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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只有当多数农民无疑将从其阶层中崛起时,他们才会转变为能够自由运用其资源的阶级,也才能自动向第三个目标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无法成为资产阶级者所组成的庞大“自由”劳动力。因此,将农民从非经济性的束缚和义务(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向领主缴纳苛捐杂税、强迫劳动等等)中解放出来,也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解放还具有额外而且决定性的好处。对于自由雇工来说,鼓励追求更多报酬或受雇于自由农场的大门一旦打开之后,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表现出比强迫劳工(不管是农奴、奴工或奴隶)更高的效率。之后,就只剩下一个进一步的条件必须实现。对那些现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中都束缚于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开发,他们便会成为剩余人口,因此必须割断他们的根,并允许他们自由流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流入越来越需要他们的城镇和工厂。换句话说,农民失去其他束缚的同时,也必须失去土地。(据估计,19世纪30年代早期可雇佣的剩余劳力人数,在城市和工业发达的英国是总人口的1/6,在法国和德国是1/20,在奥地利和意大利是1/25,在西班牙是1/30,而在俄国则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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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欧洲地区,这意味着一般以“封建主义”著称的整套传统法律和政治结构,在那些还没有消失的地区必须加以废除。一般说来,1789~1848年这段时期,从直布罗陀到东普鲁士,从波罗的海到西西里的广大地区,大多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已经实现这一目标。中欧要到1848年才发生类似变化,俄国和罗马尼亚则是在19世纪60年代。在欧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类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国南部是主要例外,那里的奴隶制度一直持续到1862~1888年。欧洲国家直接管理的几个殖民地区,特别是印度和阿尔及利亚的一些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法制革命。奥斯曼以及埃及在短时期内也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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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土地革命的实际方法大多十分类似,除了英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之外,在这几个国家中,上述意义的封建主义不是已经被废除就是从未真正存在(虽然有传统的农民共耕制)。在英国,剥夺大地产的立法既无实际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为大地主或农场主人已经融进了资本主义社会。他们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模式在乡间取得最后胜利,进行了艰苦的抗争(1795~1846年)。虽然他们的不满带有一种传统式的抗议,反对那种席卷一切的纯粹个人主义利润原则,但实际上,他们之所以不满的最明显原因,纯粹是想在战后萧条时期,继续保持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的高价格和高地租。他们的不满是农业的压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动。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转向对付残余的农民、佃农和雇工。根据私人和一般的圈地法,从1760年起,大约有5 000个“圈地”分割了大约600万公顷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并转而成为私人持有地,而且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对这些圈地法做了补充。1834年的《济贫法》,旨在使农村贫民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从而强制他们迁离农村,去接受提供给他们的任何工作。而他们的确很快就开始这样做。19世纪40年代,英国有几个郡已处在人口绝对流失的边缘,而且从1850年起,逃离土地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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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18世纪80年代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制度,虽然主要受益者不是地主而是佃农,以及在废除空地后被鼓励把其条田合并为个人持有地的那些土地所有者,这种类似“圈地”的过程大体完成于1800年。封建领地多半是分块卖给以前的佃农,虽然在拿破仑战后的萧条时期,因小地主比佃农更难生存,遂使这个过程在1816~1830年间放慢了速度。及至1865年,丹麦已成为主要由独立农民所组成的国家。瑞典不那么激烈的类似改革,也收到类似效果,因此到19世纪下半叶,传统的村社耕作和条田制度,实际上已经消失。该国以前的封建地区同化到自由农民已占优势的其他地区,就像在挪威(1815年后是瑞典的一部分,之前则是丹麦的一部分),自由农民已占压倒性优势一样。对较大面积土地进行再分割的趋势,在一些地区被合并持有地的趋势所抵消。最终的结果是农业迅速提高了生产力(丹麦在18世纪最后25年,牛的数量增加了一倍),但是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日益增多的农村贫民找不到工作。19世纪中期以后,农民的贫困导致一场该世纪所有移民运动中规模最大的一次移民。农民先后从贫瘠的挪威、瑞典和丹麦移居他国(大部分前往美国中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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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已看到的,法国封建主义的废除是革命的产物。农业的压力和雅各宾主义所推动的土地改革,超出了资本主义拥护者所希望的限度。因此法国整体上成了既不是地主和农场雇工的国家,也不是商业性农人的国家,而主要是各种类型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他们成为此后所有不威胁夺走土地的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持者。自耕农人数增长了50%以上(从400万增至650万),这是较早的估计,似乎是可能的,却又不容易加以证实。我们当然知道,这类自耕农的数量没有减少,而且在某些地区增长得比其他地区更快,但是在1789~1801年期间,增长40%的摩泽尔省(Moselle)是否比保持不变的诺曼厄尔省(Norman Eure)更为典型,则有待进一步研究。从整体而言,土地状况相当良好。甚至在1842~1848年,除了部分雇工外,农民并没有遇到什么真正的难关。因此很少有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镇,而这一事实则阻碍了法国的工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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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拉丁民族居住的欧洲地区、低地国家、瑞士和德意志西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力量,是决心“以法兰西民族的名义立即宣布……废除什一税、封建制度和领主权利”的法国征服军,或与之合作和受其鼓舞的当地自由派。因而在1799年之前,法制革命已在邻近法国东部和意大利北部、中部的国家取得胜利,而这种胜利通常只是完成一个早已取得进展的演变。1798~1799年的那不勒斯革命失败后,波旁家族复辟,使得意大利南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工作推迟到1808年。英国的占领将法国势力排除出西西里,但那个岛上的封建主义,直到1812~1843年间才正式废除。在西班牙,反法自由派在加的斯成立的议会,于1811年废除了封建主义,而且于1813年废除了某些限定继承权,尽管通常是在那些因长期并入法国而深受法国影响的地区之外。然而,旧制度复辟延迟了这些原则的实际执行。因此,对莱茵河以东的德意志西北部和伊利里亚诸省[伊斯特利亚(Istria)、达尔马提亚、拉古扎(Ragusa),后来还包括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部分地区]的法制革命而言,法国的改革只是开始或继续,而非完成。这些地区直到1805年后,才处于法国的统治或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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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国大革命并不是有利于对土地关系进行彻底革命的唯一力量。赞成合理利用土地的纯经济理论,已给前革命时期的开明专制君主留下深刻印象,而且也得出类似的答案。在哈布斯堡王朝,约瑟夫二世实际上已废除农奴制度,而且在18世纪80年代已使许多教会土地世俗化。出于类似的原因,再加上坚持不懈的起义,俄国立窝尼亚(Livonia)的农奴,正式恢复到他们较早时期在瑞典政府统治下享有的自耕农地位。然而这对他们没有丝毫益处,因为全能、贪婪的地主很快就把解放变成一种只能用来剥削农民的工具。在拿破仑战争之后,农民少得可怜的法律保障被清扫一光,而且在1819~1850年间,他们至少失去了1/3的土地,而贵族领地却增长了60%~180%,现在为他们耕作的是一群无地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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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项因素,即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政府官吏的经济合理性论据和贵族的贪婪,决定了普鲁士1807~1816年间的农民解放。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显然是决定性的,因为法军刚刚粉碎了普鲁士,并且以极为戏剧化的力量彰显出那些没有采用现代方式——即法国方式——的旧制度的绝望无能。像在立窝尼亚,解放与废除农民以前享有的适度法律保障,根本是里外不一的。为了回报领主答应废除强迫劳役和封建捐税以及赋予他们新财产权,农民被迫在其损失之外,还要把他旧有土地的1/2或1/3,或是相等数目本已不多的钱财,给予先前的领主。漫长复杂的法律转变过程,直到1848年离完成还有一段遥远的距离,但是形势已经很明显,领主受益最大,少数小康农民因其新财产权也多少受益,多数农民显然恶化,而且无地的雇工迅速增加。[由于缺乏地区性工业的发展和一两种可供出口的作物产品(主要是谷物),大型领地和无地雇工遂应运而生。这样的环境很容易助长这类结构(在俄国,当时90%的出口商品谷物来自于领地,只有10%来自于自耕农地)。反之,在地区性工业发达的地方,已为附近城镇的粮食产品创造了日益增长、多种多样的市场,农民或小农场主便占有优势。因此,普鲁士解放农民的过程是剥削农奴,而波希米亚农民则从1848年后的解放中获得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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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上的结果长期看来是有益的,尽管在短期内损失严重,就像在重大土地变革中经常见到的一样。到了1830~1831年,普鲁士的牛羊数刚恢复到该世纪初的水平,地主现在拥有较大的土地份额,而农民只有较小的份额。另一方面,在这个世纪的前半期,耕地面积大致增长了1/3以上,而生产力则增加一半。农村剩余人口显然在迅速上升,而既然农村状况极其糟糕(1846~1848年的饥荒,在德意志也许比爱尔兰和比利时之外的任何地方都要严重),于是移民就拥有足够多的诱因。在爱尔兰饥荒之前,各国人民当中,日耳曼人的确提供了最大量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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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如我们看到的,保护资产阶级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实际法律步骤,大多数是在1789~1812年间实行的。除了法国和一些邻近地区外,这些步骤的结果显得相当缓慢,主要是因为拿破仑失败后社会和经济力量的反动。总而言之,自由主义每前进一步,便将法制革命从理论向实际推动一步,而旧制度的每一次复辟,则延迟了这种革命,特别是在自由派迫切要求出售教会土地的天主教国家。因此在西班牙,1820年自由主义革命的暂时胜利,带来了一项允许贵族自由出售其土地的“解除束缚”(Desvinculacion)新法律;1823年的专制主义复辟,又废除了该法律;1836年自由派再次胜利后,又重新加以确认,如此等等。因而,除了在中产阶级购买者和土地投机商愿意积极把握机会的地区外,在本书所论时期,就算我们算得出来,土地转移的实际数量仍十分有限。在博洛尼亚(Bologna,意大利北部)平原,贵族土地从1789年总价值的78%,经1804年的66%,下降到1835年的51%。反之,西西里全部土地的90%,直到很久以后仍留在贵族手中。(似乎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实际上指导和操控意大利统一的社会阶层”,是强大的农村资产阶级,因其本身的土地取向而倾向于理论上的自由贸易,这使英国对意大利的统一具有好感,但也妨碍了意大利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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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例外,即教会土地。这些几乎总是低度利用、放任不管的广大领地(据称1760年前后,那不勒斯王国有2/3的土地是教会的),其中一些几乎没有看护人,只有无数的野狼在游荡。甚至在约瑟夫二世的开明专制崩溃后,在信仰天主教的奥地利专制主义反动中,也没有人提议要交还已经世俗化和已分配的教会土地。于是,在罗马涅(Romagna:意大利东北部)的一个自治社区里,教会土地从1783年占该地区土地面积的42.5%,下降到1812年的11.5%,但是失去的土地不仅转到资产阶级地主手中(从24%上升到47%),而且还转到贵族手中(从34%上升到41%)。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即使在信仰天主教的西班牙,时断时续的自由主义政府,于1845年前也得以售出一半以上的教会土地,而在教会财产最集中或经济最先进的省份尤为明显(在15个省份当中,超过3/4的教会领地已被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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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来说,不幸的是,这种土地的大规模再分配,并没有如预期中确定的那样,创造出一个具有企业精神、进步积极的地主或自耕农阶级。在经济不甚发达和道路难以到达的地区,中产阶级购买者(城市律师、商人或投机者)为什么要自找麻烦地投资土地,并费力把它经营成良好的商业性事业,而不是轻轻松松地从前贵族或教士地主那里,取得他迄今仍被排斥在外的地位,然后再将这些地位所拥有的权力,行使在金钱而非传统和习俗之上。在南欧的广大地区,一批更加粗放的新“男爵领地”,更加强了旧贵族特色。大型领地的集中现象,在有的地方略微减弱,如意大利南部;有的没有变化,如西西里;有的甚至加强,如西班牙。在这类社会中,法制革命就这样用新封建加强旧封建;而且小购买者,特别是农民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几乎没有从土地出售中获益。可是,在南欧的大部分地区,古老的社会结构仍是那么强大,甚至使大量移民的设想都不可能。男子和妇女生活在祖先生息之地,而且如果他们别无他法,就饿死在那里。意大利南部的大规模人口外移,是半个世纪以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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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农民实际获得土地,或被确认具有所有权,像在法国、德意志一些地区或斯堪的纳维亚一样,他们依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自动转变为富有进取心的自耕农阶级。而正是因为这一单纯的原因,当农民想要土地时,他也很少想要一个资产阶级式的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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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旧制度而言,尽管它是暴虐、低效的,但还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必然性,而且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某种经济保障,更不用说它被习俗和传统奉为神圣了。周期性饥荒,令男人40而衰、女人30而衰的劳动重负,都属于天灾;只有在异常艰难困苦的荒年或革命年代,才会成为那些该为此负责者所造成的人祸。以农民的观点来看,法制革命除了一些合法权利外,什么都没有给,但却拿走了许多。因此在普鲁士,解放赋予农民2/3或1/2的旧有耕地,并使他们摆脱强迫劳役和其他赋税;但解放同时也正式剥夺了农民如下的权利:歉收和牛瘟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采集或购买便宜木柴的权利;修建住房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穷困潦倒时请求领主帮助缴税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里放牧牲畜的权利等等。对一个穷苦农民来说,这似乎是个极其严苛的成交条件。教会土地可能经营得很差,但这一事实本身倒颇受农民欢迎,因为他们可以在那块土地上享有根据传统而获得的权利。公地、牧场、森林划分和圈地等政策,都只是从穷苦农民或佃农那里夺走他(宁可说他作为社区的一部分)有权享有的资源和保留地的手段。自由土地市场,意味着农民可能必须卖掉土地以维生;农村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则意味着一个最冷酷精明的阶层取代了旧领主,或在旧领主之外继续剥削农民。总之,在土地上引入自由主义,就像某种无声的轰炸,粉碎了农村以往的社会结构,而除富人以外,什么也没有留下。这是一种叫作自由的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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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自然不过的反应,便是穷苦农民或整个农村人口尽其可能地进行抵制,而且是以传统社会的稳定象征,即以教会和正统国王的名义进行抵制。如果我们把法国的农民革命排除在外(而且即使在1789年,一般来说它既不反对教会也不反对君主),在本书所述时期,所有不针对外国国王或教会的重要农民运动,显然都有利于教士和统治者。南意大利的农民和城市无产阶级,一起在1799年以神圣宗教和波旁家族的名义,进行了一次反对那不勒斯雅各宾派和法国人的社会反革命运动;而这也是反对法国占领的卡拉布里亚和阿普里亚绿林游击队的口号,就像稍后反对意大利统一时一样。教士和绿林英雄也在西班牙的反拿破仑游击战中,扮演农民的领导者。教会、国王以及在19世纪早期也极端得古怪的传统主义,在19世纪30和40年代,激励着巴斯克(Basque)、纳瓦尔、卡斯蒂利亚(Castile)、莱昂(Léon)和阿拉贡(Aragon)的王室正统派游击队,从事其似无止境的反自由派战争。瓜达卢佩圣女,在1810年领导农民起义。1809年,教会和皇帝在蒂罗尔共和派霍费尔(Andreas Hofer)的领导下,与巴伐利亚人和法国人作战。俄国人在1812~1813年,为沙皇和神圣的东正教而战。加利西亚的波兰革命者知道,他们发动乌克兰农民的唯一机会,便是通过希腊正教或联合东仪天主教派(Uniate:该派一方面承认罗马教宗的权威,一方面仍保留希腊正教的仪式和习惯)的教士们;结果他们失败了,因为农民宁愿要皇帝而不要贵族。在法国,共和主义和拿破仑主义在1791~1815年间,吸引住很重要的一部分农民;而且甚至在革命之前,教会在许多地方都呈衰弱之势。除法国外,很少地区[也许最明显的,是那些教会长期以来扮演着不受欢迎的外来统治者的地区,如教皇统治的罗马涅和埃米利亚(Emilia)]曾出现我们今天所称的左翼农民运动。甚至在法国,布列塔尼和旺代(Vendée)仍是欢迎波旁王室的堡垒重镇。欧洲农民阶层不愿和雅各宾派或自由派——即律师、店主、土地经理人、官员和地主——共同起事,注定了1848年革命在下列国家的失败:农民未从法国大革命中获得土地的国家,或虽然获得土地,但却担心会得而复失的国家,或因为已感到满足而同样不积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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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农民并不会为那些他们知之甚少的真正的国王而奋起抗争,他们为的是理想中的正义国王,只要正义国王知道其下属和领主的越权行为,便一定会过来惩罚他们。不过农民们却经常起来为实际的教会而战。因为农村教士是他们当中的一员,圣徒当然是他们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而且即使是那些摇摇欲坠的僧侣阶级,有时也是比贪婪俗人更加宽容的地主。在农民拥有土地和自由的地方,如蒂罗尔、纳瓦尔,或瑞士的天主教各州,其传统主义是保护相对的自由,而反对自由主义的渗入。在农民没有土地和自由的地方,农民的革命性会高一些。抵抗外国人和资产阶级征服的任何号召,不管是教士、国王还是其他什么人发动的,不但可能使城内士绅、律师的住屋遭到洗劫,农民们甚至会带着锣鼓和圣徒旗帜,浩浩荡荡地前去瓜分地主的土地、屠杀地主、强暴其妇女并烧毁法律文件。农民认为他们的贫穷无地,无疑是违背耶稣基督和国王的真实意愿。正是这种社会革命的坚实基础,使农民革命在实施农奴制度和大领地的地区,或私有土地面积狭小且不断细分的地区,变成很不可靠的反动同盟。促使农民从形式上的正统革命转变到形式上的左翼革命,所需要的一切,就是意识到国王和教会已倒向当地富人那边,以及一个像他们那样的人、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说话的革命运动。加里波第的民众激进主义,也许是第一个这类运动,但那不勒斯的绿林在热烈颂扬他的同时,仍继续赞颂神圣的教会和波旁家族。马克思主义和巴枯宁主义(Bakuninism),或许是更富战斗力的一种,但是在1848年前,农民起义几乎尚未开始从政治上的右翼转向左翼。因为那种促使地方性的农民反抗转变成全国起义的力量,亦即资产阶级经济对土地的巨大影响,要到19世纪中期以后,特别是19世纪80年代农业大萧条之后,才开始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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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正像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那样,法制革命像是从外部、从上面强加而来的东西,亦即是一种人为的地震而不是长期松动的滑陷。当法制革命强加于那些完全臣服于资产经济的非资产经济地区(如非洲和亚洲)时,这种情况甚至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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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尔及利亚,前来征服的法国人面对一个拥有中世纪特征的社会,一个稳固确立而且相当繁荣的宗教学校制度,这些学校是由许多虔诚的基金会资助。(这些宗教土地,相当于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出于慈善或仪式目的捐给教会的土地。)据说法国农民士兵的识字率,还不如被他们征服的人民。结果学校被视为是迷信养成所而遭关闭;宗教土地允许由那些既不知其用处、也不知其依法不可转让的欧洲人购买;而学校教师——通常是具有影响力的宗教兄弟会成员——则移居到未被征服的地区,从而加强了阿布杜卡迪尔(AbdelKader)领导下的起义力量。土地开始制度化地转变成可自由买卖的纯私人财产,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稍晚才表现出来。在一个像卡比利亚(Kabylia)这样的地区中,由私人和集体权利义务所结成的复杂网络,防止了土地瓦解的混乱状况,使土地不致碎裂成仅够个人种植无花果树的零星地块。然而,欧洲自由派人士如何能理解这种复杂的网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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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到1848年尚未被征服。印度的广大地区那时已被英国直接治理了一代人以上。因为欧洲居民无人觊觎印度的土地,所以未产生完全剥夺的问题。自由主义对印度农村生活的影响,首先是英国统治者对方便有效的土地征税法的一系列探索。正是这种结合了贪婪和合法的个人主义,为印度带来了灾难。在英国征服之前,印度土地所有权的复杂程度,就像印度社会中的所有事物一样,传统但非一成不变。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土地所有权系依赖于两个坚实支柱:即土地(法律上或事实上)属于自治集团(部落、氏族、农村社群、同业组织等等),以及政府能得到其一部分产品。虽然有些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转让的,而有些土地可以解释成佃耕制,有些农村纳款也可理解为地租,但是事实上,它们既没有地主、佃农和个人地产,也没有英国意义上的地租。这是一种令英国管理者和统治者无法理解而且极度讨厌的状况,因此他们着手用其熟悉的方式来整顿农村。孟加拉是在英国直接统治下的第一个大地区,当地的莫卧儿帝国是靠收税农或政府委任的税吏(柴明达尔,Zemindar)来征收土地税。这些人必定相当于英国的地主,依其领地总数缴纳定额税收(像当代英国的土地税);必定是一个通过收税而形成的阶级,他们对土地收益的兴趣必定会带动土地改良,他们对外国政权的支持也必定会赋予其稳定性。日后的泰格茅思勋爵(Lord Teignmouth)在1789年6月18日的备忘录中写道:“我认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柴明达尔,应拥有其通过继承权继承而来的土地财产……经由出售或抵押来处置土地的特权,皆来源于这一基本权利……”各式各样的柴明达尔制度,后来应用于英属印度大约19%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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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贪婪而不是方便,决定了第二种税收制度,即莱特瓦尔(Ryotwari),这项制度应用于英属印度的半数地区。当地的英国统治者认为自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继承者,而根据非他们独创的观点,专制统治者是一切土地的最高地主,而农民则被视为小自耕农,或更确切地说是佃农,所以他们试图承担对每个农民进行单独课税的艰巨任务。套用能干官吏习用的简洁语言,在这项制度背后的原则,是最纯粹的土地自由主义。用戈德密德(Goldsmid)和温盖特(Wingate)的话来说,其原则是“把连带责任制限制在少数几种情况上,即土地是共同持有或由共同继承人再分配的地方;承认土地财产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由,包括从转租人那里收取地租和买卖土地;经由土地课征的分担,使土地能更有效地买卖和转让”。村社组织被完全绕过,尽管马德拉斯(Madras)税务局强烈反对。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村社是私有土地的最佳保护者,而与村社集体结算赋税将远比单独课税来得实际。结果教条主义和贪婪占了上风,而“私有土地的恩惠”则留给了印度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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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制度的缺点非常明显,以致随后征服或占领的北印度各地区(包括后来英属印度大约30%的地区),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法又回到一种修正过的柴明达尔制度,除了做一些承认现存集体制度的尝试,最明显的例子在旁遮普(Punj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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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信条和毫不怜悯的掠夺相结合,遂为备受压榨的农民带来了新的压力:农民的税赋剧增(孟买的土地税收在该邦被征服后的四年里,增加了一倍多)。通过功利主义领袖人物穆勒的影响,马尔萨斯和李嘉图(Ricardo)的税务学说,遂成为印度税收政策的基础。该学说把来自土地的税收,看成是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一种纯粹剩余。它之所以会产生,仅是因为一些土地比其他土地更肥沃,而且被地主据为己有,并对整个经济造成日益有害的后果。因此,没收所有土地对一个国家的财富并不会造成影响,唯一的例外,也许会妨碍那些土地贵族靠勒索实业家以自肥。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里,土地利益的政治力量会使如此激进的解决方法(等于实质上的土地国有化)无法实行;但是在印度,一个意识形态征服者的专制权力,却能强制做到这点。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自由主义的路线正在交锋。19世纪的辉格党行政官员和老派的商业利益集团,通常持常识性观点,认为处在勉强维持生存边缘的无知小农,绝不会积累土地资本,进而改进经济。因此他们赞成孟加拉类型的“常年结算”(Permanent Settlements),因为它有利于税率永远固定(即不断下降的比率)的地主阶级,从而可以鼓励他们储蓄和改进土地。以著名的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行政官员,较喜欢土地国有化和一大群小佃农,以避免再度出现土地贵族的危险。如果印度只有一点点像英国,辉格党的观点当然更具压倒性的说服力,而在1857年的印度兵变之后,由于政治原因它确已变得如此。其实,这两种观点都同样与印度农业无关。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在国内开展,老牌东印度公司的小我利益(即要有一个适度繁荣的殖民地供其剥削),日益从属于英国工业的总体利益(即要把印度作为一个市场、一种收入来源,而不是一个竞争者)。于是,功利主义政策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它可确保英国的严格控制和高额的税款收益。在英国统治以前,传统赋税限额平均占岁收的1/3;而英国课征的标准基础,却高达岁入的1/2。直到教条的功利主义政策造成明显的贫困和1857年的起义之后,赋税才降低到一个不那么横征暴敛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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