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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法义》951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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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法义》951e5—9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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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法义》9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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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法义》952c—d。引入有害的教育创新可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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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法义》96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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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关于立法的目的( ),参见《法义》961e7—962b。城邦要知道目的的那个部分是夜间议事会( ),参见962c5。柏拉图在《王制》中以同样的方式,将统治者定义为具有关于范型(即“善[好]的型”)的知识的人,参见本书第二卷,此处 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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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这里,柏拉图是在回忆第一卷和第二卷的讨论,这两卷开始探究一切立法的目的( ),并用“德性整体”来取代斯巴达城邦的立法目的:勇敢。《法义》中的全部立法活动都建立在对城邦目的的这一界定之上;尽管如此,关于统治者的教育,柏拉图在该书的结尾还有话要说,他觉得有必要把我们的注意力再次吸引到总体目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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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德性的统一体”(963a—964c)是苏格拉底的老问题,我们从柏拉图最早的对话中就知道这个问题。参见罗宾(Robin),《柏拉图》(Platon ),Paris,1935,第272页。这种“德性整体”被等同于对“善[好]”本身的理解,参见下一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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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法义》962d。其中,以及963b4中,柏拉图索性把德性的统一体直接称之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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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杰克逊(Jackson)、鲁托斯拉夫斯基(Lutoslawski)和其他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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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法义》965c: [从诸多不相似之物中看到一种样式]。其中,辩证法的意思是“更精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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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法义》963c5—e;631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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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法义》96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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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法义》96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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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法义》966b4: [关于一切值得认真对待之事]。这使我们想起了柏拉图在《普罗泰戈拉》和《高尔吉亚》中对其新“政治技艺”的描述:“关于人类最高事务的知识”。在《法义》中,统治者的教育的主题正是这样的知识,而不是别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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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法义》966c;7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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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王制》484c—d;参见505a:“最高的研究(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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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作为“万物的尺度”的神(参见本卷此处 )被等同于“一( )”,在962d和963b4中,柏拉图将其表述为城邦统治者的辩证法教育的科目。因此,立法者是与《王制》中的统治者一样的哲学家;他们学习的最高阶段是相同的,那就是神学。《法义》中的“一”与《王制》中的“善[好]的型”是同一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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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知识的形成与教育》(Die Formen des Wissens und die Bildung ),Bonn,1925,第3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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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法义》96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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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关于对这些事实的陈述和评价,参见拙著《亚里士多德:发展史纲要》,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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