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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拯救过去:梁漱溟谈中国文化 三 宪政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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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宪政”就等于说“法治”;却是法治卒必归于民治。何以言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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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这样东西,应该是为国人所公认而共守的;此所以有“国法”之称。依理言之,此国法便须是国人公共的意思,绝非任何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可以其意思加于全国人身上的。翻转来说,若非出于国人公共意思,便不足以当国法之目。然而经济未进步,一般人文化水准太低,不能表现他们的意思,结果就落到全国以少数人的意思为意思。——这是必然之事。此时自不免由他们来颁定法律,而算是国法,要国人共守。讲老实话,便在今天这文明世界上,似此情形,那一个国家能免掉呢?至多不过某一国家好些,某一国家又差些,程度上不同罢了。然而这其间却亦有一界别。不可混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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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界别,便是立宪不立宪之分。立宪国家,不管它实质上能否免于此,但在形式上它总要做到不如此。——形式上总要做到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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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国会为立法机关,非经一定程序,不能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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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为最高,国人于此定其从违,任何机关命令亦不过依法而发出的,绝不许以命令变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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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点,即表示国人公共意思为法,法为国人公共意思。后一点,即不承认任何个人或任何一个机关,可以其意思要国人遵从。这种原则之确认,非一般不立宪的国家之所有,所以究竟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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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治”非他,即对此种原则之确认及其实践。法治之“法”,既为国人公共意思,则法治内涵恰是民治,我们于此已可认出了。又通常说,政治上的民主不外两点:一是国家对于个人自由之尊重;又一是国家大事付之国人公议公决。而立宪国家所要确定的,亦便是在此。则政治上的民主(民治),为宪政应有之义,不可或缺,自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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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治与民治,并不是同义语;宪政亦终不等于民主。譬如一个国家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政治上果真有他们共信共守者在,我们就得承认它是宪政。其所共信者愈明确,共守者愈真切,就愈见他们宪政精神之高。却是他们所共信共守者,果全合于民主精神否,实不一定。根本上统治被统治打成两截这一事实,早不合于民主精神了。试就英国这一实例来看,英国的宪政自来是好的,英国的法治精神自始就很高,但从实质上核论其民主成分之增高,却只是后来之事而已。此层随后就可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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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宪政与民主之关系,总结一句:政治上民主精神,就过去历史来看,端有赖于宪政之出现,乃得渐次开发出来。或云:宪政之出现于人类历史,不外是为政治上渐次开发其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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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拯救过去:梁漱溟谈中国文化 四 英国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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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的民主,就是借着宪政而有一点,进而再多一点,再多一点,再多一点,如此步步增高的。其最好之例,自然便是英国。英国宪政渊源中古,数百年来所含民主成分日高,时或外表可以不变,而内里自有脱胎换骨之妙。试就现在的事追溯上去,数一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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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知道,现在的英国一切国事决于国会(巴力门),而国会议员则选自民间;选举权是普及全民的,没有不平等的限制。以云民主,似可无憾。但一经按核,便知其权力之所寄,前后大有转变,而实行普选亦只是最近的事。原其所谓“巴力门”者,实包有英王,贵族院,众议院三方面在内。固然今日之“巴力门”,实际上几乎就是一个众议院而已。而论其确立此种地位,尚须以1911年为准。在此以前,事实上其地位早居重要,固不待言;而上溯到十五世纪以上,却正是贵族院权重呢!再追上去,此两院制又由三级会议而来,那时大权还是在英王的。即在今日,英王特权依然具在,不过暗中移归众议院之多数党,以为政治上必要时之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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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大权逐渐移归到众议院之际,选举权一步一步推广到社会各阶层,众议院由之愈得深植其基础于广大社会。亦可翻转说,众议院因选举权之推广,而地位愈形重要,取得了大权,两面是互为因果的。计自1832年、1867年、1884年、1918年、1929年,选举权前后经五次之改订;最后一次,方将过去不平等之选举大加清算,确定普选之制。此不过距今十数年之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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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之民主,不外前说以国事付之国人公议公决,和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两点。前一点以渐而进,既如上所述;后一点虽不全同,亦不相远。英国人笃嗜自由,特成风尚;法院于此,遇事必予拥护。即从法院判例中,或巴力门所制各法律案中,而人民各种自由即以确立;初不待宪法条文明示保证或赋予。其间一切多循乎事实而来,则渐进之迹自亦可睹。及至晚近,虽好自由之风并不衰替,而时移势异(特自上次大战起),国家干涉之事不免与日俱增。这却不可作退步看,而宁为民主路向中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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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学者笃奎尔(Toquerille)研究英国宪政,尝太息说“在英格兰,宪法常常不断地改变,严格言之,它未尝有真际之存在”。[2]这话自然很对。但根据我们的研究,更可为之进一解。我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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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就是有所确定。数世纪以来,英国盖不断地有所确定,以至于今。每一次它有所确定而共守,每一次它便是宪政。虽所确定者,不久又有改动,以致其内容总不一定;然其为宪政则未尝变,其每一次改动总是向着民主精神前进则未尝变。是看似它未有真际之存在者,固自大有其真际在也。它的真际就是:以宪政替英国渐次开出其政治上之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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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拯救过去:梁漱溟谈中国文化 五 再看苏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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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宪政之英国出现,世界各国先后则效,虽因时因地各有变通,不能无出入,然大致看去总是那回事。只有苏联蹊径独辟,尽有极端不合之处,似难以宪政相许。但近年世人眼光对它又渐转变,似乎亦可接近。据我们看,其间原有可通之理,不过却有一段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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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所不合于宪政者:第一,它是共产党独霸之局,或如它所云“无产阶级专政”;这种单方面的事,自无“相互要约,共同了解”可言。第二,人民生命财产毫无保障,一切自由都谈不到。此种情形,特以头两年军事共产时期为甚,特以格拍乌(秘密警察)之横行为其明证。第三,大权集中一处(指苏维埃大会及其执委会及其主席团),立法,行政,司法浑而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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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样说来,似无讨论余地了,如何又说可通呢?这就为宪政实以民主为其应有之义,且是不断地向此前进;而它正同样是趋向民主的。为要说明它自己,它将站在民主立场先批评英国。第一,将指出英国人民除百分之六独立自营生活者外,有百分之九十都是受雇于人,靠工资为生活的,而其他百分之四恰为雇主。生产工具如此被垄断,大多数人在经济上受制而不得自主,其影响于政治是不待言的。第二,影响舆论之有效的宣传工具如报纸、广播电台之类,亦多为资产阶级所操纵利用。此其足以影响政治亦是不待言的。第三,初等教育在英国虽已普及,但工资生活者中约百分之九十不能升学,所受学校教育仅到十四岁而止。教育机会如此不平等,则政治机会之不平等随之。第四,往英国历来执政者多出自世族门第及财富之家;特别是政府文官(巴力门决议有待他们执行),主教(他们像报纸样能影响舆论),法官,银行和铁路的总经理等,几乎全部出自同一少数阶级。[3]总上四点,是其阶级统治有难为讳者,则民主政治不免于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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