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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方田;诸侯、百官领方田,所有农夫都是方田中的耕作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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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吕振羽的庄园制度同样是美妙的设想(不,郭沫若更荒谬),可惜不免是空洞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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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吕振羽证明它是封建制,而郭沫若证明它是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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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是,几十万几百万殷遗民与东夷,怎么能够无遗漏地纳入方田呢?他们不是从其故土被掳至异地出卖的奴隶,还留在老地方,能够那么整齐地无反抗地编制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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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西周奴隶制的崩溃和井田制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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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西周也是奴隶社会……我认为是不成问题的。……奴隶制是怎样走向崩溃的呢?据我看来,在井田制的崩溃中很容易找到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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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臣工们……尽量榨取奴隶们的剩余劳动以开辟方田外的荒地……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的,私田在初却完全无税。就在这样发展的过程中,土地国有制遭受着削弱,诸侯和百官们逐渐豪富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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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铁作为耕器而使用……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逐渐促进了井田制的崩溃……由于私家逐渐肥于公家,下层便逐级超克上层。天子倒楣了,诸侯起来;诸侯倒楣了,卿大夫起来了;卿大夫倒楣了,陪臣起来。在这上下层相克的阶级斗争中,下层者尽力争取民众作为自己的战斗员,故民众的身份也就逐渐改变了。故如“力于农穑”的庶人在周初是人鬲中的最下等,在家内奴隶之下的,而在春秋中叶以后便提高到家内奴隶之上了。左传襄九年楚子囊评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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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君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宫不易方;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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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这一段,都建筑在方田的假设之上。方田的假设靠不住,下面的推论就全部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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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的“士竞于教,庶人力于农穑”,按郭说是奴隶地位的变化。可是这几句话,同样可以作为士、庶人原来就不是奴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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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所引证的晋的情形,其中看不见方田,看不见方田之外的开垦,看不见斗争中士庶人上升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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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点像把风车当作巨人,然后与巨人搏斗而战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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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郭沫若《古代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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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摘完,太无聊,不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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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旁注:以周证殷,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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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者旁注:以周证殷,且属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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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李悝——次于子产的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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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约当前400—前380)。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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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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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籴)……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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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郭沫若云:在这儿把战国初年的农民生活、田制、物价等,都叙述得非常明白。土地依然是国有(顾按:食货志曰:“除十一之税”,即郭据以为土地国有之证)。“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也显然还保存着井田制的痕迹,而“山泽邑居三分去一”,已经不是旧时规整的井田了。“一夫百亩”虽还是古代的孑遗,除经常的“十一之税”而外,还有临时的赋敛(原文:“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生活是独立的,当时的农民明显地脱离着奴隶的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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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十批判书》,pp. 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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