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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01 不过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人采取了另外的行动。四位骑士听到了国王在大庭广众之下说的愤怒话语,遂快马加鞭赶到海边,渡过英吉利海峡赶往坎特伯雷。1170年12月29日,四人在坎特伯雷大教堂中找到大主教,制造了一场流传千古的悲剧。当时,大主教在与四人充满敌意的对峙中手持十字架,头戴主教法冠,尽管表现得坚定而毫无惧色,但却流露出不自然的做作。一番激烈而没有结果的唇枪舌剑后,四位骑士暴起发难,用剑将大主教刺倒在地,任由他像恺撒那样鲜血淋漓,几十处伤口似乎发出复仇的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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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03 这场悲剧对国王来说是致命的。危害上帝的重要仆人就像违背封建誓言那样,在那个时代引起了普遍的愤怒,所有英格兰人对此都不寒而栗。他们将死去的大主教奉为殉教者,他的遗物立即成了专治不治之症的灵丹妙药,病人只要摸一下他穿过的袍子就可解除轻微的病痛。贝克特的遇害当然是一场犯罪,一场不可弥补的犯罪。亨利听到这个令人惊讶的消息时竟因悲伤和害怕而瘫软在地。他一直以来为限制教会争权而制定的严密法律程序,一朝之间就被这场野蛮、血腥的事件抛到九霄云外。尽管他从未想过要采取这样的行动,但众人的激烈言辞让他无从辩解。至少在那个时代,他被人们认为犯了亵渎神圣的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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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05 接下来的几年是亨利大张旗鼓地用赎罪行为弥补损失的时间。他多次前往遇害的大主教墓前朝圣并公开忏悔。在贝克特的遇害纪念日上,国王几次赤裸上身,谦卑地跪在地上,忍受得意扬扬的僧侣们的鞭笞。不过从当时的画像上看,国王所受的肉体惩罚主要是象征性的,所谓的鞭笞只不过是用桦条抽打。在痛悔和顺从的表象下,国王在为恢复国家权力做着坚韧不拔的努力。根据1172年的《阿夫朗什妥协方案》国王最终以相对较小的让步与教皇达成和解。许多对此有透彻研究的历史学家认为,亨利虽然在形式上至死也没能重新确立《克拉伦登宪章》的主要条款,但实际上却做到了。毕竟,与宪章中的某些原则相一致的观点是英格兰或其他任何强有力的、理性的民族愿意奉为法律的。毫无疑问,在亨利与他和几个儿子的斗争中,教会是站在亨利一边的。至于那四位骑士,有人说他们在圣战中获得了救赎。贝克特也没有白白做出牺牲。到宗教改革时为止,教会的宗教法庭体系一直保持着独立于王室权威的地位,以及向罗马教廷上诉的权利。这两点是贝克特据以犯上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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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07 这场震撼人心的激烈争斗进行得如此难分高下,正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特点。在现代的某些大国中,一旦发生冲突或革命,主教和大主教会被成群地关入集中营,甚至会在温暖明亮的监狱走廊里被手枪射中颈背。我们有什么资格吹嘘自己拥有比亨利二世时代更高级的文明呢?在对精神冷漠的容忍和科学外衣的掩盖下,我们不知不觉间已经在野蛮状态中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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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09 贝克特死后,亨利国王又活了足足十八年时间。1171年,他又戴上了爱尔兰的王冠。至此,整个欧洲都对亨利占据的辽阔土地艳羡不已。对他来说,这是一段无比辉煌的时期。此外,他还把自己的几个女儿分别嫁给西西里国王、卡斯蒂尔国王以及德意志最强大的诸侯、萨克森的狮心王亨利,借此与他们建立了联系。外交使者们把他的影响散播到意大利北部的伦巴第各城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与教皇以基督和全欧洲的名义,邀请他率军进行新的十字军东征并出任耶路撒冷之王。不可否认,在当时的基督教世界里,亨利国王在地位上已经成为仅次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红胡子”腓特烈一世的第二人。当时的人们猜想,他的目标是要在意大利建立自己的王国,甚至戴上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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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11 但亨利很清楚,他的这份荣耀完全在靠自己的一己之力苦苦支撑,脆弱而转瞬即逝。他的家庭乱得令人痛心,完全不可能将荣誉继承下去。他三个大一些的儿子已经得到了显赫的头衔:亨利领有诺曼底、曼恩和安茹;理查德得到了阿基坦;杰弗里被分封到布列塔尼。但在那些岁月里,老亨利国王至少遭受了儿子们的四次反叛。他们是典型的安吉文后代,不仅要头衔,还要权力,对自己的父王没有一丝尊重。在他们的母亲、与丈夫分居后住在普瓦提埃的埃莉诺王后挑唆下,他们于1173至1186年之间联合各种势力发动多次叛乱,每次都得到了法兰西国王的积极支持。亨利国王一直在容忍自己的几个不孝之子,但也不对他们抱有幻想。他命人画了一些画作装饰威斯敏斯特的王宫大厅,其中一幅描绘了四只雏鹰在捕食它们的母亲。最小的那只踩在母鹰脖子上,正准备啄出它的眼睛。据记载国王曾对此画做出过如下评论:“这四只小鹰就是我的四个儿子,他们从未停止过对我的迫害,甚至想把我置于死地。四人中,小儿子最受我宠爱,但将来有一天他会给我带来比几个哥哥严重、更危险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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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13 事实果然被国王言中。尽管他曾努力为自己的小儿子约翰准备与几个哥哥相等的遗产,但约翰却参与了反对父王的最后一次阴谋。1188年,长子小亨利去世,次子理查德联合法兰西的菲力国王起兵反对父王亨利。已经病入膏肓的老亨利在勒芒一战败北,被迫退守诺曼底。当他在反对者名单上看到自己宠爱多年的小儿子约翰的名字时,顿时放弃了求生的挣扎。“听天由命吧,”他喃喃地说,“耻辱,这是征杀四方的国王遭受的耻辱。”带着这种遗憾,这位坚强、暴躁、英明而孤独的人于1189年7月6日在希农与世长辞。后来,虔诚的教徒们认为亨利的凄惨结局是上帝对他伤害托马斯·贝克特大主教的额外惩罚。这就是世间权力带来的苦涩一面,也是伴随荣耀而来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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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18 不列颠的诞生 [:1707319396]
1707320519 不列颠的诞生 第十三章 英格兰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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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21 金雀花王朝的君主都很粗暴,当时的社会也很躁动,不过这种躁动是活力而不是衰落的表现。回顾英格兰历史,有比亨利二世更伟大的武者国王,也有比他更机敏的外交家,然而却没人比他对法律与制度的贡献更大。他的奔放精力并没因战争、政治和狩猎而耗尽。相反,如同众多诺曼底前辈和他的儿子们一样,亨利二世具备解决管理与法律方面问题的天赋,这种天赋为他的成就打下了基础。他参加过的战斗之名早已随风飘逝,但他的威名却将与英格兰的宪法和习惯法一起永世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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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23 这位伟大的国王在位时是幸运的。威廉一世和亨利一世两位先王给英格兰创造保留了各种可供他们的继任者利用的行政制度,但当年二人却没有任何参照,不得不摸索着小心行事,他们统治下的国家也不得不慢慢适应自己的新法律和新统治者。1154年来自安茹的亨利登陆英格兰时,这个经受了二十年混乱折磨的国家已经做好了接受强力中央集权的准备。作为法国人和大半个法国的统治者,亨利二世带着远大的目光、丰富的经验实施了对英格兰的统治,期间不惜采取了某些狡诈手段。鉴于斯蒂芬统治造成的灾难性局面,亨利二世决心不但要制止贵族们的独立并且夺回从前任手里失去的利益,而且还要争取更大建树。当时,英格兰各地有众多的贵族法庭,贵族们在法庭上一言九鼎,他们实施的法律因所处地区的习俗和特点不同而多种多样。为取代这些贵族法庭,亨利二世特别设计了一套皇家法庭系统,准备在全国和全体民众中推行统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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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25 亨利的政策冒着很大风险,但他的聪明才智足以让自己避免卷入正面冲突。他和当年的征服者威廉一样清楚,习惯势力的坚冰一旦被触动就会引发灾难。为解决这个难题,亨利二世采取了逐步推进的策略,巧妙地、一个接一个地改变着惯例,并且给这种改变披上颇受尊重的保守主义外衣。他一边对已有的形式表达着小心翼翼的尊重,一边计划在旧原则中注入新内容。在一部未成文的宪法中,他特意含混地规定了国王的权利,为以后扩充留下了空间。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格兰前的几个世纪里,教会和国王都有意治理封建领主的混乱割据,但当时想要迅速扩大国王的司法权力是不可能的。后来亨利紧紧抓住撒克逊人关于“国王秩序”的灵活概念,将所有刑事案件都归入自己的法庭处理。这样一来,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国王的秩序,胆敢破坏者就是犯罪,触犯者的地位越高受到的惩罚就越严厉。“国王的秩序”是至高无上的,破坏者将被送上国王的法庭受审;但与此同时“国王的秩序”也是受到限制的,通常只针对那些当着国王的面,或在皇室道路、领地所犯下的罪行。国王一死,他所倡导的秩序也会随之消散,人们就又可以为所欲为了。为弥补这个缺陷,亨利二世小心谨慎、不动声色地做出规定,要求将“国王的秩序”扩大到英格兰所有地区,触犯者无论在哪里破坏了该秩序,都要被送到国王法庭受审。国王法庭有一项存在已久的权力,即接受对不公正案件审理的上诉,保护民众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亨利最大限度利用了这项权力,将民事案件的审理权也吸引到国王法庭来。他并未大张旗鼓地炫耀自己的意图,所促成的变革也是逐渐成形而且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的,起初很难被人们察觉,因此要确定某项变革发生的具体日期几乎不可能。然而亨利二世死后,有心人在回顾时会发现在老国王统治期间发生了许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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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27 亨利要想在司法方面表现出保守主义者的样子,就必须保持始终如一。在他的改革方案中,强迫手段没有任何作用。他在遵守的首要原则必须是吸引而不是迫使案件到他的法庭受审。因此他需要一个诱饵,一个可以吸引诉讼人到国王法庭起诉的诱饵,那就是案件在国王手里得到的审理比在他们的领主手里更公正。于是,亨利在国王法庭为诉讼人开启了一项惊人的新制度——陪审团审案,当时的人称之为“王室的恩惠”。这个称谓既反映了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也说明了这项制度在习惯法获利成功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亨利并不是陪审团制度的发明者,他只是让这项制度有了新用途。从根本上说,陪审团是法兰克人对英格兰司法体系做出的一大贡献。这项制度早在加洛林王朝统治法国期间就开始萌芽,而在威廉公爵征服英格兰之前,英格兰人对它尚一无所知。起初,陪审团是为了方便治理国家而建立的一个王室机构。国王有权召集人员宣誓作证,以保证任何涉及王室利益问题的真实性。征服者威廉正是通过陪审团制度的早期形式,在财产大清查时确立了国王的权威。睿智的亨利二世从中看到了新的可能性,把这个到当时为止只用于治理国家的工具移植到法庭上并加以经常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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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29 召集陪审团的权力仅限于国王,亨利据此不允许私人法庭仿效,同时还规定只有那些来到王室法官面前寻求公正的人才有资格享受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出现无疑昭示了一个比较精明的动向。此前,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起誓、神裁或决斗来裁决的。裁决时,法庭会命令当事人找一些人来发誓证明他的清白。如果这些人作假证,只有上帝才能让他们受到惩罚;或让当事人在教士监督下拿起一块烧红的铁块、吃一口面包或浸入水中。如果铁块没有灼伤他的手,或者面包卡住了他的喉咙,或者他在水中不下沉,那么依据“上帝的福佑”就可以断定,受审者是无罪的;决斗,或称战斗裁决法,是诺曼底人根据战神会助正直的人一臂之力的说法而创造的裁决法。这一方法一度在解决土地争端时非常流行,修道院和大地主于是以配合上帝的保佑为名豢养了大批职业斗士,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权利。有了上述各种裁决方法,再想用法律解决问题几乎不可能了。当进入一个更加理性的时代后,人们开始对这些古怪的方法表示出不信任,教会也在《大宪章》得到批准那一年拒绝承认苦行法的效力。于是,陪审团制度迅速流行起来。不过此时旧的裁决方法仍在苟延残喘,神裁法并没有被立即废除。如果被告愿意让上帝对自己的案件做出裁决,没人能够阻止。因此后来出现了一种可怕的做法:以死亡威胁慢慢逼迫被告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当然,这样的做法很快就被淘汰了。直到1818年,还有一位诉讼人要求通过决斗裁决自己的案件,这让法官不知所措。此事迫使议会不得不废除了这一古老的裁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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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31 亨利二世时代的陪审团制度与我们熟知的不同,除了形式上的区别外还有一点根本不同,即当时的陪审团团员既是证人,也是判断事实的法官。他们都是正直而诚实的好人,但选择他们做陪审团成员不是因为他们公正,而是因为他们是最可能知道实情的人。在法庭调查清楚之前对案情一无所知的现代陪审团制度当时尚远远没有形成。当时的案审过程至今不甚明了。但可以想象的是,从边远地区召唤至威斯敏斯特审案的陪审团可能因为距离遥远、路途不安而不愿意去,最终可能只有三四个人出现在法庭上。但法庭不能多等,休庭的代价是很大的。为了避免耽搁和更多的花费,当事方可能会同意启用由旁观者组成的陪审团。了解实情的少数几位陪审员首先向旁观者介绍自己知道的情况,然后全体陪审团团员做出裁决。最后,了解本地情况的陪审员不再担任陪审员,而渐渐转变为在法庭上向完全由旁观者组成的陪审团提供证据的证人。我们猜测,当时的庭审情况可能就是如此,或大致如此。渐渐地,随着作证法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到十五世纪,新的作证程序已经形成,但旧方法依然盘桓不去。甚至到了都铎王朝统治时期,陪审团团员如果做出错误判断,还会因伪证罪而受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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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33 如今,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英国司法公平的代名词。只要一个案子要由十二个正直的人仔细审理,当事的任何一方就不会被冤枉,这正是英国法庭采用的法律与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欧洲大陆法系的区别所在。就这样,“法律来源于人民”这项古老的原则在轰轰烈烈的中央集权过程中被保留下来,传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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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35 这些方法有效地伸张了公正,陪审团制度由此得到广泛应用。专职法官不再受地方偏见的束缚,他们拥有比偏私或无知的封建主及其管家公正得多的思想,在国王授权下组织陪审团,能够迅速结案,并拥有保证裁决得到执行的权威。亨利二世国王必须从几乎一无所有开始建立一整套皇家法庭系统,保证它能承受海量的、急涌而至的新工作。国王所能依靠的左膀右臂是王室政务会,即一个能够保证各方面政府职能得到正常执行的机构。这个机构后来派生出最高法庭、财政部、议会、习惯法法庭以及都铎王朝和斯图尔特王朝所依赖的大主教法庭。在亨利二世统治之初,政务会几乎事无巨细地包揽了所有政务。在司法方面,尽管负责审理王室年收入的财政部法庭已经开始成型,但国王仍习惯把政务会视为自己的封建法庭,像其他封建主一样,在这个法庭上为自己的臣属主持公道。渐渐地,所有这一切都随着亨利二世地位的稳固开始变化,王室法律机构的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到了他儿子统治时期,政务会开始分化为两大法庭,即王座法庭(即最高法庭)和民事法庭,但这两个法庭完全分离则是一个世纪之后的事了。之后直到十九世纪,它们与财政部法庭共同扮演着习惯法体系支柱的角色。此外,国王还经常任命巡回法官到各郡听取各种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样一来,郡属法庭就被纳入王室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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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37 但这一切只是开始,亨利二世还要为渴望在王室法庭得到公正裁决的诉讼人创造条件,让他们能把自己的案件从领主法庭移交到国王法庭。为解决这个问题,亨利巧妙地利用了“王室令状”这个工具。那时候,贵族的权利至少在形式上是要受到尊重的。不过如果动用国王的传统权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就有可能归国王法庭审理。有鉴于此,亨利制定了一系列“定例”,或称“令状”。每条令状都适用于一种案例,只要能自圆其说,任何能证明自己的案子符合令状之一的人就能要求把案子转交给国王法庭。令状的措辞非常死板,新的令状类型不断出现,在大约八十年的时间里数量不断增加。每一个新令状的出现,都意味着对封建法庭遭受的新打击。直到十三世纪德·蒙特福德起兵反抗亨利三世时,令状的增长势头才受到扼制,总数固定在二百项以下。令状制度延续了六百年,但时间的流逝并没有影响到这项制度的实施,英格兰社会不得不在这个颇为严格的框架下学会适应。英格兰法律不可避免地受到拟古主义与合法假设的影响。由于每条令状都有自己的特定程序、审问模式以及最终的补偿办法,整个案件的审理走向取决于最初采用了哪条令状,撒克逊人的形式主义就这样得以保存下来。亨利二世打破了早期法庭的原始审案方法,但他所依仗的法律程序在死板方面没有改观。尽管这看起来有点僵化,但英格兰法律体系却因此有了一丝保守主义的味道,因而得以毫无间断地传袭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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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39 人们普遍认为,英格兰法律的历史是从查理一世1189年继位后开始的。从学术角度说,这样划分的根据是爱德华一世颁布的成文法,节点的把握再合适不过了。因为随着亨利二世统治的结束,英格兰法律便踏入了一个新时代的门槛。彼时,国王法庭系统已经建立起来,全国的法律制度得到统一,古老而繁杂的地方法规迅速崩溃,适用于整个国家和所有人的法律很快建立起来。如果现代律师穿梭回亨利二世统治之前的英格兰,他会发现自己身处一个非常陌生的环境;但如果回到亨利留给儿子的制度下,他就会感到无比熟悉。这种反差反映了伟大的亨利国王取得的功绩。他奠定了英国习惯法的基础,使后人有了更上一层楼的可能。当然,亨利的体系中肯定会产生变化,但其主要框架是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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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41 正是在这个决定性的成长时期,英语民族开始寻求解决法律争端的方法,这些方法实质上一直沿用至今。一个人只有触犯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才能被指控犯罪。法官是裁判者,根据当事方选择提供的证据做出裁决。证人必须当众起誓后当众作证,而且要受到反复盘问。盘问者不能由法官充当,而应该是诉讼人自己或他们私下雇佣的合法代表。证人的证词是否真实不能由法官判断,而且交给十二位正直的好人去衡量。只有在陪审团确认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法官才有权根据法律做出判刑、惩处或罚金等裁决。上述这一切可能显得很平淡无奇,但如果考虑到另一种制度仍然控制着世界上大多数地区,你就不会这样想了。根据罗马法系及其衍生出的其他法系,在那个动荡的时代,甚至在现在的某些国家,审判常常意味着讯问。法官亲自对民事或公共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然而这些调查往往是随心所欲的。他们可以私下审问嫌疑人,要求嫌疑人必须回答向他提出的所有问题,同时限制嫌疑人雇佣法律顾问的权利。证人可以在嫌疑人制度的情况下秘密作证。只有在这些程序完成后,嫌疑人受到的指控才能被最终确定并宣布。所有这些都助长了秘密恐吓、逼供、刑讯以及讹诈认罪的发生。然而,这些弊端早在六个世纪前就因英国习惯法的出现而被革除了。到亨利二世的曾孙爱德华一世去世时,英格兰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已经定型并成为传统,至今仍在总体上护佑着英语民族。所有的要求与争端(无论牵扯到美国中西部的牧场、加利福尼亚的油田还是澳大利亚的牧羊场和金矿,或毛利人的领土主权)都可以根据英国习惯法的程序和审判方法应用这些法规,至少在理论上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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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43 英国习惯法的作用不仅限于指导如何进行审判,还经常性地应用于裁决繁杂多样的新老问题。关于谋杀、偷窃、土地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等方面的法律与其他法律一起传入了美洲新大陆。这些法律尽管常常修改以适应时代的条件和潮流,但却与护佑十二世纪英格兰人生命和财产的法规一脉传承,未曾间断。这个法律在当时大多数是不成文的,即使在现代英国仍然如此。比如,现代的英国成文法仍然未对谋杀罪做出明确定义。因为这条罪名仍然由法官依据当地公认的不成文习惯,去解释、发展和运用。其他很多法律的做法与此大同小异。律师们要辩个明白,也只有通过研究古代裁决的报道和记载一条途径——真是不可思议,为了胜诉他们居然在那么古老的时代就为自己做了准备。亨利去世百年后,律师们开始在伦敦为自己组建职业团体,即“法律馆”。这是一个半职业学会半法律学校的团体,主要处理世俗法律问题,所以不欢迎精通罗马法和罗马教会法规的教士加入。律师们通过“法律馆”编纂年度法律报告,当时他们称其为“年鉴”。年鉴连续发行了大约三个世纪,其权威性连法官都不得不承认。在这段长长的时间里,只有一个人尝试着对英国习惯法做过全面的常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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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20545 1250年前后,一位名叫亨利·布雷克顿的巡回法官写了一本将近900页的著作,名为《英格兰习惯与法律之探索》。在此后的数百年间再也没有类似的著作问世。布雷克顿的书与其说是介绍习惯法,不如说是对习惯法进行解释和评论,为整个英语世界树立了遵循的典范,鼓励和帮助后世的律师和法官继续为之探索。权力无限的国家强加给属民的罗马式法律摘编和法典有悖于英格兰的传统和精神。法律其实早就存在于国内民众的习惯中,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勤奋的研究发现它,如何对记录在案的早期判决进行比较,如何把所得的成果应用于法庭上的具体争端。习惯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从十世纪前辈的论述中,亨利二世时期的律师们体味出了原作者本人也未曾想到意义和原则,并根据自己时代的新条件和新问题对其加以运用。这并不难,因为他们有判例可循。如果一个法官认定,某个的习惯曾经在早期的案例中得到认可,在他心目中公平公正且符合当时社会潮流,那么他在处理类似争端时很乐于将其作为裁决依据。被人们熟知的这种“判例法”缓慢而坚定地发展着,最终为个人争得了自由和权利,其作用类似于其他国家的《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以及其他保证民权的宪法性文件。不同的是,英格兰的司法体系一直在小心翼翼地前进,就连《大宪章》的草拟人也没有尝试过制定新法律或宣布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则。这是因为英格兰的君主和臣民实际上都受习惯法约束,英格兰人的自由不是建立在国家颁布的法律基础上,而是以在长期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被陪审团承认的习惯为保障。由自由民组成的陪审团将依据这些习惯在法庭上逐案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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