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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春秋时期的庄园制度与领主家臣间的誓约——吕振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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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春秋时期)大诸侯并吞小领邑,把自己的领地扩张,但并未把土地占有的等级从属性改变,而依样把其领地再分赠其亲属左右。如“楚子城陈、蔡、不羹,使弃疾为蔡公”;“晋侯……使太子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鲁会晋宋郑伐卫,“取卫西鄙懿氏六十以与孙氏”;晋侯“以灭耿灭霍灭魏还……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郑伯赏入陈之功……享子展,赐之……先八邑,赐子产……先六邑”(左传昭十一年,庄二十八,襄二十六,闵元年)。因此,在诸侯的国内,依样构成其等级从属的土地占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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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护或为人从属的中小领主对于上级,必须以家臣的身份遵守誓约,服从军事调遣,并须提供一定的税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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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出土的“蔡侯钟”(春秋时期)铭文,就表现蔡侯对楚王的家臣身份以及其所属的君子大夫对蔡侯的家臣身份。钟铭说:“蔡侯申曰:余惟末小子,余非敢宁忘,有虔不易,辅右楚王……天命是,定均邦国……君子大夫,建我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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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所谓“大夫食邑”一类记载,即领有封地的中级领主,又是以诸侯大夫的身份而存在;“士食田”则是领有庄园的小领主,又是以其直属上级的武装家臣身份而存在。所谓“公食贡”,即是诸侯一级的大领主,除向其直属领地征收赋役外,同时又向所属领主征收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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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强大领主赠赐其左右的土地,则为邑或县……左右住在庄园内,一般庄园已不再住有所谓“君子”的领主及其家属左右,而只住有其代理人。在周朝国家的中央区域,进入春秋以后,由于山林川泽等公有土地,已完全为封建领主所侵占,同时由于原来自由农民的份地,实质上已成为领主用以维持农奴劳动力再生产的份地,因此,在一般庄园内外,除去还残存着由前代遗留下来的自由农民等转化而来的个体小生产者外,在一个庄园连接一个庄园所形成的农村中,便全为农奴所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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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所征自农奴的主要为劳动地租及徭役。作为领主给予农奴的份地,平均为一夫百亩,约当今二十五亩……每户除一个正丁外,以其余的壮丁为“余夫”,分给的土地只当正丁的1/4,即所谓“余夫二十五亩”。因而一方面便改变了“私田”和“公田”的九一比例,演为“什一”。(《春秋公羊传解诂》,宣十五年:“古者什一而藉。”(注,什一以借民力,以什与民,自取其一为公田)……《汉书·食货志》关于两周税说,“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另方面,由原来公社成员随身携带作战武器,演为周初的农民自备兵器、服兵役,后又一变而为增征军赋,即所谓“十六井赋戎马一匹,牛一头”,这就超过了“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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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哀十二年,鲁“用田赋”。《鲁语》:“季康子欲以田赋(韦注:田赋,以田出赋也。贾侍中云:田,一井也。周制,十六井赋戎马一匹,牛一头……)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私于冉有曰……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藉矣。”《汉书·食货志》关于两周赋说:“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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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地区,也大都在春秋时期先后出现了这种情况;由于兼并战争的扩大进行和大领主财政的困难,也大都在春秋末期先后增征军赋。在周朝国家的中央区域,晋国在春秋的惠公时,“作辕田”,“作州兵”(《晋语》)。在原属殷朝邦畿区域各封邦,郑在春秋后期,较早于鲁国有“子产作丘赋”(左昭四年);在南方,楚国的“赋车籍马,赋甲兵、徒兵、甲楯之数”(左襄二十五年),还较早于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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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大、中领主行政管理机关所在的庄园,都相继发展成为城镇;……(临淄、曲沃等)……在这种城镇内,居住着领主、领主的家属、左右、司事人员、武士以及贱奴,在官的“工、商”及独立手工业商人……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除须向当地领主缴纳人头税(即所谓“赋里以人”或“屋粟”或“里布”)外,则过着独立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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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由于大领主领地的扩大,原来的庄园单级管理组织,已不能适合要求,因而又演出了层叠式的行政管理系统的组织。这在齐国,为所谓属→县→乡→卒→邑(其中的邑,吕振羽始终肯定它是庄园)……在晋,为郡、县、邑,楚为县、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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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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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羽这一段话,完全拿西方封建制度来比拟中国,其实比拟得十分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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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庄园制度,只有在奴隶制大庄园的基础上才发展得起来。它首先是一个奴隶耕作的大种植园,不久,因为奴隶来源断绝(还有生产力的提高,比如,农业上的轮种法的出现),于是分给份地,奴隶变为隶农—农奴,于是有公田私田之分。殷奴隶制未经证实,即有也不普遍。“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之邑=奴隶制庄园所发展成为封建庄园,完全是武断的说法。因为必有忠信的十室之邑,完全可能是从很早期的“公社”(它的具体内容缺乏材料,可以肯定它和人们所发现的日耳曼的公社必定不会完全相同),递嬗下来的自耕农民的群居之所。大夫食邑,可能就是食自耕农民的贡赋,同时又拥有邑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战国所谓汤沐邑则是无行政权司法权的)。“士食田”,吕振羽肯定认为这是“士”直接掌握庄园的根据,然而这是武断的,因为这三个字完全缺乏具体内容的说明,甚至,把它推想为求文字的流利而写成的文句(大夫食邑,士食田),不反映真正的关系,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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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面的证明找不到,反面的证明则是十分强有力的。(甲)自然经济,徭役地租是庄园的特色,可是,被称为庄园的邑,那么容易地变成了“作田赋”,这是为什么?(乙)“赋里以人”,就是“工商衡虞”之人。吕振羽也承认有城市,城市中有自由工商业者,自由工商业者有税,庄园制度是这样容易产生自由工商业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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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想,假定我们承认“周初农民自备兵器服兵役”,其后变成增征军赋之时,出赋税的自耕农民组成邑,已是基本形态,而这是两千年来中国专制主义的基本特征。所不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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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这些邑有的隶属于私家(大夫,即世袭权贵,齐田,晋六家等),有的隶属于公室。商鞅变法,削私家而强公室是其特点,若说他可以在白地上创造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是不可能的。商鞅式的生产关系,子产作丘赋早已为他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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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私家、公室之争,到后来成为编户与荫庇之争(魏晋),豪强兼并之争,等等。均田制所要建立的,就是这种出租赋的,直属皇室的自耕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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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土地的自由买卖,最早见于韩非。范文澜、吕振羽辈都把战国以后的新兴地主阶级与春秋以前的领主阶级对立。可以设想,春秋时(及其以前)也许不习惯于土地买卖,但是既然出租赋的自耕农民是一种基本的形态,早晚是要出现土地买卖的。韩非所说,不过第一次见于遗留至今的册籍而已,其零星出现,应该不知早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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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吕振羽把封建君臣关系,描绘为服从“誓约”的关系。封建誓约,源出欧洲,其意识形态的根源,直接推溯到罗马时代的契约关系,其后果则是排斥专制主义,建成“等级君主制”,这些和中国文化的基调,都是格格不入的。中国文化的基调是专制主义,其大成固有待于秦汉,其源流则可远溯至商周。蔡侯辅楚王,大夫辅蔡侯,虽然还不是专制主义本身,然而只有下辅上,而没有上对下的对应的义务,则是专制主义的根本精神。吕振羽混淆二种根本不同的东西,是之谓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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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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