世纪20年代,苏联推进合作制可谓竭尽全力,然而结果却令人沮丧。当时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总理)李可夫指出:到新经济政策后期,合作化的农户只有300万,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沙俄时代的合作化农户却达1200万。就质的方面来说情况更糟,战前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资本6万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平均资本仅15000卢布,而战前卢布的币值还比20世纪20年代高出许多!更不幸的是,就是这点可怜的资本还几乎都是国家拨款。“令人大吃一惊的是,合作社的股本远远少于它的负债额。”战前的合作社资本中沙俄国家每拨款1卢布就可得到农户集资8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国家平均每投资25卢布才能得到农民集资1卢布。这种合作社与其说是一种经济联合体,毋宁说是国家援助的分配机关(94)。正如李可夫所说:“沙皇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是由无数农民为数不多的、有时是微不足道的存款凑集起的。而现在国家所提供的资金并不比沙皇时代少,可是农民几乎根本不在合作社存款。”耐人寻味的是,李可夫所处的这个时期商品荒经常发生,农民手中货币无处用,以致影响了农产品的收购。然而他们却没有什么动机把这些钱投资于合作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制的处境可想而知。1925年年初据全苏农业合作总社统计,全部合作社中只有24.5%即不到1/4是办得好的,而37%是办得差的,38.5%勉强凑合。许多地方出现了“合作危机,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危机”(95)。20世纪30年代导致发生后果悲惨的强迫集体化的原因很多,而20世纪20年代合作制之不成功实为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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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与西方、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现象不禁使人们提出这么个问题:为什么崇尚“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农业中不乏虎虎有生气的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而全力倡导集体主义精神的社会主义政权以及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者却反而把合作化弄成了梗喉的鱼骨,使人欲吐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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