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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7 佛罗伦萨的妇女们正在纺纱,织布,做针线活。这些活计占去了妇女们的大量时间,有助于服装的漂亮雅致;佛罗伦萨的男男女女以其服装的漂亮雅致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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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千年中,当一种革命的新文明逐渐在西方出现时,这一模式仍在继续。但是,有某些改变值得注意,而且对今天的女性具有某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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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西方新文明中的地位主要由两种制度——天主教会和封建制度——决定。在理论上,教会支持两性之间的平等,就像它也支持种族平等和阶级平等一样。“因为你们信仰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孩子。”圣保罗写道,“世界上没有犹太人,也没有希腊人;没有约束,也没有自由;没有男人,也没有女人;因为在基督耶稣看来,你们全都一样。”[5]不过实际上,教会在性别问题上的态度是极为含糊不定的。它将女人视为夏娃,即亚当的妻子,因此是诱惑男人的人,是拯救之路上的巨大障碍。但是,教会也将女人视为天佑玛丽、圣母、贞洁的女王以及上帝和人类之间的调解者。因此,中世纪的妇女发现她们自身的地位上下起落不定。在教会内部,妇女不能被授以牧师职,也没有布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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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教会的确提供了一个专门为中世纪妇女设计的重要机构,即女修道院。女修道院被称为一个“阶级机构”,[6]因为虽然不是出于严格的教会法规,但实际上这一机构却要求想当修女的人随身带一份嫁妆来。尽管这份嫁妆不如一个丈夫所期望的多,但女修道院仍然主要是向来自贵族家庭、来自中世纪后期商人家庭的有钱妇女开放的。几乎所有的中世纪妇女都结婚,而且在年纪很轻时就结婚。不过也有少数妇女找不到丈夫,或者是因为私生女身份或生理有畸形或没有足够的嫁妆,或者是因为甘愿一辈子做基督的新娘而不做某个男人的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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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女修道院提供了除婚姻生活外的一种选择。此外,修道院的隐居生活的确在某些方面比外面的生活优越。修女们比起自己世俗的兄弟姐妹们,通常能获得更好的教育。如果一个修女特别有抱负、有才能,那么她可以升至女修道院院长的职位,管理大地产,并对人数多达80名的修女承担责任。这些修女中,有一些在侍奉圣父的过程中体验到了寺院生涯所带来的极大满足感,有少数人还成为伟大的苦行的圣徒,受到人们的纪念。其余的人除了在修道院的隐居生活中找到只有女修道院才提供得了的不受男权支配的自由外,还找到了自尊和社会的尊重。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有一些人满腹牢骚地将自己视作社会弃儿:“我条件不够好,配不上男人,所以只好将自身托付给上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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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世纪妇女影响最大的第二种制度是封建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封建领主将土地授予封臣,作为封臣服兵役的报酬,因此,封建制度创造了一个由男性居支配地位的世界。封建地产连同军事义务被传给单身的男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男继承人的情况下,女人才能继承。中世纪妇女的一生都在男人的监护下——首先是在她父亲的监护下,然后是在她丈夫的监护下。如果丈夫死了,她就成为由封建领主监护的人;封建领主将自己所监护的人的地产收益占为己有,直到她再嫁为止。封建领主可以决定她应该嫁给谁,所以对封建领主来说,将自己所监护的人的婚姻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或者反过来,向不想嫁人或想要自己选择配偶的寡妇索取报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女贵族还得忍受闲散无聊、漫无目的的生活所带来的烦恼。管理家务和照看孩子之类的事都交托给管家和保姆去做。因此,如果她们的丈夫去打仗或出席宫廷的会议,她们就会没什么事可做。大体上,这些女贵族的不幸命运就是充当缔结政治和经济联盟的工具,然后为她们所嫁的人家生育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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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中的劳动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开这种依赖他人的边缘生活;因此,说起来好像矛盾的是,中世纪妇女地位的高低“大致与其财富和社会身份成反比”[8]。绝大多数农村女孩都会嫁人,并与自己的丈夫并肩从事每一种农活。少数几个不嫁人的女孩通常都是出身于最贫穷的家庭,所以她们会离开自己的村庄,靠到城里去做女仆或到邻近村子中去当农家女佣来养活自己。以下这条中世纪时期的谚语反映了农村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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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不好会使丈夫们有片刻的喘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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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庭妇女的活儿却永远也做不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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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城镇中,妇女们几乎活跃在各个行业中。从13世纪艾蒂安·布瓦洛所编的《行业手册》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该手册登录了巴黎所有行会的规章。在所列举的100个行会中,有86个行会均有妇女在工作。中世纪时,常在一些英语单词后加上后缀“ess”或“ster”来描述妇女所从事的工作,这也表明了妇女所起的作用是何等重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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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女织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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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wster:女酿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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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s:女面包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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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ndress:女洗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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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mstress:女裁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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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ster:女纺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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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ess: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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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妇女肩负与男性同样的重担和责任,但却享受不到平等权利。在乡村中,家庭主妇有干不完的活儿,可是她们被排斥在所有决策机构之外。她们不能担任乡村公证员、堂区牧师、采邑法庭文书之类的职务。村里地主们的会议,除了未婚或孀居的女地主外,只准男人参加。拥有土地的已婚妇女须由丈夫作代表,参加所有的乡村会议。同样,在城镇中,妇女们享有诸如拥有财产、加入行会和从商之类的经济权利,但却没有任何相应的政治权利。因此,她们不能参与城镇政府机构的选举,也不能被推举到城镇政府机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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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中这种根本的不平等,从中世纪欧洲通常的各种习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其一是颇为流行的殴打妻子的习俗。佛罗伦萨流传的一句谚语是:“好女人和坏女人同样需要棍棒的管教。”13世纪时,法国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很多情况下,若男人伤害妻子,可以免受惩罚……当妻子伤害丈夫时,丈夫殴打妻子是合法的,只要别把她打死或殴残就行。”[10]对通奸坚持传统的双重标准这一点,也表明了两性关系中的不平等。国王、贵族和商人可以公开养情妇和私生子。但是,偷情的妻子却会受到羞辱,受到严厉的惩罚,她们的情夫会被阉割或杀死。此外,上流社会的男人接近下层社会的妇女,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12世纪一本题为《典雅爱情的艺术》的小册子,鼓励对一个农家女孩想入非非的骑士“毫不犹豫地去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强行拥抱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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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妇女应满足于做一些“适合女人做的琐事”,而男人则应干一些“大事”;这种看法同样表明了普遍的两性关系中的不平等。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重要人物莱昂·巴蒂斯塔·阿尔贝蒂(Leon Battista Alberti)在15世纪30年代写道,男人应把对“小事的关心”留给自己的妻子,使自己能自由地从事“一切适合于男人的、光荣的事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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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一切使人回想起农业革命之后两性关系的重大转变;当时,妇女失去了平等地位,开始出现女性的不重要的“室内”工作和男性的重要的“室外”工作之间的区分。一旦这种区分被接受,它便在世界各地的文明中变得根深蒂固。这里重要的是,这种区分不仅存留于相继出现的古代文明,而且存留于西欧出现的新文明。中世纪末期,尽管有了技术进步、经济活力和政治改革,但过去的习俗依然是欧洲妇女的沉重负担。固有的性别歧视甚至在长达数世纪的技术、经济和政治变革时期也依然存在。过去对现在的这一胜利是值得注意的,因为今天,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与之相同的模式还可觉察到;这一点,从1915年卡贝尔郡(位于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在学校公报上颁布的以下“女教师行为准则”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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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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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陪伴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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