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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所征自农奴的主要为劳动地租及徭役。作为领主给予农奴的份地,平均为一夫百亩,约当今二十五亩……每户除一个正丁外,以其余的壮丁为“余夫”,分给的土地只当正丁的1/4,即所谓“余夫二十五亩”。因而一方面便改变了“私田”和“公田”的九一比例,演为“什一”。(《春秋公羊传解诂》,宣十五年:“古者什一而藉。”(注,什一以借民力,以什与民,自取其一为公田)……《汉书·食货志》关于两周税说,“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另方面,由原来公社成员随身携带作战武器,演为周初的农民自备兵器、服兵役,后又一变而为增征军赋,即所谓“十六井赋戎马一匹,牛一头”,这就超过了“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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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哀十二年,鲁“用田赋”。《鲁语》:“季康子欲以田赋(韦注:田赋,以田出赋也。贾侍中云:田,一井也。周制,十六井赋戎马一匹,牛一头……)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私于冉有曰……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藉矣。”《汉书·食货志》关于两周赋说:“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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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地区,也大都在春秋时期先后出现了这种情况;由于兼并战争的扩大进行和大领主财政的困难,也大都在春秋末期先后增征军赋。在周朝国家的中央区域,晋国在春秋的惠公时,“作辕田”,“作州兵”(《晋语》)。在原属殷朝邦畿区域各封邦,郑在春秋后期,较早于鲁国有“子产作丘赋”(左昭四年);在南方,楚国的“赋车籍马,赋甲兵、徒兵、甲楯之数”(左襄二十五年),还较早于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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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大、中领主行政管理机关所在的庄园,都相继发展成为城镇;……(临淄、曲沃等)……在这种城镇内,居住着领主、领主的家属、左右、司事人员、武士以及贱奴,在官的“工、商”及独立手工业商人……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除须向当地领主缴纳人头税(即所谓“赋里以人”或“屋粟”或“里布”)外,则过着独立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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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由于大领主领地的扩大,原来的庄园单级管理组织,已不能适合要求,因而又演出了层叠式的行政管理系统的组织。这在齐国,为所谓属→县→乡→卒→邑(其中的邑,吕振羽始终肯定它是庄园)……在晋,为郡、县、邑,楚为县、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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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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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羽这一段话,完全拿西方封建制度来比拟中国,其实比拟得十分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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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庄园制度,只有在奴隶制大庄园的基础上才发展得起来。它首先是一个奴隶耕作的大种植园,不久,因为奴隶来源断绝(还有生产力的提高,比如,农业上的轮种法的出现),于是分给份地,奴隶变为隶农—农奴,于是有公田私田之分。殷奴隶制未经证实,即有也不普遍。“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之邑=奴隶制庄园所发展成为封建庄园,完全是武断的说法。因为必有忠信的十室之邑,完全可能是从很早期的“公社”(它的具体内容缺乏材料,可以肯定它和人们所发现的日耳曼的公社必定不会完全相同),递嬗下来的自耕农民的群居之所。大夫食邑,可能就是食自耕农民的贡赋,同时又拥有邑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战国所谓汤沐邑则是无行政权司法权的)。“士食田”,吕振羽肯定认为这是“士”直接掌握庄园的根据,然而这是武断的,因为这三个字完全缺乏具体内容的说明,甚至,把它推想为求文字的流利而写成的文句(大夫食邑,士食田),不反映真正的关系,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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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面的证明找不到,反面的证明则是十分强有力的。(甲)自然经济,徭役地租是庄园的特色,可是,被称为庄园的邑,那么容易地变成了“作田赋”,这是为什么?(乙)“赋里以人”,就是“工商衡虞”之人。吕振羽也承认有城市,城市中有自由工商业者,自由工商业者有税,庄园制度是这样容易产生自由工商业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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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想,假定我们承认“周初农民自备兵器服兵役”,其后变成增征军赋之时,出赋税的自耕农民组成邑,已是基本形态,而这是两千年来中国专制主义的基本特征。所不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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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这些邑有的隶属于私家(大夫,即世袭权贵,齐田,晋六家等),有的隶属于公室。商鞅变法,削私家而强公室是其特点,若说他可以在白地上创造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是不可能的。商鞅式的生产关系,子产作丘赋早已为他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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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私家、公室之争,到后来成为编户与荫庇之争(魏晋),豪强兼并之争,等等。均田制所要建立的,就是这种出租赋的,直属皇室的自耕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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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土地的自由买卖,最早见于韩非。范文澜、吕振羽辈都把战国以后的新兴地主阶级与春秋以前的领主阶级对立。可以设想,春秋时(及其以前)也许不习惯于土地买卖,但是既然出租赋的自耕农民是一种基本的形态,早晚是要出现土地买卖的。韩非所说,不过第一次见于遗留至今的册籍而已,其零星出现,应该不知早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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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吕振羽把封建君臣关系,描绘为服从“誓约”的关系。封建誓约,源出欧洲,其意识形态的根源,直接推溯到罗马时代的契约关系,其后果则是排斥专制主义,建成“等级君主制”,这些和中国文化的基调,都是格格不入的。中国文化的基调是专制主义,其大成固有待于秦汉,其源流则可远溯至商周。蔡侯辅楚王,大夫辅蔡侯,虽然还不是专制主义本身,然而只有下辅上,而没有上对下的对应的义务,则是专制主义的根本精神。吕振羽混淆二种根本不同的东西,是之谓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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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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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吕振羽论周初从农村公社转向庄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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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原来的农村公社,一般都叫作井、田、邑,周初以之作为封赐土地的单位,即所谓“锡田”、“锡邑”……各级公社的重要公共管理机关的所在,则筑有城堡(邑)……公社内的公田收益,归入了被封赐而占有公地的人们的手中,便开始转化为劳动地租(这里引了资本论,未引史料),原来为公共事业服务的劳动转成为他们服役,便开始转化为徭役。这样,公社就开始被赋予庄园的内容。所以《周礼·地官·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这和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同样可作为《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注释。关于这种“公田”和“私田”的土地区划,由干从地势和土地肥瘠等方面的差别,不可能到处按照“井田”的图式去区划。……《周礼·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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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赋”、“税赋”怎能证明这是劳动地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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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井田,托古改制。“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证据不足。(大司徒只说建城分地,没有劳动地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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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公田”的性质,在周初行使的“封诸侯”和“锡田”、“锡邑”那一大量的普遍的现象出现以前,是有本质的区别的。)(1)在这种原先为公社,后来转变为庄园的农村,《诗·小雅·信南山》描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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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进行独立经营……周礼地宫下,闾师说“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缞。”这证明他们是进行独立经营的。……他们以自有的工具,在领主的土田即公田上劳动……地租为九一或什一,周礼地官大司徒:“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又“均人”说:“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甸用一日焉,凶扎则无力政,无财赋,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是连同地租、徭役、贡纳而说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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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领主,特别是最高领主的周天子,占有广大面积的“公田”。……周语记虢文公的话说:“是时也,王事惟农是务,无有求利于其官以干农功。”……(3)周颂小雅及其他文献所述,也不符合于奴隶劳动的情况。除劳动地租而外,农人还须给领主提供徭役和贡纳(诗:“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这又正是他们和公社或自由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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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社秩序,是在相当时期内与庄园制度并存的。这首先表现为:按公社成员的户口图籍,定期“均土地”和“养老”,慈幼、赈穷、恤贫等遗制的存留。其次为耕地不得买卖,坟地可以自由使用,山林川泽也是共有的,但由于这种公地逐渐被领主们所独占,礼记王制便以之作为历史的陈迹而追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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