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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旁注:“莫若以明”,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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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者旁注:“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不解。“自知则知之”,是不是“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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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郭沫若谈道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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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下的道家三派……的兴盛对于当时的学术界的影响非常宏大……使儒家墨家都起了质变。儒家于诗书六艺之外也大谈其心性问题,企图在宇宙论方面作一枝的栖息。……魏晋以后更得到印度思想的支援,于是乎道家思想直可以说垄断了二千年来的中国学术界;墨家店早被吞并了,孔家店仅存了一个招牌。礼教固然吃人,运用或纵使礼教以吃人的所谓道术,事实上才是一个更加神通广大的嗜血大魔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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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结束语,《十批判书》,pp. 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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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对于礼教与道术的判断,与他对韩非的批判是一致的。这一判断,也公平,也不公平。道术固然极端丑恶,“危微精一”的礼教或宇宙观,却是使道术可以得逞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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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关于道家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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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c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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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的“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这个道是道德上的善(?)。梁启超解释为“儒家以宇宙为‘未济’的,刻刻正在进行途中,故加以人工,正所以‘弘道’”,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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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个道是自然法则。梁启超说这个道是“自然法”。但自然法是一个哲学、法律、道德的概念,不是纯哲学上的自然法则的概念,两者不辨,常常弄得糊糊涂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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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家以自然法则为根本,但不要人掌握自然法则,而要人顺从自然法则,复归于自然状态,要人完全消极地屈服于自然法则。甚至人类既已积累了一套改变自然的本领(伯乐之譬),也要他们放弃这套本领,使改变了的自然回到原始状态,同样,也要进化了的人,回复到原始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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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做不到的。梁启超对此的驳论是精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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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人复归于自然状态,这就是违背人类进化的自然法则(人类进化,显然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用人力干预这种自然法则,就是违背了道家自己的前提:“顺应自然法则”,所以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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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道家哲学还有一个前提,即自然界的进化现象是不存在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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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顺应自然法则,导致消极无为的人生哲学和政治哲学,这是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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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自然法则,导致以法(既然自然法则齐了物,所以可以用人为法来齐人)治人,变为法家的理论前提。在这里“法”既是规律,又是法律,和欧洲文字中的Law(法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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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自然法则,导致处世哲学上的奸巧权谋(不为天下先,后发制人),这是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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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后二者,已经有人类掌握自然法则,应用自然法则的意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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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思想,对于名词的多义,主体客体的辨析,概念的精确化,讲究很少。这既是文法学和逻辑学不发达的结果,这种习惯导致了它们的长期不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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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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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旁注:梁启超自己的语言是:“人能有所为,且不能不有所为。即人之自然状态也。”这还不是“进化”,然而既有所为,就不能不进化。梁启超没有严格地用人本主义。如果他用人本主义,他就应该说,伯乐治马,是要马为人所用。即使马仅一半,比全部不为人用的马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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